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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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所作的划分,对此标准的理解要把握两点:其一,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指的是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其二,所谓证明关系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地、直接地指明案件中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实践中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被害人所作的能证明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证明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的供述,以及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分子如何犯罪的视听资料及某些书证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指明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的结合,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间接证据常用来证明被追诉人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时间,犯罪的工具,被追诉人在犯罪现场留有的物品、痕迹以及其他只能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物品、痕迹或言词证据等。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有助于正确认识证据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中的不同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不应当将此种划分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相混淆,不能误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就是传来证据,其与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
间接证据的运用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就某一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有赖于若干间接证据相互组合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联结的证据链,证明过程具有相互依赖性。由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方式是间接的,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其证明方式具有推理性。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揭示了两者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但不能简单认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优于间接证据,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 间接证据可用来证明案件的非主要事实及各种情形;2 间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收集直接证据的线索;3 间接证据可以用来印证直接证据是否真实,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4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此外,在运用间接证据过程中要把握以下要点:1 据以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必须结合其他间接证据查明这种联系;3 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4 间接证据必须具备一定数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每一个环节都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而且环节与环节之间要互相衔接,使案件事实得到充分证明;5 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