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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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二、亲亲、 尊尊
一、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相隐) 二、尊敬尊长
史料案例
隐 。 甲 宜 匿 乙 不 当 坐 。 与 子 乙 罪 易 , 。 杀 之 振 甲 人 活 当 , 养 何 以 春 乙 论 状 秋 。 ? 语 之 虽 断 甲 义 非 曰 , , 所 : 甲 父 生 甲 藏 为 , 无 匿 子 谁 儿 乙 , 养 为 己 子 。 及 长 大 , 有 时 有 疑 狱 “ 甲 无 子 , 拾 道 旁 弃 据 通 《 典 卷 》 九 七 记 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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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心定罪
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 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 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
第 第 第 第 第 五 据记载,孔子处死少正卯 四 三 二 一
就是“原心定罪”的典范 顺 记 言 行 心
非 丑 伪 僻 逆 而 而 而 而 而 泽 博 辩 坚 险
子误伤父。“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 即仗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 扶仗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历史由来
无 为 —— 春秋决狱(过渡) —— 而 治 独 尊 儒 术
春秋决狱的实质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 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 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 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 用《易》、《诗》、《书》、《礼》、 《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 决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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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文化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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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 ——“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 及其由来 二、“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 三、“春秋决狱”的影响 四、后世对“春秋决狱”的评价

_春秋决狱_案例一_ 杨健康

_春秋决狱_案例一_            杨健康

“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杨健康 黄 震一、从汉代的几个案件说起汉代初期儒学大师董仲舒长于治《春秋》,他曾经主要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决断疑案。

《汉书・董仲舒传》说“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

”下边是董仲舒遇到的几个案件:案例一:子误伤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①案例二:父为子隐。

“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

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甲宜匿乙。

诏不当坐。

”②案例三:监守自盗。

“甲为武库卒,盗强弩弦,一时与弩异处。

当何罪?论曰:兵所居,比司马,阑入者髡。

重武备,贵精兵也。

弩蘖机郭,弦轴异处,盗之不至,盗武库兵陈。

论曰:“大车无猊,小车无杌,何以行之?”甲盗武库兵,当弃市乎?曰:虽与弩异处,不得弦不可谓弩,矢射不中,与无矢同,不入与无簇同。

律曰:此边鄙兵所赃直百钱者,(不)当坐弃市。

”③案例四:夫死再嫁。

“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

四月,甲母丙即嫁甲。

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

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

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

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心,非私为人妻也。

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④案例五:不能生育。

“甲有子乙,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

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告于县官。

断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

虽杖甲,不应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法制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时期,通过春秋决狱的实践,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而汉代则是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对法律与司法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与成就。

本文将从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春秋决狱的背景与特点在春秋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人民生产力的提高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春秋时期的决狱制度是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完善的一个关键环节。

1. 决狱制度的形成春秋时期,由于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社会矛盾与纠纷日益增多,对于依法解决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于是,在此背景下,决狱制度应运而生,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力的解决方式。

2. 决狱制度的特点春秋决狱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权威性:春秋决狱的产生与发展,充分展现了君王的权威与统治地位。

君王担任决狱一事,既是一种权力的象征,也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2)仪式性:春秋决狱具有一定的仪式性,主要表现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系列仪式及其注意事项。

这些仪式和注意事项有助于维持司法公正与纪律,对判决结果的公信力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3)案件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在春秋时期,决狱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通过神卜预测的方式,也有通过让被告持刀行走的方式。

这些多样化的决狱方式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对于案件解决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二、汉代司法的变革与进步汉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王朝,司法制度在这个时期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革与进步。

1. 刑法制度的完善汉代是中国刑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刑法的制定与修正,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明确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刑罚,并对司法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2. 审判制度的改革汉代对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包括完善的司法组织机构、严格的审判程序和保障被告权益的措施等。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一、推行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汉王朝建立政权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社会生产被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的局面。

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在吸取秦灭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役,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

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

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指导思想开始转型,春秋决狱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表现。

二、春秋决狱的推行及其原则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

《春秋》是孔子晚年修订的一部编年史,是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产物,是为稳定固有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道,挽救礼崩乐坏,维护尊尊、亲亲男女有别的礼制而作的。

