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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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3,000万元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其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 策。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主体资格 经营年限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比较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年以上(有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年以上(有限公司盈利要求 资产要求 股本要求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 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公司可连续计算)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 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 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率均不低于30%。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 一条即可)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且不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 业竞争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 易。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2011-12-20 09:42:12)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
2、未按期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7、股东权益(首个中期报告)
——
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为正
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为正,且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8、审计意见(首个中期报告)
——
连续2年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3、未按期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
(1)连续4个月未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4、公司日常经营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3、未按期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

中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中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中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中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七)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二)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包括资产完整、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五)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发行股票上市条件
主板及中小企业版
创业板
法律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具体见第二章发行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见第二章发行条件)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
工商、税收、土地、环保、
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
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

(创业指南)中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最新条件比较

(创业指南)中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最新条件比较

(创业指南)中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最新条件比较壹、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的有关条件和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XX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于依法变更为股份XX公司时,能够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关联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和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方案的可靠性、生产运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且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于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运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和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方案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能够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于重大权属纠纷。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一、引言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科创板是四个常见的上市板块。

每个板块都有各自的上市条件,这些条件对企业的发展和成长至关重要。

本文将比较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科创板的上市条件,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异同点。

二、主板上市条件主板是中国股票市场的核心板块,拥有最严格的上市条件。

以下是主板上市的一般条件:1. 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亿元。

2. 盈利能力要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最近三年的年均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资产要求:公司最近一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 股本要求:公司拥有至少4000名股东,并且具有超过1000万元股份总额的股东。

5. 公司治理要求: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6. 其他要求:公司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创业板上市条件创业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为了支持创新型企业而设立的板块,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宽松的上市条件。

以下是创业板上市的一般条件:1. 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2. 盈利能力要求:公司最近一年连续盈利,并且最近三年中有两年实现利润。

3. 资产要求:公司最新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4. 股本要求:公司需拥有至少200名股东,并且具有超过2000万元股份总额的股东。

5. 公司治理要求: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6. 其他要求:公司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小板上市条件中小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中介于主板和创业板之间的板块,对企业的上市条件和治理要求介于主板和创业板之间。

以下是中小板上市的一般条件:1. 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2. 盈利能力要求:公司最近一年连续盈利,并且最近三年中有一年实现利润。

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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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2011-12-20 09:42:12)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完整版)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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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条件A股主板创业板IPO办法中小板科创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年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1.2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创业指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打印版)

(创业指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打印版)

(创业指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打印版)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壹、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的有关条件和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XX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于依法变更为股份XX公司时,能够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关联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和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方案的可靠性、生产运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且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于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运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和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方案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能够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于重大权属纠纷。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

主板创业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汇总和比较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汇总和比较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1)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客户依赖。

)(3 )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3篇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3篇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第一篇:主板上市条件对比主板是上市公司中最为严格的一个板块,其主要特点为公司规模大、创新能力强、资产质量高等。

主板上市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财务数据要真实可靠,对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也很高。

主板上市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公司法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二、公司董事会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成员应有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三、公司股份分为普通A股和B股,发行股票不少于2000万股,其中A股不少于25%;四、公司发行股票前三年内,应有独立核算的合并财务报表,之后也要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合并报表;五、在过去三年的营业收入中,绝大部分来源于自身经营,并在过去三年中有盈利,利润稳定,连续三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六、公司应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七、在募集有关资金时,公司要依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地募集资金并使用;八、公司股权结构合理,大股东的控制力不过大。

以上即为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都将无法实现上市。

同时,如欲通过主板上市,公司还需在多个方面进行着力,如不断完善财务会计体制,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等。

第二篇:中小板上市条件对比相对于主板,中小板上市条件比较灵活,但要求仍然比较严格。

中小板的定位主要是为中小型企业上市提供便利,并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舞台,有利于带动民间投资,提高国民经济的质量和创新能力。

中小板上市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二、存在注册满一年以上的经营历史,并在过去三年中平均每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三、发行股票总数不少于3000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A 股不少于30%;四、公司具有相应规模和规格的资产,有稳定的业务基础;五、公司应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六、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规格应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中小板对于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为灵活,有一定的适应性。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条件
A股主板
创业板IPO办法
中小板
科创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年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有何区别

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有何区别

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有何区别无论是发行条件还是审核权力、定价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多个方面,科创板都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有很多不同。

一、发行上市条件更包容--财务指标不是唯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发行上市条件,都只参考财务指标。

主板、中小板对盈利的连续性和绝对金额要求比较高,创业板的盈利条件相对宽松,但都是需要企业连续盈利,才可以发行上市。

科创板的发行上市条件,包容性就强得多,设计了5套标准,包括市值、营收、经营活动现金流、研发投入和产品的技术优势等综合因素。

虽然也参考财务指标,但强调持续经营能力,不强调持续盈利能力。

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只要核心产品有明显技术优势,就可以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二、上市审核及注册--审核权力转移给上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都是核准制,由证监会发审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科创板试行注册制,由上交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证监会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三、定价机制市场化--定价更准确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目前的定价机制,都是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原则上以静态市盈率23倍为发行价。

科创板全面采用市场化询价的定价方式。

科创板的发行,除了保留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网上+网下配售机制之外,网下配售对象从原来6类增至7类,引入私募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此外还试行保荐机构跟投机制、鼓励高管参与战略配售、引入绿鞋机制等,保证定价机制市场化。

四、交易机制更灵活--价格波动更大主板、中小板对投资者的资金量没要求,创业板要求投资者个人证券或资金账户在50万以上。

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交易涨跌幅限制都在10%以内,新股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限制在发行价格的144%。

科创板的交易机制变化很大。

首先对投资者个人证券及资金账户的门槛是50万,这一点和创业板相同,有别于主板、中小板的零门槛。

其次涨跌幅限制放宽到20%,首发、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第三,增加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这是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都没有的。

A股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要求对比

A股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要求对比

A股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要求对比a股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要求对比篇一:a股(沪深两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与要求对比-202101上市条件对照一览表数据来源:《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篇二: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2021修改)第1页共2页第2页共2页篇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详细对比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照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售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发行股票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发行股票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内容建议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环境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一制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有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供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介绍与股票发售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掌控制度完善且被有效率继续执行,能合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掌控的其他企业间严禁存有同业竞争;募资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掌控的其他企业间严禁存有许云鹤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当完备公布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公布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有通过关联交易压低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主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对比

主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对比

发行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 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 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 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 董监高的 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合规要求 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科创板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起算
最近两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 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发行条件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主体资格
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经营稳定 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有发生变更

股本总额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行业要求 ——
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
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
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
未弥补亏损
1.最近两年持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

A股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要求对比

A股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要求对比

[标签:标题]篇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

主板创业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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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 1)金融中介 2)物流中介 3)地产中介)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委员会,各委员会至少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会成员担任委员
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为独立董事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十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领域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相较于主板,科创板对于同业竞争的容忍度可能更高,但仍待进一步观察。)
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较为成熟的中小企业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 2)移动通讯 3)生物医药;
无要求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委员会,各委员会至少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会成员担任委员
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为独立董事
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1.2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条件
A股主板
创业板IPO办法
中小板
科创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年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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