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冀市监函〔2019〕179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企业登记更加高效便捷,登记成本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惠及了广大守法、诚信的企业和群众,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法规空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
为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完成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建设,为推进实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支撑。
省局决定自2019年3月12日起联网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以下简称“实名验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名验证范围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验明相关自然人身份信息。
实名验证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下统一简称“企业登记”)。
实名验证对象:(一)设立登记。
验证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二)变更登记。
除验证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外,还要对变更登记过程中新增相关自然人进行实名验证。
办理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变更登记的,需要验证出让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三)注销登记。
除验证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外,还要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进行实名验证。
一窗受理业务服务指南
“一窗受理”业务服务指南
一、业务范围
纳入“一窗受理”的业务包括:住宅类房屋的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补(换)发登记、更正登记等业务。
不纳入“一窗受理”的业务包括:
1.司法裁决住宅类房屋转移登记;
2.非自然人的存量住房登记;
3.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办结时限
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补(换)发登记、更正登记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抵押登记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以上登记时限均不含公告、登门服务及公证核查时间。
三、“一窗受理”业务流程
四、咨询电话:
即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88525834 88527957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88537220
温馨提示:
1、“一窗受理”业务领取号码时,同时审核登记材料和纳税申报材料,需备齐相关材料;
2、凡享受契税或个人所得税家庭住房优惠政策的,请
在领取办理登记业务号码前查询家庭住房情况;
3、纳税申报材料原件拍照后由申请人留存,请妥善保管;
4、办结时限自税款缴纳核实后计算。
企业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企业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操作指南第一步录入企业信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点击注销登记模块,进行注销登记。
如上图所示,录入企业信息,根据页面提示内容进行填写:①类别:根据需要注销的企业类型进行选择,可选择: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输入需要注销的企业完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③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输入需要注销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的证件号码。
以上三项必须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相关材料页面。
④如果申报的企业满足简易注销的,点击下一步将提醒该企业满足简易注销流程,可点击“是”进入公示系统进行简易注销的流程操作。
在公示系统上公示期限为45个自然日(济南和日照为20个自然日),期间该企业没有收到任何异议的话,可以到业务办理大厅进行办理简易注销业务,如果期间收到任何异议的话,则该企业不能进行简易注销,需要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办理或者到业务办理大厅进行注销。
⑤如果申报的企业尚未进行清算组备案的,点击下一步将提醒该企业请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登记机关窗口进行清算组备案。
可点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入该系统进行清算组备案。
⑥完成清算组备案后,点击下一步,如果没有再公示系统做过债权人公告,则需要补充登报公告情况,债权人的公告日期必须满足45个自然日(个人独资为60个自然日)。
如下图所示点击确认将进入第二步填写相关材料第二步填写相关材料填写注销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信息,该页面分为三部分:注销信息、多证合一信息、授权委托信息,如下图所示:①注销信息:根据页面字段填写选择相应的信息,标*的为必填项,填完完成注销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行多证合一的查看。
②多证合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向相关部门同步注销相关内容。
③授权委托: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信息: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委托权点击暂存后,可返回上一步查看修改上一步的信息,返回该页面的时候之前填写的信息将保存住,如果不点击暂存直接返回上一步,该页面信息将不会被保存。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办事
15、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电话:82581234
投诉机构: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电话:82270776
17、委托放权情况
□市向区委托或前移服务□区向镇委托或前移服务
18.事项类型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
地址: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
9、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10、审批程序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照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2、审批收费
□有;√无
13、审批表格
√有;□无
14、是否有年审(检)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1、成员发生变更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新成员的身份证明2、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
5、审批条件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办事指南
1、行政审批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2010-03-24浏览次数:敬告: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登记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名称预先核准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指南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指南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办理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1.关于出资方式,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9]208号)中的第三点“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2.关于成员的身份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及相关部门做了进一步的补充扩展有四种情形:(1)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文件,有以下三种情形: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指南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指南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了变更
办理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住所变更: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3)成员出资总额变更: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4)业务范围变更
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
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照窗口为准办理流程: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办公地点:以各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地址为准
联系电话:以各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电话为准。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平政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平政发〔2019〕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山东省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字〔2016〕7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青政发〔2019〕14号)要求,现决定调整我市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并予以公布。
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具体衔接方案,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对于取消的事项不得截留或者变相实施;对于新增(承接)的事项要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要主动加强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及相关交接工作;要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要依法履行对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职责和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落实监管责任。
对于本次因人员、技术等客观因素暂时无法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主责部门,要切实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对接,加强人员配备,参加专业培训,强化技术保障,积极创造承接条件,力争尽快承接本次尚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
平度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31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流程
二、设立程序
1. 发起筹备 2. 制定合作社章程 3. 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 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5. 组建工作机制 6. 登记、注册
三、合作社成立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 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 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 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责任。
六、领取工商执照
自注册时间开始一般20个工作 日即可领取
七、合作社经营管理
如何管理合作社
认识品牌及商标的价值
-**-
四、相关材料领取及填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 关材料; (2)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 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 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五、提交相关资料
