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能源、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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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能源、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能源、能耗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能源的定额使用、定额管理,提高各院系、部门的节约意识,养成好的节能习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XX大学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代表XX大学节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节能领导小组)执行学校相关决策和政策,负责能源、能耗定额管理、指标分解和定额的核定。

第二条能源、能耗定额管理制度,是指节能办公室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能源、能耗主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的定额标准基础上,结合学校各院系、部门实际使用需求等信息,核定、编制能源、能耗的使用定量额度,各院系、部门按照使用定量额度限量使用能源。

第三条节能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同区域同楼层核定。

(二)按照文理科核定。

(三)按照建筑面积核定。

(四)按照上期(上年)使用情况核定。

(五)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四条节能办公室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节能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节能办公室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单

位名称、具体位置、数量、室内面积以及节能办公室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核定定额。节能办公室可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根据能源、能耗统计数据,结合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核定定额。

(三)定额公示。节能办公室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

(四)上级核准。节能办公室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节能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五)下达定额。将节能领导小组批准的定额下达给定期定额户。

(六)公布定额。节能办公室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五条如遇特殊的科研实验或新技术的研发,相关部门可以向节能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增加定额。申报内容应包括事由、时间范围、要求、用量等。

第六条用户对节能办公室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批准定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节能办公室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说明情况,节能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七条节能办公室负责在能源、能耗统计基础上,结合学校定额对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同时编制XX大学年度定额完成情况报表,上报给节能领导小组。

第八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节能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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