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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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1)依法律规定发生的物权变动。 (2)依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
练习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 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 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一•8)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 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 屋所有权
二、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1.区分原则的前提,是物权变动的债权行 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
2.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民 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独立性。
3.物权变动以公示为基本的特征。
三、区分原则的实践意义
1.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 有权。
2.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保护非违约当事 人的请求权。
第六章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的变动,也称物权的得丧变更,是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
(一)物权的设立
1.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 得物权。
2.继受取得。指依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 得物权。它又分为:(1)移转之继受取得。 (2)创设之继受取得。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甲与乙是夫妻,夫妻婚后购置房屋一幢, 房屋的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人登记甲为所有权 人。购房后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炒架,2007年10 月2日,甲私下与丙商量,称房屋是其个人的,并与 丙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甲收受了丙定金一万元。同 年10月4日,甲向法院诉请离婚,11月5日法院判决 房屋归乙所有,在判决生效后,乙于11月22日将房 屋转卖给丁,丁信赖乙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 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一万元的违约金。与 此同时,甲将该房屋又转卖于戊,双方签订了房屋 买卖协议,在办证时,甲伪造身份证让另一女人代 替其妻子办理了公证,并将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过 户到了戊名下。乙得知房屋过户到戊名下后,遂要 求戊返还房屋。
区分的意义:原始取得无须证明其是从前 权利人那里取得的权利,而继受取得权利则 有赖于前权利人有这个权利。
练习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一•10)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二)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 部分改变.
(三)物权的转让。指将已存在的物权在 物权主体之间移转。
(四)物权的消灭。指特定物权因一定的 法律事实而不复存在。
•它可分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主要包括:混同;抛 弃;标的物灭失;约定存续期间届满或届满 前当事人以合意使物权消灭;因法定原因被 撤销;法定期间经过;占有时效的经过而取 得物权时,原物权归于消灭等。
•对物权形式主义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其无因 性原则。
(三)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折衷主义。依据此主义,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 仅需履行交付或登记的法定方式,即发生物 权变动的效力。
主要内容与特征: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 的意思表示。
(2)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仅有当事人 的合意还不够,仍需要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 方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
•主要优点: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物权交 易便捷、迅速、简洁。
•债权意思主义的主要缺点:不能保障动的交 易安全。
(二)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又称成立要件主义或者公示要 件主义。按照这种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 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外,还 必须有专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物权合同(物 权行为)。
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或者对抗要件 主义。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物权变 动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例1:甲与乙在2013年7月5日签订一套家具的 买卖合同,约定7月8日甲交付家具,乙交付一 万元价款。 依意思主义,此时家具的所有权何 时转移?
•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法国民法典》第 159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协 商一致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 交付,买卖即告成立,且买受人依法取得标 的物的所有权。
•例二: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 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 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 求权的性质如何及是否罹于诉讼时效?
练习
•[选择题]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 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 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 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一•6)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 的损失
练习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 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 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 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考卷三6)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参考答案:C
•答案:C
第四节 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含义与特点
指不是依据法律行为而是依据法律行为以外 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它具有以下 特点:
(1) 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2) 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 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状态,通常存在事实上 的物权与法律上(公示)的物权两种状态。
•例1中,7月8日甲乙双方如约履行合同。依 物权形式主义,家具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主要内容与特征: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并非物权变动 的意思表示,欲发生物权变动需就物权变动 成立一个独立于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
(2)物权合意成立后尚需登记或者交付 的法定方式,物权变动才能成立或者生效。
(3)物权行为独立存在,具备无因性。
主要内容和特征: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 的意思表示。
(2)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仅需当事人 的合意即可完成,交付或登记仅具有对抗效 力。
(3)除有特别情形外,一个法律行为,即 可发生债权与物权的双重效果,物权行为并 不存在,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履行的结果。
(4)物权变动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即债权 行为被宣告撤销或无效,物权变动也将被认 定为无效或予以撤销。
(3)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履行的结果。
(4)物权变动虽然可以独立存在,但其效 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不具备无因性 。
•此说,为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主流学说。
如何理解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设例1中,8月5日甲提出买卖合同因受到欺诈应被撤 销,经法院审理后撤销买卖合同,此时,甲了解到在9 月份乙已经为下列情形。依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债 权形式主义,以下问题如何作答?
3.有利于确定物权变动的准确时间界限、 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思考:如何正确认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思考:对我国物权立法有何意义?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以合同设定 抵押权时,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第 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 人占有时生效。
•思考:“物权行为理论模式”的实践价值问题
•3.物权行为因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其作用 不同。
•在采公示要件主义的模式下,物权意思表示 只有与登记、交付相结合,登记、交付作为 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才能导致物权变动;
•在采公示对抗主义与“合同生效”规则的情 形下,物权意思表示生效即导致物权变动。
•因物权变动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我国应 建立全面的公示制度,并赋予公示公信力。
•答案:B
三、非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限制
•《物权法》第31条规定,非依法律行为而享 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 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 权效力。
1.依法非依法律行为而享有不动产物权的, 权利取得人不处分物时,法律并不强制其登 记。
2.权利人处分依法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 动产物权时,如果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 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 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在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 动的债权行为(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结 果行为、物权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 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理论基础:债权行为发生请求权,是物权 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是指设立、变更和消 灭物权关系的行为,它导致物权变动的结果。
•物权形式主义的主要优点在于:
•(1)根据物权行为的区来自百度文库原则、独立性与 无因性理论可使法律关系明晰,有助于法律 的适用。
•(2)它立足于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体现了 逻辑上的清晰性与自足性。
•(3)根据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合同即 使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 的效力,
•(4)有利于减少举证困难等。
•物权行为是指物权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而设立、变更、消灭物权关系,直接发生物 权法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以“物权行为理论模式”构造我国依法律 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理论体系。该理论模式的 主要内容为:
•1.物权行为包括单方物权行为与双方物权 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以意思 表示为要素。
练习
•下列能发生抛弃效力的是哪一项?( ) •A.将患传染病的狗弃于人迹罕至的深山之 中 •B.将得狂犬病的狗丢在大街上 •C.将房屋闲置 •D.将土地搁荒 •答案:A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二)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三、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意思主义
•情形1:如果乙已经将家具转卖给了解乙欺诈情形的 第三人丙,丙能否取得家具的所有权?
•情形2:如果乙已将家具为了解乙欺诈情形的丁设定 了质权,甲能否要求丁返还?
•情形3:如果乙陷入破产,甲能否取回家具? •情形4:如果非因乙的过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乙能 否免责?
第二节 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理论模式
•4.物权行为原则上不具有无因性,即物权 变动的效力依赖于债权契约的效力,物权变 动需要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前提。
第三节 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一、区分原则的含义与理论基础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一:《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 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 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 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3) 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 生效要件,公示方式只是物权进一步处分的 前提条件。
二、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类型
1.因公权力而产生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 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 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 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 力。
•(2)一定的公示方式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 件而非成立要件。
•(3)物权行为产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即直 接导致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和消灭。
•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区分。
•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有使负义务的要素,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请求权;
•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无任何使负义务的要素, 目的是导致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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