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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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治理问题的思考及解决建议

合资企业治理问题的思考及解决建议

合资企业治理问题的思考及解决建议引言据麦肯锡的一项研究表明,多数合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不如独资企业,主要因为母公司没有给予合资企业财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足够的重视。

在标准化方面,大多数合资企业是不够严谨的,而且相比于其母公司往往存在非常大的差距。

如今,全球范围内大多数大公司都有10个或更多下属合资企业,占其收入或资产的10%至20%。

治理不力的影响(如长期绩效不佳、未能适应和发展以及过高的管理成本)导致了许多此类合作关系的失败。

合资企业治理的挑战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由于共同的利益目标(如优化股息和股价水平等形式的回报)而团结在一起,并管理风险。

相比之下,合资企业的管理要复杂得多。

例如,在合资企业中,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参与治理体系的成员)本质上代表着各自母公司的根本利益。

这些利益往往有非常不同的约束条件、对市场的看法和从企业获利的方式。

同样,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必须确保并监督经营资源(包括技术、原材料和员工)在合资企业和母公司之间的流动。

另外,董事会还必须解决其他运营问题,比如如何激励母公司指派的员工,这些员工与合资企业有着紧密,但其劳动关系并不隶属于合资企业。

合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大多数企业中,几乎都是母公司的雇员)必须克服父母各自的具体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和健康发展之间的内在冲突。

某大型航空合资企业的前董事会成员解释:“这是一个相当不诚实的系统。

你带着两种身份参加会议,供应商和所有者。

每个合伙人的主要动机都是照顾自己的利益。

”优化的治理模式尽管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但良好公司治理的许多基本原则仍适用于两者,例如加强问责制、信息传达效率、透明度等。

基于这些原则,我们给出下列合资企业治理模式方面的建议:外部董事多数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中很少有外人。

然而,如果一个外来者被明确地负责促进此类业务的利益,并就其业绩和长期方向提出尖锐问题,就能显著提高其透明度、业绩导向以及整体回报。

当母公司的利益出现分歧时,外部董事还能够代表(合资)公司自身的战略参与决策。

试论完善外资并购立法的原则和对策汇总

试论完善外资并购立法的原则和对策汇总

试论完善外资并购立法的原则和对策一、现存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外资并购作为外国投资者和我国国内企业间的产权交易,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我国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方式的同时,也会对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问题带来很大的冲击或负面影响,并在整体上对国内企业产生挤出效应,冲击民族工业,因而必须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立法规制。

从立法进程来看,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和实事上的外资并购行为的发生,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陆续出台,这首先在政策层面上宣告了外资并购时代的到来。

尤其是关于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D?D《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于2003年颁布和施行后,业界人士和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认为“该《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在原则、程序、审批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也使外资并购更具操作性。

…可以相信,随着新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外资并购将更加活跃和规范。

” 但事实上,总体上看,我国现存外资并购立法并不完善,而且一些领域还出现了立法空白,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并购方的信心,也影响了被并购的国内企业的积极性,从而限制了外资并购行为的发生,预期的火爆情形并未出现。

现存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主要体现:第一、多法并存且相互矛盾,缺乏协调性。

现存外资并购立法,有的散见于对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中,有的以并购客体所有制性质及企业组织结构不同进行规范,即使是2003年出台的外资并购专门立法,也仅限于规范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行为。

而各法规之间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如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办理,而该规定规范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这样,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对“并购”的界定和划分,外商投资企业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增资或对境内企业进行资产并购就成了并购立法的盲区。

第二、缺乏专门的反垄断法。

论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内容提要】文章从我国外资立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目前外资立法的不足之处,特别是指出现行立法与国际法制的矛盾性,这种状况对我国即将加入WTO是不利的。

针对以上不足,提出了完善外资法的建议和观点:坚持科学立法,增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加强外资法律的整理编纂工作,弱化税收优惠在投资环境中的作用,特别是修改现行法律中与WTO协定的不符之处,使之与国际法制相一致,促进我国外资法律与国际法制接轨。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已逐渐向全球一体化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依赖性增强、渗透性加剧。

国际投资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每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外国资本的支持,同时本国的资本又渗透到其他各国的经济中,对特定国家来说,每个国家都离不开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

中国作为世界的一员,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就离不开引进外资和输出资本,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对中国当前的发展更为重要。

要引进和利用外资,我们首先要完善我国外资立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本文试从我国外资立法出发,剖析其不足,提出使其完善之建议。

一自1979年以来,我国相继制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达60多种,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

到目前为止,我国外资法已形成一个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的外国投资法体系。

纵观我国的外资法,在这近20年的实施过程中,确实得到了发展,并不断走向完备成熟,在鼓励和保护外资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不足:(一)缺乏系统性从立法主体来看,我国外资立法叠床架屋,既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各种单行立法,又有行政法规如各种单行法律的实施细则或条例,还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甚至还有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内部规定。

