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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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一章客户统一授信第一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客户授信并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授信主体的统一,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由各授信职能部门统一向客户核定授信;二是授信对象信用风险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评价客户整体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业务管理的统一,即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涵盖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额度类型,分为集团授信、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单一客户专项授信、单一客户低风险授信、合作方授信、同业客户综合授信、同业客户专项授信,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大小,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和授信授权。

第二章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第三条凡正在使用或者申请使用商业银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四条我行可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将集团作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即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认定、发起授信、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第三章授信额度核定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存量授信业务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机构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其中,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

银行不仅在为市场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流动性资源,而且还通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使他们更好地发展。

但是,银行业却伴随着一系列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

其中,信用风险是银行业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因此,在控制银行风险的过程中,统一授信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因此,本文将着重探讨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以帮助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二、什么是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银行为了更好地控制信用风险,统一管控客户信用额度、信用等级和授信条件等的一种综合性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额度分配标准等措施,较为系统地、科学地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和控制,避免客户信用风险释放导致的贷款坏账率上升及对银行带来的金融风险。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信用额度分配标准制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制定各种流程与标准,从而实现信用额度分配的合理化及明确化。

(2)信用评级:一般而言,信用评级是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重要环节。

通过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以便满足银行行业的贷款管理需要。

(3)风险评估: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还需要采取风险评估等措施,以有效地估计风险,确保银行业务正常管理,与之相应的风险水平最低化.(4)信用审核:在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过程中,需要特别的注意审核各种信用管理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杜绝非法手段导致的错误之处。

三、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主要目的(1) 统一控制银行风险:经过长期的积累,银行在信贷方面存在的风险已经日益凸显。

其中,信用风险是银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额度分配标准等措施,科学地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和控制,从而有效地控制银行风险。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在融资和信贷方面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尤其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银行业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越来越高,同时也需要更加专业和科学的信贷模式来降低风险,确保资金回收。

统一授信管理是银行类客户风险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授信管理也在不断完善和升级。

本文将就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2. 概述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是指在银行企业商业贷款业务中,对于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等客户的集中授权和控制,以期在不影响银行风险控制和资产质量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客户需求。

在统一授信管理中,银行需要对不同类型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客户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授信管理规则和流程。

3. 客户分类管理在授信管理中,不同类型的客户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方面,这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银行对于不同客户类型风险评估的具体表现。

银行公司类客户主要包括下列类型:3.1. 企事业单位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银行通常可以根据其性质及规模进行分类管理,其中规模主要体现在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以及职工人数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银行需要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设定有效的管理规则和流程,以保证授信风险的可控性和回收能力。

3.2.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银行业的重要客户群体,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时,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细分管理,以针对性地设定授信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信贷条件。

3.3.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一般包括小商小贩、自由职业者以及小企业主等。

对于个体工商户,银行通常根据其经营行业和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细分管理,以便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等。

4. 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根据客户分类和信用记录等方面考虑,银行应当设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本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本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与外币授信业务纳入同一授信管理体系,实现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管理。

(四)授信流程的统一。

制定统一的授信审批流程,确保授信审批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二章客户授信评级第四条客户授信评级是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市场前景等因素,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五条客户授信评级指标体系包括:(一)定性指标:包括客户性质、经营年限、管理层稳定性、行业地位、市场声誉等。

(二)定量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利润率、现金流量比率等;非财务指标包括:订单情况、市场份额、技术实力等。

第六条客户授信评级结果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很差五个等级。

第三章客户授信额度第七条客户授信额度是根据客户授信评级结果、客户历史信用表现、客户业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客户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授信金额。

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统一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统一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以下统称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一、背景介绍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中,授信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决定了银行风险的承担能力和贷款规模。

然而,在传统的授信制度中,每个分支机构都有自己的授信标准和流程,导致申请人面对银行时需要多次重复提交材料,同时也增加了银行内部审核的难度。

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商业银行需要实施统一的授信制度。

二、统一授信制度的目的1.提高授信的标准化和透明度,减少各个分支机构之间的误差和差异。

2.减少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时间和精力,提高客户满意度。

3.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4.加强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的监控与控制,减少内部人员的违规行为。

三、统一授信制度的具体内容1.设立中央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核统一授信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流程。

2.统一设置授信标准,确保各个分支机构在授信过程中遵循相同的标准和流程。

3.建立统一的申请材料清单,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和要求。

4.制定统一的授信配额,确保各个分支机构在授信规模上有一定的限制。

5.完善统一授信制度的内部审核和监管机制,加强对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的监控。

6.优化客户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录入和及时更新。

四、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的建议与挑战1.建议商业银行在制定统一授信制度之前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和业务分析,以及充分听取各个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2.需要统一授信制度的逐步实施,而不是一蹴而就,以避免对分支机构的冲击和阻力。

