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在华矿产勘查投资的法律推进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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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我国矿业的思考

外商投资我国矿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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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西 部地区 ,涉 及石 油、天然 气 、煤 炭 、铁 、铜、铅 、锌 、金等4 0 0 多个勘 查开采项 目,一些 国外公司 已经取得了 不错 的经济效益。 外资 的进 入为 中国矿产 资源开发 向,将主要集中在亚洲和非洲 。
厂房建 设费 、设 备投 资、流动 资本 投 入等 投资都 由投 资方一 家承担风 险的 做法 ,采用农 民出土地 ,厂房设备 多 家 出资的方法 , 由企业和 土地股份 合
同时 , 政府承诺 , 凡是利 用合作社土 地 引进 的企业 , 将财政税 收实得部分 按一定的比例奖给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
矿 山开发与地方社 区发展、安全环保等 各种矛盾也在凸显 。 据媒 体报道 ,我 国贵州黔西 南布 依族苗族 自治州的烂泥沟金矿、辽宁营
口市盖 县 的猫 岭 金矿 、 云 南 东川播 卡 金
20 年6 05 月称 ,播卡金 矿有 10 的储 5吨 量 ,品位 达到2 吨至 5 / 克/ 克 吨,堪称
可 以用 于合 作 社成 员 分红 。
听取 意见 ;在 深入调研 、反 复修 改 的
基 础上 ;制定 出 《 土地 合作 社实施方 案 》草案 ,并 逐户征求 村 民意见 ,根 据村 民意见做 进一步修 改完善 ,最终
作者单位 :成都 市 国土 资源局 锦
江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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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转 都 没 有 现 成 经 验 可 《 地 合 作 社 实施 方 案 》 和 土
《 地 合 作 社 章 程 》 。 二 是 土 地 入 股 土
作社共 同分担投 资风险 ,既解 决企业 前期技资过大 的问题 , 又拓宽了企业 融 资渠 道 。多 方 共 赢就 是农 民 、企 业 、政府 都能受益 ,农 民不仅得 到土 地 租赁收益 ,还可分得 红利 ,并 且增 加 了就业机会 ;企业 以租赁方式 取得

外商在中国取得矿业权的一般程序(2001-09)

外商在中国取得矿业权的一般程序(2001-09)

外商在中国投资取得矿业权的一般程序2001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商可依法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方式进行投资,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

本文试图以非油气矿产资源为例,简单介绍一下外商在中国取得矿业权的一般程序。

外商在中国取得矿业权一般通过申请或转让两种途径。

外商投资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

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及探矿权申请人,除企业法人外,凡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的涉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可以比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人办理申请。

一、矿业权的申请(一)探矿权申请的基本程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外商,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

外商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及地点等;(2)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4)由该企业委任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授权书、代表机构各人员简历及照片。

外经贸部门对外国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认定可以设立的,予以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获得批准证书后,即可携带批准证书及原来填写的申报表和上述四项证件、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及工作证。

再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二)采矿权申请的基本程序外商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要设立采矿企业。

外商申请设立采矿企业,须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外商投资中国国煤矿政策-10.15

外商投资中国国煤矿政策-10.15

1.1 外商投资中国煤矿政策依据现行国家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2000年9月颁布实施,内容见附件1)第五、六条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颁布实施,内容见附件2)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目前外资可以进入中国煤炭开采领域并拥有开采权。

但是对于稀有煤种(焦煤等)和国家规划的十三个煤炭基地(见附件3),外商投资需以“国有控股”为基础,外商不能拥有控股权。

2006年12月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附件4)已经国务院同意,正式下发。

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必须由国有经济控制。

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

依据该政策,煤炭行业必须由国有经济控制,外资不得控股。

目前,外资企业独资取得中国煤矿开采权的可能性为零,而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话,外资的合资比例一般会被限制在50%以下。

说明:目前,外商要想与中国煤矿企业合资进行煤炭开采,难度非常大:1、有关外资投资中国煤炭行业的政策法律不明,有关土地、劳动力、物权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2、中国煤炭运输存在瓶颈,外商投资煤矿后,煤炭的外运不能得到有力保障;3、中外文化冲突是阻碍外商投资中国煤炭行业的重要因素;4、外资与中国地方政府的合作存在冲突。

事例:目前,在中国拥有煤炭开采许可证的中外合资企业只有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一家。

2000年5月,该公司由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其中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6%,是由外资控股的煤炭开采企业,也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

