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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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以便于企业和职工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十级工伤的认定标准,以便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轻伤。

1. 一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1-10%。

2. 二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11-25%。

二、中伤。

3. 三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26-50%。

4. 四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51-70%。

三、重伤。

5. 五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71-100%。

6. 六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一个或多个劳动能力器官。

四、特重伤。

7. 七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手或双脚丧失劳动能力。

8. 八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脑损伤、脊髓损伤、器官移植术或其他丧失生命活动自理能力。

五、特别重伤。

9. 九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严重烧伤、化学物质中毒、尘肺病等严重职业病。

10. 十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其他特别严重伤害。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的具体标准如上所述,企业和职工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以便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标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山东高法 2022-04-2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4.1判断依据4.2晋级原则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4.4门类划分4.5条目划分4.6等级划分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一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A.5职业病内科门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A.7系统治疗的界定A.8等级相应原则附录B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B.5职业病内科门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表C.5职业病内科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在劳动市场上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是对劳动者劳动能力进行分类和评定的指导标准,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级标准的内涵。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类和评定标准》制定的,共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其中一级代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十级代表劳动能力完全正常。

每一个级别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评定要求,包括身体功能、智力水平、职业技能等多个方面的评定指标。

二、十级标准的适用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适用于各类劳动者,包括因病、残疾、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劳动者,以及老年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等特殊群体。

通过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准确评定,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十级标准的评定要求。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评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十级标准的评定要求进行操作。

评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对劳动者身体功能、智力水平、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评定,准确确定其劳动能力的等级,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和意见。

四、十级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它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参考,帮助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提高生产效率和劳动力的利用率。

五、十级标准的完善和落实。

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作用,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对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评定工作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市场环境。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篇一:工伤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工伤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如果受伤职工的工伤情况被鉴定为十级,那么,受伤职工可就按照工伤伤残十级等级来获得相关赔偿,但是,你知道判断工伤十级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吗?下面,我们律伴小编马上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内容。

标准——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分级(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病ⅰ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津贴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建议: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建议:医疗机构出示确诊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至统筹规划地区以外看病。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和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建议:因日常生活或者劳动力须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证实,加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布局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建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建议:停建领薪期通常不少于12个月:伤情轻微或者情况特定,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证实,可以适度缩短,但缩短严禁少于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建留薪届满后仍须要化疗的,稳步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附注:停建领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确诊证明和各地的停建领薪期分类目录确认,但确认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测评残疾后须要护理的,全然生活无法自理,按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无法自理,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无法自理,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工伤十级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十级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十级鉴定的标准是什么?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如大家所知,工伤等级鉴定结果会关系到劳动能力鉴定问题,那么,在实践中,鉴定工伤十级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下面,请大家马上随我们小编来想学习了解下吧。

随着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代替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站张士谦律师根据本次修改,对更改及新增加的内容作了详细的整理,蓝色字体为更改内容,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或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6)双眼矫正视力≤0. 8;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晶状体部分脱位;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外伤性瞳孔放大;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乳腺修补术后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伤残鉴定十级标准2023

伤残鉴定十级标准202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伤残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6)双眼矫正视力≤0.8;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晶状体部分脱位;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外伤性瞳孔放大;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乳腺修补术后;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GB/T734l(所有部分)听力计GB/T 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 标准对数视力表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尺度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尺度GBZ 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尺度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尺度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GBZ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尺度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 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尺度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尺度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尺度GBZ/T 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实用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实用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附录B劳动能力鉴定——B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3)颈4以上截瘫,肌力≤24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8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111213)小肠切除≥90%;141516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22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2)三肢瘫肌力33)偏瘫肌力≤24)截瘫肌力≤25)双手全肌瘫肌力≤36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9101112131415)16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1920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25)小肠切除3/426)肝切除3/4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2829303132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3536)37)38)39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4142)放射性肿瘤。

十级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级别是指全身机能丧失或功能丧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抚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办法》,十级伤残级别的鉴定标准如下:
1. 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自行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他人全面照料。

2. 全身机能丧失,指全身主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如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四肢瘫痪等,丧失了正常的生活能力。

3. 持续时间长,指伤残程度已经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且经过治疗后仍无法恢复正常功能。

4. 经专业医疗鉴定,伤残级别鉴定需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鉴定结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无法从事任何劳动,伤残人员因伤残程度严重,无法从事任何劳动,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生活。

6. 生活质量严重受损,伤残人员生活质量严重受损,无法享受正常人应有的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源。

7. 长期护理需求,伤残人员需要长期护理,包括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方面的需求。

8. 社会融入困难,由于伤残程度严重,伤残人员面临着社会融入困难,无法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9. 需要专业康复治疗,伤残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康复治疗,以提高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

10. 长期依赖他人,伤残人员长期依赖他人生活,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所需。

综上所述,十级伤残级别鉴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在伤残程度极其严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人员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并帮助这些伤残人员,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全身瘢痕面积<5%,但≥1%;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受了工伤的职工一般都要对工伤进行鉴定,看看属于哪一等级的工伤,这样才能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和工伤赔偿。

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4)全身瘫痕面积<30%;(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6)双眼矫正视力<=0.8;(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8)晶体脱位;(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4)发声障碍;(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铬鼻病(无症状者);(18)嗅觉丧失;(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23)鼻中隔穿孔;(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7)胸壁异物滞留;(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39)肝修补术后;(40)脾修补术后;(41)胰修补术后;(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45)肾修补术后;(46)膀胱修补术后;(47)卵巢修补术后;(48)输卵管修补术后;(49)乳腺修补术后;(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工伤伤残鉴定具体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具体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具体标准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其他。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待遇项目(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至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分为三个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分别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5)工伤致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

