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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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厅航道局、港口局: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和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告》明确的备案范围、备案程序等要求,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和评标结果等备案材料报交通运输部进行招标备案。

三、根据《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7]50号)和《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8]72号)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其它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等备案材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四、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苏交建[2010]31号),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及时办理招标备案手续,确保我省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工程定额造价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管理职责设置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造价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造价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出具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负责。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摘要]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文章着重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分析了该办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根据国内招标投标市场新形势的需要和新法规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上述四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的部门规章。

笔者所在公司是以水运工程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大型施工企业,直接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办法》作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其实施对笔者所在公司p第二,从条文内容看,该规范基本结构和条文都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条款内容,特别是2012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

《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如: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几乎完全是套用《招标投标条例》规定。

个别条款甚至没有列出条文而是直接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条例》,如第41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因为《招标投标条例》的第39条到第42条对该行为已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办法》就没有再逐条列出,而是直接援引上位法规定。

第三,从适用范围看,《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一、项目概况水运工程是指在河流、湖泊、海洋等水域开展的工程项目。

本次招标项目为一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的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约为1亿元人民币。

工程范围包括码头建设、水上设备安装、船只维修等。

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码头建设:包括码头平台、过江桥梁、集装箱堆场等;2. 水上设备安装:包括船台、起重设备等;3. 船只维修:包括船艇维修、船舶维护等。

三、投标资格要求1. 具有水运工程相关施工资质的企业;2. 有过类似项目的施工经验;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4. 获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售价为1000元人民币,购买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3. 投标截止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

五、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需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周期等;2. 投标文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至招标方办公地址;3. 投标文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盖上公章。

六、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组织,包括工程专家、监理工程师等;2. 评标将根据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施工周期等综合评定;3. 评标结果将在XXXX年XX月XX日公布。

七、签约和履约1. 中标企业需在公示期结束后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施工任务;2. 中标企业需按照工程进度完成各项施工工作,并接受监理部门的监督;3. 如中标企业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任务,将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为本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有意投标的企业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招标方联系。

谢谢!。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5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招 2 . 标 投标 活 动 实 行 招 标 人 负 责 制 。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建 设 项
目 招 标 A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同 时 向 具有 招 标 投标 行 政 监 督 职 责 的 交 通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自 行 招 标 备 案 内
容包括招标项


称 、项

招标依据



概况 、项

法人名
称、 招标 组 织机构

专 业 人 员 数 量 等 。 具 体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1 。
依 3 .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之 日 起 3 日 内 将 招 标 文 件 通 过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报 具 有 招


建设项 目 招标投标有关 要 求通知 如 下 :
1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和 省 有 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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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苏交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第4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解读《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解读《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解读《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交通运输部解读《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九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公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水运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主要规定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为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原交通部先后制定了《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水运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对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净化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有的规定与新的法律法规冲突,需要做进一步的修订。

2011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需要对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原来的4个关于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的部令,在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环节、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基本相同。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第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0年3月7日交通部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者,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的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进行招标及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只限于持有一、二级施工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建设单位的招标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部直属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以及部指定项目的招标机构由部审查。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2〕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2〕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2〕48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深入贯彻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水运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最先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

随着水运工程招标投标实践活动的全面推行和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已经成为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控制工程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体情况良好。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水运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任务重,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等原因,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未批先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不合理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运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认真清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招标投标制度协调统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有关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推动修订与《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活动,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招标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外,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招标过程中,要切实贯彻有关规定,坚持“合理标段、合理标价、合理周期”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科学有效地进行,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要求,严格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作量与设备采购预算费用之和,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标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四)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六)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并获取投标邀请书。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后续的评审。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采取资格预审;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必须采用资格预审.公路、水运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可以采取资格后审。

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本条规定和工程情况以及对潜在投标人数量的预估情况自行选定。

采取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审查方式,招标人可可以在招标全过程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但不得设立新的审查标准和改变审查方法。

第五条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的组成部分,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资格预审工作。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符合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

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有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六)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七)编写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八)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招标投标]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小于上述规定的,可参照采用招标,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公开采购等方式;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并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水运施工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必须组织专家审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项目分标应符合水利工程的特点,不得故意肢解项目进行分标,以逃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七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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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并获取投标邀请书.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

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后续的评审。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采取资格预审;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必须采用资格预审。

公路、水运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可以采取资格后审。

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本条规定和工程情况以及对潜在投标人数量的预估情况自行选定。

采取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审查方式,招标人可可以在招标全过程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但不得设立新的审查标准和改变审查方法。

第五条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的组成部分,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符合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

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有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六)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七)编写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八)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发售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公告;(二)资格预审须知;(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五)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合同段划分、设计文件、计划工期、实施计划、建设环境与条件、资格预审和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合同段,合理确定相应资格标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和各合同段的基本情况;(三)各合同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招投标网(www。

)上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资金来源;(二)合同段划分以及各合同段情况;(三)各合同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质要求和各合同段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四)潜在投标人最多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合同段数量、最多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合同段数量;(五)对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六)对分包、联合体的规定和要求;(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八)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等要求;(九)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择优选择的方法;(十)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十一)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十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十三)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为了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者串通投标,同时防止过度或者恶性竞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一般每个合同段控制在8~12个.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天。

第十四条招标人如果需要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7天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按照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的内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招标公告中对招标项目所要求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省交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领取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真实的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二)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三)资格预审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四)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财务资信和能力的报表;(五)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含备选人员)的简历、资历以及业绩报表;(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七)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应当提交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八)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近三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以及履约信誉情况的汇总报表;(九)拟分包情况;(十)拟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应当提交联合体情况;(十一)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类似工程项目施工情况;(十二)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十三)用框图表示的有母子、兄弟等关系的各公司之间的隶属关联情况;(十四)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等类似工程项目正在同时投标的情况;(十五)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拟分包的,分包计划必须符合《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第二十条潜在投标人一般应当独家申请资格预审。

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以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二)联合体主办人应当具备与所投合同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施工资质等级;(三)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四)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其实际承担施工的是其直属的子公司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名称以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二)该子公司已经作为母公司的具体实体并以母公司名义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该合同段的资格预审;(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子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履约信誉和信用档案等方面的资料.第二十二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通过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工程施工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时,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单位或机构,不得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一)招标项目的股东;(二)招标人投资参股的;(三)承担招标项目代建的;(四)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五)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者修改申请文件.修改申请文件的,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送达时间,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于按时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

招标人出具签收证明主要内容为:递交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所申请的合同段名称、申请文件份数和送达时间.第二十六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接受。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第二十七条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二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交通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交通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交通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必须由招标人从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提出名单,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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