这些立法文件多而散,且颁布的机关、年限、效力范围各不相同,显得零乱。

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2 . 修 改了董事长 任命 条款 。在 修改前 ,董事 长

律 由中方 合 营 者 担任 .副 董事 长 一 律 由外 方 担
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2 0 条与 《 外资企业法》第 l 8 条第 3 款、 《 中外 合资经 营企业 法实施条例》第 7 5 条均 有外 汇 收支平衡 条 款 。而 ( ( T R I Ms 协议 》第 2 条及其所 附 《 解 释性清单 》第 2项禁 止各 缔约方 通 过外汇平 衡要求 限制企业 进 口。鉴 于我 国对外 贸易
不能适 用 《 公 司法》 ,但 可分 别纳入 《 合伙 企业 法》 、 《 个人 独资企业 法》和 《 合作 社 法》调 整 范
畴。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 ,可制 定 《 外商投 资促进 法》 。
关键 词 :外商投资企业 法;公 司法;制度差异 ;法律统一 中图分类号 :D 9 1 3 . 9 9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3 — 8 5 4 X( 2 0 1 4) O 1 — 0 0世 纪 7 0年 代 末 确 定 了对 外 开放 政 策 ,外 商投 资企 业立法 也旋 即启 动 。到 目前为 止 , 我国 已经基本 形成一个 以 《 中外合 资经 营企 业法》 、
资实 行 准人 前 国 民待 遇加 负 面 清单 的管 理模 式 ” , “ 统 一 内外资 法律法规 ,保 持外 资政策稳定 、透 明 、 可 预期 ” 。①因此 ,为进一步释放改革 活力 ,扩大对 外 开放 .建 立开放型 经济体 系 ,实现 民富 国强 的中

外 商投 资 企 业法 的历 次修 改 回顾
司法》 的出台和 国有 企业进行 现代企业 制度改革 提
供 了制度标 杆 .更 为重要 的是 其对于 我 国吸引 外来

财会审计论文 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精品

财会审计论文 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精品

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若干问题的思考随着中国加入WTO,为了使中国能遵从WTO下的国际法律义务,中国方面已经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作了全面的修改和废止。

但是,在外资企业法方面,仍然存在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本文试从中国司法的现状分析我国外资企业法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一、投资主体方面的问题首先,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国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及对身份的认定适用属人法。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来中国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因合同都要经过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审批的过程是否也包括对外国投资者资格的审查,我国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规定,中国的审批机构只是审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提交的:(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二)合营企业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可见中国的审批机关没有审查外国投资者是否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法定义务。

而在实践中外方投资者利用外资欺诈的案例已屡见不鲜。

但由于外国投资者的履约能力与一般民事主体的活动不一样,因此了解外商的资信就显得非常重要。

外方投资者作为合格的投资者应具备与其投资相应的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条件,既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政府部门对外方投资者的资格审查,那么对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调查就应由中方合营者自己负责。

中方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外国特定机构去了解外国投资者的资信和法定资格。

其次,判断外商的标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是以投资人的国籍为唯一标准。

如果按这一标准,那么中国公司在外国甚至在香港设立企业再回国投资,这一投资从形式上是完全符合外商标准的,但从实质上是与外资法利用外资的立法目的相悖的。

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之反思与前瞻的开题报告

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之反思与前瞻的开题报告

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之反思与前瞻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外资并购逐渐成为世界经济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各国企业跨境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

在我国,外资并购近年来发展迅速,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滞后和不足,使得我国在外资并购领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限制,影响了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

本文选题旨在对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宗旨进行反思,以期寻找并购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通过梳理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现行立法的宗旨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地,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 外资并购的概念及发展趋势分析:介绍外资并购的概念及其发展趋势,包括全球范围内的外资并购情况和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状况。

2. 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从我国对外开放的历史视角出发,对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对现行立法进行全面的评价。

3. 与法律宗旨相关的法律问题:分析现行立法背景下出现的问题,并探索问题的根源,比如阻碍外资并购发展的法律风险、法律层面的限制,以及立法层面的缺陷等。

4. 解决问题的建议:基于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包括加大立法力度、扩大外资并购的市场准入范围、完善外资并购审批和监管机制等。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调研和案例分析,并结合对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的比较研究。

通过对各种材料的收集和分析,对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宗旨进行深入剖析,从而为今后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三、预期研究成果通过对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的反思与前瞻,本文预期能够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1. 对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宗旨的认识更加深刻,明确我国未来外资并购立法应遵循的宗旨和发展目标。

