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法律适用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某日,甲酒后到乙家中辱骂乙,乙一时冲动,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将甲刺伤。
经鉴定,甲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乙进行立案侦查。
二、案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为他人的身体健康。
(3)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本案中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口角,甲酒后辱骂乙,乙一时冲动,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将甲刺伤。
根据以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分析如下:(1)犯罪主体:乙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身体健康,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3)犯罪客观方面:乙的行为表现为非法损害甲的身体,致甲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刺伤甲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甲的身体健康,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本案中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甲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因此,乙的刑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19年1月25日,李某与张某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后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左肾挫裂伤、左肺挫裂伤、左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其犯罪动机是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有报复动机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一、概要故意伤害轻伤一级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攻击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体痛、血行、损伤等轻伤一级的结果,情节较轻的,将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量刑标准(一)量刑原则刑法第十条:一切危害人民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必须从重惩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
1、监禁以故意伤害轻伤一级罪,根据客观情节量定刑期,一般处以6月至2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致使被害人死亡、重伤的,一般处以2至7年有期徒刑。
2、罚金根据故意伤害轻伤一级的事实情节恶劣的程度量定处罚金额,以月收入或者财产的三倍至五倍为宜。
3、拘役以故意伤害轻伤一级的犯罪情节多样,视具体情况,处以3个月至1年的拘役,以及罚金或者警告处分。
4、社区矫正以故意伤害轻伤一级犯罪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处以社区戒毒、社区服刑和社区服务等措施。
三、实施步骤(一)构成故意伤害轻伤一级犯罪1) 犯罪主体必须存在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2) 犯罪主体引起身体伤害,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伤害;3) 犯罪行为是故意的,且情节较轻的。
(二)按照具体情节量刑1) 坚持诉讼依法原则,根据被害人身体伤害及伤害程度认定犯罪类型;2) 认定犯罪后,根据客观情节量定刑期;3) 根据故意伤害轻伤一级的事实情节恶劣的程度量定处罚金额,以月收入或者财产的三倍至五倍为宜;4) 视具体情况,可施以拘役或社区矫正的方式处罚,以及罚金或者警告处分。
四、总结故意伤害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包括:按照“从重从轻”的原则进行从轻处罚,一般以6月至2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者处以2至7年有期徒刑;处罚金额则根据罪行恶劣程度以月收入或财产三到五倍量定;若罪轻可适用拘役或社区矫正的方式处罚,有警告处分。
但此项规定不可替代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详尽的审查和分析。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The future competition of enterprises is the competition of detail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根据造成的损害情况不同,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同的。
但如果是故意伤害造成的是轻微伤的话,那么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今天,我们主要来说一下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为什么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
2018年4月,甲与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械将甲打伤,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甲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甲、乙双方系同村村民,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曾就土地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 争执过程:2018年4月某日,甲、乙双方再次就土地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
乙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锹,威胁甲。
3. 伤害发生:甲试图躲避乙的铁锹,但未能成功。
乙连续打击甲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
4. 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乙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乙持械故意伤害甲,造成甲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乙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甲,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1. 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乙的行为造成甲的实际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旨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
轻伤二级一般如何判刑
轻伤二级一般如何判刑一、轻伤二级一般判几年法律常识:轻伤二级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轻伤二级较高可以判几年法律常识:轻伤二级较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过失伤害除外。
故意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轻伤二级能判几年一、轻伤二级能判几年1. 轻伤二级为较轻类型,刑罚通常在6至1年内。
2. 根据中国法律及较高法释意,故意伤人至轻伤即可判罪,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 如无其他恶劣情节,致人轻伤者,刑期在6至1年半间;轻伤二级较轻,刑期应在6至1年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客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客观要件:张某在扭打过程中,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张某在与李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3. 主观要件: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头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头部受伤是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张某应受到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如下:1. 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 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属于轻伤以上的情形。
因此,张某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现将《关于办理故意伤害(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意见》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证诉讼活动经济高效,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就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故意伤害案(轻伤)是指伤害程度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案件。
二、对于伤害后果较重,又不能及时做伤情鉴定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三、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因缺乏罪证或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说服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的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四、公安机关接到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报案后,应依法受理,并及时出警,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要求做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出伤情鉴定,以保证被害人自诉的顺利进行。
