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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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五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项目应符合总体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必须依法取得海岛使用权。

第三章保护与开发第八条严格控制无居民海岛的建设用地规模,禁止破坏海岛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态旅游、科研教育、海洋保护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岛侵蚀、植被破坏和生物多样性损失。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国海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民政厅(局),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军区司令部,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司令部:现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内,从事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

国家鼓励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加强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

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及名称标志的设立,应当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第五条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保护、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监视、监测和统计,发布基础信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不得非法侵占和买卖无居民海岛,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功能区划和规划第七条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制定并公布实施全国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依据上一级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准予备案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局•【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鲁海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发〔2024〕1号沿海各市海洋主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工作,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局2024年1月25日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用岛审批权限内,非经营性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活动申请、审查、审批适用本办法。

同一海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使用人的除外。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受理、审查、批准有关工作。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涉及使用海岛周边海域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使用坐标图;(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五)用岛性质为非经营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七)相关资信证明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修正)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修正)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3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二)海岛的用途;(三)海岛各区域、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四)航道、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五)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无居民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AA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AA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AA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加强AA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范AA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AA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AA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二)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三)国家和AA省相关产业政策;(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第六条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三)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编制,重点论证以下内容:(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要性;(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合理性;(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四)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5.23•【文号】国海岛字[2011]332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33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相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对拟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编制的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该规划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县级政府批准(不设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市级政府批准)。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一、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一)无居民海岛行政区域位置(二)无居民海岛地理坐标位置(三)无居民海岛海岸线以上的面积(四)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五)无居民海岛自然生态(六)无居民海岛岸线水深等资源情况(七)无居民海岛及周边开发利用情况(八)无居民海岛已开展的保护情况二、单岛保护区的区域和内容(一)划定单岛保护区的范围1.单岛保护区面积一般不小于单岛总面积的三分之一;2.单岛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处或多处;3.如特殊需要单岛保护区可包括部分周边海域。

(二)单岛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对象1.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草本和木本植物;2.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珍稀动物;3.航标、名胜古迹等人工建筑物;4.特殊地质或景观的地形地貌;5.海岸线、沙滩等重要的海岛资源。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具体措施(一)严格按照《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二)单岛保护区养护和维修的具体办法;(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经费来源;(四)相关单位对单岛保护区的责任和义务;(五)单岛保护区要达到的保护目标。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采取科学方法,保护和增加无居民海岛的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无居民海岛调查,建立健全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信息资料管理和统计制度,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无居民海岛的巡护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破坏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整治,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治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整治,整治费用由利用者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合法手续占用无居民海岛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利用活动,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设施,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规划为暂不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环境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在规划为暂不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严禁采石、挖砂、取土、耕作、狩猎、砍伐、开垦、围垦、饲养、养殖、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损害海岛地形、地貌等影响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十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破坏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的损害。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合法手续利用无居民海岛,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可以继续利用,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应当停止利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无居民海岛利用项目,或者对经批准利用的项目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1.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保护海岛自然属性,防止海岛灭失。

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岛的,应通过桥梁和隧道方式连接海岛和陆地。

2.海岛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

确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积达到用岛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3.对于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岛,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4.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自然岸线资源,对于改变原有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岸线长度30%以上且超过200米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5.在海岛海岸线及周边海域修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和设施,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或者桩基方式,例如栈桥式码头、栈道、高脚屋等。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国海发〔2016〕25号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国海发〔2016〕2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6〕2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6日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和区划;(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第七条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三)明确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19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19号各沿海市、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14日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浙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

二、职责分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省市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审核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和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并初审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编制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一、总体要求(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简称论证报告)是通过对用岛必要性和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提出该项目是否可行,为开发利用审查批准提供科学依据。

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集约节约、绿色低碳的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客观、公正地编制。

(二)论证报告重点论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合理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等内容。

(三)论证报告应注重从源头上预防项目用岛对海岛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突出对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的引导作用。

对不符合各级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及其他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的,或存在重大环境、生态制约因素、生态影响不可接受、生态保护方案不满足海岛生态保护要求的,应提出项目用岛不可行的结论。

(四)论证报告对项目用岛面积、用岛方式、用岛类型、主要施工方式和生产工艺没有体现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要求的,应提出改进优化的建议。

二、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及要求(一)概述1.论证工作由来简要介绍论证任务的来源及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相关背景情况。