2. 通过剖析我国现行外资并购立法的宗旨及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为我国未来的外资并购立法提供建议和参考。

外资法立法评价

外资法立法评价

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基本上属于“复合双轨制”立法模式,就是主张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由两套法律来规范。

这一立法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对同一类调整对象,仅因其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这样的立法模式存在许多弊端:(一)立法过时、落后。

首先,其突出表现在现行外资立法中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我国的外资立法主要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不可避免地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

其次,我国的审批手续颇为繁杂落后,外商来华投资,首先要立项、编制初步可行性报告,在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编制可行性报告,签订合同、拟定章程,然后再正式提出申请,审批手续重复,加上审批期限远远长于其他国家,严重影响外商的积极性和投资效率。

再次,立法滞后。

至今仍有一些重要外资部门法规,如外商投资保护法、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保护法等尚未出台。

(二)立法重复、分散这是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体系中最突出的问题。

由于多层次、多以企业形式立法,尽管具有灵活性大、适应性强的优点,却也形成了分散立法、越权立法、法出多门的局面,产生了规范分散、规定交叉、内容重复的缺陷,“不利于集中、明确、稳定地体现国家的外资政策,使外商感到中国的法律、政策模糊、多变”。

通过对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其中有重复规定的条文竟占到50%以上。

(三)立法缺乏协调多层次、多形式立法更需要相互协调,以实现国家的立法意图,然而我国现行外资法体系中缺乏必要的协调统一。

第一是审批期限不相同。

第二是投资方向不统一,我国外资立法对外商投资方向缺乏统一规定致使许多外商不明投资方向而造成投资偏重于宾馆、饭店及其他服务业等非生产性行业。

第三是征收规定不一致。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形成一个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内容涵盖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增减资、股权变更、境内投资、并购、清算等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开展投资活动提供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的立法反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的立法反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的立法反思关键词: 中外合资经营,利润分配,注册资本,控股权内容提要: 中外合资经营经历了初始阶段的小心探索、发展阶段的大胆实践和稳定阶段的积极扩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近年来也暴露出了部分问题。

对中外合资经营利润分配的立法进行反思,发现存在注册资本认缴过少、实缴不足、按照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有损中方利益以及外商在合资中谋求控股权或者控制权以赚取不当利益等问题,必须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改革开放,外资引进工作也随之进行。

改革开放“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立法不可能按一般的立法模式稳步、稳妥推进。

《中外合资经营法》作为特别形式的立法,本应在作为普通形式立法的《公司法》颁布之后才能制定。

但是,由于改革开放大势所需,我国在没有任何其他立法,甚至连《民法通则》都还没有问世的情况下就颁布了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法》。

而作为一般法基础和前提的《公司法》则姗姗来迟,直到1993年才颁布。

这势必造成《中外合资经营法》的先天不足。

1990年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和20XX 年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法》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正,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部分法律条款仍然不符合实际需求,值得相关法律从业人士展开研究与探讨。

一、外商在华投资的历程改革开放初期也是我国引进外资的初始阶段。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弥补我国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不足,促进经济发展,我国提出了很多丰厚的条件以吸引外国投资者。

但由于缺乏经验,我国投资环境尚欠完善,外商投资心存顾虑,投资规模较小,且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投资主体多为港、澳、台同胞和华人华侨。

数据显示,1979年至1985年,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金额仅为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亿美元。

尽管如此,这毕竟迈出了开拓的第一步,为我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吸收外商投资进入了新的阶段。

违反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违规检讨书

违反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违规检讨书

违反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违规检讨书尊敬的有关部门:我是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向贵部门提交一份关于我公司违反外商投资法的投资违规检讨书。

首先,我要郑重承认和道歉,我公司存在违反外商投资法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相关法规,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对此,我对我公司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懊悔,明白且深刻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立足当前,以诚恳的态度,我公司愿意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并积极改进。

我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登记环节上存在问题。

我公司没有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许可擅自开始实施投资项目。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其次,我们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外商投资法的规定。

我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履行税务申报义务,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结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其他合法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最后,我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违反了外商投资法的规定。

未经许可,我公司擅自将投资用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领域,违反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我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我深感悔过并表示深刻检讨。

为了弥补失职所导致的损失,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我公司将配合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进行整改。

对于未经许可投资项目,我们将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手续申请和审批。

其次,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我公司将重新审视和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未来的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最后,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整改工作。

我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我们深知违反外商投资法的严重后果,我们深感自责和焦虑。

关于完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法律规制的思考

关于完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法律规制的思考

关于完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法律规制的思考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完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股东共同经营”理念构建的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律规制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规范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的要求,文章分析了现行法律体系在规范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以构建现代公司制度为核心,完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法律规制。

