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日期:2020年05月19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通过,经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地方标准
ICS67、080、20X26BAHDB62 甘肃省地主标准DB62/T1008—2003油泼辣椒Dhilli powder made with boililng gil2003—02—09发布 2003—03—01实施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2/T1008—2003前言本标准由甘肃省天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甘谷县辣椒制品厂、甘谷荣升辣椒制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全录李涛李箭王云雅韩振宇DB62/T1008—2003油泼辣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泼辣椒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油泼辣椒的质量评定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10465 辣椒干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4789.2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1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4789.15 食品中卫生微生物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2828DB62/T1008—2003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气味指辣椒特有的辛辣味,并带有配料的香味。
3.2滋味指辣椒固有的带刺激性和辛辣味。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监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综述:甘肃省作为中国西北地区面积最大、历史文化悠久的省份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区位优势。
为了进一步推动甘肃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福祉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安全可靠,需要积极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一、问题分析1、当前甘肃省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当前,甘肃省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数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难以衔接,一些不适应于本省实际情况的地方标准还需要优化和完善。
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地方标准体系非常必要。
2、甘肃省特殊的自然环境需要制定相应标准甘肃省自然环境复杂多变,地形特殊,气候干旱,防沙防风、水土保持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规范和监管,从而有助于提高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3、甘肃省传统文化需要得到更好的体现和保护甘肃省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但目前仍有很多重要的文化传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加强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能够更好地体现当地的传统文化特色,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建议及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标准制定委员会,制定完善的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机制。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全方位工作合力。
同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提高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加强标准制定研究针对甘肃省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确定本省应有的地方标准。
要注重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甘肃省的特殊情况,确立具有甘肃特色的地方标准体系。
3、推行在地标准制定要积极推行“在地标准”制定模式,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和民间智慧,从基层实践和实际需要出发,形成更具实际意义、更紧贴民生需求的地方标准。
同时,要建立健全标准评审和修订制度,确保标准的实施效果和长期有效性。
4、推进标准与科技创新并举要将标准制定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起来,推进标准与科技创新“并举”,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升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甘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完成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的整合精简工作。
二、工作范围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
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
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不断强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力保障相关标准、法规、政策、制度间的协同配套。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示例
省级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示例目录一、编制过程简介 (1)(一)标准起草过程 (1)(二)征求意见情况 (2)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一)必要性 (2)(二)意义 (4)三、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5)四、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论述 (5)(一)主要条款的说明 (5)1、总则 (6)2、说明 (6)3、附录 (6)4、标准主体内容的编排说明 (6)5、路基工程 (7)6、路面工程 (7)7、桥梁工程 (7)8、隧道工程 (8)9、沿线设施 (8)10、绿化工程 (8)11、材料运输 (8)12、附录 (8)(二)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 (8)五、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9)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9)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0)八、作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10)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0)十、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0)十一、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10)1一、编制过程简介20XX年8月份,《XX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地方标准编制项目合同签订后,为保证和提高标准编制质量、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切实能得到推广应用,XX省公路管理局、XXXX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讨确定分两步走方针,第一步是根据现行的《XX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及定额)及其在试用期内大家使用过程中的反馈意见,重新整理形成修编后的《编制办法及定额》(征求意见稿),由省公路管理局在全省普通干线公路项目上再次进行推广试用、征集意见,并由XXXX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测,提出相关审查意见。
第二步在《编制办法及定额》试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开展《XX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地方标准制订工作。
