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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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007号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

1.1保险合同的构成 4.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2投保年龄 4.2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1.3合同的生效日 4.3如何申请保险金

1.4保险期间

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5 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 6 职业变更的处理

2.1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7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3 保险费8 名词释义

中英人寿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您在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或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有权申

请投保本《中英人寿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

附加合同),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8周岁(见8.1)至60周岁。

1.3 合同的生效日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

自您缴纳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

效日。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并缴纳保险费,则我们审

核同意后将出具批单或在合同上作出批注,本附加合同自出具批单或批注

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批单或批注所载日期为

准。

1.4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前,本附加合同每年保险期间

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

减少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8.2)。

第2章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见8.3)公共交通工具(见8.4)时遭遇

意外伤害事故(见8.5),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

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中的航空交通工具(见

8.6)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

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额

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

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

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中的航空交通工具时遭

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

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

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

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

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

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

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

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

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

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

在此限。

2.2 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全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

核辐射、核污染;

7、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

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8.11)、跳伞、攀岩(见8.12)、蹦极、探险(见

8.13)、武术(见8.14)、摔跤、特技(见8.15)、赛马、赛车、卡丁

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

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至第14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第3章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续保时的保险费按当时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我们保留每年对我们核

定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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