标签: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法律规制一、完善法律规制规范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入国之一,据统计,1979年至2006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已达7039.74亿美元。

大量外商直接投资的引进,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而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中最早兴办的一种,至今仍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在吸收外资中仍然占有相当比重。

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年~1999年),中外合资企业在每年外商直接投资各类方式中排名第一,是利用外资的最重要形式,即使是1999年,中外合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158.27亿美元,仍超过排第二位的外商独资企业(当年外商独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为155.45亿美元);第二阶段(2001年以后),新增外商直接投资独资化倾向明显,每年独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超过合资企业,但合资仍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组织形式。

据统计,2006年外商直接投资总实际利用外资694.68亿美元;中外合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143.78亿美元,连续多年持续下降,但仍达到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20%,在当年外商直接投资各类方式中居第二位;外商独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462.81亿美元,连续多年持续增长,成为最主要的外资利用形式;另外,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合资形式)实际利用外资4.22亿美元,成为一种新兴形式。

从宏观上看,外商直接投资从第一阶段以追求贸易权益为主的“介入型投资”发展进入第二阶段“整备期”,独资、控股在对华投资中的比例增加,但合资企业并非就变得不再重要了,而是在新时期表现出新的特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7)此外,我国目前没有1部法律对于外商控股动机加以划定,包孕现行政策也没有对于外商控股动机要入行研讨以及实证分析的请求。

5、应答外商控股的法律对于策应答外商控股的法律对于策主要包孕3个方面的内容:1是修改已经有的外资立法,原则上制止外资控股;2是绝快制订并购法,专章划定外资并购控股题目;3是制订或者完美与规制控股相干配套的法律制度。

(1)修改现行的外资立法,原则上制止外商控股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中有关激励外商控股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题目的暂行划定》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划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划定》等法律法规中。

咱们应该绝快修改这些法律法规,除了咱们在《进世议定书》中许诺外资可以控股达五一%股权的个别行业以及部门答应外商投资可达五0%或者四九%外,废止其他各行业的中外合营企业外商投资比例不患上低于二五%的有关划定,并明确请求外商投资比例必须节制在四0%-二五%之间,有些行业按照《外商投资工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外商投资比例还必须在二五%下列,应该按照已经有划定办理。

此外,咱们还需要修改外资立法对于大股东滥用上风地位、滥用控股权入行必要的限制。

对于外商在中外合营企业中依法获取的控股权,应该通过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南大学会议事规则等内容来予以限制,使患上外商即使依法取患上控股权也不能随意损害中方合营者或者国家利益及职工利益。

(2)制订《并购法》,专章划定外资并购控股题目在制订《并购法》专章划定外资并购控股题目以前应该对于我现行各种层次有关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入行梳理、整合,吸收菁华剔除了糟糕粕,为制订《并购法》作展垫。

在《并购法》中明确划定原则上制止外资并购控股,对于咱们已经经许诺答应外资控股的行业或者者已经经设立的中外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答应外资控股,应该从下列几个方面往规制:一.确立外商控股动机审查制度从宏观上望外商控股绝不是1个简朴的经济题目,在必然程度上来说是1个政治题目以及主权题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4)从上面的分析,咱们能更清楚地发现:咱们想运用外资来解决资金困难,而外资却想从当时资金匮乏的中国市场掠取更多的利润;咱们想用市场换技术,而外资却想运用中国市场来维持其技术上风。

在这类博弈的价值寻求中,外资控股实践已经给东道国民族经济构成巨大冲击,形成严峻威逼。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类并购控股已经经威逼到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以及经济安全。

外资控股实践与我国外资立法目的相歧相悖。

3、外商控股的负面效应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扩大、兼并主要是以股份的买卖、转让等方式入行,这是1种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的企业自主行径,是企业从产品扩大、工业扩大发铺到金融扩大以及资本扩大的首要方式,其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

这类企业行径客观上有益于实现资本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流动,可以有效地促入经济结构的调剂以及资源配置的优化,是顺应经济全世界化的正常发铺趋势,与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市场经济发铺潮流是相适应的。

客观地说,引入外资在第1阶段的确促入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铺,加速了我国经济体系体例由规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优化了经济发铺所需要的经济条件。

但后来随着我国开放政策入1步扩展,外资并购控股对于我国某些行业或者地区构成节制或者准节制局面时,外资并购控股已经在客观上对于我国民族经济造成巨大冲击以及严峻威逼。

这类冲击以及威逼发生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1)威逼国民经济安全,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地位外商控股投资都是寻觅那些有技术、有市场、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其中有些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工业,外商在这些企业的控股投资直接瓜葛到国民经济安全以及国家经济主权。

外商控股会缩小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动摇以及影响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地位。