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90%至75%。

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6)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的18至24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7)需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工伤等级10级标准

工伤等级10级标准

工伤等级10级标准工伤等级是指工伤事故造成的身体损伤程度的评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等级共分为10级,分别为1-10级。

不同等级的工伤对于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标准都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等级10级标准。

首先,10级工伤是指造成职工永久全失能力的工伤。

这种情况下,职工将永远失去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接受护理和照料。

对于这种情况,工伤保险将提供较高的待遇和赔偿,以保障受害职工的生活。

其次,10级工伤标准还包括造成职工永久全失一项重要功能的工伤。

这种情况下,职工将永远失去某一重要功能,例如视力、听力、言语能力等,需要长期接受护理和康复治疗。

同样,对于这种情况,工伤保险也将提供较高的待遇和赔偿。

此外,10级工伤还包括造成职工永久全失一肢或全身多处骨折的工伤。

这种情况下,职工将永远失去某一肢体的功能,或者身体多处骨折导致永久残疾,需要长期接受康复治疗和护理。

同样,工伤保险将提供相应的待遇和赔偿。

另外,10级工伤还包括造成职工永久全失功能的工伤。

这种情况下,职工将永远失去某一功能,例如呼吸功能、排泄功能等,需要长期依赖医疗设备和护理。

工伤保险也将提供相应的待遇和赔偿。

最后,10级工伤标准还包括其他永久性全失能力的工伤。

这种情况下,职工将永远失去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接受护理和康复治疗。

工伤保险也将提供相应的待遇和赔偿。

总之,10级工伤是指造成职工永久全失能力的工伤,包括多种情况,对于受害职工来说,意味着长期甚至终身的身体残疾和生活困难。

因此,工伤保险对于这类情况将提供较高的待遇和赔偿,以帮助受害职工渡过难关,重建生活。

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职工也应该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生产秩序。

工伤鉴定十级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十级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十级标准是怎样的试用期最长不超6个月,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合同履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

此外,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工伤鉴定是对职工受的工伤情况做一个鉴定,为的是根据鉴定的等级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赔偿提供依据。

而工伤鉴定分为了十个等级,其中第十级算是相对较轻的工伤,每一级的鉴定标准都是不同的。

那么工伤鉴定十级标准是怎样的呢?▲工伤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病Ⅰ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鉴定十级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伤鉴定十级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伤鉴定⼗级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且不同的等级内容有所不同,那⼯伤鉴定10级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伤鉴定⼗级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1、⼀级⼯伤鉴定标准⼀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级伤残之⼀者;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位缺失及⼀上肢⾼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级⼯伤鉴定标准⼆级⼯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伤鉴定标准三级⼯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伤鉴定标准三级⼯伤鉴定标准包括:⼀⼿全肌瘫肌⼒≤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术失败;⾯部中度毁容;全⾝瘢痕⾯积≥60%,四肢⼤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部瘢痕或植⽪≥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伤鉴定标准五级⼯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瘢痕占体表⾯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部瘢痕或植⽪≥1/3并有毁容标准之⼀项;脊柱⾻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伤鉴定标准六级⼯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缺失1/5以上;脊柱⾻折后遗⼩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理检查不正常);单纯⼀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拇指⼆指缺失;⼀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除拇指外有⼆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伤鉴定标准七级⼯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瘢痕⾯积≥30%;⾯部瘢痕、异物或植⽪伴⾊素改变占⾯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北京工伤十级鉴定标准

北京工伤十级鉴定标准

北京工伤十级鉴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北京市对工伤鉴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将工伤分为十个级别,具体标准如下:一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丧失生命或者导致重大伤残的。

二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遭受一种或者多种职业病,导致职业病损失三分之一以上的劳动力。

三级工伤:指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劳动者损害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劳动者职业病患病损害三分之一以上、但未达到二级工伤标准的。

(二)伤残程度为十五级以下。

(三)全身性疾病损害程度为七级以下。

(四)头部或者颈部外伤,伤残程度为五级以下。

四级工伤:指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劳动者损害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运动器官断裂或者关节脱位、三四红斑、煤工肺、鼻骨骨折合并中医理疗证明损害程度为四级、耳聋五十分贝以上、性交史和不节制、有对环境烦恼的劳动者上肢神经损害,伤残程度为四级以下。

(二)职业病损害为劳动者不符合二级工伤鉴定标准的。

五级工伤:指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劳动者损害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职业病损害程度为三级以下。

(二)运动器官扭伤、骨折合并中医理疗证明损害程度为三级、双手四QD以上、有试图自杀或自杀可能、有情绪不稳定的劳动者上肢神经损害,伤残程度为三级以下。

(三)了原表觉虚弱、发育迟缓、瞳孔过细性、面部龈黏膜皮肤减退、MIind-Kussmaul征、脾质低下的劳动者,有中医证明和有要有基因的指标,伤残程度为二级以下。

六级工伤:指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劳动者损害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职业病患病,损害程度为二级以下。

(二)运动器官扭伤、骨折合并中医理疗证明损害程度为二级,有腹泻、或者厌食、或水痘、冻疮、牛皮癣、狼疮、红斑狼疮、干燥症的劳动者,伤残程度为二级以下。

(三)有中耳乳突连续中耳炎、住院、有血铅超标、住院的劳动者,伤残程度为一级以下。

七级工伤:指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劳动者损害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职业病损害为一级以下。

-工伤伤残的鉴定等级标准全文

-工伤伤残的鉴定等级标准全文

-工伤伤残的鉴定等级标准全文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劳动小编为你整理符合评残标准的每个等级如何划分,和其中具体的标准规定。

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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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
准(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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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9376-26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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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 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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