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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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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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doc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论文摘要:2014年3月1日起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次较为重大的改革。

它不仅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顺应了国际经济的发展潮流;但是,新法的施行不可避免需要着面临市场风险和阻力。

本文从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新《公司法》修改的整体特征及其产生的利弊,最后,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所产生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一、《公司法》注册资本制改革的法历史脉络及其社会背景我国公司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

究其原因,必须结合当时新旧时代交替的社会现实,一方面由于彼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法治观念和商事伦理还淡薄。

实缴资本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性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建国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计划性、管制性倾向较强的法律观念与文化背景下,我国法律的的制度设计更加侧重于事前控制。

然而,改革开放的逐渐发展和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实缴资本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显着。

2005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修改,遗憾的是立法者基本沿袭了法定实缴资本制的规定,仍选择了相对保守的立场。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逐渐恢复,我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市场的活力和行政干预带来的的巨大阻碍,如旧《公司法》公司规定了过于苛刻的出资额度、投资方式、缴纳期限等强制性规定,这无疑增加了市场投资者的的成本投资成本,压制了市场经济活力和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面对这样举步维艰的市场环境,旧《公司法》迫切需要加以修订。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时段,经济主体需要一个更加宽松且公平的环境来进行竞争和发展,政府强化宏观调控的政策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需要尊重市场经济自身的规律,市场经济的经济决策权最终属于市场。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在众多法律中,公司法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公司法相关论文篇1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法律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热点问题。

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探讨中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

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

因此,一个现代企业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

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规定的分析以及相关法理的探讨,旨在揭示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案例分析、法律分析及结论。

一、引言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公司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等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公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2016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乙、丙三人就公司经营方向产生分歧。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经营方向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经营方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乙的方案获得1票赞成,丙的方案获得0票赞成。

然而,丙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是表决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 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一)股东会决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表决权分别为40%、30%、30%。

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即占股东会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股东会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有关公司法论⽂范⽂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公司法论⽂范⽂的内容,欢迎⼤家阅读参考! 公司法论⽂范⽂篇1 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导向 摘要:法的价值⼜称为法律的价值,也就是法律在发挥其作⽤的过程中能够所起到的社会价值。

事实上,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或明或暗地隐含着⼀定的价值导向。

在公司法背景下,许多学者讨论了与之相关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等。

但是在和谐社会建⽴的背景下,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价值内涵应该有所拓展,本⽂认为和谐价值是中国全社会追求的⽬标之⼀,也应该成为公司法追求的价值之⼀。

关键词:公司法和谐价值导向 法的价值 法是调节⼈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它通过⼀系列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来协调和缓解⽭盾。

法从⼀开始就带有了某种社会价值,譬如封建社会法律的主要⽬的是维护封建统治,其次才是调节⼈民之间的⽭盾。

但是当我国进⼊社会主义社会,法的价值就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法律的制定很⼤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民的合法权利,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

因此,法的价值是随着时代⽽变化的,时代的发展也可能给法律赋予新的内涵。

从价值来分析,简单的说就是对⼈的有⽤性,也就是利于⼈们⾃由的⽣存,并获得满⾜。

法的价值就是满⾜⼈这⼀主体的需要。

法律⼀旦形成,就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时⼈们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作⽤,但是法律依然在发挥着作⽤。

当然,不能说法律的价值对所有⼈来说是相同的,或者说是相等的。

综合起来,法律既是客观的,但也具有主体性。

法的价值⼀直是法学研究中的核⼼问题之⼀。

正因为法对⼈的价值,法律才能⼀直存在。

任何⼀项法律的出台,都是⼈们意识到法律所涉及问题之解决对⼈们的价值。

法的价值可以分为:⽬的价值和形式价值。

法的⽬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的,反映着法律产⽣和实施的宗旨,它实际上包含着对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的预想,由此也产⽣关于社会之下⼈们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

公司法期末考试论文--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期末考试论文--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浅谈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姓名张念慈专业法学09秋学号 0912001250656所属学校电大新华分校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我们所说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16条规定: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这使公司债权人一跃而成为仅次于股东的公司利益的相关者。

然而,与作为公司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相比,二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内容迥然有别。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