汉朝统治者根据儒家思想对立法思想作了重大修正以后,儒家学说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律渗透,在西汉的成文法并为能够全面引礼入律之前,特别是经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解释法律权变形成了,二者逐渐走向融合。

《春秋》决狱在弥补法律不足的同时,也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其原则主要有:(一)原心定罪由于《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所以,儒家学说的推行者们特别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认为“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

……罪同异论,其本殊也。

”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的行为动机,就可以加以惩罚,不必一定要等到犯罪真正出现时再施以惩处。

对于首犯,应该从重处罚,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应当从轻处罚。

浅思春秋决狱

浅思春秋决狱

浅思春秋决狱制度我们知道,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使得儒学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正统思想。

当时的人们将儒家思想做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

儒学思想大量渗透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现象被法制史学者称为”汉朝法律儒家化“。

顺应时代发展而来的汉律儒家化对后世影响深远。

而春秋决狱的出现标志着汉律儒家化达到鼎盛时期。

一春秋决狱概述(1)概念解析“春秋决狱”又名经义决狱。

是董仲舒等人根据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大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诉讼审判制度。

所谓的春秋决狱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判断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从现代司法角度来看,当时的儒家经义和宪法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

不论是立法思想还是定罪量刑均以儒家经义为标准。

清人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汉时以经义断事》一篇中说: "汉初法制未备, 每有大事, 朝臣得援经义以折衷是非。

"(2)产生原因(1)儒家思想盛行汉初,黄老之治收到了“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社会效果,促使文景之治的产生。

社会财富大量积累,百姓安居乐业。

然而到了汉武帝时期,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已经不适合日社会发展变化。

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介于严厉的法家思想与平和的黄老思想之间的思想体系。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的儒学思想体系得到汉武帝的赏识。

汉武帝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策略,使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成为正统法律思想。

"首先《五经》博士的设立, 其他博士一律废黜, 使儒学取得了独尊的地位; 其次太学的兴办, 博士弟子员的设置, 为经师儒士开辟了一条晋身入仕的禄利之途; 第三任布衣儒生公孙弘为相、封其为侯, 唤起了人们对经学的极大兴趣"(1)(2)法律断层,法制需要汉初,礼法结合还未完成,新的法律制度还未建成,依然沿袭秦朝法律制度。

其定罪量刑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的需要又与儒家思想违背。

春秋诀狱

春秋诀狱

春秋诀狱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

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春秋决狱一、推行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汉王朝建立政权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社会生产被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的局面。

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在吸取秦灭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役,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

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

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指导思想开始转型,春秋决狱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表现。

二、春秋决狱的推行及其原则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

《春秋》是孔子晚年修订的一部编年史,是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产物,是为稳定固有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道,挽救礼崩乐坏,维护尊尊、亲亲男女有别的礼制而作的。

汉朝统治者根据儒家思想对立法思想作了重大修正以后,儒家学说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律渗透,在西汉的成文法并为能够全面引礼入律之前,特别是经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解释法律权变形成了,二者逐渐走向融合。

《春秋》决狱在弥补法律不足的同时,也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其原则主要有:(一)原心定罪由于《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所以,儒家学说的推行者们特别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认为“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从汉武帝开始起,著名的儒家学者公孙弘,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决狱,遂把儒家思想引入司法实践。

《春秋》一书是孔子所做的春秋时期鲁国的编年史,由于孔子在这部历史书中主张“大一统”,并以隐晦的手法指责了当时的种种社会弊端,被汉代的儒家学者认为是最重要的儒家经典,是评判事物的最重要标准。

因而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肯定和倡导。

汉武帝时淮南王被指控犯罪,汉武帝命令董仲舒的弟子吕布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

张汤担任廷尉后,凡遇到疑难案件都请教已经退休的董仲舒援引《春秋》代为审判,由是引经断狱之风更加盛行起来。

董仲舒所判案例汇编为《春秋决事比》为当时的审判实践所广泛应用。

春秋决狱的具体含义是在判例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或一些警局名言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以及使用法律的根据,往往也成为:经义断狱“引经决狱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以等级统治的忠孝伦理纲常最为立法和用法的指导原则,因为《春秋》是“王者之大者”,“礼义至大宗“。