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五、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要求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安、检察机关审查,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故意伤害罪引言故意伤害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涉及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
本报告旨在对故意伤害罪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定义、立法背景、现行法律适用及相关案例分析等内容。
一、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和立法背景故意伤害罪是指个人故意对他人身体或者健康进行侵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并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具有明确的立法背景,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法治建设需要、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司法实践需要等。
二、现行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以及造成较严重的身体伤害等条件。
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然而,在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和重大伤害结果等概念的界定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
三、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故意伤害罪的具体表现和社会危害,我们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案例1:甲因与邻居纠纷,在激烈争吵后,将乙推倒楼梯致其骨折。
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对乙的行为属于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案例2:丁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故意设置陷阱导致乙受伤。
丁对乙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故意成分,并且乙的伤势较为严重,故丁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案例3:戊与己在酒后发生争执,且双方存在敌意,最终导致己被戊持刀刺伤。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由于戊的行为属于有明确敌意的攻击,导致己受较严重伤势,戊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结论故意伤害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对故意伤害罪应加强相关立法,明确构成要件,并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标准。
轻伤量刑标准及赔偿
轻伤量刑标准及赔偿
根据中国刑法,轻伤罪包括身体伤害罪及非致命伤害罪。
轻伤一
般可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拘留或有期徒刑三种处罚。
一般情况下轻伤的刑标准是:对于轻微的轻伤,当事人受到的有
期徒刑可以少于六个月,而且不必处以罚金;对于比较严重但不复杂
的轻伤,受到的有期徒刑可以不超过二年,处以罚金的可能性十分大;对于严重的复杂轻伤,受到的有期徒刑可以不超过三年,并要求受害
者赔偿经济损失。
通过刑法对轻伤的定义,可以说出犯罪者需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受害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犯罪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生
活费、噩梦抚慰金等费用。
在这些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犯罪者实际年
收入的三倍时,犯罪者也必须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失等非经济性损害。
从法律上看,犯罪行为应受到必要的惩罚,严惩轻伤犯罪以保护
社会公平正义,强调赔偿受害者以维护他们的权益。
受害者也可根据
法律要求,要求犯罪者进行赔偿。
犯罪者有义务赔偿,受害者可以法
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故意伤害二级轻伤,没有被害人谅解,成功辩护获得从轻判决案例
故意伤害⼆级轻伤,没有被害⼈谅解,成功辩护获得从轻判决案例律师观点分析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家属来委托的时候满腹委屈。
基本案情是受害⼈擅⾃闯⼊被告⼈家中双⽅引发冲突,被告⼈夯击被告⼈致其受伤,后双⽅分别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构成轻伤⼀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检察院量刑建议1年五个⽉以上。
家属委托后,辩护⼈及时进⾏了会见,通过会见推测出以下⼏种对被告⼈有利的情形:⼀、被害⼈持械闯⼊被告⼈家中,具有重⼤过错;⼆、被告⼈的⾏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三、被告⼈具有投案⾃⾸情节。
但是这⼏个情节除了第⼆种情形,卷宗⾥根本不显⽰另外两个重要情节,办案机关承办⼈员基本不沟通,只说被告⼈态度不好。
作为辩护⼈要最⼤限度的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我⾸先向办案机关递交了《XX涉嫌故意伤害法律意见书》、《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其次⼜根据被告⼈陈述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是仍没有阻⽌案件⾛向审查起诉。
因为⼀直跟公安机关承办⼈⼀直电话联系,很快就知道案件移送⾛,并及时告知了家属,后经了解,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3天就移送法院起诉,⽽且检察院承办⼈根据现有案情向被告⼈讲出可能的量刑结果,家属和当事⼈都很紧张,认为案件到这⼀步已经准备放弃。
拿到起诉书那⼀刻,我告诉当事⼈家属不到最后⼀刻不要轻易下定论,根据会见被告⼈所了解的情况,我让家属及时向通信公司拉出来案发前及案发当天的通讯记录,并向法院递交书⾯的《调取证据申请》、《申请证⼈出庭作证申请》。
第⼀次开庭因为没有赔偿,且被告⼈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看法,公诉⼈、审判长、辩护⼈、被害⼈诉讼代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向被告⼈、被害⼈进⾏了多轮询问,最后因为我⽅调取证据涉及到被告⼈⾃⾸情节的认定,但是起诉书未予阐述,法院不得不休庭,并要求公诉⽅提供我⽅申请的证据,也如事前所料,第⼆次开庭,公诉⼈并只提交了⼀份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且情况说明仍然对被告⼈不利。
那么在被告⼈举证时,我们举出了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被告⼈在双⽅冲突后第⼀时间拨打110XXXXnbsp;报警,并且早于被害⼈2分钟报的警,并在现场等候,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法律轻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乙两人在某市某小区内发生口角,甲因言语攻击导致乙情绪激动,乙遂用拳头猛击甲面部。
甲被打后感到疼痛难忍,随即就医。
经诊断,甲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故意伤害案件,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乙故意伤害甲,致甲轻伤二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案件争议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存在以下争议:(1)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乙在争吵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甲,但仍故意用拳头猛击甲面部,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甲的故意,故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轻伤二级?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是指: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或者一处以上肋骨骨折,或者一处以上骨盆骨折。
本案中,甲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的标准。
(3)乙的行为是否属于特别残忍手段?本案中,乙用拳头猛击甲面部,虽然手段较为残忍,但并未造成严重残疾,故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乙进行讯问,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
2.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甲作为被害人陈述了自己的遭遇,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根据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用法律原理评析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将张某打伤,造成张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张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件评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李某持械将张某打伤,造成了张某轻伤一级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3. 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张某受伤的后果,仍然故意实施,具有伤害张某的故意。