这就使公司债权人权益在公司法中处于这样一个不利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债权人的请求权只能以公司资产为限,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不享有法定权利,使得债权人未来到期债权的实现处于不稳定状态。

“债权人会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落得两手空空。

”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

现代社会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要主要有两条: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权融资。

一般来说,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是直接的股权融资,而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是直接的债权融资。

当企业初具规模,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也迅速扩张,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随之增加,这就为企业采取债权融资创造了条件。

在债权融资条件下,必然要涉及到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以使债权人能放心的投入资金。

一、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

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公司法》实行以来,获得了社会广泛的好评。

究其原因,是新《公司法》较旧《公司法》更加重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其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以及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关联企业等都是新增加的内容。

写一篇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的论文,2000字

写一篇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的论文,2000字

写一篇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的论文,2000字
一人公司制度是新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以其有利的税收和经营优势迅速被广大的企业界和个体所接受。

在传统的公司制度中,成立公司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参与,而这一新制度却改变了这一传统,使得单独一个股东也能够成立公司。

在传统的制度中,股东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而一人公司制度则改变了这一传统,即一个股东就可以在不受其他任何股东控制的情况下成立一家公司。

对于个体企业来说,可以选择使用一人公司制度,减少负担,提高效率。

此外,新公司法还允许一人公司经营者可以不受最低股本限制,在此基础上可以更大程度上改善经营活动,减少非正常风险。

一人公司制度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

首先,这一新制度有可能损害公司的信用,因为监管部门很难对一个股东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其次,投资方可能会担心一人公司的财务权力分散,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秩序。

总之,一人公司制度改变了许多传统的公司制度,新公司法的制定给企业和个体提供了开展更多的经营活动的机会。

但是,也有一些不利因素存在,应该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和公司章程,加强财务审计和财务管理,来有效减少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

公司法调整的内部财产关系作文

公司法调整的内部财产关系作文

公司法调整的内部财产关系作文作文一。

在我们的生活里,就像一个大班级一样,公司里也有很多规则呢。

公司法调整的内部财产关系就像在管公司里钱的事儿。

我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吧。

有个小公司,就像我们的小社团一样。

这个公司有三个小伙伴一起创立的。

一开始,他们都把自己的零花钱拿出来当作公司的启动资金,这就是公司的财产啦。

可是,有个小伙伴不太懂事儿,他觉得自己出的钱最多,就想把公司的好东西都给自己。

这可不行呀,公司法就像一个公平的老师,它说公司里的财产是大家的,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来分配。

比如说,要是公司赚了钱,不能一个人独吞,要根据大家当初出的钱多少,还有在公司里做的贡献大小来分。

就像我们一起做小组作业,不能因为一个人写的字多一点,就把所有的奖励都拿走。

这个小公司在公司法的管理下,后来就变得很公平,小伙伴们也越来越团结,公司也越做越好啦。

公司法调整内部财产关系,就是让公司里的钱能被公平对待,让每个在公司里的人都能开心地工作,大家一起努力把公司变得更好。

作文二。

你们知道吗?公司法调整的内部财产关系可有趣啦。

我给你们举个例子哦。

有个做小手工的公司,公司里有老板,还有好多工人叔叔阿姨。

这个公司有很多做手工的材料,像彩色的纸、亮晶晶的珠子,这些都是公司的财产。

老板呢,他负责买这些材料,就像我们的家长给我们买文具一样。

工人叔叔阿姨就用这些材料做出漂亮的手工艺品。

有一次,老板想给自己多拿一些做好的手工艺品去卖钱,他觉得自己买材料很辛苦。

可是这样对工人叔叔阿姨就不公平啦。

公司法就像一个保护大家的卫士,它说公司的财产是大家一起努力得来的,不能老板一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后来呢,这个公司就按照大家的工作量来分配这些手工艺品。

比如说,做的多的工人阿姨就能得到多一点的报酬。

这样大家都很开心,工人叔叔阿姨更努力工作了,做出的手工艺品也越来越好看,公司赚的钱也更多了。

所以呀,公司法调整内部财产关系,就是让公司里的财产分配像我们分糖果一样公平,这样公司才能充满活力,大家都能好好地在公司里工作。

公司法毕业论文

公司法毕业论文

公司法毕业论文公司法毕业论文一、引言在当代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司法作为公司运作的法律基础,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对于公司运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公司法的定义与发展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法律体系。