3.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对统一授信制度的理解和遵循。

4.在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和合规问题,商业银行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确保合规性。

5.统一授信制度的实施需要银行在信息技术和数据管理方面的投入,这需要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总结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可以提高授信的标准化和透明度,减少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同时,它也能够加强银行对客户信息的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然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如市场调研和员工培训等。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对公司类客户授信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关联方客户等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统一授信是一种内部管理方式,不是一种授信品种。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融资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对该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

在我行办理的全额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函业务、定单质押类信贷业务等不占用风险资产的业务,不列入统一授信范围内。

第三条关联方客户授信需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中管理与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我行实施的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由总行和分行共同实施,总行指导分行开展权限内的授信管理工作,分行权限内授信业务管理应参照本办法实施,但不得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对象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种类第七条授信对象即被授信人,是指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非自然人客户。

第八条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业务授信、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行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信管理1.授信范围(1)借据融资:包括贷款、透支、保函、议案等。

(2)非借据融资:包括担保、贸易融资、委托贷款等。

2.授信程序(1)授权文件: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经理委员会授权的授信准则。

(2)初步的授信审查:在申请人提出授信申请后,必须进行初步的授信审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信用状况、借款人及行业的风险因素以及担保和财务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3)综合授信审查:对经初步授信审查后符合授信标准的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审查,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担保措施及条件等。

(4)审批程序:申请审批科、贷款风险评审委员会(集团)、授信主管领导、董事会审批会议、行长办公会议等层层审批。

(5)授信额度签署:经授权人审批并签署授信额度合同。

3.授信合同与管理(1)合同签订:签订授信合同或信用协议书,并验明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财产权属证明等资料。

(2)授信额度监管:对授信额度及利率、费用的变动、支付用途及期限,进行授信额度监管。

(3)财务条款维护:对财务管理、票据管理等内容进行维护。

(4)变更与解除:在协定期限内,如因经营情况变化、担保能力变化、法规变更等原因需要作出变更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担保替代措施或减少贷款余额等。

4.授信风险控制(1)风险管理,确保较高的担保要求和适当的授信限额。

(2)集中度原则,通过授信风险集中度的控制,保证不会产生较大的集中风险。

(3)对于单笔大额授信,应实行复核制度,进行多部门的实地考察、调查和审核。

第三章风险管理1.风险认识根据授信风险的类型和程度,根据风险评级制度进行风险认识。

2.授信风险评估(1)风险因素评估: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管理能力、资产状况、现金流状况、对外担保等因素进行评估。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的运作,加强对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本公司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成员单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为便于管理,本公司将客户分为两类,即集团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含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贷款、信用支持及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行为。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是本公司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授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转贴现、保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同业拆借、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四条本公司实施授信时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落实条件后授信”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通过数学模型测算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三)合理核定是指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总体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四)适时调整是指适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客户授信;(五)落实条件后授信是指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授信总额;(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群众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其中外币授信业务按终究审批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统一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按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流程审批。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第七条本举措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

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举措另行制订。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授信管理体制,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授信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客户统一授信的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第四条本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已评级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本行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会计报表;(2)产权结构明晰、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具体的业务规章制度;(3)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帐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主要通过本行办理;(4)通过本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A级以上的客户。

(5)满足本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六条每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客户授信对象。

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另构成统一授信对象。

第七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本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八条对统一授信对象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的企业,我行原则上不再提供授信支持。

如支行认为需要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可申请对客户进行单笔的临时授信。

第三章统一授信方式第九条统一授信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本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在该额度内可确定授信品种、期限。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我行对该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贷证明、保函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并与我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 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并且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计算公式为:(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70% (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第七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我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

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将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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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不断规范授信行为,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经营、财务、担保等状况并结合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信用额度。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对客户的授信并不意味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此额度的信用支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行在授信时,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择优扶持,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以降低风险为前提,达到加强信贷管理,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五条办理授信业务时要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谁受信、谁用信”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七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七条支行负责调查并提出授信初步意见交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进行初审。

第八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时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董事长、行长负责权限内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合规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授信分类第十五条授信包括综合授信和临时授信两部分,两者之和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必须符合银监会对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并不得超过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是指根据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在对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为年度统一授信,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临时授信,是指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因客户经营情况、国家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的授信额度。

临时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相应调减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章客户分类第十六条客户分类标准:(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客户分类和综合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按本行《企业、自然人信用等级内部评定管理制度》的评级程序和指标体系认真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定。

(二)客户分类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并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实际,将客户分为四大类,即优良客户、一般客户、限制客户、淘汰客户。