4. 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与张某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适用1. 量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张某,造成轻伤一级,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张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由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
本案中,李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最终导致故意伤害,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
案件剖析材料范文案件剖析: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案由:201X年X月X日,甲、乙两人在某商场内发生抢夺事件。
甲抢夺乙手中的手机,并将其扔出窗外,导致乙受轻微伤。
甲被控故意伤害罪。
一、案件事实根据证人的证言及现场监控录像,事发当时,甲从乙手中夺过手机后,瞄准窗外扔出。
乙随即向窗外张望,被甲突然推搡,导致乙摔倒受伤。
乙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大腿骨骨折,属于轻伤。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甲明知乙手中有手机,产生了抢夺的主观故意。
甲将手机扔出窗外,导致乙受轻伤。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三、案件关键问题1. 甲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甲抢夺乙手机后,有意将其扔出窗外,导致乙受伤。
根据甲的行为和存在的直接危险性质,可以推定甲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2. 乙的受伤程度是否符合轻伤的标准?根据乙的诊断结果为右大腿骨骨折,属于轻伤范畴。
因此,乙的受伤程度符合轻伤的标准。
四、法律适用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甲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造成轻伤的被告人,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辩护意见在审理过程中,甲对其故意伤害行为予以否定,并称其只是想吓唬乙,并未有意将其推搡出窗外。
甲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请求法院对其无罪释放。
针对甲的辩护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 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对于事发当时的证人证言,应当进一步核实和审查。
是否有其他目击证人或者证据可以佐证事实真相。
2. 甲的过错程度:即使甲的行为被认定为有意伤害,也应当考虑到甲的过错程度。
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者紧急情况等因素,导致甲采取过激行为。
3. 乙的行为评价:对于乙的行为,如何评价其在事件中的作为和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法律案件分析实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法理的剖析,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法理分析一、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条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1)犯罪主体: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持刀伤害李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具有伤害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2.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
轻伤一级定罪标准
一、轻伤一级定罪标准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议做伤残鉴定,可以主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住院时间及伤残等级进行计算。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谈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方式跟法律适用
谈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方式和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从以上可以看出,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
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之间的对立情绪往往比较严重,矛盾容易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调解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庭前调解更具有迅速化解矛盾、消除分歧、解决纷争的突出特点,这已经成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
一、我院三年来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几点做法(一)我院2006年—2008年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三年来,我院共审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属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3件。
其中调解结案31件(含当事人自行和解),判决2件,调解率93.9%。
(二)三年来我院调解轻微刑事案件的几点做法三年来,我院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
对此类案件,我们在查清案件事实、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创新调解机制、提升调解技巧为重点,以服判息诉、提高案件调解率为目标,确立了“调解优先,少判多调”的案件处理原则,全面加强调解工作。
庭前、庭审和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引导工作,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采取多种调解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当事人纠纷,从而尽可能为社会增添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
通过调解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源头上减少因对判决结果不理解,对执行不到位有埋怨而引发的涉诉访,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效果,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零申诉、零上访”。
对方打我自己摔倒轻伤判例
对方打我自己摔倒轻伤判例最近,一则名为“对方打我自己摔倒轻伤”的事件引起了公众关注。
在该事件中,一名年轻人和另外一名男子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这名年轻人倒地受伤。
本文将围绕这一事件展开讨论,探讨其法律背景和相关法律案例,以及对于类似事件应该如何处理。
一、法律背景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打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涉及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刑法中,打人属于故意伤害罪,根据不同情况,对肇事者的定罪量刑也会有所不同。
另外,打人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相关法律案例那么,对于“对方打我自己摔倒轻伤”的案例,我们该如何处理呢?这时,我们可以借鉴一些相关的法律案例。
1. 岳成华打李某案这是一宗比较典型的以打人行为为主的案件。
2006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一位名叫岳成华的保安因与一名车主发生肢体冲突而将对方打伤,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该案表明,以打人行为为主的肢体冲突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 “凌晨五点钟”打砸祖孙三代案这是一宗以打砸行为为主的案件。
2015年,广州市一名男子与一家老店起纷争,其后持铁锤等工具对该店进行砸打,导致店面和几位店员受损。
法院最终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案表明,以打砸行为为主的行为也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3. 必胜客打人事件案这是一宗更接近于本文主题的案件。
2010年,上海一家必胜客分店的员工在清洁时因打碎一名顾客的杯子而引发了争执,最终导致两者言语冲突并手起刀下。
法庭判决称,两人依照双方错动因素,按责任比例举行赔偿。
该案表明,对于肢体冲突中的诉讼情况,法院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和赔偿义务的确定,均需进行全面的权衡和考虑。
三、如何处理了解了上述相关法律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对方打我自己摔倒轻伤”这样的事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1. 遵守法律法规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
打人行为是违法行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应该避免。
法律案件进行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案件评析(一)案件事实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了以下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二级。
2. 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法律适用1.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