公司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法的起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也逐渐完善和发展。

公司法的定义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并与收购等方面的内容。

三、公司法对公司运作的影响1. 公司设立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通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程序,可以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股东数量等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公司组织结构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公司的决策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或滥用的情况。

3.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知情权等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收购、合并等情况下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公司治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通过规定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公司法可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决策。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效率。

四、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尽管公司法在公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不足,导致一些公司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查处。

其次,公司法对于小微企业的规定相对较少,无法满足不同规模公司的需求。

此外,公司法在对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公司法执行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公司法相关论文篇3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中的单方行为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规定,例如慈善捐赠、政府捐赠等。

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自己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

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规定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自己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因为发起人过错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

比如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广告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侵犯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规定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按照侵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过错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二、《公司法》对成立中中小企业的责任规定不足与完善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规定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

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规定不够具体全面。

(一)公司成立发起责任制度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规定,“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规定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规定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规定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括:首先,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

试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试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试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引言1. 我国公司法简述1.1公司法的概念1.2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3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4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2.目前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缺失32.1科学管理原则2.2安全交易原则2.3保护持少数股份股东利益的原则3. 完善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建议3.1填补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立法空白53.2树立现代化的公司法律理念3.3确立修改公司法的多元化理论进路3.4降低公司设置门槛,促进企业发展3.5明确公司各方责任,保障当事人利益结论参考文献摘要各个部门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在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于特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和司法过程应坚持和遵循的基本标准。

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彻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基本准则。

它同时也是克服成文公司法局限性之工具。

关键词:公司法基本原则合法权益AbstractEach department has its own basic principles, the company law is no excepti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ompan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rporate events.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ompany law,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ompany law in adjusting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specific to a specific range of general applicability, is the basic standard to follow,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ocess. Acting force always run through the corporation law, is the basic criterion to implement company operation,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l and external. It is als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statute law tool.Keywords: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1. 我国公司法简述12.1 公司法的概念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论文篇一:公司法论文《公司法》课程考核论文公司治理结构研究The research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学生姓名学号所在专业所在班级科任教师考核时间202111672226 物联网工程 1122 卢灿丽职称讲师 2021年5月28 日目录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二研究现状综述三集团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及存在的问题四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五结论附:参考文献进入中文首篇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公司目前治理成为政府、理论界、投资人、经营者及所有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关注的共同利益重大问题。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构建体育史完备而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公司在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不断提高中国欧美公司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各地频发的亚洲地区公司治理事件说明多数公司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完全不能传统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关键词公司;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AbstractEnter since twenty-first Century, corporate governance has become the major issues of concern of government, academia, investors, managers and all stakeholders.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deepening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complete andefficient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our company to survive and develop in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world ey,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improving the core competition ability of China Company enterprise. All over the world frequent corporate event description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of most companies can not adapt to the need of th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正文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一)研究的背景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已经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一大因素。

公司法有关论文

公司法有关论文

公司法有关论文1、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因为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引起专权与腐败。

而公司作为赢利性经济组织,内部的权利分配和利益协调关系每一个股东的切身利益,能否建立有效的权利运行和制约机制直接影响公司利润的生成。

权力制衡的手段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与决策权、执行权相对应的监督权来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可以说,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任何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的就是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其存在的优、缺点,并提出改良的建议。

一、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分析分权与制衡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3],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分权与制衡的优点1、公司的监督能力得到加强通过上面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分权与制衡的实现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视会这三者的互相监督实现的。

对比过去的国有企业厂长一言堂,现代模式下的企业管理不但有了监事会这个强力的监督机构,更有股东大会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决定,在体制上防止了公司高层因为重大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国有资产的流失。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中小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有一定比例但不具备控制权的股东群体。

在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改进方向。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方面是确保中小股东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确保他们的利益不会被控股股东所侵害;另一方面是促使公司的经营者更加注重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其在公司内部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在保证中小股东参与权和表决权方面,公司法通常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权益,如表决权、提名权等。