1、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偿债能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客户。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生产规模;(2)环保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3)有较强的管理水平,管理层团结协作,素质良好,法人代表无不良嗜好;(4)企业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良好”级以上(含“良好”级)。

(5)资产负债率低于60%(含60%),经营盈利;(6)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无应收利息。

优良客户是本行维护、拓展的重点。

2、一般客户是指未达到优良客户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较为正常,发展前景一般的客户。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基本正常,规模相对较小;(2)环保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或“黄色”;(3)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一般”级以上(含“一般”级)。

(4)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含70%),经营盈利;(5)无不良贷款,无应收利息。

一般客户在年度授信中消除了不利因素达到本行授信条件的,可以申请追加授信。

3、限制客户是指经营一般,行业、产品易受政策影响,发展前景不乐观的客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控制客户:(1)经营状况一般,有潜在恶化的可能;(2)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BBB级以下(含BBB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不良”级以上(含“不良”级)。

(3)资产负债率70%以上;(4)行业不符合环保要求,短期内无力或无能力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红色”。

除低风险业务外,应采用逐步减少信用额度的信贷政策。

限制客户的授信以上年末信用余额作为事实授信余额,年度中不得增加授信。

4、淘汰客户是指符合控制客户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风险信贷客户。

(1)国家产业或产品政策禁止发展和明令淘汰的;(2)环保评价结果为“黑色”;(3)资产负债率80%以上;(4)经营亏损或事实关停,风险保障严重不足;(5)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无法落实;(6)有不良贷款或应收利息。

对淘汰客户,应坚持只收不放或收多放少的原则。

淘汰客户的授信以上年末信用余额作为事实授信余额,年度中不得增加授信。

第四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十七条授信对象是指已经与本行建立了信贷关系或拟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自然人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等,主要包括农户、经营类个人、工薪类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客户申请授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是本行认定的优良客户(一般客户在年度中消除了不利因素达到本行授信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信);2、在本行社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联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3、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构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第十九条以下情形的客户,不得对其授信:1、法人类客户不能独立核算,自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转移贷款用途;3、信用下降,存量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4、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7、列入法人机构黑名单未解除;8、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授信的;9、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授信额度的核定第二十条核定授信额度的方法是:先计算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综合考虑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要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办理有效资产抵押及其他风险因素,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一)公司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的测算:最高理论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行业指标值-调整后的负债)×信用指标值×担保指标值行业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指标值为1;2、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行业指标值为1.5;3、其他行业指标值为2.33。

信用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AA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1;2、A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0.9;3、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0.8。

担保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信用的指标值为0.7;2、保证的指标值为0.8;3、抵押的指标值为1;4、质押的指标值为1.2。

(二)个人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的测算:对个人客户授信时,要结合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核定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信用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当地人均生产总值或个人年收入或家庭年收入的1-2倍以内;保证担保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借款人和保证人累计个人年收入或其家庭年收入的1-2倍以内;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的,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抵质押率,综合考虑抵押物种类、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三)对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只对集团公司内各个法人(经营主体)予以授信,各授信额度之和等于对该集团公司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但与集团公司客户不发生实际信用关系。

第六章授信规则第二十一条综合授信的规则要求:1、综合授信额度为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和用信余额不超过授信总额的前提下,履行用信审批程序后可循环使用。

2、综合授信额度可以按“产品组”或“担保方式”进行分配,也可以不分配。

如果分配,必须穷尽,即分配的额度合计必须等于授信总额。

3、单一客户只存在一个有效的综合授信额度。

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自动替换原来的综合授信额度,原来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自动归并到新的额度项下。

但存量业务占用金额超过新的授信额度时,不允许发生新业务,直至存量业务占用金额小于授信额度金额。

4、公司或个人综合授信,授信时先前存在有效临时授信的,按管理需要选择是否归并有效的临时授信。

第二十二条临时授信的规则要求:1、综合授信不是临时授信存在的前提条件,临时授信允许单独存在,并且允许多个临时授信同时存在。

2、临时授信额度需要指定业务品种且不可循环,存量贷款还清后原有临时授信额度不可续用。

第二十三条一笔用信业务,不能同时占用综合授信额度与临时授信额度,也不能同时占用多个临时授信额度。

用信申请日必须在额度有效期内,但用信申请的到期日可以超过额度的到期日。

第八章授信管理第二十四条授信管理坚持注重调查、严格把关、动态监控的要求。

(一)对客户授信之前,调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认真调查,实地查看、验证客户原始资料,如实反映客户的经营情况,提示客户存在的风险,对客户的鉴定、分类、授信工作做到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二)对客户的授信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如发现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冻结授信额度,情况严重的,可终止授信:1、借款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2、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的;3、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发生不利变化的;4、借款人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借款人转移财产和资金的;6、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事项;7、担保人出现风险而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8、其他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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