我国《宪法》第七条明文划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以及发铺。

"一九九二年香港中策投资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泉州市“收购”了该市的全体四一个国有企业,与大连轻产业局执行全行业嫁接,外方控股五一%。

商法视角下我国外资企业法的立法思考

商法视角下我国外资企业法的立法思考

商法视角下我国外资企业法的立法思考商法视角下我国外资企业法的立法思考我国现行外资企业法律制度层次复杂且体系不完整,内容庞杂且矛盾频现,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和基本的共识,唯对外资企业法律制度如何进行梳理、调整与重构,论者因立论基点、思考角度等的不同,给出的答案却也互有差异。

必须看到,外资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商主体类型,在我国商事领域从事着大量的商事实践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笔者试图以商法为视角,针对我国外资企业法律制度展开一些探讨。

一、奉行法治原则(一)立法模式:统一?分散?首先,坚持立法主义。

规则,是社会活动开展的保障;透明性、确定性、权威性则是对规则自身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活动正常、高效、有序开展的根本前提。

尽管有学者认为,外资法从一开始就是各国外资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具有对外资进行国家干预和管理的特点,而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外资政策的取向取决于其内部经济发展的需要,即外资政策应服从于国内基本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的基本取向。

但另有学者早就指出,我国外资法大多过于原则而缺乏操作性,过于短视而缺乏预见性,通常是一部外资法律法规出台以后,有关部门根据其适用情况,又会相继出台各种各样的补充性规定。

立法过程中表现出浓重的政策主义(以传统政策的观念和制定“红头文件”的方法进行市场经济立法)和实用主义(只考虑法律之眼前的经济功能,而忽略其深远的社会文化功能)。

政策所固有的内部性、多边性,极容易造成相关规则的不公开性、不确定性及非权威性。

因此,即使是基于政策而产生的外资企业规则,亦应通过立法的方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唯此方能提升相关规则的透明性、确定性与权威性,消除外商投资顾虑。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其次,到立法权限。

目前,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主体看,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又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

从立法权看,除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可对外资立法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直至被授权的经济特区,都可依其职权制定利用外资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 11-06-18 11:35:00 ] 作者:陈业宏曹胜亮编辑:凌月仙仙关键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价值博弈/立法反思内容提要: 外商在华投资经历了呼唤外资、外资扩张和外资控股、控市三个阶段。

外商在华投资控股的历程反映了外商控股实践与我国外资立法初衷相歧相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边际贡献率产生负面效应,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新形势下外资控股应对不足,主要表现为外资产业导向政策失范、控股比例缺乏上限限制、控股方式不健全、控股审批权限混乱、控股规则缺乏契合性等。

应对外商控股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尽快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禁止或限制外资控股;二是制定统一的《并购法》,限制或禁止外资并购控股;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以外资并购控股法为主轴,相关配套法律为补充,共同应对外商控股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

一、外商在华投资控股趋势的动态分析我国的外资引进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至中共十七大胜利召开的今天,外商进人中国市场投资近三十年。

在这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征程中,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在这个转型的市场中,外商在华的投资战略及策略发生了质的变化,由零星分散的随意合资、试探性投资转向规模化、系统化并购控股战略投资。

我们可以把这近三十年大致分成三个阶段:从1979年一1992年,这是第一阶段,即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到一九九二年邓小平南巡讲话。

我们把这称为呼唤外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国政府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开放到底开放到什么程度,不是很清楚,外商在这个时候也是试探性的投资,投资的方式主要以新设投资,即以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作为到中国投资的主要形式,投资主体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居多,投资领域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直接投资控股的情况较少。

虽然外资控股项目在比例、外资额,项目数逐年增加,但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控股与外商在华投资的总数相比还是少额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3)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2、外商控股实践与我国外资立法目的的价值博弈我国当初通过外资立法招商引资,主要想运用外资解决3个方面的题目。

1是解决海内资金短缺题目,运用外资控股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使我国因重复建设构成的大量过剩生产能力直接面对于国际市场,运用跨国公司在全世界的营销网络、资源上风拓铺国有企业的生存以及发铺空间;2是解决海内企业技术后进题目,用市场换技术,充沛运用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增强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3是解决海内企业治理水平低下以及治理经验不足题目。

运用外资并购控股,学习他们提高先辈的经营理念、治理手腕以及营销技术,促入国企“软件”资源的提升,推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与完美,夯实企业发铺基础。

这是咱们运用外资想到达的目标。

但是,外资并购控股我国企业的出发点其实不是为了帮助我国企业脱困以及改制。

实践中外资并购控股更正视上风互补、舍短取长,而不是大带小、强扶弱,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全世界战略,入而寻求最大化的利润。