同时,公司法对于大股东的行为设立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对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对中小股东进行的收购和合并设置了强制性的审核程序。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的收益分配方面的权益,以确保他们能够合理获得公司利润的分配。

然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司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执行难题。

虽然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权益,但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和执行机制,这些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够全面。

有时,大股东可能通过权力滥用、命令递延或其他手段绕过公司法的限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某些公司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措辞模糊的法规进行不正当的操作,导致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为改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公司法律法规,使其更加准确明确,减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此外,加强监管机构的力量,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成效,增加对公司治理的监督。

其次,加强中小股东组织的建设,增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和组织力量,通过集体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提高中小股东的信息透明度和教育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更好地防范利益损失。

总之,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合理分配利益的问题。

《公司法》完善之我见论文

《公司法》完善之我见论文

《公司法》完善之我见论文《公司法》完善之我见论文[概要] 本文从公司设立条件、公司上市融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这五个方面对《公司法》的完善修改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 公司制度责任权利公司法[正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各类公司在济济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现行《公司法》与现实情况有许多相悖的地方,已经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因而,有必要对《公司法》进行补充完善。

一。

公司设立条件1.承认一人公司现行《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应在2-50人之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低于5人。

这已成为影响很多个人或个人财产未作界定的家庭投资办公司的积极性,也限制了既有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不符合培育市场主体、引导刺激民间投资的原则。

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仍大量存在,同时其存在又处于非法状态,或变相状态,这些公司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反而不利于对其规范。

因此,新《公司法》应当建立一人公司制度,明确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为此,现行《公司法》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人数的限制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条款应作相应修改,并为保护公司相对人利益的需要,新《公司法》应对一人公司的资本、治理结构、会计制度等作相应规定。

2.调整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现行《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注册资本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万,以商品批发及商业零售为主的3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则应不低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1000万元。

因民间资本较为分散,资金门坎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

现行《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必须一致也形成了过高的门坎。

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一次缴清巨额出资,导致筹资困难和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同时,在此制度方面,对中国公司和外资公司要求上内外有别,三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中资公司则实行“法定资本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中资公司的发展、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公司法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在公司法的研究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益保护、董事制度、公司治理、合并与收购、破产清算等诸多方面。

在公司法论文的写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思考和讨论:
1. 公司法的理论基础:可以从法律哲学的角度出发,探讨公司法存在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基础,如公司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

2. 公司治理:可以研究和分析公司治理的内涵和目标,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实践。

同时,可以探讨公司治理的理论框架和法律机制,如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股东会的权力与责任等。

3. 投资者权益保护:可以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如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交易禁止等。

可以探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效果和局限性,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4. 公司合并与收购:可以研究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律规制和实践,以及合并与收购对股东权益和市场秩序的影响。

可以探讨如何在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有效进行。

5. 公司破产清算:可以研究和分析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破产清算对各方权益的影响和保障措施。

可以探讨如何提高破产清算的效率和公正性,以及应对复杂破产案件的挑战。

综上所述,公司法论文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研究领域,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制和实践。

在写作过程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述,以提升对公司法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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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范文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起到的是统领的作用,公司法为公司的治理结构搭建框架。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公司法论文范文篇1浅探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摘要:公司的规范化结构需要法条来支撑,因此公司的规律性运行离不开完善、科学、合理的法条。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公司的发展必须要以法律来进行约束以及公司的法规结构来给予支持。

公司的法条具有维持公司正常运行的作用,通过法条向实践的转变,突出了法条的规范性、自动性和强制性。

通过法规结构的转变使公司的管理更规范化,同时还能够体现出公司的运行性质。

公司法的制定与公司的运行间具有不可分割性,本文主要对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的转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法条;实践;转变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迅速,同时公司的市场也逐渐与国际接轨,进而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国的法制性比较强,这点也体现在对公司的法制管理上。

从1993年颁布《公司法》后,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

通过公司法的实施,使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更加有序和规范,推动了公司的发展进程,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有利条件。

