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合集下载

TSG Q7014-2008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4-2008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w
w .b

w zf xw .c o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2019版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2019版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 (7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19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1总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型式试验含义 本规则所称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的基础上, 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 的审查、检查、试验,以验证其安全性能所进行的活动。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范围见《起重机械及其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目录》(附件 A)。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其产品范围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 大型起重机械目录》(附件 B)。 1.4 型式试验要求 实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后、产品投入使用前进行。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前的; (2)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主参数)超出型式试验覆盖范围的; (3)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提出 型式试验要求的。 1.5 产品型号及覆盖要求 型式试验按照品种、型号和规格(主参数)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 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见《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附 件 C)。
2011 年 2 月 11 日,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补充下达《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起 草任务书(任务书编号:TSG 13-2011),对已颁布的 13 个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进行合 并和修订。2012 年 5 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 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第八条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的2.申请材料不实的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实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九条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实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并与型式实验机构约定实验时间等事项型式实验机构应按期完成实验工作第十条承担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检验检测机以下称型式实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管规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实验机构核准规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型式实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实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参加第十二条型式实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规定的检验工程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实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第十三条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实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实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实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第十四条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实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实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实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实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时实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实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规范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二实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实验的物品设施三实验现场应设置进行实验的警示牌禁止与实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四实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实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五条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的样机实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实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实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应在型式实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实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2年进行1次第十七条型式实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实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实验工程不得少于规定的实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第十八条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工程的检测情况及实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工程应用文字表述实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判定规则为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第二十条完成实验工作后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实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实验合格证见附件3型式实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实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型式实验报告和型式实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型式实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实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实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第二十一条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实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实验可直接约请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型式实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第二十三条获得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实验的备案号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经管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实验合格报型式实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实验备案表第二十五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实验机构交回型式实验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一将型式实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二私自涂改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三生产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申请型式实验的单位对实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实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实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实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八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实验结果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实验机构交纳实验费用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2.型式实验报告样式3.型式实验合格证样式4.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轻小型起重设备钢丝绳电动葫芦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防爆气动葫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G 50t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侧面叉车三向堆垛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电站牵引设备G 28t电站张力设备输变电施工用抱杆G 8t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G 5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壁式旋臂式起重机平衡悬臂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水电站桥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架桥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冶金桥式起重机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50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 40t和S 60m水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15m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G 320t岸边集装箱起重机G 40t装卸桥生产t/h1000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G R 315tm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2000tm塔式皮带布料机生产率m3/h300桅杆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移动式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固定式缆索起重机G 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射式缆索起重机铁路起重机蒸汽铁路起重机G 16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内燃铁路起重机电力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和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轮胎起重机G R150tm和G50t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G 45t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G 60t集装箱跨运车G 40t履带起重机G R1200tm和G100t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G R 150tm和G 5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随车起重运输车G 8t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G 4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港口台架起重机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G 60t带斗门座起重机G 40t多用途门座起重机集装箱门座起重机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tm和G 200t升降机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锅炉炉膛检修平台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电站提模装置电站滑模装置升船机G 320t施工升降机不限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层数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层数向下覆盖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超大型起重机械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逐台进行型式实验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50m普通塔式起重机G R315tm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4000tm轮胎起重机G R900tm和G60t履带起重机G R1200tm和G100t门座起重机G 60t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tm桅杆起重机G 320t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和G 320t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盘式制动器直流电磁铁制动器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13KW超载限制器不限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各种型式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执行特殊类型起重机械特殊型式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R代表幅度2.规主要参数指相应规范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3.设备型号按相应规范中的规定执行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逐台进行附件2 格式编号特种设备型式实验报告设备型式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委托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型式实验报告共页第页产品名称设备型型号规格商标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级别实验地点试依验据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实验结论签发日期章年月日备注签发审核主检设备型型式实验报告共页第页序号试验项目计量单位内容和要求试验结果结论备注注意事项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4.报告涂改无效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报告附加说明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3.实验地点4.样品情况5.样品接受日期样品实验日期6.实验工程有无外包7.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附件 3特 种设 备 型式实验合格证No.TX4XXX-XX-XXXXXX制造单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规范总装图号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 确认符合下列规范发证日期年 月 日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名( 盖 章 )TX注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规范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附注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TX4000-XX-XX XXXX其中TX 代表特种设备型式实验4000 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代另行公布XX XXXX 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实验流水编号附件4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检验检测机盖章报批负责人上报日期编号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主题词特种设备规程通知抄送局领导办公厅锅炉局法规司存档 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3年9月22日印发录入何云鹏校对尚洪。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2.25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8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年第5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结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对《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2-2007)等13个起重机械相关型式试验细则进行整合修订,形成《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TSG Q7002- 2019),现予批准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25日附件: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 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 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 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 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 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 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 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 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 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 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TSGQF001-2022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TSGQF001-2022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TSGQF001-2022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ypeTetRuleforSafetyAcceorieandSafetyProtectionDeviceforLiftingApplianc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目录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1)附件1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3)附件2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附件2-1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附件2-2电磁块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7)附件2-3制动臂盘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9)附件2-4起重机械制动电动机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1)附件2-5人力操纵式常开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4)附件3起重量限制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6)附件4起重力矩限制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20)附件5起升高度限制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24)附件6防坠安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6)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和防坠安全器等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特殊环境中工作的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形成了草案。

