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

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机构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当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化验、检修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1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A5.2应急救援措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5.3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2)GB 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4)GB 17267-1998《液公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1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管理职责

B2.1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B5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C1充装前、后的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C2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附件D

报告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类别:

(印制鉴定评审机构名称)

目录

一、鉴定评审结论…………………………………………………()

二、充装许可品种明细表…………………………………………()

三、鉴定评审组人员名单…………………………………………()

四、鉴定评审工作概况……………………………………………()

五、资源条件鉴定评审意见………………………………………()

六、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意见………………………………………()

七、充装工作质量鉴定评审意见…………………………………()

八、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备忘录……………………………………()

九、申请单位整改报告……………………………………………()

十、鉴定评审组整改确认报告……………………………………()十一、其他情况说明…………………………………………………()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o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 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_R4001-200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6月21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前言 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订工作计划。2004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组织起草组进行起草,形成草案。2004年6月,将草案发给起草组成员征求意见,同时向起草组成员所在的四川省、湖北省和河南省部分充装单位征求意见,2004年8月、11月,起草组按所提意见先后于两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2004年1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5号文件对外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2005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在借鉴一些省开展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巩固气瓶普查整治成果、建立气瓶充装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并且对其安全负责的气瓶动态监管长效机制为原则。解决目前充装单位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不规范、气瓶充装环节事故多的问题。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四川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杨鹏 河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张新建 湖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柳文平 首都经贸大学吴粤燊 北京市氧气厂汪洋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气瓶充装站应具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及安全设施。空、实瓶间应分别设置,充装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单位,必须具有各自的充装场地、设备或装置、贮瓶间。 3.气瓶充装站的位置、建筑、充装设备和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设计规范、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及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规定。厂房和贮瓶间,必须有可靠的防雷设施;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的充装间、贮瓶间的地面,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结构,且能导除静电;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系统的输送管道、压缩设备、容器,特别是操作频繁的阀门,应设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间、压缩间、贮瓶间应装设危险浓度报警装置;充装站的充装排管、管道和压力容器上,必须设置安全阀,对于永久气体充装站,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高于压源处压力(且系统有安全阀时)时,可不装安全阀。 4.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计量、测试仪表、介质分析鉴定仪器、介质纯度分析装置、衡器和工器具。各种仪器、仪表应在校验期内,且保证灵敏可靠。 5.充装易燃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有残气、残液的回收或处理装置,且应安全可靠,不污染环境。 6.永久气体的充装站,必须配备能有效防止可燃与助燃气体错装的防错装接头。 7.以电解法从水中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站,必须设置分析氢气和氧气纯度的化验分析仪器,在气体压缩前,分别对氢和氧定时进行检测分析,并宜在气体进入压缩设备前的输气管上,设置氢气和氧气自动监测仪表。 8.充装液化石油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有超装时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充装其它液化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设置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9.氢气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的必要部位上,装设回火防止器、截止间和气体止回阀。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的灌瓶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10.充装站内所使用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必须是取得劳动部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这些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劳动部颁发的相应规程、规则的有关规定。 11.站内必须设置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 12.充装设备、管道、阀门、连接件等,不准选用与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工作压力大于3.0MPa的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管道应选用黄铜管,且符合相应标准,管道阀门应为铜基合金或不锈钢材质,输送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管道及配件,必须经过严格脱脂,所使用的密封件,必须是不含油脂的不可燃材料。乙炔充装站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凡与乙炔接触的计器、测温筒、自动控制设备及乙炔管道阀门、附件等,严禁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制品。 13.充装站的工艺管道,必须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喷涂颜色标记。 二、技术力量和人员条件 1.充装站必须根据充装量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一名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求是助理工程师,其他充装站是工程师)的安全技术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应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规程、规定、技术标准的基本内容、所充装气体的性质及事故处理方法。 2.充装站应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工作。 3.充装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员(下称气瓶检查员)应满足工作需要,且必须

