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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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函-粤环函[2012]67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函-粤环函[2012]67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函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函(粤环函〔2012〕676号)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粤安监〔2012〕61号)收悉。

根据通知要求,现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总结》。

请审阅。

附件: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总结二○一二年七月三日附件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总结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粤安监〔2012〕61号)精神,今年6月1日至30日是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

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的工作部署,我厅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领导重视,及时部署收到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黄文沐副厅长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办公室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4月28日,成立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黄文沐副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环境监察局局长周全任副组长;5月11日,环境监察局局长周全主持召开厅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学习《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布置开展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要求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具体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岗,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优化环境咨询服务质量的思考——以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为例

关于优化环境咨询服务质量的思考——以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为例

关于优化环境咨询服务质量的思考 ——以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为例发布时间:2022-07-06T07:57:39.031Z 来源:《建筑实践》2022年3月5期作者:何煜智[导读] 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的发展均有深远影响。

环境咨询服务作为环境何煜智广东粤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510260摘要: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的发展均有深远影响。

环境咨询服务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中枢大脑”,对于环境保护的推进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环境咨询服务作为一门起步较晚的行业,在市场环境、服务模式、服务内容以及服务团队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服务质量更是参差不齐。

本文以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为例,探索优化环境咨询服务质量的举措,进而促进环境咨询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咨询服务;方法;思考;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广东是全国最早一批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的地区,于2016年下半年即要求区域内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开展VOCs 综合整治工作。

现如今,该区域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已顺利完成,同时完成了“十三五”规划中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工业源VOCs排放量大幅度减少,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项目的顺利推进也形成了宝贵的经验,对于优化环境咨询服务质量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环境咨询服务存在问题分析1、市场问题环境咨询服务市场不完善是当前比较重要的问题。

环境咨询服务是为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提供环境保护咨询服务的工作,由于起步时间较晚,我国环境咨询服务市场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市场体系尚未健全、市场环境不佳、市场不规范、“价格战”等问题普遍存在。

市场方面的问题,不仅造成了环境咨询服务面临的竞争压力增加,也会阻碍环境咨询服务的发展与进步。

低价竞争、恶性压价、“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屡见不鲜。

2、评价体系问题环境咨询服务评价体系不健全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19【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新丰绿色崛起正当时

新丰绿色崛起正当时

新丰绿色崛起正当时走进韶关市新丰县,放眼望去,清水流淌、青山秀美,农村整洁干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当前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不断加速的进程中,新丰留下了一片难得的净土。

而生态保护留下的绿水青山,也正在成为新丰县的后发优势,为新丰县积极探索加快绿色崛起、推动跨越发展提供了厚实的基础。

用心呵护,一江清水新丰江,横贯新丰县三镇一街,境内全长77.4公里,新丰县为新丰江水库(万绿湖)提供的积水量年径流量13.03亿立方米,占总流量的43%。

行走在新丰县内,随处可见清澈的新丰江水蜿蜒流动,小桥流水人家的美景不再是诗篇里的美好意境,而是活生生的存在,清澈流水静静滋养着这里的万物生灵。

作为广东重要饮用水源之一,新丰县始终把新丰江水质保护列为重中之重,倾力保护。

“从2012年3月开始,我们就对新丰江进行专项整治,明确新丰江流域内的所有工业污染源(含小造纸厂)、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为打击整治重点,狠抓源头整治。

”新丰县环保局局长朱卫斌介绍,4年来,新丰已累计投入整治资金2350万元,取缔非法造纸厂18间,立案查处各类森林案件185宗;水土流失复绿面积3100亩;创建东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22个。

经监测,新丰江4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与河源市交接断面水质保持国家Ⅱ类水标准。

新丰县鲁古河水库,河水清澈,两岸林木郁郁葱葱,满目青翠。

这里是韶关的重要饮用水源地,也是供港水源头之一。

为了保护水源安全,水库被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当地还专门设立机构加强管理。

“我们实行封闭管理,游人是无法进入保护区的。

”据水库管理人员陈主任介绍,为了保护水源安全,新丰县还将2个对库区水质影响比较大的行政村进行了搬迁,涉及3000多人,“水库移民搬迁是大事情,这也看出县里对水质保护的重视。