2004年10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和4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6月和2006年10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 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陶天华王顺亭李曙光路建湖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杨清泉国电公司郑州施工机械检测中心司健王富林目录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1)附件A 门座起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附件B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附件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1)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站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港口台架起重机、带斗门座式起重机、船厂门座起重机和液压折臂起重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一)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二)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三)GB/T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四)GB/T17495-2001《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五)JT/T5036.2-1993《内河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技术条件》;(六)JT/T 99-1994《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七)JT/T 337-1998《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试验方法》。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 1 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 吨(含320 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 2 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 吨(含320 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doc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第三章监督管理 (5)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 (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那么1. 引言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是对起重机械进行性能评估和平安验证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那么,以确保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目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目的是评估起重机械的性能和平安性能。

通过型式试验,可以验证起重机械的设计是否合理、制造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使用是否平安可靠。

型式试验的结果将作为起重机械进入市场和使用的依据。

3. 试验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起重机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对应的型式试验。

试验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结构试验起重机械的结构试验是对其机械结构的合理性进行验证。

试验内容包括对各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进行检测,以确保其能够承受正常工作条件下的荷载和应力。

3.2 功能试验起重机械的功能试验是对其功能模块的正常操作和协调性进行验证。

试验内容包括对各操作装置、控制系统的检测,以确保其能够灵巧、准确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3 平安试验起重机械的平安试验是对其平安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验证。

试验内容包括对各种限位器、防碰撞装置等平安设备的检测,以确保其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平安。

4.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试验方法应包括试验步骤、试验参数、试验设备和试验记录等内容。

试验设备应符合检测要求,并经过校准和检验。

试验记录应详细记录试验过程、试验结果和试验评价等信息,以便于对试验结果进行复核和分析。

根据试验结果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的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5.1 结构评定根据结构试验的结果,对起重机械的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进行评估。

评定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否那么需要对设计和制造进行调整和改良。

根据功能试验的结果,对起重机械的功能模块的操作和协调性进行评估。

评定结果应满足工作要求,否那么需要对操作装置和控制系统进行调整和改良。

TSG Q2012-2004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SG Q2012-2004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精度要求 ±(1%H+0.1)mm
C 2级 0.01mm ±1.4℃ 0.01 MPa
TSG Q2012-2004
备注
水平<1% 垂直 <5% ±1HRC
牵引试验用 张力试验用
水平<1%;垂直<5% A1 试片
±1%
-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2012-2004
附件 2
钢丝绳电动葫芦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四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 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 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 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 (二)环境温度一般为–5℃ ~ 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 85%,海拔高度一般不 超过 1000m,风速不超过 8.3m/s,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 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 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进行型式试验时,风速一般不超过 5m/s; (三)制造检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2012-2004
附件 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是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范》(GB/T 20491-2006)的要求对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的细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试验准备工作:必须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范》(GB/T 20491-2006)和《轻小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3905-1997)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

(2)结构及强度试验:检测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各部件的结构强度、断裂强度、焊接强度、材料力学性能以及机械零部件的质量等。

(3)运行特性试验:检测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吊索、悬挂装置、悬挂索轮、操纵机构、操纵机构运行特性以及安全装置及保护装置的功能。

(4)电气安全检测:检测轻小型起重设备电气安全设备及控制装置的电气安全特性。

(5)特殊性能试验:检测特殊性能,如耐腐蚀性能、抗冲击性能、抗磨损性能等。

(6)抗风性能试验:检测轻小型起重设备的抗风性能。

(7)使用环境适应性试验:检测轻小型起重设备在不同使用环境中的适应性。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起重机械规程和标准

起重机械规程和标准

起重机械规程和标准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2月29日2.TSG Z7002—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第203号2004年12月3日3.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第35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 174号2003年6月17日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 251号2003年8月8日6.TSG Q7002—2007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2007年8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第115号7.TSG Q7004—2006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2006年10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第63号8.TSG Q7005—2008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1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第4号9.TSG Q7014—2008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第17号10.GB/T 6974.1—2008 起重机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11.GB/T 20776—2006 起重机械分类12.GB/T 5905—2011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13.GB/ 12602—2009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14.GB/T3811—2008 起重机械设计规范15.GB/T 22437.1—2008 起重机载荷与载荷组合的设计原则第1部分:总则16.GB/T 24809.4—2009 起重机对机构的要求第4部分:臂架起重机17.GB/T 5972—2009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18.JB/T7688.1—2008 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19.JB/T 7688.5—2012 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20.JB/T 10219—2011 防爆梁式起重机21.JB/T5897—2006 防爆桥式起重机22.GB/T 27997—2011 造船门式起重机23.GB/T 13752—9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24.GB/T 6068—2008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25.GB/T14560—2011 履带起重机26.GB/T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27.GB28755—2012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28.JB/T 10559—2006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的2.申请材料不实的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

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

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五条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

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

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

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2.《型式试验报告》样式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附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2.规格(主要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