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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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并获取投标邀请书.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后续的评审。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采取资格预审;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必须采用

资格预审。公路、水运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可以采取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本条规定和工程情况以及对潜在投标人数量的预估情况自行选定。

采取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审查方式,招标人可可以在招标全过程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但不得设立新的审查标准和改变审查方法。

第五条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的组成部分,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符合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

当具有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七)编写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八)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发售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合同段划分、设计文件、计划工期、实施计划、建设环境与条件、资格预审和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合同段,合理确定相应资格标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合同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合同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招投标网(www。)上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

(二)合同段划分以及各合同段情况;

(三)各合同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质要求和各合同段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

(四)潜在投标人最多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合同段数量、最多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合同段数量;

(五)对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

(六)对分包、联合体的规定和要求;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

(八)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等要求;

(九)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择优选择的方法;

(十)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

(十一)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

(十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

(十三)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为了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者串通投标,同时防止过度或者恶性竞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一般每个合同段控制在8~12个.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天。

第十四条招标人如果需要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7天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按照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

案。

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的内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招标公告中对招标项目所要求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省交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领取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真实的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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