”此前,还有企业看中了鲁古河自然保护区的优美环境,想在保护区发展旅游业,项目若实施,可带来5千万元的税收,这对于新丰这个贫困县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收入,但考虑到该项目可能会影响水库水质,新丰断然拒绝了这个项目。

广东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条件要求

广东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条件要求

附件1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条件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2020年水、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进一步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及污染因子,我厅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安装联网的条件要求,具体如下:一、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测点位要求(一)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测点位基本要求重点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点位,均应当实施自动监控:1.按照己经发布的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最低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监测点位;2.暂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其排污单位主要产污环节对应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总排口;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总管;4.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5.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的其它排放口。

(二)暂可不实施自动监控的情形1符合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点位的基本要求,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可暂不实施自动监控:1.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测限的;2.排放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3.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

水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4.企业停产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已注销或关闭的企业;5.污染物项目确无可执行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6.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7.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

上述情形须同时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暂不实施自动监控情况说明。

二、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因子和参数要求己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按规范和指南里最低监测频次是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均应实施自动监控,其它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应监测的污染物和参数参照下列要求执行:(一)废气排放口21.一般的废气排放口:至少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备注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6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8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12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2关于印发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86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2号5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号7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37号9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 81号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1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3〕84号1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 18号1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6号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粤环函〔2013〕1130号1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1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20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2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759号2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2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2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环〔2014〕130号25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26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2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59号2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60号2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065号3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3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3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 81号3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


控制指标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石化行业VOCs污染防治相关 法规、标准与政策要求
2017.05
主要内容
一、VOCs相关法规、标准、政策
二、石化行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三、VOCs“一厂一策”综合整治工作要求 四、LDAR工作要求
五、下阶段VOCs污染防治工作重点
2
前言
什么是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 缩写 :是指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工业 VOCs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 业,油类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 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VOCs有什么危害:一是臭氧的重要前驱物。在夏季阳光灿烂的高温天气条 件下,NOx和VOC与氧发生化学反应,形成臭氧。臭氧已经成为我市首要 污染物,2015年我市全年超标9天均为臭氧超标,2016年超标12天中有10 天为臭氧超标。二是PM2.5的重要组成。三是VOCs臭气成为环境投诉的热 点难点问题。
2010
2010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 标准
制鞋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7-2010)
集装箱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1837-2016)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