公司成立7年后,在2007年7月10日拿到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的第二个煤炭合作项目——高河煤矿已经启动,2006年4月获得了山西省政府颁发的山西高河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合作伙伴是山西璐安矿业集团,而这次亚美持股45%,并没有取得控股权。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外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1991]191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1.11.27【实施日期】199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7日国税发〔1991〕191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江西、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开发投资折旧和勘探费用摊销(一)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不分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均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根据细则的规定计算折旧。

油(气)田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后又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投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计算折旧。

中途废弃的油(气)田,其未折旧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本企业拥有的其它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

(二)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应从本企业拥有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继续发生的勘探费用,可以逐年把当年的费用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严格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行为

严格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行为

商投 资企 业 直 接依 法 申领 采 R E IG N B U S IN E S S 2 0 0 8 0 9
中国投 资者为 国有地 质勘 查单位 的, 如 以其下 属 地质勘查单位持有的 探矿 权作为 出资或合作条件 的, 应提 供该 下 属地 质勘查 单位负责人签署 并 盖公章的同意函 。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以其持 有 的探矿 权作为 出资或合作条 件 的, 应提交其上 级 主 管部 门同意转 让 的文 件 。
外商投资矿 产勘 查 企 业 是指依 法 在 中国境 内注 册 的从 事矿 产 ( 石 油 、 天 然气 、 煤层 气除外 )勘 查投 资及 相关活 动 的外商投 资企 业 。 外 国企 业 、 个人 或
其他经 济组 织独 资或与 中国企业 和其 他经 济 组 织 合资 、 合作在 中国境 内设 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 业 , 均应遵守 该 《办 法 》。
《办 法 》 明确 指 出, 国 家鼓励 有矿 产 勘 查 经 验 或者矿 业 融 资能 力的外 国 投资者投资矿产 勘 查活 动, 鼓励外商 投资矿 产勘查企业 利 用 高新技术手段 从 事矿 产勘查活 动, 鼓励 外商投资矿 产勘查企业 在矿产行业 可 持续发展方 面 发挥积极作 用 。 各级 商务主 管部 门 、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 门应 依 法 对 外 商投 资 矿产勘查企 业 的经 营活 动进 行监督 和 管理 。
案 。 《办 法 》 规 定 , 外 商 投 资 矿 产 勘
查企 业 转让 探矿权 的, 应依法 向国土
资源 管理 部 门办 理 有关 审批手续 , 并
向商务部 门备案 。 外商投资矿产勘 查
企 业 发现 可 供开 采 的矿产 资源 , 其 主
矿 种符合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外商投资中国矿业政策最新发展趋势

外商投资中国矿业政策最新发展趋势

外商投资中国矿业政策最新发展趋势博主煮柔坊注:内容实在太多,编辑过于繁琐,因此对照表剩余部分不再贴出来,仅将矿业部分单独列为一个专题,以供参考!2011年04月0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见/gzdt/2011-04/02/content_1836908.htm),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到今天为止,征求意见的截至日期(2011年4月30日)已经过期一个多月,然而2011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未正式出台。

为了便于境外矿业投资者进一步了解我国矿业投资政策的最新动态及趋势,现特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矿业部分规定列出一个对照表(以下简称“新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照表”),并进行了简单备注式评论,以供参考。

从整体上来看,相较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2007版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外商投资采矿业(注:实际上既包括矿山,也包括能源,既包括开采,也包括勘探,“采矿业”只是标题名称)并无太多变化,尤其是《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部分,《征求意见稿》的措辞与《2007版目录》完全一致。

至于鼓励类和限制类目录,实质性变化亦不多,例如在《2007版目录》中,部分矿种只允许采用中外合作模式进行,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则增加了中外合资方式。

有一点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对于近年来市场上炙手可热的矿种“页岩气”,《 2007版目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根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政策,在目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通常视为允许外商投资,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明确将其界定为非常规天然气,只允许外商通过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勘探开发投资活动。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于8月20日起施行近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8月20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外商投资我国矿业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将进一步规范外商在华的矿产勘查投资行为。

《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有矿产勘查经验或者矿业融资能力的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从事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在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设立的申请资格、申请程序、勘探许可证的获取、中外合作时的主体资格认定、利益分配和行为规范、外商矿产勘查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范围等,同时明确了境外上市、探矿权的转让和采矿权的获取等方面的法规。

根据《办法》,中国投资者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如果以其下属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应提供该下属地勘单位负责人签署并盖公章的同意函。

如果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其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对于《办法》的出台,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矿产勘查协会会长邢新田表示:“前几年,我国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引进外资比较多,这对于加强外商投资我国矿业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他认为,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工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我国矿业企业与过去相比,在资金上、技术上具备了很强的“走出去”的实力。