甘肃省地方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备注DBJT25-3038-2006 住宅建筑分户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18.00元)2007-9-1DBJT25-3037-2006 兰州市区建筑抗震设计规程(36.00元)2007-4-1DBJT25-3036-2006 采暖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验评估标准2006-10-1DBJT25-3035-2006 建筑节能外墙保温施工技术规程(20.00元)2006-10-1DB62/T25-3034-2005 甘肃省村镇规划标准(试行)2006-7-1 DB62/T25-3033-2005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2-1 DB62/T25-3032-2005 电梯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31-200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30-20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DB62/T25-3029-200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DB62/T25-3028-2005 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7-20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6-2005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5-2005 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4-2005 砌体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3-2005 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2-2005 钢筋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1-2005 模板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0-2005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19-200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DBJT25-3018-2005 中高层砖墙与混凝土剪力墙组合砌体结构技术规程2005-10-1DBJT25-3017-2005 现浇混凝土空心板楼盖结构技术规程2005-9-1DB62/25-3016-2005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005-8-1DB62/25-3015-2004 住宅供水计量出户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2004-11-1DB62/25-3014-2003 金属波纹拱形屋盖结构体系技术规程(试行)2004-3-1DB62/25-3013-2003 混凝土结构化学植筋技术规程2004-3-1 DB62/25-3012-2003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10-1DB62/25-3011-2002 住宅设计标准2004年局部修订条文2004-9-1DB62/25-3011-2002 住宅设计标准2003-4-1 DB62/25-3010-2002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应用技术规程2003-4-1DB62/25-3009-2002 甘肃省村镇居住建筑抗震技术措施2002-8-1DB62/25-3008-2001 建筑拒水粉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2001-12-20DB62/25-3007-2001 建筑给水交联聚乙烯管道(PEX)工程技术规程2001-12-20DB62/25-3006-2001 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道(PAP)工程技术规程2001-12-20DB62/25-3005-2001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PP-R)工程技术规程2001-12-20DB62/25-3004-2001 防止和减轻建筑结构裂缝技术规程(试行)2001-12-1DB62/25-3003-2001 甘肃省城市园林地养护管理标准2001-11-1DB62/25-3002-2001 新建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2001-10-1DB62/25-3001-2000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2000-12-26 DBJ25-90-2001 甘肃省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试行)2001-10-12DBJ25-83-2000 岩棉板外保温墙体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2000-8-11DBJ25-82-2000 聚苯板外保温墙体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2000-8-11DBJ25-79-99 甘肃黄土窑洞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1999-12-1DBJ25-72-98 大型塑料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试行)1998-5-18DBJ25-66-96 甘肃省热水热网直埋敷设技术规1996-9-2程(试行)DBJ25-35-93 粉煤灰在建筑工程中应用技术规程1993-9-7DBJ25-20-97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节能部分)甘肃省细则2000-1-1甘肃省DBJ25-20-90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甘肃省实施细则(试行)DBJ25-35-93 粉煤灰在建筑工程中应用技术规程DBJ25-38-93 岩棉保温屋面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DBJ25-39-93 内墙瓷砖用有机粘结剂镶贴施工工艺操作规程(试行)DBJ25-40-93 内墙瓷砖用有机粘结剂镶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DBJ25-41-93 外墙面砖用有机粘结剂镶贴施工工艺操作规程(试行)DBJ25-42-93 外墙面砖用有机粘结剂镶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DBJ25-51-9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甘肃省实施细则(DBJ25-20-90试行)补充条文DBJ25-52-95 高聚物改性沥青玻璃布建筑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DBJ25-53-95 高聚物改性沥青涂料建筑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DBJ25-54-95 兰州市区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试行)DBJ25-55-95 甘肃省冷轧扭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DBJ25-56-95 中高层砖墙与混凝剪力墙组合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DBJ25-66-96 甘肃省热水热网直埋敷设技术规程(试行)DBJ25-20-97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甘肃省实施细则DBJ25-68-97 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DBJ25-71-98 双灰粉砂浆设计与施工规程DBJ25-72-98 大型塑料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试行)DBJ25-73-98 中高层约束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DBJ25-78-99 设半地下室多层砖结构住宅抗震设计规程(试行)DBJ25-59-95 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60-95 模板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61-95 钢筋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62-95 砌筑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63-95 架子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64-95 桩基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79-99 甘肃黄土窑洞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DBJ25-80-98 河西地区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加强地方标准的质量控制和提升地方标准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第二条地方标准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能力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制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发展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六条发布地方标准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发布的地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有效实施。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和执行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标准的执行意识和水平。
