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4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保证我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环境监理的范围。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18号)精神,将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确定的环境监理项目内,其他项目近期内不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行业的范围。
二、环境监理方案的审查。
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石化、化工、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纸、电镀、钢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制革等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环境监理方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具有环境保护和工程专业知识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三、环境监理的起止时间划分。
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试生产申请批准之日止;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申请批准之日止。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环文[2011]12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6.03【实施日期】2011.06.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各环评机构:为切实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规范环境影响环评机构的行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未经备案的环评机构不得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
第四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备案的行业类别、有效期限内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评机构的申请与备案第五条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申领、延续或变更环评资质的,需预先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审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豫环文[2009]179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9〕179号)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区域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通知》(豫环文〔2007〕5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二)因防控不力造成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含辐射)或生态破坏严重的;(四)未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五)发生多起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的;(六)有多家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或造成区域环境污染的;(七)违反规定制订出台有悖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且未限期纠正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三)被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四)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五)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较大辐射事故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豫环文[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6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行政批复的各项要求,预防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中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的项目,环境监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为:(一)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二)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设备装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防止与减少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各种污染因子达标排放情况、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理合同委托单位要求进行监理的其他内容。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控质量管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控质量管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豫环办[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控质量管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办〔2013〕3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控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环境监控系统应用效能,经研究,决定利用两年时间开展全省环境监控质量管理活动。
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控质量管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8日河南省环境监控质量管理活动实施方案为强化全省环境监控质量管理,保障环境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科学有效,充分发挥环境监控系统应用效能,为实现“三个说得清”目标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通过开展全省环境监控质量管理活动,强力推进环境自动监控全过程质量管理,初步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控质量体系,严格环境监控质量控制,保障环境监控系统稳定运行、环境监控数据准确完善、监控监管和执法科学规范,全面提升环境监控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环保部门质量管理活动内容(一)建立质量体系省、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监控工作实际情况,推进环境监控质量管理组织建设,整理完善和制定出台环境监控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规范,加强监控基站管理和数据应用,编制系统完善的质量体系文件,初步建立起省、市环境监控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环境监控质量体系由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两部分组成。
1. 建立管理体系(1)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包括中长期质量目标和近期质量目标。
(2)完善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主要岗位人员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3)完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
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档案管理、技术报告管理、值班管理、网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预防纠错管理、培训与再教育管理、科研管理、合同管理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豫环办[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130号)各有关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现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省辖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0〕244号)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本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年度工作总结。
主要内容包括:本辖区运营资质获证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情况、考核结果评价分析、市场化运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的建议等。
二、请有关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本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认真编写评估报告,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设施运营项目汇总表》和《运营项目情况表》。
三、省环保厅将于12月份组织专家和市环保局组成考核组对持证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结果发文公布。
考核不合格的,省环保厅将提请环保部吊销运营资质证书。
各有关省辖市环保局请于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评估报告和市环保局书面总结(附电子版)报省环保厅科技处。
联系人:张素祯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办函[2011]12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办函〔2011〕12号)各省辖市环保局: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统筹安排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和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1年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二〇一一年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全省环评管理工作要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充分发挥环评在促进污染减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强化环评管理,控制污染增量,服务发展大局,防范环境风险,努力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办好省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对省联审联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定期集体会商项目,实施旬调度、月通报、季总结、年评比制度,确保应批尽批。
二、加强产业集聚区环境管理1、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集聚区”创建活动,对全省产业集聚区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进行重点培育,力争年内命名10个“环境友好型集聚区”。
2、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中的3项环保指标,认真组织基础数据采集,每季度调度一次,认真负责地参与省政府对集聚区的综合考评。
三、组织开展调研活动1、《河南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列入2011年度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调研计划,今年务必完成调研任务,为明年规章的正式出台做好充分准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豫环文[2011]172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豫环文〔2011〕172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结合实际,我省制定了《河南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河南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为加强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2011年,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要实现“四个完成、四个确保”,即:完成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制定,确保建设计划顺利实施;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验收与管理,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营与传输;完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各项监测工作,确保各类监测数据质量;完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自动监控数据有效。