因此,对于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而言,推动我国矿业的进一步发展,更主要的将是“走出去”开发国外的矿产资源,而不是“引进来”。

据悉,《办法》对于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转让探矿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转让探矿权,应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商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其主矿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拟自行进行开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并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国投资者越来越关注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了解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所需要了解的法律制度与流程,帮助您更好地开展业务。

一、投资主体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需要首先明确自己的投资主体身份。

目前,外国投资者的身份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形式。

对于企业来说,外资企业可以选择注册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合资经营企业或与中国境内企业组成联营企业。

此外,还可以通过认购和购买股权的方式参与对中国境内企业的投资。

二、行业准入在确定投资主体身份后,外国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所投资的行业准入情况。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一体化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该制度列出了外商投资禁止和限制行业,对于未列入清单的行业,外商投资均享有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外国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进行哪些行业的投资。

三、公司设置在确定投资主体身份和行业准入后,外国投资者需要进行公司设置。

外国投资者注册公司需要满足与中国内资公司一样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境内外资合资公司应由中方企业和外方企业协商达成协议书,并按照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独资企业或由境内外方合作的投资企业,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应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书。

四、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置过程中,外国投资者需要确定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从2019年起,已经取消外国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额限制。

五、劳动法律制度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有关劳动法的条款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

因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权益。

此外,外国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营规则,保证与劳动关系的顺利发展。

外资如何进入中国矿产资源

外资如何进入中国矿产资源

外资如何购买中国的矿产资源外资进入中国矿业的管道大致透过合作模式或是曲线收购来完成的。

合作模式多是中方相关地质勘查部门以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等为合作条件出资,外方以资金入股。

一、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的合作战略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AACI)是领先的外商独资煤炭公司,由美国的一些能源公司和金融机构成立。

1999年,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开始作为一家私人控股的开发公司在中国投资于煤炭及相关资产。

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与国内合作方和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建立起紧密联系,在2000年已经签署了合资协议与山西兰花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共同成立合作公司,取名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开采山西的大宁煤矿。

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以现金672万美元出资持股56%;晋城大宁以土地和固定资产等折合美元432万,持股36%,山西省煤运公司以现金出资96万美元,持股8%;合作期限为25年。

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承诺引进外国先进的开采技术,提高生产和效率。

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持有56%的股权,而两家中资企业只持有合作公司44%的股权。

大宁煤矿,位于山西省阳城县大宁村附近(距离北京约8小时的车程),储量约为1.7亿吨无烟煤。

开发后,年产量达600万吨。

销售范围在煤矿方圆400公里内。

2000年,美国亚美大陆煤炭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成立合作公司,取名山西高河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山西的高河煤矿。

合资企业开发高河煤矿在山西投资300万美元。

亚美大陆煤炭公司在该项目中占55%的股权,而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45%的股权。

山西的高河煤矿,位于山西长治县,可开采储量为12亿吨,年产量达600万吨。

销售范围在煤矿方圆400公里内。

二、万浦集团的收购及参股战略万浦集团是亚洲能源公司,其主要业务包括煤矿和发电。

万浦集团进入中国经营煤炭能源无需以合作及合资形式与中国企业共同开采及经营煤炭能源业务,它在中国透过多年的参股及并购现有的国内煤矿公司直接拥有煤矿及其矿产。

地质矿产部关于外国公民在我国开办矿山如何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外国公民在我国开办矿山如何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外国公民在我国开办矿山如何适用矿
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7.17
•【文号】地函[1996]204号
•【施行日期】1996.07.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外国公民在我国开办矿山如何适用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复函
(1997年7月17日地矿部文件地函[199
6]204号)
内蒙古地矿厅:
内地字[1996]6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三资企业法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国政府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并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设立和登记程序成为中国法人。

开办矿山企业的应当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外国公民以个人名义来华投资开办独资矿山企业需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机关审查批准,到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因此,县有关部门为外国公民颁发个体采矿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

不受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我国矿产资源勘采业的法律规制研究

外商投资我国矿产资源勘采业的法律规制研究

外商投资我国矿产资源勘采业的法律规制研究矿产资源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物质保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世界范围内,近九成的能源来源于矿产资源的供给,而农业原料的70%也是由矿产资源提供,在世界工业经济中,由矿产资源提供的原料也占到工业原料的80%以上。

而在我国,占我国国民经济总值70%以上的行业运转都需要矿产资源作为支撑,而能源的95%和工业原料的80%以上来源于矿产资源行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矿产资源需求量持续快速增加,矿产资源市场潜力巨大。

