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验线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结合本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行为,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条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建设局规划科(以下简称“规划科” )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场地平整完毕,按规划要求应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后,委托经规划建设局核准具备相应规划定位放线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
第四条测绘单位在定位放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放线必须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件、附图或规划科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二)放线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实施,并统一使用规划建设局指定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三)对因地形图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或规划设计图纸上数据错漏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规划建设局规划科核准并纠正后再予以放线;(四)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第五条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六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到规划科以书面形式申请验线: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复印件)或规划科下发的放线图、《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七条验线人员接到验线申请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现场交底会给予验线,验线时核准并完成以下内容:(一)定位放线测绘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二)查验现场拆迁及管线改造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三)告知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划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核对建设工程放线位置、尺寸、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五)核对放线建筑边沿和相邻建筑物间距、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六)对由于地形图误差引起的影响正常放线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1•【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朱天宝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规定。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各级计划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
第六条组织竣工验收部门的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四)调解、处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劳动、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消防、档案、财政、审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范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范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都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操纵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治理,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都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都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治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操纵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俯视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阻碍分析报告;4、交通阻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讲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2014年2月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
一、规划放线(5-7个工作日)1.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放线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等技术资料、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等相关材料向规划分局申请放线。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格式),提交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审核。
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3.钉桩、放线。
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
二、规划验线1.规划初验。
(3-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放线后,应提交验线申请和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向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建筑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市政管线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管线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主要内容:道路中线坐标和边线、桥梁平面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初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
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初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2.工程规划复验(5-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申请基础±复验。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管径、管底标高、管顶标高、覆土深度以及与相关管线的最小间距等。
市政道路工程在路面层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道路断面形式以及标高等。
郑州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 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 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 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一、规划放线( 个工作日)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放线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份、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等技术资料、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等相关材料向规划分局申请放线。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 格式),提交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审核。
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钉桩、放线。
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
二、规划验线规划初验。
(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放线后,应提交验线申请和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向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建筑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市政管线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管线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主要内容:道路中线坐标和边线、桥梁平面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初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
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初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工程规划复验( 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 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申请基础± 复验。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管径、管底标高、管顶标高、覆土深度以及与相关管线的最小间距等。
市政道路工程在路面层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竣工规划核实细则
竣工规划核实细则一、总则二、核实内容1.建筑结构核实建筑结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承重墙、柱、梁的尺寸、材料和连接方式等。
核实应结合相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材料检测报告等资料进行。
2.设备安装核实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暖通设备等。
核实应结合相关验收报告、设备合格证明和施工质量检验记录等资料进行。
3.施工工艺核实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浇筑、砌筑、质量检验等。
核实应结合相关施工工法、技术规范和记录等资料进行。
4.防火防震核实建筑物的防火防震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耐火隔墙、防震支撑等。
核实应结合相关验收报告、测试数据和设计要求等资料进行。
5.质量验收核实建筑物或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抗震等级、施工质量等级等。
核实应结合相关验收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和记录等资料进行。
三、核实方法1.现场勘察核实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勘察,对建筑物或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观察和测量。
核实人员应了解建筑物或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施工过程,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沟通。
2.资料查验核实人员应仔细查验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记录等。
核实人员应了解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检测测试核实人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测试,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强度、结构力学性能等。
核实人员应对检测和测试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四、核实结果1.合格建筑物或工程项目在核实过程中符合相关要求的部分,可以判定为合格。
核实人员应制作核实报告,记录核实的过程、结果和建议等。
2.不合格建筑物或工程项目在核实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部分,应进行整改和修复。
核实人员应向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整改过程。
3.重新核实对于核实结果有争议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部分,可以进行重新核实。
核实人员应仔细核实争议点,并尽可能地获取更多的资料和证据进行判断。
发改委重点工程郑州市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发改委重点工程郑州市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规划竣工核实实施方案
规划竣工核实实施方案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责任人和团队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每个人都应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目标,以便能够高效地进行工作。
