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者
普通合伙企业法
沈某和张某、李某于2007年8月设立了一家合 伙企业,其间该企业一直都经营得很好。今年 9月,李某因车祸去世,他除了有一个妻子汪 某外无其他亲人,且他和妻子结婚的时间是 2008年底。如今该企业的经营前景乐观,李 某唯一的继承人汪某要求代替李某取得合伙人 资格,继续共同经营该企业。沈某没有异议, 但合伙人张某不同意,而合伙协议并没有对合 伙人入伙、合伙人资格继承等事宜进行约定, 请问汪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吗?
业务。 2.禁止自己交易(相对) 禁止自己交易的例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 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 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案例
2007年,公务员甲的父亲与他的朋友乙、丙、 丁合伙开办了一家加油站。2010年7月,甲父 因病去世,甲是他父亲唯一的继承人,同时愿 意继续合伙,其他合伙人也一致同意。
问题: 1.甲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如果甲不是公务员,但时年13,能否成为
合伙人?
(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由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但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合伙人与无限合伙人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可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是以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这两种合伙人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外责任形式的不同,其他的区别都是由这一根本区别派生的。两者区别,如下表所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责任形式
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区别两者的核心要素
竞业禁止的限制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因为自身责任承担明晰,故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而普通合伙人则相反。
自我交易的限制
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释
??出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有限合伙禁止劳务出资的原因在于该出资难以用货币估价,这与有限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明确的数额界限是相悖的
合伙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无限制
有限合伙人取得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有利条件是以放弃合伙事务执行权为代价的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法理与竞业禁止相同
财产份额的出质
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决定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不能完全予以清偿的情形。
本法规定,合伙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即形成合伙企业财产,直到合伙人退伙或散伙,这种财产不能分割。
实际生活中,企业发生经营困难,不能偿付到期债务的现象较多。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追究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协议规定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的,应将其所剩债务按出资比例分成若干份额,各合伙人按其比例所分担的份额以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偿付债务;如果合伙协议规定有其他亏损分担办法的,可按规定的办法执行;协议未规定亏损分担办法的,应依本法将所剩债务按合伙人人数平均分为若干份额,每个合伙人分别承担自己的债务份额。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
虽然通过本法规定的程序,使合伙企业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没有像法人企业那样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体。
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的一般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拥有较大的共同控制权。
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东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
所谓无限责任即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直到清偿完毕为止;所谓连带责任即指当债权人追究各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
因此,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债权人即可向其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偿付债务。
浅析资合性、有限责任与人合性、无限责任的区别
浅析资合性、有限责任与人合性、无限责任的区别一、概念解析公司的人合性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多寡为基础。
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任何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生信任或人生依附关系。
而公司的资合性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
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资本总额及现有财产状况。
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有限责任,是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其中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性公司,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本文以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来浅述资合性、有限责任与人合性、无限责任的区别。
二、具体以合伙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解析(一)出资人行为能力从出资人行为能力来看,股份有限公司不要求行为能力,由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所以股东对其公司的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既然是这样,出资人不要求行为能力且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本承担债务,且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地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这就可以体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
而普通合伙企业要求普通合伙人须有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合伙企业是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设立的,而且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不要求合伙人需要有行为能力,就可能会在债务清偿时,发生无法清偿,损害债权人以及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后果,这基于合伙企业特点所设立的规定。
(二)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就知情权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资本归公司所有,并非股东个人所有,因此,股东个人无权查阅会计账簿,只有公司所设的专门管理人员才可以查阅,既然股东个人无权查阅,则对公司的盈亏以及账目往来并非完全知情,所以对于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清偿取决于公司资本总额以及现有财产状况。
有限合伙人与无限合伙人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可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是以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这两种合伙人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外责任形式的不同,其他的区别都是由这一根本区别派生的。两者区别,如下表所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注释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法理与竞业禁止相同
财产份额的出质
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决定
责任形式
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区别两者的核心要素
出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有限合伙禁止劳务出资的原因在于该出悖的
合伙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无限制
有限合伙人取得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有利条件是以放弃合伙事务执行权为代价的
竞业禁止的限制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因为自身责任承担明晰,故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而普通合伙人则相反.