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件有: (1)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 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 核准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 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 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③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④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⑤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⑥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⑧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⑨住所使用证明; ⑩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合作社变更农贸公司流程
合作社变更农贸公司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
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更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规定或者国务院规
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有下列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条例规下办理注销登记。
合作社:
1、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
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2、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3、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
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
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
4、合作社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程序
1. 发起筹备
2. 制定合作社章程
3. 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 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5. 组建工作机制
6. 登记、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台山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法⼈、其他组织、⾃然⼈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可以提出申请。
1)有五名以上成员;2)有全体成员签订的章程;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6)成员应为具有民事⾏为能⼒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章程规定的⼊社⼿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农民专业合作社;7)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
成员总数⼆⼗⼈以下的,可以有⼀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办理材料1.本申请书适⽤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号/注册号/统⼀社会信⽤代码”栏,申请设⽴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社会信⽤代码”或“注册号”;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信息”、附表6“承诺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流程详解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其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需要有具体人牵头组织、办理和落实,通常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设立人(社员)推举的代表(发起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表人(以下简称发起人)牵头组织、办理和落实。
一、到工商进行注册登记事项咨询,领取工商注册登记表格1、咨询。
发起人首先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登记办法等事宜进行咨询,掌握要办事项。
2、领表。
领取工商注册登记规定必须填报的各种表格,具体要领取哪些表格,以国务院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为准。
二、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报批申请名称登记表格领回后,办理工商登记需作的第一步工作首先是要确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名称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然后才能进行其它方面的登记筹备工作。
发起人要根据予设立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的生产经营内容,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全体设立人共同研究确定本社的具体名称。
由于名称中的字号(商号)在登记部门辖区不能重叠,因此要多确定几个名称的字号(商号),以便在工商登记检索中如果发现重叠,有备用的字号(商号)确定名称。
名称确定后,即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登记核准。
名称的申报需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第一,组织全体设立人共同研究确定本社的具体名称。
第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填写《登记申请书》。
第三,办理设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四,全体设立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或《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第五,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索核准。
三、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登记前的其他准备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起人要组织全体设立人,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国务院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1、首先是制定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申请成立项目变更等所有相关表格
申请类 1.1〔共2页〕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 1.1〔第2页〕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置,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效劳。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某某;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 1.2 〔共4页〕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类 1.2 〔第2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申请类 1.2 〔第3页〕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7行政许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5-09-30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申请主体 (4)(四)受理地点 (4)(五)办理依据 (4)(六)办理条件 (5)(七)申请材料 (5)(八)办理时限 (7)(九)收费标准 (7)(十)咨询服务 (7)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7)(二)受理(审查) (7)(三)核准(发照) (8)(四)流程图 (8)三、法律救济 (8)(一)投诉 (8)(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9)四、注意事项 (9)五、表单填写 (9)申请书文本 (10)六、有关说明 (10)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码:37(二)实施机构: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三)申请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受理地点: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服务窗口(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公布,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3.《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工商个字〔2013〕199号)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理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七)申请材料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5.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6.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诸城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服务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咨询号码:0536—电子邮箱:二、办理流程(一)申请(1)窗口提交。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窗口接收。
(2)网络提交。
网址:/(二)受理(审查)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当场受理。
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
②属于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同时网上发送预审通知书。
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予以退回。
(三)核准(发照)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在承诺的时间内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
获取方式:申请人或指定委托代理人到窗口现场领取。
(四)流程图见附件三、法律救济(一)投诉1.投诉受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4.投诉渠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053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邮箱: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电话:0536-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邮箱:信箱:诸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登记窗口、诸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
邮编:262200(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诸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诸城市人民东路23号,联系电话:。
诸城市人民法院,地址:诸城市舜都路71号,联系电话:.四、注意事项无五、表单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1、附件12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3、附件14六、有关说明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法定代表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成员出资总额:(元)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件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件8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