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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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0**年职代会精神,确保集团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开局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流程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

(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

(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补贴或贷款等资金;

(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基本建设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

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各单位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

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基建、技改工作后,自批复生产之日

起,按成本产量在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用与安全费用,同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财务报表已与集团公司合并的整合矿井将提取的安全、维简资金交区域子公司,由区域子公司在内部结算中心分别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子公司财务代付。暂不具备与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并的整合矿井,由整合矿井按照规定自行足额提取安全、维简、折旧资金,子公司及分公司监督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在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不平调。年底决算后,安全、维简、折旧资金有余额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专项资金。

(一)安全资金:根据*办字[*0*0]*44号文规定,直管矿井中突出矿井按原煤产量45元/吨提取,高沼矿井按原煤产量40元/吨提取,低沼矿井按原煤产量35元/吨提取。整合矿井安全资金提取标准按照*办字[*0*0]*44号文执行。

(二)维简资金:维简资金的提取标准,按“财建[*004]**9号文、豫财建[*004]90号文、*财字[*004]**号文”执行,按原

煤产量8.5元/吨提取(其中:井巷基金*.5元/吨、维简费6元/吨)。

(三)折旧资金: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标准计提的折旧费,包括设备管理中心提取的租赁设备折旧费和各单位提取的非租赁设备、房屋折旧费等。

(四)大修资金:按规定租赁设备收取的设备使用费。

(五)科研开发费:为加快企业自主创新,各分公司、子公司科研开发费使用标准按销售收入的3%计算。

(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上交上级财政,集团公司根据需求申请使用。

(七)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是指为满足各单位生产及生活需求,经集团公司同意利用企业利润或企业贷

款实施的矿、土、安工程或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

第七条用于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补贴、贷款、融资专项资金,由集团公司按程序申报,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并组织决算。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一)安全资金:主要用于矿井采区“一通三防”工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区域瓦斯治理工程、防治水工程;完善、改造矿井的“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统、机电设备更新

改造、供配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并结合安全规划项目,与国家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补助资金配套使用。

区域瓦斯治理工程单价,按照当年度材料价格及不同规格,测算后全额补贴。见附表*

(二)维简资金:主要用于矿井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生产补勘、综合利用、大型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零星设备购置,以及生产、生活公用工程的建设等。

开拓工程按提取的*.5元/吨井巷基金足额用于开拓工程,根据集团公司下达各矿的开拓工程量计划和审定的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各矿自行解决。开拓工程的单价,按当年度材料价格及不同规格巷道测算后确定。见附表*

(三)折旧资金:折旧资金主要用于综采、综掘和提升运

输、供变电等系统及节能减排设备更新,以及零星建安工程投入。

(四)大修资金:原则上只安排租赁设备大修。

(五)科研开发费:用于科研开发,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围绕矿井安全生产,立足基层,依靠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力量,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改善企业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安全、产品质量水平,提升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自主研发能力,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科研项目投资效益。

(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主要用于煤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而进行的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七)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按批准的范围审核使用。

第九条国补、贷款、融资的资金用于原申请的项目投资。

第四章专项资金计划编制

第十条各单位根据矿井中长期接替情况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安全、维简、折旧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建议计划。

专项资金计划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和计划明细表,编制说明含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目前存在问题、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等。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要按照当年提取专项资金总量的70%-80%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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