2003年起我国加快了矿产资源勘采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外商投资大量进入我国矿产资源勘采行业,参与我国矿产资源勘探与开采。

截止到2010年全国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采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个数293个,工业总产值1911.36亿元,资产总计2143.69亿元。

可见外商投资在我国矿产资源勘采行业已经初具规模。

外商投资从事矿产资源勘采行业一方面为我国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带来了所需要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但是基于矿产资源的重要地位和矿产资源勘采活动的特殊性,缺乏有效规制的外商投资将会对我国国家安全带来负面影响。

传统观点将国家安全理解为国防和军事安全,认为国家安全是国家领土的完整与主权不受侵犯。

随着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两大主题,国家安全的意义随之扩展为具有多重内容的复合型概念。

本文认为国家安全应当是一个立体性的概念具有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外延。

横向意义上讲国家安全以环境安全为基础,经济安全为核心,包括政治安全、军事安全、信息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等内容。

纵向意义上讲国家安全还应当是横向国家安全内容的可持续性。

基于环境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基础地位和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核心地位,分析外商投资从事矿产资源勘采行业对我国国家安全的负面影响应从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层面入手,分析其风险,并从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角度对外商投资从事矿产资源勘采行业加以有效规制。

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 FDI)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法律地位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反映了我国经济政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调整与优化。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态度相对谨慎。

当时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对于外资的准入和管理存在诸多限制。

然而,这一阶段为后续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开始逐步制定和完善与外国直接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外资的管理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

这一时期,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沿海经济特区和少数几个开放城市,行业也多局限于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加工型产业。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外资政策逐渐放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外国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也逐渐拓宽。

这一时期,我国不仅在制造业吸引了大量外资,服务业也开始成为外资关注的重点领域。

同时,法律制度也在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加强了对外资的保护和规范。

21 世纪初,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地位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了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对与外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和完善,使其与国际规则接轨。

外资准入的限制进一步减少,市场准入的领域不断扩大,投资环境更加透明和公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地位也在发生新的变化。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我国更加注重吸引高质量的外国直接投资,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领域。

同时,政府不断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为外国直接投资创造更加便利和公平的营商环境。

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适应新形势下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需求。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佚名【期刊名称】《矿业快报》【年(卷),期】2001(000)005【摘要】国家经贸委日前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是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主要内容如下:rn1 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市场rn (1)鼓励外商(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下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

rn (2)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者以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

rn (3)外商投资从事风险勘探,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

rn (4)外商与中方探矿权人合作从事风险勘探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经国土资源部和外经贸部核准。

rn (5)从事风险勘探的外商,按照被授予的探矿权,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开采经济价值的非油气矿产资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

rn (6)外商申请设立采矿企业,须经外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rn (7)在确定的区块内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需要立项,按基本建设办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会签国家计委。

其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负责。

rn (8)外商投资开采具有经济价值的非油气矿产资源,需编报总体开发方案,方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rn (9)允许外商以先进技术或设备参股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允许外商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rn (10)外商投资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rn2 加大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支持力度rn (1)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可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1号1997年6月6日)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模不断扩大,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是,近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立项、用地、企业设立、办理勘查和开采许可证等方面,存在着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审批,越权审批等问题。

为保证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的有序进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各地区要对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凡属手续不全或未按法定程序审批的,必须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凡属越权审批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依法处理。

三、国家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审批发证实行国家一级管理。

只有国家石油公司报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申请进行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

任何单位和地方都不得擅自与外商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无权受理国内外单位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申请,无权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及颁发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违反上述规定的,其办理的审批登记手续和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一律无效。

四、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责成地质矿产部与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办法抓紧研究,必要时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民法典关于外国企业外国财团在中国投资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外国企业外国财团在中国投资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外国企业外国财团在中国投资的规定
1、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

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

这使外资企业既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区别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外资本来我国投资的法律问题

国外资本来我国投资的法律问题

一、外国资本到我国投资的法律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渠道不断拓宽,方式日趋多元化,引进外资的行业和地域不断拓展。

外国资本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动下降趋势难以遏止,恢复增长乏力情况下,外商投资中国与外资在华并购的热潮正在升温。

鼓励和引导外资的流入,首先是从中国政府对引进外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开始的。

1979年7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奠定了中国引进外资的法律框架。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涉及合同、税收、外汇和其他与中国利用外资有关的基本法律。

1986年《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颁布及次年公布的执行细则,标志了中国对待外来直接投资的态度由消极接受和等待向积极引进的转变。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更是加速了法律法规制定的步伐,以加强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框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政府切实履行我国在入世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世贸组织诸多与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协议必将对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1、我国允许进入的外国资本形式及其有关法律问题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是指一国投资者在另一国用来投资的各种资产表现的各种形态的总称。