在确定了责任人和团队成员后,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的顺畅。
只有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沟通良好,项目才能够顺利进行。
另外,我们需要对项目的进度和成果进行定期的核实和评估。
这将有助于我们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也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最终的成功。
最后,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只有通过不断的监督和评估,我们才能够确保项目的最终成功实施。
综上所述,规划竣工核实实施方案是项目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只有通过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实施,我们才能够确保项目的顺
利进行和最终的成功实施。
希望各位团队成员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共同努力,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的成功实施。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服务指南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服务指南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制度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受理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嵩山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市规划局对面。
验收受理:工程档案验收室(城建档案馆一楼),电话:67188367。
初验流程和办理时限1. 初验受理(时限:即时办理)建设单位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城建档案馆受理后开具《建设工程档案初验受理告知单》;建设单位持告知单准备档案资料,同时可继续办理工程质量验收等事项。
2. 初验申请(时限:即时办理)建设单位填写初验申请书,城建档案馆受理初验申请,对具备初验基本条件的告知事项和预约初验前指导。
3. 初验前指导(时限:预约日期的半个工作日)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初验前指导,归档文件达95%以上,并经初步整理、组卷、编目、汇集。
4. 档案初验(时限:初验日期的半个工作日)对符合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条件的,组织初验。
初验缺项的文件进行登记,建设单位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整理至少二套竣工档案,建设单位留存一套,另一套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5. 签发《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时限:初验合格后即时办理)经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为加快办理,若建设单位档案资料较齐全,可合并初验前指导与档案初验流程,—次性办结。
时限:指导和初验日期的半个工作日)初验条件1. 建设工程文件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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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提供符合郑州市规划一张图标准的电子文档盘片:(一)申请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二)测绘单位制作的符合郑州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1:500~1:2000,CAD格式);(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的总平面图复印件;(四)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总平面图,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道路工程应当提供核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五)批后公告有关材料;(六)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验线原则:(一)建筑工程的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的误差在0.2米以内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由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二)市政管线工程验线应以核准的设计方案为依据,主要查验管线的主要控制点位置、走向、管径、管底高程等,水平位置偏移误差应小于管线施工规范允许误差,特殊情况须满足与相邻管线、建(构)筑物等之间安全净距。
高程误差应小于管线施工规范允许误差须满足与相交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及最小覆土深度。
验线报告应符合《郑州市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化建设技术规程》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要求。
(三)市政道路工程的实测数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误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验线办理要求及时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一)受理建筑工程或市政道路工程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验线完毕。
(二)受理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符合验线条件的路段验线完毕。
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建设单位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和现状竣工图等。
第十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提供符合郑州市规划一张图标准的电子文档盘片:(一)申请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符合郑州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和现状竣工图(1:500~1:2000,CAD 格式);(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审批的总平面图复印件;(四)验线相关资料复印件;(五)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验线时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包括现状竣工地形图和测绘成果、总平面图、分册图等。
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层数、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置及数量、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及道路红线、绿线、紫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有关间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海绵城市及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等。
分册图和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高程高度测绘成果、停车位测绘成果(注明车位大小、数量及位置)、绿地面积测绘成果、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及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综合技术指标核实情况、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彩色照片和相应文字说明等。
总平面图、分册图应当将测绘成果中面积测绘成果与审批不符之处用阴影突出标注,其他与审批不符之处用红线突出标注。
(二)市政管线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成果表。
1.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应当标示市政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管底标高等。
2.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成果表应当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管线的名称、主要控制点与规划许可内容对比的结果、基本结论等。
(三)市政道路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包括:测量成果数据表、测绘成果图和竣工规划核实总结报告。
1.测量成果数据表应包括测量控制点、起止点、中心线桩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与放线报告、规划许可内容的误差对比数据和验算分析结论。
2.测绘成果图包括工程位置示意图和根据测量成果数据绘制的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
平面图中应标示的实测图形和数据:现状地形地物,道路边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中心线、路缘石线、分隔带、纵坡、横坡、出入口、公交站点等实测图形及数据,起止点、中心线桩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曲线半径、转折点方向角等数据,桥梁、隧道、涵洞等其他重要设施的实测图形及数据。
横断面图包括标准横断面图和特殊横断面图,并标示道路宽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道路横坡等示意图形和数据。
纵断面图应标示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高程、纵坡、坡长等竖曲线图形及数据。
测绘成果图可以带状图纸制图。
实测数据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或超出规范允许误差的,应在图纸中显著标注。
3.竣工规划核实总结报告中应载明工程基本情况、测绘依据、测绘设备和人员、测绘内容和方法、海绵城市设计与实施情况、基本结论等内容。
第十二条规划核实内容包括:(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1.平面布局。
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
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分区、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
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停车场规模和位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4.主要指标。
核查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置及数量、有关间距、海绵城市及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等指标。
5.拆除要求。
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审核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查验管线位置、管径、走向、管底标高等实施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相关要求。
(三)市政道路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1.审查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查验工程起止点长度、道路宽度、横断面、纵断面等实施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2.复核起止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及高程控制是否与核准的设计方案一致。
3.查验桥梁、隧道、涵洞、公交站点等其他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
4.查验海绵城市措施是否落实,并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5.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总用地范围内各分期规划核实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一)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的,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实际超出面积部分到相关部门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上表指标范围内但属于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且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要求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超过上表指标范围,均需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到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超建面积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11〕78号)》要求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三)实测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但满足《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在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办理规划核实;实测面积小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本项目内补足配齐方可办理规划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