自我交易的限制
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对于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所有者或者成员所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不同分类。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所有者或者成员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具体来说,当企业面临债务违约、破产或者法律纠纷等情况时,有限责任的所有者或者成员只需承担其投资额或者股分的债务责任,不会因企业债务而被追究个人财产。
有限责任的特点:1. 风险分散:有限责任的所有者或者成员只需承担其投资额或者股分的债务责任,个人财产不受债务的影响,风险相对较小。
2. 企业独立性:有限责任企业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权力。
3. 资金筹集:由于有限责任的特点,投资者更愿意投资于有限责任企业,因为他们的个人财产不会受到企业债务的影响。
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所有者或者成员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简单来说,无限责任的所有者或者成员在企业面临债务违约、破产或者法律纠纷等情况时,个人财产可能被追究以偿还企业债务。
无限责任的特点:1. 个人财产风险:无限责任的所有者或者成员个人财产可能被用于偿还企业债务,风险较大。
2. 个人责任:无限责任的所有者或者成员对企业的债务负有直接的个人责任,无论是企业的成功还是失败,个人财产都可能受到影响。
3. 合伙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使是合伙企业中的一个合伙人违约,其他合伙人也要承担其债务责任。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1. 责任范围:有限责任的所有者或者成员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而无限责任的所有者或者成员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2. 个人财产风险:有限责任的所有者或者成员个人财产不会受到企业债务的影响,而无限责任的所有者或者成员个人财产可能被用于偿还企业债务。
3. 风险分散:有限责任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投资者只需承担其投资额或者股分的债务责任,而无限责任的所有者或者成员对企业债务负有直接的个人责任。
无限合伙人的名词解释
无限合伙人的名词解释无限合伙人是一个商业术语,它源自合伙企业这一经济实体的形式。
在传统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是有限的,通常只对自己个人投资的部分承担责任,而无限合伙人则不同。
在无限合伙人中,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和义务负有无限责任。
无限合伙人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承担更大风险、但也享有更高收益潜力的商业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无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了自己对企业的无限责任,不只是个人投资的部分,而是对整个企业债务的承担。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或破产,无限合伙人将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可能动用自己个人的财产来还债。
无限合伙人的模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优势。
首先,无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了更大的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决策。
他们对企业的利益更加关注,并愿意付出更多的努力去保护和发展企业。
其次,无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因为他们相信合伙企业的发展潜力,从而带来更多的投资资源。
最后,无限合伙人的财产承担风险的特点可以增强企业的财务信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然而,无限合伙人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首先,无限责任可能会对个人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压力。
如果企业陷入困境,合伙人可能面临财产损失甚至破产的风险,这对个人和家庭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其次,无限合伙人的模式要求合伙人之间有高度的信任和协作,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
最后,无限合伙人在扩大企业规模或涉足新业务时,可能需要额外的资金和资源,这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能是一个限制因素。
为了平衡无限合伙人的风险和利益,企业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合伙协议将明确规定各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和义务,以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企业会寻求其他形式的风险分散,如引入有限合伙人或股东来分享风险和责任。
此外,企业还会积极探索融资渠道,减少个人合伙人的财务压力。
总的来说,无限合伙人这一商业模式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为企业带来优势,但也需要合伙人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合伙人制度的8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的8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激励企业团队,增
强企业实力和竞争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8种合伙人制度模式:
1.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普通合伙人是
企业的管理者,他们对企业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是指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
企业的日常管理,但可以分享企业的利润。
3. 股东合伙人
股东合伙人是指企业通过股份发行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这些股
东合伙人通常是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他们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4. 法律合伙人
法律合伙人是指在企业中担任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的角色。
他们通常与企业签
订合同,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5. 联合创始人
联合创始人是指在企业成立初期与其他创始人一起共同创建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
他们通常拥有一定的股权,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6. 合伙人委员会
合伙人委员会是指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监督企业的运营和管理。
7. 事业合伙人
事业合伙人是指与企业签订事业合伙合同的人,他们通常是销售人员或服务提供商,为企业提供特定的服务并从中获得佣金。
8. 合伙人团队
合伙人团队是指由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团队,他们共同拥有并管理一个或多个企业。
这个团队通常由多个普通合伙人组成,他们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如何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对两种合伙⼈承担责任的要求是有很⼤差距的,在不同的特殊情况之下,有限合伙⼈承担的责任是会有所变化的,即普通合伙⼈承担了⽆限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向有限合伙⼈追偿,下⾯是店铺⼩编整理的有关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的介绍。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不执⾏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同于普通合伙⼈的需要承担⽆限连带责任。
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出资。
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了规定:“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包括有限合伙⼈的故意或重⼤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清偿的,由普通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过失责任的合伙⼈进⾏追偿。
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合伙企业,是指⾃然⼈、法⼈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然⼈通过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有2个以上的合伙⼈,并且都是依法承担⽆限责任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于合伙企业合伙⼈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允许当事⼈⾃⾏选择。
合伙⼈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的普通合伙⼈。
所谓⽆限责任,是指合伙⼈应以⾃⼰所有的全部财产,⽽⾮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个合伙⼈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例为限。