第十一条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地方标准的管理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管理由地方标准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管理制度,健全标准管理的组织、人员、设施、资金等相关支持体系。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的评价和修订工作,保持地方标准的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制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地方标准的使用率和影响力。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见附件部分。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地方标准:由地方制定,适用于特定地域的技术规范和测试方法等标准。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与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
甘肃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
甘肃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JJF(甘) XXXX-2018全自动凯氏定氮仪Automatic kjeldahl apparatus(报批稿)2018-X X-XX发布2018-X X-XX实施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JJF(甘)XXXX-2018 全自动凯氏定氮仪校准规范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ofAutomatic Kjeldahl apparatus归口单位: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起草单位:甘肃省计量研究院甘肃省气相色谱计量检定站本规范委托起草单位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高文睿(甘肃省计量研究院)曹静(甘肃省计量研究院)段宝菊(甘肃省气相色谱计量检定站)参加起草人:艾贤嵩(甘肃省计量研究院)目录引言 (Ⅱ)1范围 (1)2引用文件 (1)3概述 (1)4计量特性 (1)4.1仪器示值误差 (1)4.2仪器重复性 (1)5校准条件 (1)5.1环境条件 (1)5.2校准用计量器具及配套设备 (2)6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2)6.1校准前外观检查 (2)6.2仪器示值误差 (2)6.3仪器重复性 (3)7校准结果表达 (3)8复校时间间隔 (4)附录A全自动凯氏定氮仪校准原始记录 (5)附录B校准证书(内页)参考格式 (6)附录C全自动凯氏定氮仪示值误差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7)引言本规范以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为基础性系列规范进行制定。
本规范主要参考GB/T 2441.1-2008《尿素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33862-2017《全(半)自动凯氏定氮仪》编制而成。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全自动凯式定氮仪校准规范1范围本规范仅适用于全自动凯式定氮仪(采用凯式方法)的校准。
2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JJF 105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GB/T 2441.1 尿素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33862 全(半)自动凯氏定氮仪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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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甘肃省各行各业的标准不断推陈出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行业发展的要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标准已经过时或不再符合当前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因此,我们提出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旨在提高甘肃省地方标准的适用性和实用性,推动甘肃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目标1. 评估现有标准的适用性:对甘肃省已有的地方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2. 修订现行标准:在评估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地方标准进行修订,以提高其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
3. 制定新的地方标准:对于没有相应标准的领域,我们将着手制定新的地方标准,填补相关领域的标准空白。
4. 加强标准的推广和应用:通过积极推广和培训,提高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应用率,并促进标准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项目内容1. 评估分析:对现有地方标准进行详尽的评估和分析,针对制定标准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研究。
2. 修订标准:在评估的基础上,对现有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并对新修订的标准进行验证和测试。
3. 新标准制定:针对甘肃省尚未涉及的领域,制定新的地方标准,填补相关领域标准的空缺。
4. 推广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推介会等形式,积极推广和宣传甘肃省地方标准,提高标准的应用率和社会认可度。
四、项目预算1. 人力资源:项目需要组建专业的研发团队进行评估、修订和制定标准,预计人力资源费用为XXX万元。
2. 实验设备和测试费用:项目需要购买或租赁相关的实验设备,并进行测试和验证,预计费用为XXX万元。
3. 培训和推广费用:项目需要举办培训班、推介会等活动,预计费用为XXX万元。
4.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材料费等,预计费用为XXX万元。
五、项目实施计划1. 项目立项:2022年X月2. 评估和分析:2022年X月至X月3. 修订标准:2022年X月至X月4. 新标准制定:2022年X月至X月5. 推广和培训:2022年X月至X月6. 项目总结和报告:2022年X月六、项目效益1. 提高标准适用性:通过修订和制定新的标准,使甘肃省地方标准更贴近实际需求,提高相关行业的标准适用性。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一、引言近年来,甘肃省不断加强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现有的地方标准已经无法满足新的需求。
因此,我们提出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旨在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科学性,推动甘肃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修订项目范围本次修订项目主要针对甘肃省行业发展的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是甘肃省的主要产业之一,而当前农产品质量标准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我们建议对现有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修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增强甘肃省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是甘肃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无法满足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
我们建议修订环境保护标准,加强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因素的监测和控制,保护好甘肃省的生态环境。
3.工业产品标准:甘肃省的工业发展日益壮大,但当前的工业产品标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我们建议对工业产品标准进行修订,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推动甘肃省的工业升级和转型。
4.服务行业标准:服务行业是甘肃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现有的服务行业标准难以适应新的服务模式和业态。
我们建议对服务行业标准进行修订,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修订项目的意义本次修订项目的意义在于:1.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通过修订,可以解决现有标准的不科学、不适用等问题,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2.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修订后的标准将能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满足市场和用户的需求,推动甘肃省经济的发展。
