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答案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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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单位姓名职务得分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错)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对)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对)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错)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错)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对)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错)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错)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对)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错)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对)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错)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系统预防(错)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筑牢预防职务犯罪“三条”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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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以执法监察和廉政回 “ 三化” 建设先进单 位 . 局长朱安 海 访制度为主线的监督机制 人 费用“ 不 报 销 ” 票 登 记 簿 . 发 如 被同家税务总局 记二等功 .
提供便 利 , 泄露 围家秘 密等 金税协
古 管 理 环 节 的 重 点 监 督 内容 为 向 犯
年被巾政府记集体二 等功。 0 4年 、 20
20 0 5年 分 别获 得 市 同税 系统 、向下
车 、J H入境 、 大事项 报 告 、 重 家庭 成 重物品, 如买房 、 牟等 , 向监 察 买 要
重点事项 的执法 监察 .开 展执法监
察与 执法 检 查相 结 合的 联 合检查 .
对重大税案实施 直接检查 的双晕 职 能 近年来 . 局围绕税收稽查 工作 该
应用 .使领 导十部时 刻接受 十部群 对案件 执行科稽 查案件执 行情况进
众的监督 行 了专项 执法 监察 落实 “ 七二一” 稽查执法 叫访 制度 . 加大与企业互动
中心 工作 . 服 _ 作忙 、 员分 散 、 克 T 人 流动性大等 困难 .着力抓好 防贪污 受贿 、 防渎职侵权 、 防不 正之风的预
防 职 务 犯 罪 “ 防 ” 作 . 成 了 勤 三 丁 形
找准以流程跟踪 为主要内 力度 即对被检查的纳税户 .0 %寄 10 容的监督环节 送 “ 收 检 查 廉 政 反 馈 单 ” 对 未 收 到 税 。
税 务人员 廉沽行为的反映。
市 同税 局稽 查 局 自成 立 以来 . 尤…例违 法违纪案 件发生 查办 了
主任 、原政 f 科科长 等人 进行 了离 任审计 . 并提 了审计建 议 立税 建 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监 察 :部 参 F 与案件审理制度 税 务稽 杏建议 制 度 、 查与 征管 部门联 系制度 . 稽 规范 干部 的执法行 为 为科 以 一干 部建 L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401581154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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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
2020晋中市人社局继续教育考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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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是(A、专门)从事某一特殊领域工作或职业,所需要的工作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及技巧。
2、现代技术已经演绎成为(B、复杂)的全方位的多种学科技术工程。
3、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技术也表现得越来越(B、专业)化。
4、专业技术(B、需要)先天条件或后天专门学习、训练、研究才能获得,具有稀缺性。
、5、专业技术人员更注重工作价值中的(C、智力开发)6、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人格上呈现出较强的(A、自我意识)及流动意愿等。
7、目前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大格局未变,(B、新兴经济体)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8、各个专业领域的专门技术人才(A、是)稀缺资源。
9、价值源于(创新)10、跨领域、跨专业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11、今天的热门产品,从iPoD.到XB.ox,都是(A、跨领域)成的结晶。
12(C、积极主动)的人总有无穷的创造力。
13人的潜能是指人的(A、现实活动)能力的潜在状态。
14没有强健的生理素质,就不可能有完善的(B、潜能素质)的整体系统结构。
15主体的思维素质在潜能素质系统结构中,具有重要的(B、思维建构)功能。
16评估的工具包括(C、能力和智力)测验、心理个性剖析、评估情商的评估中心,以及360度反馈解决方案等。
17专业技术人员(A、自身的因素)始终是专业技术人员犯罪的根本原因。
18(B、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
19西方宪政基本要素在于(C、“个人民主观”)。
20职业道德标准(A、具体并且符合实际),才更具有可操作性。
21以往关于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活动开展得不少,但往往收效甚微,其原因就在于方式上(B、形式主义)的东西太多。
22(A、纪律监督)就是要严肃查处各类违纪案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达到以儆效尤,扶正压邪的目的。
23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只有(B、树立起真诚守信的道德品质),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24(B、道义论和义务论)的诚信观则把诚信视为一种应尽的义务和内在的要求,认为人们讲求诚信是提升自身素质和实现全面发展的需要,讲求诚信哪怕不能带来物质上的利益,仍然是弥足珍贵的。
2020年继续教育选择题、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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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中市人社局继续教育考试综合模拟考试试卷及答案综合模拟考试一、单选题第1题现代技术已经演绎成为(B)的全方位的多种学科技术工程。
A、简单B、复杂C、成熟D、专业第2题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技术也表现得越来越(B)化。
A、复杂B、专业C、简单D、熟练第3题专业技术是(A)从事某一特殊领域工作或职业,所需要的工作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及技巧。
A、专门B、专业C、专一D、专心第4题各种技术是孤立的或独立存在的,它们之间(B)一定的联系。
A、互相不存在B、互相存在C、毫无联系D、密切联系第5题专业技术(b)先天条件或后天专门学习、训练、研究才能获得,具有稀缺性。
A、不需要B、需要C、依靠D、依据第6题专业技术人员更注重工作价值中的(d)A、脑力开发B、情商开发C、智力开发D、潜能开发第7题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人格上呈现出较强的(A)及流动意愿等。
A、自我意识B、他人意志C、自我约束D、团队合作第8题目前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大格局未变,(B)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A、进出口贸易B、新兴经济体C、对外经济D、自有经济第9题各个专业领域的专门技术人才(A)稀缺资源。
A、是B、不是C、需要D、开发第9题产业科技的知识含量、知识人才、无形资产等要素(A)竞争的行列。
A、加入B、不加入C、需要D、正是第10题价值源于(B)A、改革B、创新C、经济D、实力第11题今天的热门产品,从iPoD.到XB.ox,都是(a)成的结晶。
跨领域B、自身创新C、不跨领域D、创新第12题跨领域、跨专业是社会发展的(C)需要。
A、自身C、内在D、内部第13题(C)的人总有无穷的创造力。
A、消极B、智商高C、积极主动D、创新能力高第14题人的潜能是指人的(A)能力的潜在状态。
A、现实活动B、想象C、幻想D、创新第15题没有强健的生理素质,就不可能有完善的(B)的整体系统结构。
A、专业素质B、潜能素质C、情商素质D、道德素质第16题主体的思维素质在潜能素质系统结构中,具有重要的(B)功能。
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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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三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在党委领导下,列入同级党委、政府反腐败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实现专门机关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专项预防与系统预防有机结合。
在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加、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及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领域和易发、多发部位。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务和目标是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多种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方法、措施和手段,促使国家工作人员防范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相关行业和领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职务犯罪逐步减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公正为民的形象得到维护。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和人员。
省、省辖市检察院应单设专门预防机构,有条件的县(区)检察院也应单设预防机构。
未单设机构的县(区)检察院,应由所辖市检察院指定同一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预防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社会工作能力。