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承担⽆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伙。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了:合伙⼈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
尽管这⾥未具体说明"⼈",是指法⼈还是⾃然⼈,但从整个条⽂内容看,应当指的是⾃然⼈。
2、有书⾯合伙协议,即有书⾯合伙合同它是合伙企业成⽴的基本⽂件。
合伙⼈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式订⽴,⽽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3、有各合伙⼈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的前提条件之⼀,合伙⼈应向合伙企业投⼊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
合伙⼈可以货币、实物、⼟地使⽤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
律所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解释
律所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解释作为律所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其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
这意味着在法律事务中,律所合伙人作为律师的代表,不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还要对同事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整个团队遵守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
如果律所合伙人未能履行监管职责、未能解决问题,将面临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公司的债务中应承担的无限度责任。
如果合伙公司不能偿还债务,合伙人需要自己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并且他们之间没有工资关系。
因此,他们必须互相承担责任,确保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标准。
当律所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他们应确保事务所的行为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此外,他们还需确保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具有合法性的同时,必须遵守内部的合规规定。
除非事务所的行为明显是非法或违反了职业道德的原则,否则合伙企业应此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和律所合伙人可能会面临来自受害方的严厉批评和惩罚。
如何避免无限连带责任?为了避免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律所合伙人应该定期检查和审查事务所的行动,以确保他们符合法律和职业标准。
有关机构的合规改革,为监控和纠正任何问题提供了额外的工具,然而,所有相关方必须受理并快速解决违规行为。
鼓励事务所加强内部合规性的文化,以确保使用最佳实践并寻求卓越。
重视合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员工能够识别应该避免的行为和信息,以及如何处理违规情况和不适当的通信和记录。
同时,律所合伙人还需要定期与专家会面,以了解有关最新法规的信息以及如何避免遵守法规的错误。
这将确保他们了解最新的法规和要求,并可以确保事务所不会陷入法律风险或问题中。
结论总之,作为律所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只要他们定期检查和审查事务所的行动,并确保其操作符合法律和职业标准,就可以将风险降至最低。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公司法中常用的两个概念,用于描述公司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程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有限。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只需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不必承担超出出资额的债务。
当公司面临破产或债务违约时,公司债务将优先由公司资产偿还,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会受到影响。
有限责任的特点如下:1. 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即使公司债务远远超过了股东的出资额,股东也不需要承担超过出资额的债务。
2. 公司的法人地位独立于股东。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股东享有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比。
由于股东的责任有限,他们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债务而受到损失,但也意味着他们无法分享公司债务以外的收益。
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公司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没有限制。
具体来说,无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合伙人)不仅要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还要承担超出出资额的债务。
当公司面临破产或债务违约时,公司债务无法通过公司资产偿还时,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会被追偿。
无限责任的特点如下:1. 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无论公司债务多少,合伙人都要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甚至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
2. 合伙人享有更高的控制权和权益。
由于承担了更高的风险,合伙人通常对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具有更大的控制权和权益。
3. 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每个合伙人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他们可以共同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承担部分债务。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1. 责任范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范围仅限于股东的出资额,而无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范围没有限制,合伙人需承担全部债务。
2. 个人财产保护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债务而受到影响,而无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偿。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指在商业运作中,不同的企业形式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和程度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股东或合伙人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当公司面临债务违约或破产时,股东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被追偿,只需承担其投资额度的责任。
有限责任的特点:1. 股东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开,公司债务不会影响个人财产。
2.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资产承担,股东或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额度。
3. 有限责任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企业,降低个人风险。
有限责任的例子:1. 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2. 股份有限公司(Ltd.):股东只对其持有的股份承担责任。
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股东或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当公司面临债务违约或破产时,股东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甚至可能导致个人破产。
无限责任的特点:1. 股东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明确的界限,公司债务可能会影响个人财产。
2. 股东或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需要承担可能超过其投资额度的债务。
3. 无限责任可能会限制投资者的参与,增加个人风险。
无限责任的例子:1. 无限责任合伙人: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1. 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无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个人财产保护:有限责任可以保护股东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无限责任可能导致个人财产被追偿。
3. 投资者吸引力:有限责任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企业,而无限责任可能限制投资者的参与。
