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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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
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7年9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3)
二、报表目录 (4)
三、调查表式 (5)
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7)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建筑业行业突发事件,保障对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有可靠、科学的依据;切实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下称快速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及原则:快速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快速调查制度中各项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及核算原则均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执行,要切实做到“不重不漏”。
(三)调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以具有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为填报对象。集团公司下如有多个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各个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均为统计对象,应分别填报快速调查制度。
特级、一级资质的集团公司,如本部有经营实体,应填报快速调查制度中的建施101表和建施快01表;如无经营实体,只需填报快速调查制度中的建施101表。
资质为不分等级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不填报快速调查制度。
(四)组织与实施:快速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统一布置,并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具体承办。
(五)报送要求: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每年更新一次,报送时间为3月22日前;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报送时间为月后22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接报送,数据发至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每年1月数据免报。
(六)考虑到快速调查制度的时效性,各企业报送的数据,尤其是财务部分,均按企业确定的数据或预计数上报。企业报送的月度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
(七)本快速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八)本快速调查制度以“千元”和“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九)本快速调查制度综合统计数据定期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十)本快速调查制度综合数据可与其他部委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十一)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
表号:建施 1 0 1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112号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
表 号:建 施 快 0 1 表
法人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112号 20 年 月
有效期至:2019 年 9 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填报。
2.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每年更新一次,报送时间为3月22日前。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报送时间为月后22日前。
3.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接报送,数据发至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可直接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点击“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数据。
4.标★的请填报告期末的时点数据,而非累计数。
5.建筑业总产值不包含在境外完成的产值。
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建施101表)
本表为一次性调查表,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填报。填报本“快速调查”表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统一布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即J101-1表)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报送的主要内容有: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检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组成。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法人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职务即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代码即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