而《春秋》决狱是实行又进一步维护了伦理纲常。

引经决狱还强调以行为人为动机,目的善恶作为判定有罪无罪和处刑免刑的主要依据,所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至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

诛”。

作者:李拥军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春秋决狱”,亦称“引经决狱”,是始于西汉汉武帝时期、终于隋唐时期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

它的特点是,法官不具体引用国家正式的法律,而是凭据儒家经典著作中的思想来断案。

经典著作又以孔子所作《春秋》为主。

历史上,对“春秋决狱”的评价历来贬多褒少。

传统观点常常将之视为专制统治者破坏法制、出入人罪、滥施刑罚的表现。

笔者认为这种评价有失公允。

实际上,“春秋决狱”的做法,不但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还蕴含了许多现代司法理念与价值。

一、“春秋决狱”中蕴含着对人性的关爱,而对人性的关爱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石。

在儒家看来,亲情是人性的首要之义,亲人之间的爱是人间最朴素的情感,基于这种爱而为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宽容和鼓励。

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一个充满战争和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犯罪和刑罚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春秋时期出现了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历史背景1.1 春秋决狱的概念春秋决狱,简称“决狱”,是指在春秋时期采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主要用于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谋杀、盗窃、伤害等罪行。

1.2 历史背景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充满战争和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个国家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和政治斗争。

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社会治安也日益恶化。

因此,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春秋决狱应运而生。

二、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2.1 决定罪状在春秋决狱中,首先要确定被告人的罪状。

这一过程通常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完成。

他们会听取被告人和证人的陈述,并根据现场调查和证据来判断罪状。

2.2 审理程序在确定罪状之后,春秋决狱进入审理程序。

这一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质问被告人:法官会对被告人进行质问,以了解案情和被告人的辩解。

(2)传讯证人:法官会传讯证人,并对他们进行质问,以了解案情。

(3)现场勘察:法官会到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证据。

(4)辩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控方律师可以进行辩论,以争取自己的利益。

2.3 判决程序在审理结束后,法官会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决。

判决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公布判决:法官会公布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说明判决理由。

(2)执行判决: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法官会根据判决来执行相应的惩罚。

2.4 特点春秋决狱的主要特点包括:(1)依据实际情况:春秋决狱注重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案件,而不是仅仅依靠法律条文。

(2)强调证据:在春秋决狱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会根据现场勘察和证人证言来判断罪状和判决。

(3)注重公正:春秋决狱强调公正和客观性,法官必须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

三、春秋决狱的意义春秋决狱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在当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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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春秋决狱看中国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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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春 秋 决 狱 的 背

要春 内秋 容决
狱 的 主

影国春 响古秋
代决 法狱 律对 的中

代春 意秋 义决
狱 的 现

议春 与秋 评决 价狱
的 争
春秋决狱的背 景
汉朝时期的社会背景
政治环境:汉朝初期,国家需要稳定,儒家思想逐渐受到重视 经济环境:汉朝经济发展达到了巅峰,文化艺术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文化环境: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文化,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环境:汉朝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需要借鉴儒家思想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春秋决狱的现 代意义
春秋决狱对现代法律解释的启示
提供了一种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法律解释方法,为现代法律解释提供了借鉴。
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对现代法律解释中如何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具有启示 意义。
春秋决狱中的“原心定罪”原作用。
春秋决狱中的“类推解释”方法,对现代法律解释中如何运用类推解释具有启示作用。
春秋决狱的争议
儒家思想与法律 制度的融合程度
春秋决狱的适用 范围和标准是否 明确
是否符合现代法 治精神与人权保 障
对现代法律制度 的借鉴意义与局 限性
春秋决狱的评价
积极评价:春秋决狱体现了儒家思 想对法律的渗透,推动了法律的人 性化和合理性。
争议:春秋决狱在实践中存在较大 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法律的不 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春秋决狱的定义
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以后,以儒家经典《春秋》作为法律裁判的依据 春秋决狱强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 春秋决狱在实践中,往往以儒家经典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春秋决狱是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程序,它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原则:1.公正性原则:春秋决狱强调公正和公平,追求真相。