3.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修订现有标准将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升甘肃省的产业竞争力。
4.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修订环境保护标准可以更好地保护甘肃省的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其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依照《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五条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印刷、实施、复审和废止阶段。
第六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起草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或公民等均可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直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项建议。
分技术委员会向其上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由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1)、《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其标准草案。
甘肃地方标准
8
1
总
则
1.0.1 制定本规程的主要目的是使甘肃省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标 准化, 地域性要求符合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确保质量、 保护环境的要求, 以保障建筑边坡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土质边坡高度为 15m 以下 (含 15m) 的建筑边坡工程。包括黄土边坡 (黄土塬边坡、 黄土梁边坡、 黄土峁边坡、 阶地边坡) 、 盐渍土边坡以及冻土边坡。超过限定高 度的土质边坡工程或地质复杂的土质边坡工程可参考本规程的原 则作特殊设计并进行专门论证。 1.0.3 甘肃省建筑边坡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
DB
DB62/T25-3104-2015 备 案 号: J13294- 2015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2015-12-17 发布
2016-05-01 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6.7 边坡排水工程设计 ………………………………………… 7 安全监测设计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附: 条文说明 ………………………………………………………
54 55 58 59 61
4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边坡工程设计时所需要的资料: 1 工程用地红线图、 建筑平面布置总图以及相邻建筑物的 平、 立、 剖面和基础图等; 2 场地和边坡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其具体内容包括地形地 貌特征、 地层结构特征、 地质构造、 地下水、 地震、 边坡岩土体的物 理力学参数、 边坡的稳定性现状及边坡邻近的建筑物情况; 3 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4 边坡环境资料; 5 施工条件和当地施工技术、 设备性能、 施工经验等资料; 6 条件相似边坡工程的经验; 7 对于特殊土除了需提供土体一般物理参数外, 还需提供特 殊土的土性性质参数。 3.1.1 黄土边坡的破坏类型分为黄土剥落、 黄土洞穴、 坡面冲刷、 坡面湿陷、 黄土冲沟、 黄土坍塌、 黄土崩塌和黄土滑坡, 具体见表 4.1.3 所示。 3.1.2 盐渍土边坡的病害类型分为边坡松胀、 边坡溶蚀、 边坡侵 蚀, 具体见表 4.1.4。 3.1.3 冻土边坡的类型分为季节性冻土边坡和多年冻土边坡, 其 中甘肃省以季节性冻土边坡为主, 季节性冻土边坡的破坏形式分 为冻胀和融沉, 进而引起边坡稳定性破坏; 多年冻土边坡变形破坏 的主要形式分为坍塌、 滑坍和泥流。 5
甘肃省地方标准
甘肃省地方标准
甘肃省地方标准是指在甘肃省境内使用的各类产品、工程和服务活动中,为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强制性标准。
地方标准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结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局部性。
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需要充分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科学合理、公正公平。
甘肃省地方标准的颁布实施,对于相关企业和机构来说,是一种规范和约束,也是一种机遇和挑战。
企业要严格按照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升自身竞争力,赢得市场信任。
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内容涉及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食品安全、环
境保护、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甘肃省地方标准的落实和执行是关键环节,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地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各方遵守标准的意识和能力。
总之,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通力合作,
共同推动。
只有不断完善地方标准体系,提高标准质量,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标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
甘肃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制修订计划整合精简清单和责任单位
附件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制修订计划整合精简清单和责任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省质监局对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了摸底和清理整合工作,掌握了我省现行有效的28项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和4项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逐项提出了废止、转化等建议。
一、废止强标和终止强标制修订计划建议废止14项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终止2项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一)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1.《定西地区无公害农产品马铃薯质量安全》(DB62/ 814 —2002)主要起草单位:甘肃省定西地区旱农中心。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
理由:该标准中涉及的强制性卫生指标主要引用自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且国家标准《马铃薯商品薯分级与检验规程》(GB/T 31784)已出台,该地方标准与两项国家标准内容有交叉重复。
2.《定西地区无公害中药材当归质量安全》(DB62/ 815—2002)主要起草单位:甘肃省定西地区植保植检站。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
理由:该标准中涉及的强制性卫生指标主要引用自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该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内容有交叉重复。
3.《定西地区无公害中药材党参质量安全》(DB62/ 816—2002)主要起草单位:甘肃省定西地区植保植检站。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
理由:该标准中涉及的强制性卫生指标主要引用自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该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内容有交叉重复。
4.《定西地区无公害中药材黄(红)芪质量安全》(DB62/ 817—2002)主要起草单位:甘肃省定西地区植保植检站。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
理由:该标准中涉及的强制性卫生指标主要引用自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该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内容有交叉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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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其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依照《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印刷、实施、复审和废止阶段。