附件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7月目录1前言 (1)2主要引用文件 (1)3适用范围 (3)4评审流程 (3)“一企一方案”方案评审 (4)评审准备 (4)评审组织 (4)评审小组的组成 (4)评审会议流程 (5)评审意见 (5)复核 (5)材料提交 (6)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 (6)评审准备 (6)核实评审 (7)核实小组的组成 (7)核实评审要点 (7)核实评审结论 (11)材料存档 (11)抽查 (12)附件1:方案评审会议程序 (13)附件2:评审意见表 (14)附件3:情况自查表 (16)附件4:现场核查评分表 (17)1前言为指导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和综合整治效果的评审,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3-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73-2016)《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方案》《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粤环函〔2016〕5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3〕79号)《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4〕116号)《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评估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已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各地市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和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1•【文号】环办[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和定义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4 例行检查2.5 重点检查2.6 不正常运行2.7 弄虚作假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3监察工作依据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5.1 信息资料的收集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6例行检查6.1 排污口检查6.2 采样点位检查6.3 监测站房检查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6.7 资质检查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 数据异常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8.1 废水采样系统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8.7 流量计8.8 校准和校验检查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9.1 采样单元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9.3 分析单元(颗粒物)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9.5 校准和校验检查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10.1 仪器参数检查10.2 线路连接检查10.3 数据传输检查11监察报告11.1 基本信息11.2 现场监察情况11.3 处理建议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道路设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深圳道路设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意见处理
情况说明
不采纳
宜区分,强调二者的区别,保障各自的路权,避免相互干扰,保 证交通安全有序;特殊情况设计自行处理。
建议补充类似慢行专用隧道等特殊形式的指引要求。
采纳
目前缺少专题研究或类似项目;可根据资料收集情况,提出下阶 编制设想。
9
深圳市前海管理 针对交通功能较弱、景观属性较强的道路,建议增加机动车道路面结构采用天然石材等材料的指引要求。 局
抗滑、铺装缝设计可参照国家标准图集; 9.1.10补充增加海绵城市技术要求。
本指引针对城市道路系统,主要通过减缓缘石坡道坡度和降低安 全岛高度等措施实现慢行系统的舒适性。指引曾包含交通稳静化 措施内容,考虑到使用效果有待观察,因此最终成果未纳入这部 分内容,后续修编可视情况增加。
7.3.5补充增加。
建议补充自行车道面层材料指引要求。
采纳
9.1.2第4条已作规定。
采纳
明确按本指引要求执行。
不采纳 不采纳
如果道路红线受限,建议单侧设置或取消自行车道。
指引中仅推荐采用适宜的铺装结构、面层材料,具体技术指标相 关规范已有要求。
序 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针对低等级城市道路,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合并设置及道路景观属性较强的情况,建议自行车道可考虑采用与人 行道相同的面层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建议在 9.1.2
内容中,增加此项内容。
5
深圳市光明区综 合办公室
建议增加医院、行政办公楼等环境敏感点。
意见处理
情况说明
部分采纳
9.1.1-9.1.2已做要求;但行政审批要求(行业较多)不纳入指引 范围。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保证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国家、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

其他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在线监控系统,由在线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在线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视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在线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地级以上市监控中心的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测设备验收技术规范,实施验收比对监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对各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技术检测—1 —评估工作实施指导;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同级环境信息机构和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现场比对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及联网等技术检测评估工作。

省环境信息机构负责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平台技术规范,对各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联网验收工作实施指导,负责各地级以上市监控中心及配套联网的技术验收。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单位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监控指标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要求,并与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2、在线监控设备的选型、安装、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要求;3、在线监控系统经调试稳定运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4、委托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现场比对监测等技术检测评估,且技术检测评估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要求;5、建立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201479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201479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6940060/2014-00665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文日期:2014年07月03日名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粤环函〔2014〕796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严格《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划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切实加强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

各地要从严落实“严格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对生态严格控制区进行调整。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名录的环保、水利、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输变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因工程和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调整或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应当委托具备环评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并修改完善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具体见附件)。

三、需要调整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加强项目选址唯一性的论证。

从经济、社会、工程、环境等方面对项目选址进行多方案比较,充分论证项目选址唯一性和合理性。

(二)科学制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调整方案。

调出严格控制区的面积应尽可能缩减,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的边界范围。

按照生态严格控制区占补平衡的要求,调入面积不得少于调出面积,调入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良好。

(三)加强对严格控制区调整的生态影响分析。

分析比较严格控制区调整前后对区域生态环境破碎化的影响程度。

从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角度,通过对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生态廊道保护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严格控制区调整对区域生态系统连贯性、完整性的影响。

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敏感区域的生态影响分析。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粤环函〔2016〕105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19日以粤环函〔2016〕1054号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提升固定源VOCs排放综合整治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对象及目标工作对象:列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市级重点监管企业都要按照要求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后续各地市要根据污染源普查及各地市固定污染源企业VOCs排放调查等结果对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实施动态更新;各地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或完善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将VOCs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企业逐步纳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参照本工作指引要求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工作目标: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市启动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制;2017年12月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2019年6月底前各地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编制;2020年底前各地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内容(一)制定整治方案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企业要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息,制定本企业具有针对性VOCs综合整治方案,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写大纲详见附件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和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来环评机构。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日常监督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年度检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环评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

省环境技术中心等技术机构为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1 / 7业秩序。

二、环评机构信息登记第五条环评机构在我省首次报批环评文件前完成信息登记工作,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采集系统”()如实填写环评资质和人员信息,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无需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一)资质证书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有效日期、评价范围及等级等;(二)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基本信息:姓名、登记证号、登记类别、登记有效期起始日期、登记有效期终止日期等;(三)环评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