法官必须公正无私,不以个人好恶、权势地位作为裁判的依据。

2.民主原则:春秋决狱注重听取民众的声音,并充分考虑被告和证人的陈述。

法官将审理的权力交给民众,让他们以自己的意见和判断来决定案件的结局。

3.调和原则:春秋决狱强调宽严与轻重相济,寻求公平的裁决。

法官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公众对犯罪的认识和要求,进行适当的调和和权衡。

4.对等原则:春秋决狱要求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对待,不假以迁就地位或地域差异,确保裁判的公正和公平性。

二、主要内容:1.进行案情调查:春秋决狱开始前,法官要进行案情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涉案人员的背景信息。

可能会采取面谈、调查证人和查阅物证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2.开庭审理:春秋决狱在公众面前进行开庭审理,进行充分的听证,询问被告和证人的陈述。

法官会对涉案人员进行严格盘问,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3.证据审查:春秋决狱重视证据的审查,法官会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评估和辨析,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和相关性都会被考虑在案。

4.辩论过程:春秋决狱注重双方的辩论,法官会给被告和原告表达意见的机会。

双方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理等方面进行提问和辩论,以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观点。

5.公众投票:春秋决狱的重要环节是公众投票,法官将案件的判决权交给公众。

公众可以通过投票来决定被告的定罪与否,以及刑罚的轻重。

6.结案决定:春秋决狱的最后一步是法官根据公众的投票结果,作出结案决定。

法官会根据投票结果来判定被告的有罪与否,以及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春秋决狱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些特征,尤其是强调公正、民主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它是一种带有一定局限性的司法程序,虽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不再存在,但它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简述春秋决狱的原则

简述春秋决狱的原则

简述春秋决狱的原则
春秋决狱,又称小决狱,是封建社会中对罪犯的审判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刑法的处罚措施。

它又称之为审守刑,其特点是即刑及时。

春秋决狱实行“先罪后刑”的原则。

在春秋时代,违犯法律的人都需要审犯,只有经过君臣
共议,了解故事背景和案件细节,深入分析调查、积极总结才予以形成犯罪裁罪。

当然,
即便是有罪的犯人,其刑法的处罚也不应当超越其该受的刑罚范围,而不应当行以恣意之刑,以免有亏损社会正义之嫌。

春秋决狱,械断犯罪的原则和制度一直都遵循绑接的原则,既要犯罪分明,又要罪行明确,均不可空虚。

如果没有罪刑关联,犯罪行为无法得以筛选和判断,如此一来,法律就无法
妥善运行,社会就无法保持安定,也就无法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了。

春秋时期,刑法规定:“三冤者无冤,五义者无义,十严者无严。

” ,即三者无冤,五善吾善,十者无严。

另外,他还规定:“逆仁者报仁,巧诈者报诈,重伪者报伪”,即对抗情绪
者以作让,对巧言以理,对伪话加重处罚。

春秋小决狱,以其独具特色的罪刑关联原则,严厉的处罚制度和以惩治重罪为主的审判,
建立了一种尊崇人性、体现正义公平的社会司法制度。

他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并在今天仍然具有启发意义。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春秋决狱,是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程序,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

它源自中国古代法律家孔子,是一种注重公正、尊重人权的审判原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原则:1.重视证据:春秋决狱强调以证据为依据来决定案件的罪与无罪。

在进行审判时,判断案件的真假与罪责的轻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依据,不凭主观臆断或推测。

2.重视公正:春秋决狱倡导公正的原则,在审判中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不给予任何人特殊对待。

以公正的方式审判,让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平等对待,确保每个人都有一个公正的裁决结果。

3.事实为准:春秋决狱强调事实的真相是审判的依据,而不是主观判断或个人感受。

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要仔细调查与核实,查明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从而作出准确的判断。

4.罪行与刑罚相称:春秋决狱主张罪行与刑罚要相称。

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刑罚,既要使犯罪分子获得惩罚,又要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

5.重视教育:春秋决狱强调刑事审判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要通过裁判来进行教育与警示。

通过适当的刑罚,引导罪犯认识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以期达到改造罪犯,使其成为有用之人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1.循序渐进的审判程序:春秋决狱采用一系列严谨的审判程序。