它主要是依照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或双边国际投资协议或国际投资保护协定来确定。

综合看来,各国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种。

其中有形资产是指货币或有价证券,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无形资产指的是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我国允许外国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有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等。

外国投资者用货币投资,在我国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投资者对出资的货币拥有所有权1988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以及合营者以外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论中国矿业外商投资管理的立法形式

论中国矿业外商投资管理的立法形式

论中国矿业外商投资管理的立法形式
傅鸣珂;钟自然
【期刊名称】《中国地质》
【年(卷),期】1993(000)009
【摘要】根据国务院的立法要求,地矿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讨论稿),并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协助下于1993年5月11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矿业外商投资法规圆桌会议”。

世界10大国际矿业公司的代表和地矿部特邀的国际咨询专家对《条例》(讨论稿)进行了详细讨论。

中国矿业外商投资法规的立法形式是外国投资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

【总页数】4页(P11-14)
【作者】傅鸣珂;钟自然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135
【相关文献】
1.新时期矿业外商投资管理中的三个统筹兼顾——深度解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J], 周勇;余振国
2.建立稳定的法规制度全面鼓励外商投资中国矿业 [J], 鲍荣华;闫卫东
3.《外商投资法》背景下陕西省外商投资管理优化的法律保障研究 [J], 李淑明
4.《外商投资法》背景下陕西省外商投资管理优化的法律保障研究 [J], 李淑明
5.汪民:中国矿业出现新一轮外商投资热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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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外商投资国内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有新规

今年起外商投资国内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有新规

今年起外商投资国内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有新规

【期刊名称】《经济政策法规参考》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正式施行。

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新《目录》施行后,外商投资属于鼓励类的项目,将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总页数】1页(P1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8
【相关文献】
1.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闭坑地质环境一体化防治研究 [J], 李玉武;徐友宁;张江华
2.2005,矿产资源管理抓什么——省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谈今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思路 [J], 许光辉
3.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应何去何从?——评析《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
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对办事机构的新规定 [J], 厉力;
4.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闭坑地质环境一体化防治研究 [J], 薛晓龙
5.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产业创新发展短板与对策 [J], 黄博;王健;李友训;姜勇;代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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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资 进 入 我 国矿 业 领 域 已有 多 年 ,随 着 国 际 资 源 局 势 的变 化 ,我 国 政 府 在 矿 业 融 资 领 域 逐 外
步 进 行 了 一 些 改 革 。 目前 ,《 产 资源 法 》正 在 进 行 修 订 论 证 , 如 何 科 学 合 理 地 引 导 外 资 、 利 用 外 资 成 矿 为 矿 业 勘探 、开 发 的 重要 命 题 。本 文 以 我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为 基 础 ,结 合 《 产 资 源 法 》 矿 、矿 业 外 资利 用政 策 ,对 《 商 投 资 矿 产 勘查 企业 管 理 办 法 》 的 一 些 创 新 性 规 定 进 行 了 分 析 。 外 关 键 词 : 商 投 资 ;勘 探 ;法 律 政 策 ;创 新 外
e t r rs s o i a S lg ls s e a d “ i e a s u c s L w”. u e o o eg n e t n o iy i n e p i e fCh n ’ e a y t m n M n r l Re o r e a s f f r i n iv s me t p l n c
c ly a a i a l i n i p t tpr oston. Thi r il hih ba e o al nd r ton ly s a m oran op ii s a tce w c s d on c nne to o egn i e t d c insoff r i -nv s e
20 0 0年 国务 院 办公 厅 发 布 了 《 发 国 土 资 源 转 部 等部 门关 于进 一 步鼓 励 外 商 投 资 勘 查 开 采 非 油
于办理 新 设 探 矿 权 登 记 手 续 、颁 发 勘 查 许 可 证 的 行 政许 可状 况 。而 具 体 落 实 勘 查 资 金 到 位 、高 科 技 含量 技术 的 运 用 等 则 落 到 地 方 政 府 实 际 去 实 施
气矿 产资 源若 干 意 见 的通 知 》 。此 后 ,固体 矿 产 资
第 1 9卷 第 4期
21 0 0年 4月
中 国 矿 业
CHI A I NG AG AZI N M NI M NE
Vo1 1 . 9,N o .4 A p i 20 rl 10
外 资在 华矿 产勘 查投 资 的 法律 推 进 演绎
袁华江
( 北京 市博 圣律 师事 务所 ,北 京 1 0 7 ) 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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