充装气瓶许可证规则

充装气瓶许可证规则 充装气瓶许可证是指由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允许企业或个人进行气瓶充装业务的证件。为了确保充装气瓶的安全可靠,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标准,对充装气瓶许可证的申请、管理、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充装气瓶许可证的规则。 1.许可证申请 在申请充装气瓶许可证之前,申请人需要首先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例如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条件。申请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提供详细的企业或个人情况、工作场所条件、充装设施设备情况等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许可证审核 相关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充装设施和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有充足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等。监管机构可以组织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进行实地考察。 3.许可证发放 审核通过后,相关监管机构会颁发充装气瓶许可证。许可证上应明确标明充装气瓶的种类、充装规模、有效期、许可证号码等信息,并要求申请人在充装气瓶上加盖或标识许可证号,以示授权。 4.许可证管理 充装气瓶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许可证的年审和续证手续。同时,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定期组织进行

相关人员培训,确保充装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监管部门将对持证单位或个人的充装过程进行定期抽查或不定期现场检查,以确保充装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5.违规处理 如果持证单位或个人违反许可证规定,例如充装不合格气瓶、使用过期许可证、未按规定加盖或标识许可证等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同时还可以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6.许可证互认 为了促进国际间的贸易合作,各国可以进行充装气瓶许可证的互认。通过互认机制,持证单位或个人在其他国家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充装气瓶许可证待遇,便于国际间的气瓶运输和使用。 总之,充装气瓶许可证规则的制定和管理对于确保气瓶充装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的申请和审核流程、有效的监管措施以及严厉的处罚机制,可以保证充装气瓶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最大程度地降低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同时,充装气瓶许可证的互认机制也为不同国家的充装行业提供了互利共赢的合作方式,促进了全球充装气瓶业的健康发展。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部分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

D2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D2.1基本条件 ⑴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D-7),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D-8);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 D-7: (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女口《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D-8: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60 —

D2.2人员 (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配备技术负责人]人z具有工程师职称z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z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 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z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D2.3充装场所 (1)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具有专供气瓶装卸的场地和专用装卸装置,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具有气瓶专用库房z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 ⑷充装单位的充装作业区域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当设有明显界线z还应当设有人员进入的安全警示标识 以及安全须知; (5)具有可供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作业场地。 D2.4充装设备 (1)充装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专用装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 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具有法定资格;㈡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㈢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㈣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㈤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㈥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㈦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 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㈡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㈢气瓶使用登记表; ㈣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㈠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 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㈢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㈣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规定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具有法定资格; ㈡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㈢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㈣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 ㈤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㈥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㈦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具体的资源条件(包