首先进行侦查取证,确保充分搜集和掌握案件的证据。

其次,进行公开审判,让公众参与,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由合法的法官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定罪与判决,确保公正与合法性。

2.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春秋决狱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审判,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干扰或影响。

法官应该是公正、廉洁、执法严谨的代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利益。

3.严格的证据要求:春秋决狱在审判中注重证据的严格要求,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必须经过多方审核和确证,才能作为判断案件的依据。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任何脱离事实的个人主观判断都是不被接受的。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它是西汉武帝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时代背景下,由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依据,用经义的原则来指导司法判案的活动。

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当时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

董仲舒继承《春秋》“重志”的做法,提出审理案件应贯彻“原心定罪”的原则。

即依据《春秋》的精神审理案件,应当以犯罪事实为依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

如果某人动机不纯正,即使尚未作为或犯罪未遂,也要予以处罚;对共同犯罪的首犯更要从重处罚;而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纯正,即便已违法犯罪,也可以“赦而不诛”或减轻刑罚。

春秋决狱在中国法制史上有很大的影响。

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对审案原则的修正外,更主要的是它促进了法律的儒家化的进程。

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思想,通过春秋决狱等途径不断影响法律实践,进一步确定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

这一引礼为律的过程,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

“春秋决狱”与现代司法天理、国法、人情三维体系的构建

“春秋决狱”与现代司法天理、国法、人情三维体系的构建

“春秋决狱”与现代司法天理、国法、人情三维体系的构建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也是法治体系逐步完善的关键时期。

在那个时期,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农民起义迭起,各个诸侯国之间的争斗也不断地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春秋时期各大国家都设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一种古代中国的审判方式,通常由三位仲裁人组成,其中一人担任主裁判,另外两人担任副裁判。

在这个审判过程中,主裁判起主导作用,需要听取所有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然后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和矛盾之处作出裁决。

同时,主裁判还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根据社会道德标准,从中作出最公正的裁决。

春秋决狱的运用使得当时的司法机构更加公正和权威,为社会稳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现代社会与春秋时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现代的司法体系不仅要考虑到社会道德标准,还需要考虑到法律的意义和权威,政策和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社会心理和文化的影响,这些已经成为现代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我们可以从三大方面来讲述司法的构建,即天理、国法、人情三维体系。

首先,天理体系是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天理体系所涵盖的内容包括司法原则、公正、公平、法律精神等。

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就需要基于一些普遍的规范和价值观念,比如公正、平等、尊重人权等。

天理体系是国家司法体系的最底层,是司法制度建设的基石。

只有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司法才能真正地创造公平的司法环境,并产生良好的司法效果。

其次,国法体系是现代司法体系建设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

国法体系涵盖了法律、法规、法律原则、法庭判例等。

它是人们互相交往时规范其行为、调节其矛盾的规则的总和。

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制度保障是现代司法体系的基本保障。

法律的作用不仅是规范公民的行为,更是使公民可以依法利用司法机构解决矛盾和争端。

在这样的体系中,司法公正的最终判断应该基于法律的权威,如法炮制,即使出现矛盾的情况也应该以依法为前提来解决。

211137932_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儒法交涉

211137932_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儒法交涉

《汉书·董仲舒传》记载:“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

”〔1〕在《后汉书》中也有言:“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2〕二者都记载了“春秋决狱”的形成过程。

西汉时期,每当有特殊案件发生,法律对这类案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或者说如果按照现有法律去执行处理,明显会造成与天道或人情伦理相悖的处理结果,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从《春秋》等儒家经典文献中,去找寻和发现相关适用的依据以作为处理案件的原则。

之所以“春秋决狱”这一方法可以实施,一方面是因为儒家经典中的思想原则符合当时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统治的需要,作为统治者治理国家实施政策的指导思想,自然在处置案件时也可以作为参照。

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提《汉书》之记载,也是因董仲舒在其中对“春秋决狱”这一司法实践进行了许多的指导和推动。