2.论证依据列举论证报告编制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规划区划以及其他基础资料等。

3.论证范围论证范围应覆盖项目所在整个无居民海岛陆域和项目用岛可能影响到的周边海域。

项目涉及占用海岛周边海域的,应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海域论证范围。

论证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标示,说明论证范围和论证面积等内容。

4.项目申请用岛情况根据项目用岛申请材料,说明项目在海岛上的具体区位,明确项目所占用的海岛面积(包括用岛面积和用岛投影面积)、用岛类型、用岛方式、使用年限、占用海岸线的长度、类型和比例等。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号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号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号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国海发〔2016〕2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6日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和区划;(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为全面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审批权限划分按照《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下列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由国务院审批:(一)造成海岛消失的用岛;(二)实体填海连岛工程项目用岛;(三)探矿、采矿及经营土石等开采活动用岛;(四)涉及国家领海基点、国防用途和海洋权益的用岛;(五)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六)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岛;(七)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前款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请审批程序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委托受理程序如下: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5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维护国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信息系统和查询服务系统。

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等法律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审批权限内,非经营性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活动审批(含部分用岛,下同)适用本办法。

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使用意向的无居民海岛除外。

第四条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已批准并公布其保护和利用规划的无居民海岛,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

第五条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受理。

县级未设立海洋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使用坐标图;(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协议。

第七条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涉及使用海岛周边海域的,用海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第八条受理机关受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时,应当对用岛申请是否属受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应当进行下列审查和实地核实:(一)申请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位置、面积是否准确。

(二)项目用岛是否符合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三)项目实施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五)申请使用的海岛是否已经设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计划设置其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六)申请使用的海岛是否存在使用权纠纷及其解决情况;(七)申请使用的海岛历史上是否发放过林地、土地等权属证书及其现状;受理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现场勘察情况材料。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国海发〔2016〕25号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国海发〔2016〕2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国海发〔2016〕2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6日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和区划;(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

第七条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三)明确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格式与内容、技术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格式与内容、技术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一)海岛开发面临问题的处置措施合理性分析
1. 减少项目占用海岛面积、岛屿岸线长度的可行性分析 2.减轻减缓对海岛空间、形态影响的措施分析 3.减轻减缓对海岛岸线影响的措施分析 4. 减轻减缓对海岛资源(沙滩、淡水、景观等)影响的措施分析 5. 减轻减缓对海岛生态(土壤,植被、海岛野生动物、潮间带等)影响的措施分析 6.海岛污染物(固废、废水、废气等)处置合理性分析 7.保障海岛开发顺利开发的可行性分析(电力、交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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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T XXXXX—XXXX
基于海岛自身条件,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用岛必要性,项目建设对岛体、岛屿岸线、 海岛的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方案、用岛方式、施工方案等,综合分析海岛开 发利用方案的合理性。
结论:明确开发利用方案是否合理。 2.项目用岛合理性分析 用岛区位的合理性分析:基于对岛屿地形地貌、资源、生态和环境的影响,以及与规划 符合性和利益相关者协调分析的结论,明确用岛区位选择是否合理的结论。 用岛方式和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分析:通过对集约节约利用海岛及岛屿岸线所采取的措施 分析,明确用岛方式和平面布置是否合理的结论。 用岛面积的合理性分析:基于项目建设内容对标相应行业对用地规范对项目需占用的面 积进行测算,如确无法对标分析的,应采用行业内同规模的用地情况进行比对,着重分析是 否存在少占用岛体及岛屿岸线的可能性,着重分析是否存在减轻减缓对岛体影响的施工工艺 的可能性。在核定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工艺后,对项目用岛各单元进行严格量算,以最终确 定用岛面积,明确项目用岛面积是否合理的结论。 占用岛屿岸线的合理性分析:基于对项目用岛平面布置的核定结果,分析是否存在减少 占用岛屿岸线的可能性,明确占用岛屿岸线是否合理的结论。 用岛年限的合理性分析:结合项目开发运营设计,建设的主体、依托工程的设计寿命, 综合判定用岛年限,明确项目用岛年限是否合理的结论。 (五)海岛问题处置、资源环境保护及开发保障的措施合理性 系统分析项目用岛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从面积、方式上集约节约利用海岛及岛屿岸线所 采取的措施;全面分析减轻减缓项目建设对岛体、海岛资源、海岛生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明确海岛污染物(固废、废水、废气等)处置方式。 结论:项目用岛对项目用岛对资源优化节约、对生态及环境的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性。 基于对海岛空间和形态、岸线、资源、生态和环境的保护措施合理性分析内容,对海岛 生态修复措施合理性分析内容,以及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其他保护措施合理性分析内容。 结论:综合判定项目用用岛的生态建设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 (六)项目用岛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简述项目所占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现状,分析项目对所占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模板】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模板】