一、公司法的概述对于公司法的解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解释权。

企业在社会上的所有活动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应该为其所实施的社会活动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与外部进行法律交涉的过程中,会享有相应的解释权,解释权的使用能够为企业的法律理解提供保障,能够有效的落实企业的管理和运行政策[1]。

其次,立法论。

公司自身不具有制定公司法的权力,但是企业内部所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也可以划分到法律的范围内,企业的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企业的法律规定,如果员工违反公司的规定而导致工作的失误或者造成严重的后果,企业有权对其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处罚。

最后,公正性。

企业的人性化运营离不开法条和公司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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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

下文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下载篇1浅谈公司法修订案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摘要:2021-2022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次修订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的第三次修订,也是迄今为止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

在公司制企业中商业银行是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这次公司法修订必将对商业银行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作者详细论述了《公司法》新修订案对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各级人员、投资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对商业银行的依法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是很好的参考和警示。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案商业银行管理影响2021-2022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次修订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的第三次修订,也是迄今为止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企业形式,虽然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但是其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和影响力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而在公司制企业中商业银行又是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这次公司法修订必将对商业银行产生重要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一公司法修订案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制度,充实并细化了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和议事程序,使得商业银行股东会、董事会的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由于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怠于或者不能行使职权,不能或者不及时参与决策给商业银行、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更大损害的情形出现,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运行秩序,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运行效率,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1、公司法修订案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情形从“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修改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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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政治功能2006177108 黄志兴内容摘要:作为形成市民社会基础力量的现代公司制度,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推动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现代公司制度是达致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中介环节。

由此得出中国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必然是一个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宪政体制机制实现双向建构的渐进历程。

关键词:现代公司制度;国家;市民社会;良性互动
人们最为关注现代公司制度的经济功能,然而,现代公司制度作为一种庞大的制度存在,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方面已经和正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互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

这种分裂在自由资本主义随着大量法人社团加盟市民社会而日趋明显。

由于市民社会表现为一种经济的力量-这是一种最根本的力量。

因此,市民社会本身即为对政治国家的一种控制。

公司制度的普遍推行,建立了为数众多的个人力量无法比拟且意图成为社会自主代言人的新型私法主体-公司法人,直接壮大了市民社会的力量,强化了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权利主张,为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对市民社会私域的随意介入,严格界定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奠定了强大的经济基础。

公司制度和现代民法典不仅划定了政治国家进入市民社会的空间范围,而且划定了公司法人(市民)相互之间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使主体意识,人格平等观念和私法自治观念深入人心。

这也是公司法人作为经济人的必然逻辑。

多元化的公司利益主体势必要求政治上的机会均等和政策上的平等待遇,反对政治国家给予个别市场主体以经济上的特权和政治上的优待,监督政府行为。

换言之,“社团性利益集团是从事利益表达的专门机构,它们是为了表达某些特定集团的目标而专门建立起来的。

”并且“它们相对具有公开表示目的和提出要求的合法性,它们整个集体代表广泛的利益,因而也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以至控制机构性集团和非正式小集团的比较隐蔽的行动。

”[1]进而要求政府行为的合法化和公开化。

这种公司间基于关注自我利益而展开的“博弈”,对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彻底消除身份等级观念,意义重大。

二、在任何一个现代公司里,应首先确立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主体资格,这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其次,公司的出资者,无论是谁,不具有身份的外在性和特殊性,只不过是公司的内部成员而已。

其具体内涵是:出资者(股东)一旦将其所有的资产投入到公司后,便丧失了对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换回了仅以
其投资额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和合法控制公司的制度纽带-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公益权);而公司却形成了对众多股东投入其中的资产的法人所有权。

这种以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东股权相契合的财产权结构是公司作为团体人格主体的必然逻辑。

这说明,无论出资者的外在身份是什么,它们在公司面前或公司内部均被赋予平等的股东角色,从而享有股东权(股权)。

而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则具有非所有权化的天然秉性。

因此,股东控制或“干预”公司的唯一合法的手段便是股权而非所有权。

这个意义上讲,诚如扬振山教授所指出的:“公司之外无国家”[2].即国家作为事民主体向公司投资,随之取得的是与其他普通投资者一样的股东身份。

这时,国家已进入公司内部,在公司之内起作用,而不是在公司外部起作用,从而割断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超经济性与公司非超经济性的脐带联系,这是使公司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企业的理论前提和制度要求。