此外,“春秋决狱”也可作为对当时法律制度不够完备的一种补充,在某种程度上能较为合理地解决一些当时律法无法妥善处理的问题,因此,“春秋决狱”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在董仲舒“春秋决[作者简介]魏姝,复旦大学哲学学院2020级中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迄今,学界对董仲舒学说及其思想已有较多研究,对“春秋决狱”也有较高关注。

但对董仲舒与法家的关系、董仲舒思想中的法家渊源以及所呈现的法家思想痕迹的探析,并没有太多涉及。

“春秋决狱”是儒家经典学说指导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原则,现存于《通典》《白帖》和《御览》中的六个案例是研究董仲舒“春秋决狱”问题的重要文献资料。

董仲舒以“原心定罪”“亲亲相隐”“诛首恶”“罪同异论”等《春秋》经义来审判司法案件,实际上是对儒家意旨与法家刑律的有机结合。

所以,本文旨在从“春秋决狱”案例的具体分析出发,对董仲舒在其中的儒法交涉进行一定的阐发。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决狱;儒家;法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23)03-0058-08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儒法交涉魏姝0582023第3期·总第593期狱”中,显然是以儒家经典文献《春秋》等作为自己的指导原则,从儒家经典中寻找出的决狱原则,势必也符合当时王朝统治的需要。

(参考)简述《春秋决狱》

(参考)简述《春秋决狱》

简述《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意思是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董仲舒开启的法制儒家化经历司法——释法——立法儒家化三个步骤。

司法儒家化的集中表现是《春秋》决狱。

儒家经典著作及其所包含的原则是传统时代国家依法的重要依据。

儒家经典主要有“四书”、“五经”,其中最重要的是《春秋经》。

董仲舒把《春秋》看作是可以由之引申出的法律原则的最高本原,这些法律原则可以通过举一反三的方式总结提炼出来的。

即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的推论方法,也即归纳法。

在他看来,《春秋》是先王给后世君主用以治国的经世大法,他从中也概括出许多的儒家经义,如,“《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

子不复仇,非子也。

”这也就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思想的来源。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善于从《春秋》的具体故事、案例中引申出法律原则,又善于引具体先例来论述法律原则,也就是“微言大义”。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

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

《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和后世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包含了积极的作用和消极的作用。

《春秋》决狱的积极作用:(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实际上使得儒家经义被等同甚至高于现行法的权威,从而使得儒家思想进入法律领域的可能。

儒家思想正是从司法领域入手,深入到法律解释(汉魏时期的以礼注律)和立法领域(魏晋时期的以礼入律、隋唐时期的一准乎礼)。

汉朝春秋决狱及司法制度的特点。

汉朝春秋决狱及司法制度的特点。

汉朝春秋决狱及司法制度的特点。

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王朝,其春秋时期的决狱及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决狱方式多样:汉朝采用了多种决狱方式,如审讯、判决与赏罚相结合的方案,让被告人接受各种证据形式的审查,包括辩论、口供、物证等。

2. 基于案件状况的刑法量刑:汉朝的刑法量刑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状况而定。

在量刑时,考虑到犯罪的轻重和事实的严重程度,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方式,如笞刑、徒刑、流刑和死刑等。

3. 强调事实证据:汉朝司法制度强调事实证据的重要性,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汉朝也鼓励律师代表被告人,供其陈述案情和辩护。

4. 设置法官职位:汉朝设立了吏部尚书和御史大夫等职位,负责管理司法事务,包括案件调查、审判和监督等。

法官职位的设立加强了司法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5. 重视司法程序和审判公正:汉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和审判的公正性,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司法程序包括审理前的问询、案件的调查、证人的出庭作证以及判决后的申诉制度,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6. 设置监狱制度:汉朝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狱制度,用于羁押、管理犯人和执行刑罚。

监狱设有监察人员负责监督犯人,同时对犯人进行改造和教育,以便其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刑罚执行的具体细则和程序。

以上是汉朝春秋决狱及司法制度的一些特点。

该时期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世的司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春秋决狱是什么意思

春秋决狱是什么意思

春秋决狱是什么意思
春秋决狱,俗称“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种新制度。

它是中国古代
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春秋年代的一种官制制度。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四世纪,魏晋南北朝期间,春秋时期它得到了更多的发展。