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1 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1.1海岛的地理坐标位置1.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1.3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1.4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1.5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2 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2.1项目的名称、性质、功能2.2项目占用海岛的面积、使用方式和使用年限2.3项目中各建设工程及类型2.4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数量2.5项目的建设施工及运行管理2.6项目的建设时序3 开发项目的空间布局3.1项目在无居民海岛上的具体区位3.2项目总体工程布局规划3.3项目占用海岸线的位置及长度3.4项目占用周边海域的区位及面积4 海岛开发有关问题的处理4.1项目对海岛形态及资源生态的影响4.2减少对海岛形态及资源生态影响的措施4.2.1减少海岛自然形态改变的措施4.2.2减少对海岛资源生态影响的措施4.2.3减少对海岛海岸线影响的措施4.3建设项目与海岛景观的协调4.4海岛淡水供应4.5海岛电力及能源保障4.6海岛交通及运输保障5 开发海岛的保护措施5.1海岛区域资源及生态系统保护措施5.1.1海岛重点保护对象的保护5.1.2对其他资源和生态的保护5.2海岛形态和生态修复措施5.2.1海岛形态和生态整治修复5.2.2建设项目造成破坏的恢复5.3海岛环境影响控制措施5.4垃圾与污水处理措施5.5节能减排及低碳环保措施5.6防灾减灾和风险应急措施6 保障措施6.1保障资金投入6.2加强工程质量控制6.3建立海岛保护和管理制度7 附图7.1位置图7.2分类型界址图7.3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7.4宗海图(项目涉及用海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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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是申请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定文件,也是各级政府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的主要依据。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开发利用活动。

任何不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的开发利用活动,一律视为违法用岛行为,中国海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写内容及要点如下:
一、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申请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下列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1.海岛的明确地理坐标位置(附图);
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情况;
3.海岛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情况;
4.海岛周边海域的生态及水文情况;
5.海岛及海岛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情况;
6.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情况。

二、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1. 建设项目的性质、名称、功能等情况;
2. 建设项目占用海岛的面积、使用方式等情况;
3. 建设项目中各建设工程及类型等情况;
4. 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数量等情况;
5. 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及运行管理等情况;
6. 建设项目的计划使用年限及建设时序等情况。

三、开发项目的空间布局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进行如下说明:
1.是否符合拟开发海岛的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 建设项目在无居民海岛上的具体区位;
3. 建设项目总体工程布局规划(附图);
4. 建设项目占用海岸线的位置及长度;
5. 建设项目占用周边海域的区位及面积;
6. 建设项目对海岛形态及资源生态的影响。

四、海岛开发的有关问题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与海岛开发特殊性有关的问题进行如下说明:
1.如何减少建设项目对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形态造成重大改变;
2.如何减少建设项目对无居民海岛的资源生态造成重大影响;
3.如何保护和修复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形态及生态系统;
4.如何使建设项目的高度、结构和色彩等形态与无居民海岛的地形地貌、植被等要素相
协调;
5.如何做到建设项目不占用或少占用海岸线,尽量与海岸线保持合理距离;
6.如何保证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淡水供应;
7.如何保障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电力及能源;
8.如何确保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交通及运输。

五、开发海岛的保护措施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如下说明:
1. 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规定保护的无居民海岛区域资源及生态系统采取何种保护措施;
2. 对建设项目造成无居民海岛形态和生态的影响采取何种恢复措施;
3.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无居民海岛及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采取何种控制措施;
4.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和生活垃圾、污水等采取何种环保处理措施;
5.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采取何种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措施;
6.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采取何种防灾减灾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对无居民海岛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在开发海岛活动中,必须始终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和在开发中保护的法律精神,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认真评审,以达到依法用岛、科学用岛和有效用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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