中外双方在寻求的价值目标上存在不合。

咱们在运用外资的同时,外资也在运用咱们。

在这类存在不合的价值博弈中,融洽双赢的局面只能靠不断斗争与妥协来维系,这也是外商对于我国投资力争控股的价值之所在。

跨国公司之所以在投资实践中寻求控股权,首先是瓜葛到技术的保密性题目。

技术上风是跨国公司的生命线。

哈佛大学教授理查德·E·凯夫斯以为跨国企业借以入行对于外投资的上风,最首要的应是投资厂商所掌控的提高先辈技术、高效率治理知识等无形资产。

跨国公司运用技术上风对于外入行投资,必定诱发技术上风的转移。

[五]如何节制技术在企业内部分散,是跨国公司最耽心的题目。

依据所有权上风理论,越是高新技术工业,外方越是选择高节制方式入人;相反,越是成熟的工业,外方越是选择低节制方式入进。

外商投资企业中,技术水平提高先辈的程度与其控股请求成正比。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引⾔我国⾸部《反垄断法》于2008年8⽉1⽇正式实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正在积极向前推进,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体化也在逐步深化,国际⾦融危机仍然深不见底,美欧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

在这样⼀个特殊的国际⼤背景下,涉及⾦额⾼达24亿美元的美国可⼝可乐公司并购我国果汁⽣产巨头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之申报被中国商务部以“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不利影响”为由⽽否决,该案引起国内外⾼度关注和⼴泛议论,⼀时间众说纷纭、莫衷⼀是。

笔者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学者应当发出声⾳,让法律判断回归法律、技术分析回归技术;也希望“新官上任”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真正在反垄断框架内慎重对待“头三把⽕”,不能“⽕候不够”,更不要“过了⽕”,少考虑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虽然与竞争政策有关联,但毕竟⼆者不完全⼀致),更⽆需顾忌“⽹络民意”(因为谁也没有规定反垄断执法必须象法院司法那样必须“⾛群众路线”,更何况反垄断执法判断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

对待外资与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这样两厢情愿合并所持的态度,笔者认为中国社会需要更包容宽容、中国政府应当更客观理性。

⼆、可⼝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件回放2008年9⽉3⽇,我国⼤型果蔬汁⽣产商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果汁或汇源公司)公布,可⼝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179.2亿港元(约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股本。

交易若能完成,将成为迄今为⽌我国⾷品和饮料⾏业最⼤的⼀笔收购案。

消息⼀经公布便⽴即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强烈关注。

据我国⽹站调查,有80%的⽹民反对这起外资并购,甚⾄还有⼈提出应当对这起外资并购事件进⾏国家安全审查。

国内饮料企业、上海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及其他外国投资者也都⾼度关注这⼀事件,将其看作是我国⾸部《反垄断法》出台后实施外资并购政策的标杆。

可⼝可乐公司⾃2008年9⽉19⽇向商务部反垄断局递交申请材料,商务部经过半年的审查之后最终于2009年3⽉18⽇正式宣布禁⽌了这⼀收购⾏为。

我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论文范文题目:我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司法制度论文_法学论文编辑:小小内容摘要当今世界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益活跃,跨国投资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

改革开放后,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渠道不断拓宽,方式日趋多元化,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对我国的体制转轨起到了引导、借鉴和推动作用。

但是,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面临着挑战,为谋求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加大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力度。

目前,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权掌握在政府手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

我国现行外资法纷繁复杂,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要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保持一致,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要进一步废除明显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各与投资有关的协议的相关条款的国内立法或国内立法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加快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步伐。

关键词外国直接投资国民待遇一、中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概述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渠道不断拓宽,方式日趋多元化,引进外资的行业和地域不断拓展,外资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正面影响和贡献日益凸现。

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动下降趋势难以遏止,恢复增长乏力情况下,外商投资中国与外资在华并购的热潮正在升温。

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相对呈持续增长之势。

中国商务部提供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以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平稳增长,1至6月全国新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1688家,合同外资金额726.9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38.83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4.89%、42.66%和11.99%。

截至20XX 年6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86965家,合同外资金额10158.2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53.54亿美元。

鼓励和引导外资的流入,首先是从中国政府对引进外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开始的。

1979年7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奠定了中国引进外资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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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双月刊)2010年第1期(总第159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陈业宏3 曹胜亮33内容提要:外商在华投资经历了呼唤外资、外资扩张和外资控股、控市三个阶段。

外商在华投资控股的历程反映了外商控股实践与我国外资立法初衷相歧相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边际贡献率产生负面效应,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新形势下外资控股应对不足,主要表现为外资产业导向政策失范、控股比例缺乏上限限制、控股方式不健全、控股审批权限混乱、控股规则缺乏契合性等。