该机构在北齐时期正式建立了它的角色,成了朝廷正式的司法机构。

春秋决狱的职责实际上是由朝廷派遣的贵族组成的高级司法机构,负责第二审
理刑事案件,并对案件进行审判。

当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王室就出任决狱审判长,处置犯罪审判案件。

决狱是朝廷下发新诏令,或曲文法条在裁判中获得执行的一种司法机构。

当时
朝廷为了更有效地判定犯罪,特设立此机构,以充实司法工作。

春秋决狱既可以以王室的诏令和法规为基础审查小受罪者,也可以以古代判例库中的典型案件为例来判断大受罪者。

在春秋决狱的审判中,重视信任与谅解的原则,注重让受害者的声音在审判过
程中被听取。

在判决前,司法机关不仅要收集、分析违法案件的物证和证据,还要充分发挥考察或访谈当事人,精心审讯,加以审查、解释和确认,实现受害者正义补偿的目的。

春秋决狱对历史文明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它阐述了宽厚的法律心态,强调德
行的重要性,由君臣上下一起维护正义,真实反映了中国古代大多数社会的仁义礼智信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道德准则,使法律思想日益丰富、多元。

总结而言,春秋决狱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具有独特性和诸多传统的贵族司法制度,它对当时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不可忽视,其遵循宽厚法律惩戒准则,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繁荣发展,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仁慈而公正的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的内容

春秋决狱的内容

1.春秋决狱的内容是什么?
答:春秋决狱的内容: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日益实现官学化。

在儒学官学化的影响下,儒家学者往往利用担任法官的身份,或者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或者参与案件的讨论。

儒家化的司法官员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面对汉初制定的体现法家精神的汉律,在不能及时修改刑律和曲解刑律的情况下,采取了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儒家化改造。

两汉时代,从事引经决狱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董仲舒、公孙弘、儿宽、应劭等人。

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

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

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春秋决狱"作为传统社会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以儒家经义为标准,以道德说教为方式,将情理法三者相互结合的司法活动,在中国法律史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且影响久远,对当今国家治理模式的完善仍具借鉴价值。

一、"春秋决狱"的内涵及其历史沿革"春秋决狱"一词最先是作为书名使用,《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后世即把这种引经决事的活动称作"春秋决狱".而作为狭义的或者司法活动的"春秋决议"通常被表述为:"引据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过程中分析案情、认定罪责和适用刑罚的依据".1."春秋决狱"肇始于先秦。

有学者考证:先秦之时,儒宗大圣孔丘,既倡儒学经义,又任司寇断狱,故而有典型的"春秋决狱"之事。

并且从孔子对攘羊的事明确表明:"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可以看出,孔子任官期间以礼决狱是必然的。

《史记》记载:"陈胜起山东,使者公闻,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曰:'楚戌卒攻蕲入陈,于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

愿陛下急发兵击之'二世怒,作色。

"可见在秦代"君亲无将,将而诛之"的春秋义理被用来决断陈胜吴广起义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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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一《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

首犯要从重处罚。

案例一:子误伤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3]该案例大意是说,甲的父亲乙因与某丙争辩发生斗殴,丙用佩刀刺杀乙,甲甲怕父亲吃亏,即持仗援救,不料误伤了父亲。

汉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父罪,依律应处“枭首”刑,董仲舒认为,父子乃至亲之情,子执仗救父,动机本非殴父,应当予以赦免。

在此案中,董仲舒依据“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的“春秋大义”,认为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殴父罪。

案例二:纵麋为傅。

“君猎得倪,使大夫持以归。

大夫道见其母随之而鸣,感而纵之。

君愠,议罪未定。

君病,恐死,欲托孤幼,乃觉之,大夫其仁乎。

遇倪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

于议何如?董仲舒曰:君子不麋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也。

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徙之可也”。

[4]该案例的大意是说,有个大夫随从君主外出打猎,君主猎得一头小鹿,交给大夫带回。

路上遇见母鹿,母鹿与小鹿互相啼叫,引起了大夫的恻隐之心,放了小鹿。

为此,惹恼了君主,非要以“违君命”罪处罚大夫不可。

在未定罪之前,君主有了病,这时他又想到大夫心地仁慈,不但赦免了大夫,还要提拔大夫为太子傅。

在此案中,董仲舒认为,君主捕杀动物,大夫不加劝谏,有违《春秋》大义。

考虑到后来在受感动之下放了小鹿,有原宥的理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大夫毕竟有“废君命”的罪过,不应升迁,调动工作就可以了。