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及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对环评机构登记信息予以核对,并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原件核验后当场退还。

第七条环评机构已按要求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登记信息的,可不在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另行登记信息。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施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施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施行佚名【期刊名称】《广西粮食经济》【年(卷),期】1999(000)001【摘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于1999年1月14日经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分“总则、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附则”五章。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钛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总页数】1页(P25-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7.11【相关文献】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12月20日以粤环函[2013]13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J],2.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13年3月29日以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3)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5.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3月9日以粤卫[2012]3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9日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分步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
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09.04
•【文号】环办执法函〔2021〕421号
•【施行日期】2021.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执法函〔2021〕421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总磷总氮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21〕5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其中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按我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安装使用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监测设备。

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

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指
标、频次等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3.12.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44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我部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月2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金嘉威电话:(010)65645970电子邮箱:**************.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政编码:100006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雷利电话:(010)84756817电子邮箱:******************.cn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2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函[2013]104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9.25
【实施日期】2013.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环函〔2013〕1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3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第6.1.3条由“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修改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各地要对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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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

正文: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环函〔2013〕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排污企业、社会化运营单位:
为有效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现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实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环保科技化、信息化的重要体现。

由于自动监控系统多学科交叉、专业性、技术性强等特征,目前单一专业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无法满足规范运营的要求,急需社会化运营单位专业化的运营管理队伍来提高现有的运营管理水平,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科学、准确,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在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

二、社会化运营管理的原则
我省支持鼓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运营原则上采取“企业出资,社会运营,环保监管”的模式,由排污单位自主选择委托合格的社会化运营单位,与社会化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并将运营合同及社会化运营商资料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三、运营管理职责要求
(一)省级环保部门。

负责全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管理规定、验收技术要求和考核办法。

1.依据国家要求,负责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的审批,并制定运营考核办法。

2.对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传输有关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负责软件开发及维护管理,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3.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定期对违法使用和运营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和运营单位进行通报。

4.结合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审核于每年年初公布社会化运营单位上一年度运营考核情况。

(二)地市(县)环保部门。

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社会化运营管理办法,组织审查辖区内社会化运营公司的从业资格。

2.做好辖区内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委托合同的备案。

3.对辖区内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传输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监督指导。

4.加强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的日常监管。

5.每年年终将辖区内各运营单位所运营设备的有效性审核情况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运营管理问题上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排污企业。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备案。

验收合格后,移交运营单位,纳入社会化运营管理。

2.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防盗、防破坏),水、电、气等的正常供应。

若遇计划停电、停水及设备检修等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情况时,应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运营单位。

若出现紧急停电时必须及时通知运营单位,并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监控设备损坏或停运及其它损失,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3.明确自动监控系统岗位责任人,将姓名、联系电话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积极配合运营单位的工作,不得阻碍其进厂开展工作。

4.经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拆除、闲置、更换、停运等重大改变的,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5.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控设施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6.当污染物排放需作重大改变或发生紧急重大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并及时通知运营单位。

(四)社会化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依据运营管理合同要求,全面负责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数据传输、日常维护、易损件和耗材更换、仪器校准等工作,确保所运营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上报。

1.运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动连续监测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自动监控设施操作和管理人员应持有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书”,操作人员能正确、熟练地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配件更换等技能。

3.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员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施运营操作规程、定期校准校验记录、运营状况及维护记录、突发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等。

4.做好日常的运营维护工作。

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应当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的相关要求进行,具体运营要求见附表。

5.接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自动监控设施及所有的技术档案接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四、社会化运营管理质量考核
各地市环保部门每年年终将辖区内各运营单位所运营自动监控设施的有效性审核情况、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运营管理问题、对运营商运营质量评估等情况上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资质审核于每年年初公布社会化运营单位上一年度运营管理情况。

各委托运营单位在拨付运营经费时可将该运营管理情况作为主要依据。

附件: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有效性要求(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3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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