应对外商控股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尽快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禁止或限制外资控股;二是制定统一的《并购法》,限制或禁止外资并购控股;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以外资并购控股法为主轴,相关配套法律为补充,共同应对外商控股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

主题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商控股 价值博弈 立法反思一、外商在华投资控股趋势的动态分析我国的外资引进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至中共十七大胜利召开的今天,外商进入中国市场投资近三十年。

在这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征程中,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在这个转型的市场中,外商在华的投资战略及策略发生了质的变化,由零星分散的随意合资、试探性投资转向规模化、系统化并购控股战略投资。

我们可以把这近三十年大致分成三个阶段:从1979年—1992年,这是第一阶段,即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到一九九二年邓小平南巡讲话。

我们把这称为呼唤外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国政府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开放到底开放到什么程度,不是很清楚,外商在这个时候也是试探性的投资,投资的方式主要以新设投资,即以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作为到中国投资的主要形式,投资主体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居多,投资领域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直接投资控股的情况较少。

虽然外资控股项目在比例、外资额,项目数逐年增加,但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控股与外商在华投资的总数相比还是少额的。

从1992-2001年这是第二个阶段,即从邓小平南巡讲话到中国加入W T O,我们把它称为外资扩张阶段,在这个阶段,经过80年代的重复引进、重复建设、重复生产,导致生产和市场集中程度提高,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国内市场出现了竞争外资和外资竞争的局面,为了摆脱危机走出困境,中国政府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扩大,用优惠的政策引进外资,而外商经过第一阶段试探性投资熟悉了中国市场,且在华经营经验越来越丰富,他们坚信我国政府对外开放的决心,更是看好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

柯达公司董事长裴学德说过:“只要中国有一半人,每年拍一个36片装的胶卷,足以将世界影像市场扩大25%,中国的市场潜力比其他任何地方都要优厚”。

①在这个阶段,外商独资企业在华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而且对股权要求更多,投资方式也由“绿地投资”转向跨国并购控股,投资主体由港、澳、台居多转变为美、日、欧居首,投资领域由劳动密集型转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

从外资企业的股权情况来看,1992年以来,外资的股权比重在增加,而中国的股权比重在下降,这主要可能是外商独资企业比重增加所导致。

外资扩张的形式在这一阶段也发生突变。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从合资合并转向收购兼并;(2)从一般并购转向重点并购,所谓重点并购,一是并购国有大型企业,二是3 33①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副教授。

曹洪军、朱晓滨:《外商并购控股我国企业的模式、动因及效应分析》,载《理论学刊》2003年第6期。

重点并购盈利性企业;(3)从分散并购转向集中并购,即外资有目的的并购同一地区所有国有企业或并购不同地区同一行业的骨干或龙头企业;(4)从参股外销到控股控市。

从2001至今,这是第三阶段,即从中国加入W T O到中共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外商在华投资由并购控股扩张阶段向控股控市阶段发展。

这主要体现在外商有意识地在一些行业和地区形成控制和准控制局面。

跨国公司人为地把中国市场纳入其全球战略体系之中,对中国市场进行规模化、系统化的整合。

中方企业只是作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一个载体,是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投资链带中一个节点或一个加工基地,从某个视角来看,我们利用外资的边际效应此时已趋于零或负值。

也就是说,不是我们在利用外资,而是外资在利用我们,这与我们引资的立法目的相悖,也是我们要特别警惕的地方。

任何事情超过了“度”,必然走向事物的反面。

下面我们对入世后外资控股的新特点、新动向作进一步的动态分析:第一,从外商投资控股方式来看,外资控股并购力度加大。

据统计,截止2004年,按销售收入指标,外资在与通信设备制造、服装生产、文体用品、皮毛制造四个行业中所占比重均超过50%;按利润指标计算,外资生产摄像机和传真机的市场占有率分别高达99%和98%、大中型计算机为75%、轿车和电子元件均为70%、机床为63%,微型计算机为60%,可见外资在华控股力度不断加大,谋求企业甚至行业控股权的意图日益显露。

②外资从合资走向控股或独资,反映出外资将中国市场纳入其公司的整体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整合战略;即在全球共享其供应渠道、人才资源和技术、管理经验,只有对合资企业拥有绝对的控股权,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第二,从外商投资控股领域来看,外资控股由传统产业向关键产业渗透。

近几年来,外资控股逐渐从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第三产业迈进,并不断向教育、传媒等意识形态领域渗透。

具体说来,外商控股并购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四类行业:一是市场前景非常看好、资本密集度和技术含量高、且行业内已拥有一定数量外资企业的制造业,如国内制造业中的汽车、家电、石化、机械等行业;二是规模效应明显的流通业,主要是批发与零售以及大型综合超市等行业;三是正在取消进入限制的原垄断行业,如服务贸易领域和金融保险业等;四是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如通信业和制药业。