(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汉代司法儒家化过程中,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方式渗入立法领域。

经皇帝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到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

春秋决狱成为汉代一种司法制度,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

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2)原心定罪原则,即儒家所倡导的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的善良与凶恶来断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的司法原则。

桓宽在《盐铁论刑德》篇中说:“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纲常礼教原则。

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伦理原则,在汉代的引经决狱中,凡是违背了“三纲五常”准则的,一律要按照《春秋》经义予以严惩。

(二)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春秋决狱”案件有不少都是用《春秋》中的“君亲
无将,将则诛焉”的原则,对直接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犯罪给予严惩维护皇权在很人程度上是有积极意义的,从历史上看,在皇权巩固的时期,国家都是统一的,国家统一时期,社会基本是稳定的,人民生活也相对安定些。

反之,国家分裂,社会动荡,人民流离失所。

(三)对封建法律中有关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法理不外乎人情是说立法者、执法者在订立法律或者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公众的价值判断和可接受度,所谓“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就是这个意思,尤其在执法过程中,既要考虑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也要考虑社会大众的价值判断,举个具体例子,儿子犯了罪,父亲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反而支持儿子逃走,那么这个父亲是否要按包庇窝藏罪定罪处罚呢?我们古代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就是说亲属之间没有互相揭发的义务,反而应该相互隐瞒,这是为了保护人伦亲情,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之故,现代刑法对这种情况也有减轻、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这就是“法理不外乎人情”的一个具体体现吧。

(1)亲亲相隐原则,即一定的亲属之间可以隐瞒罪行的司法原则。

(4)以功覆过原则。

法家是强调功过赏罚分明的。

汉代儒家学者贯彻的司法原则则是“以功覆过”即功过相抵原则。

这一司法原则的确立,为实现封建官僚贵族的司法等级特权大开了方便之门。

(5)反对株连原则。

与秦汉法家制定的连坐司法原则不同,儒家强调“恶恶止其身”的司法原则,反对株连无辜。

(四)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这样的一种取向,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融合有一种客观上的可能,从而为“春秋决狱”的实施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

(3)纲常礼教原则。

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伦理原则,在汉代的引经决狱中,凡是违背了“三纲五常”准则的,一律要按照《春秋》经义予以严惩。

(4)以功覆过原则。

法家是强调功过赏罚分明的。

汉代儒家学者贯彻的司法原则则是“以功覆过”即功过相抵原则。

这一司法原则的确立,为实现封建官僚贵族的司法等级特权大开了方便之门。

(5)反对株连原则。

与秦汉法家制定的连坐司法原则不同,儒家强调“恶恶止其身”的司法原则,反对株连无辜。

(五)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董仲舒说:“《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意即:《春秋》决狱必须根据犯罪事实来探索罪犯的犯罪动机等主观心态。

凡心术不正,故意为恶的,即使是犯罪未遂,也要加以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谋和组织领导者等首恶分子要从重处罚。

而行为动机、目的纯正合乎道德人情,即使其行为违反法律,造成损失,也可以减轻甚至免于处罚。

所以“原心定罪”的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和量刑。

这与法家理论刚好相反。

法家主张人性恶,认为人生来就“性恶”“”。

所以,每个人时刻都有犯罪动机,都
是潜在的罪犯。

因此,法家认为在审理案件时用不着探究罪犯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只看客观方面,如果某人在客观实施了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应给以处罚。

汉律受法家理论影响,只注重犯罪的客观方面,失之偏颇,结合具体案件,就出现许多有乖人情的情况,如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处理的几个案件都是儒家主张“原心定罪”,强调根据罪犯的主观善恶来定罪量刑,强调犯罪的主观方面,而不注重犯罪的客观方面,也不全面。

但若把儒家理论和法家理论结合起来,则互纠其偏。

随着“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的盛行,儒家的精神原则不断地融入法律中去,中国古代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也日益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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