(三)判决评析1. 关于有期徒刑的判决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重伤情节属于较重的情节,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关于自首情节的考虑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某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这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案件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公民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暴力手段伤害他人。
2. 自首是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犯罪分子应珍惜自首的机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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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法律适用
【摘要】刑事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一直是发生率普遍较高的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更加常见,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属于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案件实际出发,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力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故意伤害(轻伤);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宽严相济
刑事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一直是发生率普遍较高的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更加常见,因此,在倡导和谐社会、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今天,如何正确处理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对于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探讨如何正确处理故意伤害案件(轻伤)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
一、刘某故意伤害案(轻伤)
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2月3日23时许,酒后回到住所内,以妻子于某不给开门为由,将酒精倒在于某身上并点燃,致使于某胸部、腹部、腿部多处烧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由于刘某未赔偿,被害人于某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于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刑事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为更好地化解双方矛盾,法院依法作出定罪免处的判决。
二、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定性问题
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定性问题是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究竟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正确认定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颁布实施)第四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
害案(轻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根据上述三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如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则故意伤害案(轻伤)属于公诉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则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因此,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属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案件。
而是否提起公诉,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违法犯罪行为恶劣程度以及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在上述刘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中,起初由于刘某未作赔偿,被害人于某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随着公诉程序的启动,此案应定性为公诉案件。
而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又要求免除被告人刑事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此案的性质有没有发生变化呢?被害人不坚持告诉,此案是否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呢?对此,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有人认为,既然已经启动了公诉程序,那么此案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继续审理下去;有人认为,既然被害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此案应当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甚至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此时也出于左右为难的境地,如果将此案作为公诉案件继续追诉直至定罪量刑,有违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不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转成自诉案件或者撤销案件,又白白浪费了国家的诉讼成本,造成国家的司法程序随着当事人的意志而朝令夕改、左右摇摆,影响国家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笔者认为,既然本案已经启动了公诉程序,就应当是公诉案件,但是方式是为了目的服务,国家司法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人民生活的安定。
所以,对于此案司法机关应当为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服务。
三、正确处理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在充分剖析了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性质之后,我们来探讨如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
既然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那么我们也分成两种情况来探讨。
(一)作为自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作为自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因为没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参与,不启动国家公诉程序,所以采取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被害人既可以随时与被告人进行和解,撤回自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作为公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作为公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参与,启动了国家公诉程序,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我国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时,应当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提请审查起诉。
第二,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三,确需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前述案例中被害人于某起初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而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审理阶段又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应当属于第三种情况,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定罪判决,并考虑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且已达成和解协议,作出免于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判决是适当的。
对于前述案例,还存在两种处理方法:其一,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其二,法院终止审理。
笔者认为,由于被害人要求启动公诉程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此案时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因为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自动停止公诉程序和法院审理程序。
而且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已作出从宽处理的判决,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属于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案件实际出发,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力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注释:
①第一百七十条.
②第四条.
③第一条.
④第一百七十二条.
⑤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