总结: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不同的企业形式,在商业运作中承担的责任范围和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保护了股东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吸引了更多投资者参与企业;而无限责任可能导致个人财产被追偿,限制了投资者的参与。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用于描述公司或企业的法律责任范围。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定义、特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
一、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或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在公司或企业债务违约或破产时,只需承担其出资额或股权份额的责任,个人财产不会被追究。
有限责任的主要特点如下:1.责任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仅对公司或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其个人财产不会受到损失。
2.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和法律地位,与股东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3.风险分散: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的风险由多个股东或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分散,个人承担的风险较小。
4.股东权益保护: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或企业的财产相分离,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公司或企业债务的影响,保护了股东或合伙人的权益。
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公司或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在公司或企业债务违约或破产时,个人财产会被追究,承担无限的责任。
无限责任的主要特点如下:1.责任无限:无限责任公司或无限合伙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对公司或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究。
2.个人财产承担风险:无限责任公司或无限合伙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或企业的财产没有分离,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公司或企业债务的影响。
3.个人财产透明:无限责任公司或无限合伙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或企业的财产相混合,难以分辨。
4.个人财产风险高:无限责任公司或无限合伙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了较高的风险,一旦公司或企业遇到债务问题,个人财产可能会被清偿。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差异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在责任范围、个人财产承担风险、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1.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的责任范围有限,仅需承担其出资额或股权份额的责任;而无限责任公司或无限合伙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的责任范围无限,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究。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或者组织的责任承担方式会根据其法律地位和经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企业或者组织的责任承担范围有限,即其债务和义务只限于其投入的资本或者股分额。
如果企业或者组织发生债务违约、破产等情况,其债权人只能依法追偿其投入的资本或者股分额,无权追偿个人财产。
有限责任可以保护个人财产免受商业风险的影响,鼓励个人投资和创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为例,其特点包括:1. 资本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由股东出资形成,股东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不承担超过出资额的债务。
2. 管理灵便: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给董事会或者经理履行。
这种灵便的管理结构有利于企业的运营和决策。
3. 税收优势: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按照公司所得税制度或者个人所得税制度缴纳税款,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优的税收方案。
4. 法律地位清晰: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其股东和管理人员分开,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企业或者组织的责任承担范围没有限制,即其债务和义务不仅限于投入的资本或者股分额,还可能扩展到个人财产。
如果企业或者组织发生债务违约、破产等情况,其债权人可以追偿个人财产,以弥补债务的损失。
无限责任对个人财产构成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商业活动中较为谨慎。
以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为例,其特点包括:1. 合伙人责任: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
2. 风险共担: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损失,分享企业的收益。
3. 管理灵便: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管理可以由合伙人共同决策,也可以委托给特定的管理人员。
4. 税务透明:无限责任合伙企业通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纳税。
总结: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
商业法中的合伙企业与合资企业比较
商业法中的合伙企业与合资企业比较简介:商业法是一门关于商业交易和商业组织的法律学科,其中包含了多个企业形式。
在商业法中,合伙企业和合资企业是两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
本文将比较这两种形式的共同点和差异,以及它们在商业法中的应用。
一、合伙企业的特点与适用范围1. 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风险和收益的商业组织形式。
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确定出资比例、权益和管理方式。
2. 合伙企业的特点:(1)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即个人财产可被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2)合伙协议的约束: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义务、管理方式等事项由合伙协议约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共享风险与收益:合伙人共同分担经营风险和分享企业利润。
3. 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合伙企业在很多行业中都有应用,尤其适用于专业服务领域,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此外,在创业初期,合伙企业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组织形式。
二、合资企业的特点与适用范围1. 合资企业的定义:合资企业是指国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并承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合资企业是国际商业合作的一种形式。
2. 合资企业的特点:(1)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合资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和承担独立的义务。
(2)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合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事先约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技术、资源共享:合资企业通常通过共享技术、资源以及市场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实现合作共赢。
3. 合资企业的适用范围:合资企业主要适用于国际间的商业合作,尤其是对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而言。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进入外国市场的机会,并进行技术、资源与风险的共享。
三、合伙企业和合资企业的比较1. 责任限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而合资企业的投资者一般只承担有限责任。
2. 企业形式:合伙企业是一种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美国对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规定有一个演变过程。
得克萨斯州1991年有限责任合伙法对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规定,仅限于合伙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债务分担,其具体规定是:“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渎职的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