第八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准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工作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的经济行为,不准利用开展预防工作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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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3月3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围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围查处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介绍(doc 13页)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介绍(doc 13页)](https://img.taocdn.com/s3/m/1ea0978c26fff705cc170ad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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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1b1a73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26.png)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卫党[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党〔2004〕15号)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反腐败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这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卫生改革和发展,根据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现下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党组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反腐败的基本原则、方针、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卫生单位的实际,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卫生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预防职务犯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
近年来,全省卫生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有效遏制了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为卫生改革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保证。
但我们也要看到,腐败现象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务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f3760a87cd184254b3535c3.png)
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组织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防范职务犯罪,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其他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同时积极引导、支持、帮助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发生。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统一领导,单位依法各负其责,专门机构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预防组织第七条市、区、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指导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和趋势,制定预防对策和措施;(二)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重大预防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三)通报或者公布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四)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建议对控告、检举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分和追究责任;(五)帮助与指导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工作;(六)研究处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九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查阅、收集或者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二)指导、监督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三)以书面建议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责;(四)建立重点单位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配备联络员;(五)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帮助、指导各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六)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组织信息交流,适时向社会公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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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与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级检察机关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政风行风评议与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要紧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或者者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九条对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重点与职责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重要领域、关键环节与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2022年浙江省丽水市人力资源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公需科目课后测试答案
![2022年浙江省丽水市人力资源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公需科目课后测试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d5a83105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e4.png)
贪污贿赂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而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大多出于过失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犯罪涵盖了职业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包括五百多个罪名,职业犯罪只是犯罪的一个小分支。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分权制衡的行政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导致决策性、执行性和监督性腐败案件等不断发生,从而制约着我国反腐败廉政体系的构建。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马克思主义幸福观认为,每个人都在谋求幸福,个人的幸福和大家的幸福是分开的,相互矛盾的对立的。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但不需要面向全社会。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尚未向国家主管机构报批就自作主张发行股票,这种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新发展格局是新发展阶段大战略之“眼”、之“魂”,标志着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谋划的大战略臻于成熟。
其战略方向为()。
A、改革开放B、区域战略C、全面现代化D、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正确答案: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见贤思齐”,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就是师德修养的一个好方法。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职业道德重在行动,也是易于实行和检查的道德,其形成和发展是自发性的。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作为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就要坚定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坚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地跟着党中央的步伐,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终生。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系统预防。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廉政文化是A、以廉洁从政为思想内涵B、以各种文化产品为载体和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C、其目的是教育公职人员廉洁奉公D、引导公众崇廉、尚廉,形成良好的廉政建设社会氛围正确答案:ABCD中国的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完全一样。