二、主要要求(一)制定计划,明确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将辖区内“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内容纳入“十二五”环保规划,制定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计划。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规划财务、总量控制、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控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好支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豫环文[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2〕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效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是指由国家、省和省辖市级(含省直管试点县,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监察职责第六条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市管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市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环境监察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环境监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豫环办函[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环境监察考核工作的通知(豫环办函〔2012〕4号)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60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8〕108号)和省环境监察总队《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监总〔2010〕222号)的要求,为做好2011年度环境监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一)年度环境监察工作完成情况1、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1)上级统一部署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和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重点考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铅蓄电池、涉重金属、污染减排和环境风险源专项、产业集聚区和建设项目、畜禽养殖和饮用水源地、化学品环境管理危险废物和医药制造企业等执法活动开展情况,及群众满意的环境监察基层站所创建情况。
(2)省环保厅交办件办结情况。
重点考评领导批示件、群众举报投诉件、媒体网络曝光件、12369举报件及省环保厅、省环境监察总队督办函及监察通知书等形式交办、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结、报送情况。
2、本级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3)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重点考评半年和年度环境监察工作报告,环境监察工作年报,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季报,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处理场现场监察月报,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季报,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及环境监察系数核算报告按时上报情况及报送质量,环境监察培训年度计划报送情况。
(4)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南省第一批环境监理机构备案单位名单的通知-豫环办[2011]136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南省第一批环境监理机构备案单位名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南省第一批环境监理机构备案单位名单的通知(豫环办〔2011〕1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豫环文〔2011〕68号),经对各单位上报的申请备案资料的审查和对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的研究,认为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19家单位,符合环境监理机构备案条件,决定作为我省第一批从事环境监理工作单位,予以备案。
获准备案的环境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理的有关要求和备案的行业范围开展工作,参加环境监理的人员必须是省环境保护厅在备案表中公布的已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详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环境监理作为加强试点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南省第一批环境监理机构备案单位名单1、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3、焦作市环竟科学研究有限公司4、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5、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新乡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7、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周口市环境评价所9、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10、商丘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11、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12、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3、河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14、三门峡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15、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6、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17、河南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8、河南省正大环境科技咨询工程有限公司19、河南宇弘环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结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办函[2011]8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办函〔2011〕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统筹安排2011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1年河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部署,确保我省各项环境监测任务圆满完成。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2011年河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境监测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环境监测监控管理,健全环境监测监控制度,规范环境监测监控行为,为各级政府制定环境保护决策、保障群众健康、提高环境保护公信力提供技术支撑,为满足群众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诉求提供科学保障。
2011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紧紧围绕环保工作重点和管理需要,积极创新,努力谋划好“十二五”监测规划,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扎实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快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努力实现“三个说清”。
一、认真谋划“十二五”和2011年环境监测工作1、认真谋划环境监测监控工作,组织编制本地区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2、做好《环境监测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不断完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
二、组织实施各类环境监测监控工作3、按照国家和省环保厅下达的各类环境监测任务,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环境监测任务的承担主体、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保障各类环境监测任务的顺利完成。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的通知-豫环办[2011]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的通知(豫环办〔2011〕35号)各省辖市环保局:《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形式公布,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贯彻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环境监察工作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推动环保目标任务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环境监察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楚、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也十分突出,直接制约了环境监察工作的效能。
《办法》的出台,将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我省环境监察工作的性质进行明确定位,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对环境监察工作的职责、权力、义务和具体实施进行全面规范,有效推动我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为今后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对于我省环境保护和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办法》的学习贯彻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
二、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作为贯彻实施的基础和关键,摆上重要位置。
一要切实抓好学习。
要通过大会宣讲、办培训班、理论考试等多种形式,抓好各级环保特别是环境监察人员的学习,做到熟悉主要内容、领会精神实质、熟练实际运用,成为《办法》贯彻实施的明白人。
二要切实抓好宣传。
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和街头宣传及深入环保基层站所、重点企业宣讲等多种形式,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了解《办法》、宣传《办法》、自觉贯彻实施《办法》,营造《办法》贯彻实施的浓厚氛围。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办函[2011]28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办函〔2011〕2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现将《2011年河南省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细化分解,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2011年河南省污染防治工作要点2011年,全省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防范跨界污染纠纷,齐心协力、克难攻坚,确保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一、三项重点工作(一)切实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1、编制并实施河南省“十二五”黄河、海河、淮河、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配合国家做好国家“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2、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
组织对郑州市贾鲁河双洎河流域、开封市惠济河流域、平顶山湛河流域、焦作市卫河沁蟒河流域、濮阳市马颊河金堤河流域、许昌市清潩河流域、漯河黑河流域、商丘市沱河流域、驻马店小洪河流域、信阳潢河流域、周口沙颍河黑泥泉河洺河流域、济源蟒河流域进行治理。
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需要治理的河流,把流域综合整治纳入当地政府环境综合整治中,明确整治内容和水质改善目标。