③第三,从投资控股主体和区域来看,投资控股主体由港奥台中小企业转变为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投资区域日趋扩大。

世界500强中已有400多家来我国投资,投资控股区域虽然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但近年来在中西部地区也有一定的发展,且来自某一投资地区的外商在大陆某地投资高度密集,如在广东、海南两省以港澳投资居多;在福建省以台商投资居多;在山东省以韩国投资居多;在辽宁省以日本投资居多;而上海则以美国投资居多。

第四,外商投资控股的规模化、系统化程度加强。

所谓系统化投资是指跨国公司不仅向一个个单独企业进行投资,而且对一个产业的上、中、下游各个阶段的产品或相关联的企业和行业进行横向投资或者对生产、流通、销售或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纵向或系统的投资。

他们既投资最终产品,又上零部件;既抓生产又搞研发、销售和售后服务,对相关生产也进行配套投资,并有选择地在中国各地设点;还有一些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实行深度一体化战略,在我国仅生产某种零件或者进行某种产品系列组装,他们是母公司全球生产体系的一部分,其配套体系是全球的,带动全球子公司发展,与我国的产业关联不大。

无论在中国选择何种投资方式,都必须服从跨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还有一些跨国公司在我们设立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以完成其统一的对华战略。

④二、外商控股实践与我国外资立法目的的价值博弈我国当初通过外资立法招商引资,主要想利用外资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解决国内资金短缺问题,利用外资控股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使我国因重复建设形成的大量过剩生产能力直接面对国际市场,利用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营销网络、资源优势拓展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二是解决国内企业技术落后问题,用市场换技术,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增强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三是解决国内法学评论 2010年第1期②③④史海升:《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控股问题分析》,载《现代审计与经济》2007年第2期。

李盾:《外资控股购并国有企业的状况、问题和前景》,载《管理世界》2005年第11期。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外资控股并购国有企业问题研究》,载《管理世界》2002年第6期。

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管理经验不足问题。

利用外资并购控股,学习他们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手段和营销技术,促进国企“软件”资源的提升,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这是我们利用外资想达到的目标。

然而,外资并购控股我国企业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帮助我国企业脱困和改制。

实践中外资并购控股更注重优势互补、取长补短,而不是大带小、强扶弱,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进而追求最大化的利润。

中外双方在追求的价值目标上存在分歧。

我们在利用外资的同时,外资也在利用我们。

在这种存在分歧的价值博弈中,和谐双赢的局面只能靠不断斗争与妥协来维系,这也是外商对我国投资力争控股的价值之所在。

跨国公司之所以在投资实践中追求控股权,首先是关系到技术的保密性问题。

技术优势是跨国公司的生命线。

哈佛大学教授理查德・E・凯夫斯认为跨国企业借以进行对外投资的优势,最重要的应是投资厂商所掌握的先进技术、高效率管理知识等无形资产。

跨国公司利用技术优势对外进行投资,必然引起技术优势的转移。

⑤如何控制技术在企业内部扩散,是跨国公司最担心的问题。

根据所有权优势理论,越是高新技术产业,外方越是选择高控制方式进入;相反,越是成熟的产业,外方越是选择低控制方式进入。

外商投资企业中,技术水平先进的程度与其控股要求成正比。

为了确保技术优势达到充分发挥,跨国公司更倾向于采取独资或控股的方式来华投资,只有这样才会将其更高端的产品与生产技术转移过来,并采取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将其优势技术进行无障碍保护。

⑥从某种意义上讲,技术控制比股份控制更重要,因为控股与控制技术交换,使得控制股份有时候会失去意义。

其次是可以攫取更大的利润。

按照西方会计制度的规定,被控股的合营公司被视为子公司,其全部资产可记入母公司,在境外的总资产负债表中,凭此即可在海外股市筹资,通过上市的盈利将会超过其在国内购买国企时所注入的原始股本,而且在进行滚雪球式的并购控股中,攫取更大的利润,“中策现象”就是明证。

按照国际惯例,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资产、经营和效益具有支配权。

但对企业亏损或倒闭除了其投入的财产风险外,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⑦再次是有利于外商把控股企业变成其母公司的子公司或附属机构,便于其侵占中方资产。

鉴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小股东权益缺乏必要的保护,或者说立法存在着一些不足,在公司企业内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权益博弈过程中,小股东不免会受到伤害,外商作为大股东很容易通过再投资、产品价格确定、原材料购买、商品贸易、技术转让、替他人担保等手段将小股东的资本变成自己的股本,从而侵害中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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