”即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业中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以后得克萨斯州又对该法作了修改,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从侵权之债扩大到合同之债。
同时还规定,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或未在其监督、控制下的合伙代表人在从事合伙业务过程中的错误、不作为、疏忽或渎职的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或责任不负个人责任,除非他直接参与了该行为,或在知道该行为时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该行为的发生。
特拉华州把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规定为侵权、合同或其他行为引起的债务,并规定合伙人仅对受其直接控制或监管的合伙代表人的行为负无限责任。
明尼苏达州把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合伙的所有债务,包括合伙人直接控制的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并把“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
从美国的有关立法看,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如何确定责任,有三个原则:一是在执业中有过错的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具体包括:(1)合伙人对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或渎职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包括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承担无限责任;(2)受该合伙人监管的合伙代表人因不当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或者该合伙人参与了该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该合伙人明知该不当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则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
3、合伙性——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即共同出 、合伙性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利害一体。 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4、普通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普通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出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 )。此 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此 谓无限。 谓无限。 2)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 )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 伙人要求全部偿还。此谓连带。 伙人要求全部偿还。此谓连带。
重点介绍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重点介绍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执 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入伙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的解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散和清算。 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概述·
是指自然人、 1、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订立协议,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协议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很多同学分不清这两种,今天为大家做个分享。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在第一种情况下,自己有多少财产赔多少,跟其他人无关;在第二种情况下,N 多人赔,这个赔完了不够的话那个接着赔,直到赔完。
为什么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给付债务,合伙人没有抗辩理由,这是由我国法律所决定的。
注意,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为若干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年代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债权人的债务有限合伙人只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即最大赔付额为认缴的出资额。
而普通合伙人要用自己的个人所有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一人有限公司为什么还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什么叫一人公司?当然就是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者持有全部股份的了,自然是要对公司盈亏负全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是对其出资额负责,比如2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合伙人,一个出10万,一个出8万,一个出2万;亏了40万一个承担20万,一个承担16万,一个承担4万。
也可以这样理解,按百分比来承担责任,一人公司自然是承担100%责任;多个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按他们出资的比例来承担。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出多少钱就承担多少钱,那做生意还有什么可以叫做风险?谁都可以放开来乱哈拉了,反正别人怎么亏我最多就是亏本钱而已,您说呢?无限责任公司是,无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对外都有无限清偿责任,比如,一个人只持有10%的股份,但是他对外也有全部的清偿责任,要100%清偿。
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1】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合伙协议中合伙人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
此外,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题中,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2)合伙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①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③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合伙协议中乙、丙、丁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2】201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1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1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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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法规定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第八条一款规定,只有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者方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对此,无论是理论界,或是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意见都是一致的。
但对于法人企业承担的是什么责任,以至于能否以此限制法人企业参与合伙的问题则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同志认为,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排除了法人企业参与合伙企业的可能性。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传统的法学理论,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一点无可争议。
而法人企业本身对其债务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我们认为,亦应是无限责任。
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明规定它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但一个企业既然将全部财产都用以承担责任了,还能说它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吗。
我们说自然人要对其投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要求他用以抵偿债务的财产也只能是他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且要给他留足必要的生活费用,如同公司破产首先必须支付所欠职工工资一样),除此以外,他拿不出更多的东西来承担债务,这与公司是没有区别的。
因此,所谓的有限责任只是法人企业的投资者相对企业债务而言的,认为任何企业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都是难以理解的。
至于法人企业能否参与合伙的问题,前面已作介绍,此处不再重复,但若依据上述规定否定法人的合伙人资格则有所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