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有关意见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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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有关意见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有关意见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去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形成了《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并以苏人办函〔2009〕69号的形式发函省检察院研究处理。
近日,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送了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苏检发〔2010〕42号),我委对该报告进行了审议。
我委认为,省检察院对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十分重视,认真落实各项审议意见,更加注重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突出预防重点,完善预防机制,创新预防举措,注重预防实效,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对此应当给予充分肯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反腐败斗争任务繁重而艰巨。
全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呼声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作为检察工作更好服务大局的重要载体。
通过预防调查为地方党委、政府改进和加强社会管理提供检察建议和决策参考;通过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通过推进行贿档案查询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健全社会化大预防机制实现人人参与社会管理的良性局面;通过发现总结和宣传推广成功实践与经验构筑多元化社会管理格局;通过预防咨询帮助更多社会主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
今后,全省检察机关要不断探索掌握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要进一步强化预防业务技能培训,加大预防工作专项经费投入,提高预防工作科技化水平,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2021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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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解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具体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预防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八项职责,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21年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能够帮助到有需要有需要的朋友!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词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适度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宗教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其职的人员。
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明确八项职责预防国家机关职务犯罪组织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贪腐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此项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省内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条例还职责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八项明确。
其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履行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等职责也防治被列入其中。
防治预防职务犯罪将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此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职务犯罪的预防范围内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预防违法犯罪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执法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错案将实行责任倒查问责制条例规定,决策程序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检察机关、问责制审判机关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冤假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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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51e1b7a18e9951e79a89276c.png)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主办: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承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道题给出的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答案)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由江苏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自起施行。
A、2006年3月31日、十、二十一、2006年6月1日B、2006年3月1日、九、二十、2006年5月1日C、2006年4月31日、十一、二十二、2006年7月1日D、2005年3月31日、八、十九、2006年10月1日2、《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共有章条。
A、六、三十八B、五、三十四C、九、四十D、五、三十3、为了,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A、职务犯罪B、职务犯罪预防C、预防职务犯罪D、预防职务犯罪工作4、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A、国有公司B、企业C、事业单位D、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5、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和谐机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A、负责和谐、指导B、负责指导、和谐C、负责组织、指导D、负责组织、和谐6、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A、省级B、市级C、乡镇D、县级7、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
A、应该B、能够C、应当D、必须8、预防职务犯罪实行。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要紧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
A、直截了当负责制B、分工负责制度C、领导责任制D、无责任制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A、必须B、应当C、能够D、应该10、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8830224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ac.png)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6.29【实施日期】200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1年5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从源头上抓起,立足教育,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廉洁的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专项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的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教育、管理、监督、惩治联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司法机关、监察、审计、人事、财政、新闻、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97fbe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09.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苏政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现象。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大治本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工作机制。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中央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有效预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二、认真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条例》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位、范围、程序、措施及法律责任,完善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定了一套较完整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支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学习贯彻《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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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4.04•【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4日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
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