3、建立并实施河南省环境质量分析会议制度,密切关注河流水质,积极防控与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完善地表水水质监控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妥善处置水质恶化现象,协调处置跨界水污染纠纷,指导污染纠纷多发区域的上下游地方政府建立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2011]1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2011〕1号)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细化分解,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2011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11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围绕一个中心任务,把住两个底线,实现三个目标,办好三件大事,抓好八项重点工作。
一个中心任务即抓好污染减排。
污染减排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两个底线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确保不因环保问题发生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努力保障全省社会大局稳定。
三个目标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达到省定目标;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达到8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水质平均达标率98%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的天数平均不低于295天。
一、办好三件大事(一)筹备开好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认真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筹备开好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总结“十一五”环保工作成效,谋划“十二五”环保发展战略,明确“十二五”时期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结合河南实际,研究制定我省新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文件,争取在困扰环保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上有所突破,指导推动“十二五”环保工作的开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豫环文[201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环文〔2011〕15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和准确及时,根据原环保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为了保证监测全过程中监测数据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
第四条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监测结果。
第五条环境监测实行分级质量管理,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监测质量负责,同时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级环境监测站对本单位报出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同时负责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依法取得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保证提供的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常设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监测质量的申诉和投诉,组织实施仲裁监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4.15
•【字号】豫环文〔2016〕116号
•【施行日期】2016.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
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环文〔2016〕116号
机关各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4月15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豫环办函[2011]4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7.05【实施日期】2011.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函〔2011〕42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有关环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豫环文〔2011〕68号),经研究决定,在部分重点行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第一批开展环境监理试点的重点行业为:酿造、造纸、印染、化学药品制造、基本化学原料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制革、电镀、交通。
二、环评审批机关在批复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提出明确的环境监理要求;在批复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时,要将该建设项目合格的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审查的必备要件。
三、拟从事环境监理工作、且环评资质能力与试点行业相关的机构,应填写《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并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到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地址:郑州市东明路与红专路交叉口索克大厦,联系人:刘洪燕,联系电话:60239992)。
四、省环保厅对申请备案的机构进行备案。
将按照集中受理、统一考察、严格标准、控制总量、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环评机构进行备案。
五、自2012年1月1日起,已进行备案的环境监理机构,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中,应当附有省环保厅同意备案的相关材料。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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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11〕68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行政批复的各项要求,预防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中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的项目,环境监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
(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设备装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防止与减少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各种污染因子达标排放情况、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理合同委托单位要求进行监理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部门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重要附件。
第六条
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等
要求,编制环境监理技术文件,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机构,负责监理方案的实施。
环境监理合同业务完成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移交环境监理档案资料,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
第七条
环境监理单位在实施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不相符合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对国家和省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能全面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所规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二)我省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资质,或在省内长期从事环境监理工作,有比较丰富的监理经验,且业绩优秀的技术咨询机构;
(三)应有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10
名以上通过环境保护部或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理上岗培训的持证专业技
术人员,其中应有4名以上注册环评工程师;
(四)具备与环境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装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五)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环境监理上岗培训合格证、聘用合同和社保基金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八)环境监理相关工作业绩(长期从事环境监理业务的技术咨询机构应提交已完成管理项目业绩证明30个以上);
(九)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以上(二)(四)(五)项内容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备案的甲级资质评价机构可承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
理工作,乙级资质评价机构可承担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利益关系;(二)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环境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三)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环境监理单位任职;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环境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项目指定环境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监理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环境监理单位方可继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活动,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限期整改到期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备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不受理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等处理:
(一)建设项目未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
(二)未于开工建设前委托开展环境监理的;
(三)未按环境监理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的。
第十七条
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备案等处理:
(一)环境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二)伪造、涂改或倒卖、出借备案文件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环境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重大问题报告职责的;
(六)环境监理报告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弄虚作假的;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验收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确因环境监理责任而发生较大环境问题的;
(八)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环境监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
从事环境监理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批评,严重的取消环境监理上岗资格: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环境监理单位任职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履行环境监理报告制度职责的;
(三)参与编制的环境监理报告经审查有虚假内容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五年不得再次提出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申请。
被取消环境监理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上岗培训,不得在本省从事环境监理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环保
环境监理
管理
通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环境保护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