换言之,国家要在公司面前明确界定和区分其作为主权者(管理者或裁判员)与投资者(股东)的双重角色身份。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与公司间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司法人财产权结构模式的创设,使人们找到了解决“两权”分离真正实现的中介,澄清了人们处于矛盾状态的认识,在公司法理上具有重大的意义[3]. 由以上结论可知,公司法人财产权结构模式,对合理界定作为投资者的国家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实现国家与公司间的良性互动以及推进政治国家经济管理的民主化进程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传统体制下国家职能与所有权职能融为一体,国家所有权充满超经济强制性,政企不分,企业根本没有所有权,企业之间也无所谓产权界区。

因此,在这种体制下根本不可能发展商品经济。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必须把国家的主权者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国家以主权者身份对整个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以所有者身份掌握国有财产,并且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使企业真正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以形成市场交易的界区。

适应这种需求的最佳选择无疑是把国有企业公司化,以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财产权结构改造国有企业。

然而在我国一些国家控股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却出现了“国家股权的实际所有权化”等问题,政企无法真正分开,从而使股份制改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旨亦无法真正实现。

可以说,如何合理建构国家股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如何明确界定国家股权的人格化代表,将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败的关键所在。

这取决于相关法规的实施和宏观体制的改革。

概言之,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公司化,公司化就意味着要采取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相结合的财产权结构,正确定位国家股东的角色身份。

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国家权力和公司权利的平衡配置,从而顺利推进社会的经济民主化和政治法治化进程。

三、现代公司的一举一动不仅攸关其臣民(股东)和债权人的得失,而且影响着顾客、供应商、职工及社区公众的利益。

人们的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代公司的活动和方式。

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公司本身是一种举足轻重的政治机构,因为在这些公司内部,
就象在一个正常的民主环境下所可能做到的那样,人们相互服从于共同的目标;此外,从公司经常地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国家政治活动而言,公司已具有政治意义,公司所做的一切,例如其作出设立或关闭工厂的决策,其经营的成功或失败,具有政府所不可忽视的后果,政府必须努力去促成或限制这种后果。

……在各种大机构中,股份公司是仅次于国家本身的机构。

在国际事务中,公司已经能够挑拔任何一个政府反对别的政府,并取得相当大的自主权。

”[4] 此话虽有夸张,但却说明公司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已不可忽视。

二战以来,尽管现代公司董事会权力有增强的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大会已经不属于公司的权力机关。

实际的情况是,一方面,董事会成员仍然由股东大会以表决方式选举与撤换,另一方面,董事会的管理行为或公司管理业务的意思决定权仍然应遵从股东大会的决议。

因此,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仍然存在最终上下控制关系,股东大会仍可对董事会实施一定的制衡权力。

如果说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分权制衡体现了“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话,那么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分权制衡则体现出“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特点,这种既授予经营者较优的利益激励机制,又注重对权力监控、制衡的巧妙设计,是公司资产社会化运营和产权明晰的必然要求,是公司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组织保证,也是企业管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分野。

在我国,一些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形成了一种“新三会”(即常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和“老三会”(即传统企业民主管理模式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并存的公司内部民主管理体制,从而形成“六马驾车”之势。

应该说,在改革试验阶段保留新旧两种机制具有降低风险和改制成本的优点,但由于新老“三会”在组织构造、价值取向、权力定位和行为目标定位等方面有着重大差别,故而,按公司权力“分立──制衡”模式完善公司机关构造,逐渐排除旧体制的消极因素,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课题。

这必将是公法权力结构实现重构的艰辛历程,也是自下而上地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和中介环节。

总之,现代公司以现代国家为缩影,而现代国家又以现代公司为依托。

现代公司制度的普遍确立和公司法人的大量出现,奠定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社会二元结构良性互动的历史前提和现代格局,为推动现代人类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业已或正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注释:
[1] 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著:《比较政治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207页。

[2]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四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企业办社会”或“克服企业办社会的弊病”与建设中国的市民社会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

[3] 转引自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4] 参见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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