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菌、培养基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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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建立微生物限度(初始污染菌)、无菌中所使用的检定菌、培养基的管理规程,确
保其得到有效管理。
2范围
2.1适用于检验用菌种、培养基的管理。
3参考资料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4责任人
4.1品管部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5内容
5.1检定菌的管理
5.1.1菌种的接收
5.1.1.1检定菌由专人保管,此人须受过专业培训,有足够的菌种保存经验。
5.1.1.2根据检验品种的需要,由检定菌保管员制定购买计划,报品管部经理审
核。
5.1.1.3检定菌保管员在接收标准菌种时,须填写《检定菌接收记录》,并在保
存菌种的容器外加贴标签(内容为名称、编号、接收日期),妥善保管。
5.1.2菌种的移植传代
5.1.2.1长久保存的菌种在启用时,要经过移种至适宜的培养基上进行培养,待
生长后再进行移种,如此连续2-3次,直至出现典型的形态和生长特征
为止。
5.1.2.2保存的菌种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传代。
5.1.2.3在检查或保存菌种过程中,遇到形态构造上有变异或污染菌等情况,需
进行菌种移种分离培养已得到纯菌。
5.1.2.4移植传代时须核对编号、传代次数、传代日期、所用培养基等并记录。
每次移植传代后,要与原种的编号、名称核对,检查培养特征无误时方
可再继续保存。
5.1.2.5传代次数必须控制,传代次数越多,突变的机率越大,因此要尽量少传
代,必须根据菌种保存情况规定最多传代次数。
5.1.2.6传代方法依据《菌种传代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每次传代需填写《检
验用菌种传代接种记录》。
5.1.3菌种原种须按标签或所附说明妥善保存,移植传代后的菌种于普通冰箱内
2-8℃保存,每周检查一次冰箱温度、湿度,菌种管的棉塞是否松动生霉,有
无异常。
5.1.4菌种的使用和销毁
5.1.4.1每次使用的菌种必须是培养后健康、生命力强、无变异的菌种。每次使
用菌种均须填写《检验用菌种使用记录》。
5.1.4.2超过传代限度或经鉴定检查不合格的菌种,报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销毁
灭活(加热灭活),销毁灭活由两人共同执行,并填写《检验用菌种销
毁记录》。
5.2培养基的管理
5.2.1培养基的购买
5.2.1.1根据培养基使用情况及剩余量及时向采购提出申购。应当从标准培养基
提供者,或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生产厂家应尽量稳定,必要时应当对
供应商进行评估。一次性购买量不宜过多。
5.2.2培养基的接收
5.2.2.1培养基购进后,由保管员负责接收,并及时登记检验试剂台账,如培养
基标签未标注有效期,则应当在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
5.2.3培养基的保管
5.2.3.1购进培养基应核对品名、数量等,并按标签的要求于规定条件下贮存,
干粉式培养基应置于阴凉干燥处贮存,防止光照,潮湿。
5.2.4培养基的使用
5.2.4.1培养基使用前均应检查灵敏度,用于无菌试验及菌种保藏用的培养基,
每次使用前均须做相应的无菌检查,证明培养基灭菌程度彻底者方可使
用。
5.2.4.2在配制培养基时应先检查干燥培养基的外观形状。凡结块、霉变者均不
能使用。
5.2.4.3培养基的配制方法、消毒温度、消毒时间均应按培养基的标签要求进行。
每配制一批培养基都应填写《培养基配制记录》。
5.2.4.4微生物限度检查用培养基应尽量现用现配,否则应置2-10℃冰箱保存,
配制好的基础营养培养基应在2周内用完
5.2.5培养基的销毁
5.2.5.1实验完毕后,被微生物污染的培养基均应经121℃,30分钟灭菌处理后
才能丢弃。
6记录
6.1《检定菌接收记录》(ECL-4-Q-093)
6.2《检验用菌种传代接种记录》(ECL-4-Q-094)
6.3《检验用菌种使用记录》(ECL-4-Q-095)
6.4《检验用菌种销毁记录》(ECL-4-Q-096)
6.5《培养基配制记录》(ECL-4-Q-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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