第六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起草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专业资料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或公民等均可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直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项建议。
分技术委员会向其上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由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1)、《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其标准草案。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提交的项目提案组织立项审查后确定项目,下达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十三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
如需调整、变更或终止,地方标准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收到“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后,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按项目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专业资料(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八)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起草要求。
第十六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或单位应当对起草工作组提交的地方标准草稿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7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准所涉及的产品、适用范围等的基本情况;(三)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
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写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等的说明;(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一致情况的说明;(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和依据;(七)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拟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专业资料(八)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九)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周期应为30天。
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将地方标准送审稿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报送地方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三)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四)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八)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九)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专业资料审查第二十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审查,或委托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专家组由管理、科研、检验、教学、生产、使用、经销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
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前15天提交审查专家组。
第二十三条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工作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时,必须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15天,将地方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五章专业资料第二十五条各分技术委员会审查程序按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程序执行。
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报其上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上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起草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报批稿。
地方标准审查会议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按要求重新审查。
第六章批准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报批稿由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报批材料包括:(一)报批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公文(见附件5);(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签名;(五)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六)拟发布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还应当有公开征集意见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通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10日内做出批准发布、延缓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专业资料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执行以下规定:(一)地方标准的代号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甘肃省行政区域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加“T”则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62/ 甘肃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62/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1:DB62/ ××××—××××年份号标准顺序号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示例2:DB62/T ××××—××××年份号标准顺序号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印刷归档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取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编号后,方可印制正式文本。
地方标准印刷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向甘肃专业资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修改建议,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第五章及第六章的规定审查发布,并印发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全文公布。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以下材料应当归档:(一)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二)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四)标准报批稿;(五)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八)标准报批公文;(十)标准正式出版本;(十一)地方标准发布公告;(十二)地方标准备案公告;(十三)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报告及结果公告;(十四)地方标准废止公告;(十五)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第八章实施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地方标准发布后,做好实施工作。
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效果评估,并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标准实施中的情况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