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㈡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㈢气瓶使用登记表; ㈣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㈠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 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㈢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一、根本要求 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个人)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运输气瓶的车辆应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司机和押运人员应接受消防监视部门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平安培训证(有的地区称上岗证)。运输时,司机应随身携带两证,车辆配置两标志,依照车型大小还应配带1至2具干粉灭火器。汽车进出液化气站应在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阻火器),防火帽可由车主配置,也可由液化气站配置。 二、装车要求 装车时应做到五不装,一是漏气瓶不装,二是超重(超装)瓶不装,三是超期使用的气瓶不装,四是汽车超载不装,五是不混装其他物资,尤其不能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另外,15kg气瓶立放装车时不能超过两层,保证上层的瓶体横向中线在汽车厢板上沿以下,并进展必要的捆扎,防止运输中气瓶滚落。 三、运输要求 运输主要留意以下三点,一是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二是不要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三是行驶中尽量不要急刹车。 四、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置 液化石油气运输意外主要有漏气和着火两种情况。 漏气又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角阀关闭不严,从瓶嘴漏气;二是角阀盘根没能压紧,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三是由于阀座、阀芯或阀杆有缺陷,使角阀不能关严而漏气,四是角阀与瓶体紧固不严而漏气;五是体侧钢材或焊缝有缺陷有砂眼或裂缝而漏气。关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漏气只要关紧角阀漏气就能够制止。漏气制止后,可接着运输,不过第二种情况的漏气气瓶不能送至用户使用,应将其返回液化气站,由液化气站处置。关于第三至第五种的漏气,运输人员不得自处置,应迅速将车开至就近液化气站,请液化气站的专业人员处置,此种情况下的行车更要避开车流和人流密集区。 着火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角阀出口的漏气着火,二是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着火,三是从瓶体或其他处漏气着火。前两种只要关严角阀、切断气源,火就自灭。假设是角阀不能关闭,或者是第三种着火,应将车就近停放在宽敞的地点,将着火气瓶从车提出,千万不要灭火,使气瓶处于火焰上喷或侧喷的位置,用少量水不时的冷却,让其燃尽即可。 要遇有车内数个气瓶爆破起火这种及特别的情况,并行驶在人流车流密集地区或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7.26 •【字号】冀市监规〔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2022年7月25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鉴定评审 第四章审批和发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保障气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及有关政策(注D-1)要求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四条对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注D-2)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实行充装许可制度。 充装单位应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以下称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充装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内从事气瓶充装及相关活动。 对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气瓶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充装许可实行鉴定评审(注D-3)工作制度,从事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发证机关)委托。 注D-1:有关政策:是指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政策要求。 注D-2:非经营性充装:是指充装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并承诺以非营利为目的充装行为。 注D-3:鉴定评审:是指在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过程中,对申请充装许可单位的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是一种储存压缩气体的容器,因其具有高密度储能、易于运输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各类行业中。然而,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为了保障民众人身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什么是气瓶充装许可? 气瓶充装许可是指企业或机构经过履行特定程序和条件后,被授予充装气瓶的资格,该资格在一定时间段内有效。气瓶充装许可还会要求充装过程中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充装后的气瓶达到安全标准并能安全使用。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重要性 气瓶充装涉及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此外,为了保证气瓶的安全和可靠性,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因此,制定和遵循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十分必要。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内容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内容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充装人员的资质要求 对于气瓶充装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气瓶充装工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 2. 充装设备的规定 气瓶充装设备应当设备完备,且符合规范标准。检修和维护气瓶充装设备也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设备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3. 气瓶的规定 不同的气瓶有不同的充装标准,因此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也会根据气瓶类型做相应的调整。根据气瓶类型、制造年份和使用寿命,规定了气瓶清洗、检测和检修的时间和周期等方面的内容。 4. 安全标准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还会涉及到安全标准的要求。充装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安全标准,如防止气瓶过热、过度充装等问题,以确保气瓶在充装过程中不会造成安全隐患。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监管 气瓶充装许可的监管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对于未经许可充装气瓶或在充装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定期检查和评估气瓶充装许可企业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也是监管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语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建立和遵循能够保障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并为气瓶的使用提供保障。本文介绍了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希望能够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征

附件1 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等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适用范围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省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省局委托实施气瓶充装许可的行政机关按委托权限办理许可事项。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除须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的资源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同一充装地址应当具备以下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数量: 1.液化石油气(符合GB11174标准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³,气瓶10000(含)只以上。 2.压缩气体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低温液化气体气化充装时,低温储罐容积≥15m³;气瓶2500(含)只以上。 3.溶解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 m³,气瓶3000(含)只以上。 4.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5m³,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5.低压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除外)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80m³,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6.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其他特殊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安全生产工艺要求,气瓶100(含)只以上。

号河北气瓶充装管理规定

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察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具体的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管理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等八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划分;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八条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含改变或增加许可品种申请;同一个单位在不同地点设有多个充装站时,应当按站逐个取得充装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政府发改委、规划、城建、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充装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充装作业等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及照片; 五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气瓶使用登记证及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七场地、厂房、充装设备及设施的照片; 八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和增项申请时提供; 第十条省局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取证或增项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但不得对外充装和销售所有气瓶应按规定进行标识后码放在库房;各已受理的申请单位,应约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在受理有效期满2个月前完成现场鉴定评审;约请评审时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受理决定书和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企业(以下简称充装企业)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充装企业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充装企业应当取得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一)省局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发(换)证工作; 2、其他应由省局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工作; 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充装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 3、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三)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充装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鼓励充装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申请充装许可的企业(含焊接绝热气瓶和车用气瓶充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规划部门,含县级)、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LNG、CNG等燃气充装企业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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