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财发〔2011〕127号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表彰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8-10-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网址:/article/48/7347.html国税函[2008]828号:开发商品房转自用不再视同销售2009-2-19 8:59:00 文章来源:未知字体:【大中小】【打印】解读国税函[2008]828号: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转自用不再视同销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综[2011]12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2011.12.30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2021年1月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 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XX 年版)适用于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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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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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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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财税[2011]70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2016)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7〕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2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6〕11号)
2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96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财税〔2011〕40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急件财政部文件财税〔2011〕4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做好2011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2011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调查单位范围为:2010年度全国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
各— 1 —地区根据《财政部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确定本地区地(市)小层和县(区)子层的调查户数和样本企业(单位)。
二、调查内容2011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财政部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财政部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等4个文件已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培训班上连同调查参数一并下发各地,并将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三、时间安排各地区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以及调查工作总结和调查资料分析等报告,并准备汇审会书面材料(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 2 —四、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做好保障。
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的基础,是加强税政分析和财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有效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19日财税[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5日至2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联合召开了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合肥会议)。
会议总结了2007年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和部署了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
现将做好2008年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国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已成为财税机关税政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要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有关的十余个税种的政策和征管业务,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进出口、计统、法规、信息中心等多个业务部门的业务,仅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因此,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牵头部门和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为了更充分发挥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付汇的操作程序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付汇的操作程序第一篇: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付汇的操作程序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付汇的操作程序2009年,我国出台了很多规范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管理政策,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过程中,也有很多新的变化,包括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如何办理税务证明等。
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的流程如下:1.董事会制定润分配方案→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4.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5.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6.先国税,后地税申请开具《税务证明》→7.提供材料办理付汇手续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 号规定,实行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的优惠税率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东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有规定更优惠的税率,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例如香港企业如果直接拥有境内被投资企业至少25%股份的,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
境外投资方要享受协定优惠税率,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
具体办理程序可浏览《非居民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3.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根据汇发[2008]64号文规定,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无需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可以直接对外付汇。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免予开具《税务证明》,不代表可以免予征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按规定扣缴税款,存在税务风险。
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股息、红利、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所得,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先向国税,再向地税申请开具《税务证明》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4.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付汇手续根据汇发[2002]29号、汇发[2008]64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股息、红利,需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5)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提交《税务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05•【文号】国税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它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表彰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表彰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桂财税[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表彰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桂财税〔2012〕82号)各市财政局:2012年,在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各地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同志积极努力下,我区圆满地完成了2012年调查任务。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系统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09〕101号)规定,经逐项考核,评比出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详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先进单位进行适当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努力推动我区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深入调查。
希望各市财政局和各地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同志们,学习和借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经验,努力推动全区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特此通报。
附件:1.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12月14日附件1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等奖:柳州市财政局二等奖:南宁市财政局、桂林市财政局、贵港市财政局三等奖:贺州市财政局、来宾市财政局、崇左市财政局、玉林市财政局、河池市财政局附件2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南宁市:阳佳宏、朱桦、施灿彪柳州市:潭淑坚、江柳明、陈泽清桂林市:张秀琴、唐芳华、黄达国梧州市:黎雪琪、谢志清、李想北海市:王远旻、李博雅、李兴梅防城港市:梁玉才、郑婷予、邹志军钦州市:黄顺、唐明晓、张绍昊贵港市:钟太炜、覃文、涂冬青玉林市:胡剑彪、王海燕、吴峰贺州市:黄智忠、高峰、车欣峰河池市:覃志英、韦彩霞、黄雨露崇左市:李文诚、高卫新、许梅香百色市:罗仕忠、黄云、潘凤英来宾市:陈天恩、兰大渌、韦涌涛。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中⼩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附件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基本要求:1.凡纳⼊本次税源调查的全国重点企业,均需按规定逐户编制企业代码;2.企业代码⼀经编制上报,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企业发⽣变化需要修改的,上报时要附加⽂字说明。
⼆、企业代码编制规定全国重点企业税源快报调查企业代码,分7项,由40位数字和不超过18个汉字组成。
所有企业代码均按实际情况填写,分别说明如下:(⼀)纳税⼈识别号(Z1)⽤15位数字(字母)表⽰。
按税务机关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
(⼆)企业名称(Z2)以该企业在⼯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填写。
企业名称最多为18个汉字,占36位,名称偏长的可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业分类代码(Z3)⽤4位数字表⽰。
根据单位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分类,按《国民经济⾏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的⼩类代码填写。
对从事两种和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单位,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所属的⾏业。
(四)⾼新技术企业代码(Z4)⽤1位数字表⽰。
根据企业认定⾼新技术企业的情况填写。
具体规定如下:(五)经营规模代码(Z5)⽤1位数字表⽰。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中⼩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进⾏划分。
⼩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型微利企业。
具体规定如下:(六)企业所得税预缴⽅式代码(Z6)⽤1位数字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预缴⽅式填写。
具体规定如下:(七)企业财务部门联系电话(Z7)⽤18位数字表⽰。
例如: 北京某企业的财务部的电话:010-********如有电话分机可续写,最多可填1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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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财发…2011‟127号
关于表彰2010年全县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在被调查企业的积极配合下,我县顺利完成了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的开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财政局对2010年两项调查工作进行了综合考核,评出调查工作先进单位5个(见附件),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再上新台阶。
其他单位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积极开展工作,共同推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2010年全县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税收调查表彰通知
抄报:江苏省财政厅,连云港市财政局。
灌南县财政局 2011年6月23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2010年全县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等奖: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
二等奖: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等奖:灌南县新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福邦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