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法律适用

合集下载

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解释(3篇)

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案件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盗窃行为被视为侵犯财产权的一种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对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解释进行探讨,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盗窃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盗窃案件的法律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盗窃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公私财物是指个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在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

4.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

四、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1. 刑法总则适用:盗窃案件在适用刑法总则时,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适用从轻原则。

2. 刑法分则适用:盗窃案件在适用刑法分则时,应按照盗窃罪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刑法修正案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盗窃案件,可以适用以下刑罚:(1)对于盗窃罪初犯、未成年犯、老年人犯、妇女犯等特定犯罪主体,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

案例

在校大学生犯罪数量连年上升盗窃案超九成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被称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更是被社会寄予厚望。

然而,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

记者对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2006年至2010年办理的共计15件16人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犯罪特点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在校大学生犯罪呈稳步上升趋势,2010年该院受理8件8人,为多年受理此类案件之最。

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

侵财类案件共计14件14人,占案件总数的93.3%。

其中盗窃案最多,占案件总数的92.9%。

出现犯罪手段智能化的高科技犯罪。

网络为年轻的大学生群体提供了开放的学习空间和畅通的信息来源,与此同时也为大学生犯罪案件提供了新的载体与土壤。

如袁某(系某高校工业设计专业的学生)为谋取暴利,利用电脑病毒软件远程控制了被害人严某的电脑摄像头,偷拍到严某与其男友的性爱视频并以此视频为饵大肆敲诈被害人钱财。

女大学生违法犯罪比例增加。

2006年受理的女大学生犯罪案件仅1件1人,2010年就上涨为4件4人,其上升势头迅猛,成因复杂。

情节普遍较轻,恶性犯罪较少。

办理的这15件案件中,仅有2件3人为重特大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3.3%;其余案件均为案件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刑事案件。

案发原因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

受社会上盲目追求物质利益风气的影响,动摇了“象牙塔”内众多学子勤奋上进的思想根基,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和扭曲,促使和诱发了部分大学生们从事偷盗、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高校教育管理原因。

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的过度扩招,造成学校管理体系跟不上学生数量增长的节奏,直接导致了学校在管理上的脱节、错位等一系列问题。

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受我国“重学历、轻素质”教育制度的影响和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压力,很多大学生只注重分数和关心就业,从而忽略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树立;致使一部分大学生守法概念十分淡漠。

浅析审判实务中的新类型盗窃犯罪

浅析审判实务中的新类型盗窃犯罪
盗窃罪结案 1 8 6 9 9 5件 ,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 的 2 4 . 3 9 %。2 0 0 8年 至 2 0 1 2年 期 间 ,三 亚 市城 郊 人 民 法院一审受理盗窃罪案件 占该 院刑事收案总数的比 例也均在 2 5 %上下浮动 ,其中 2 0 1 2 年达到 2 9 . 5 %。 而2 0 1 3 年上半年 ,该 院刑庭共新收一审公诉案件 3 2 7 件 ,其 中涉盗窃罪 l 1 7 件 ,占收案总件数的 比 例高达 3 5 . 8 %。随着《 刑法修正案( 八) 》 在司法实践 中的影响力逐步释放 ,我们可 以预见盗窃罪将在基 层法 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占据越来越重要 的地位 。 修改后的 刊法》 第二百六十 四条规定 “ 盗窃 公私 财物 ,数额 较大 的 ,或者 多次盗窃 、人户盗 窃 、携带 凶器盗 窃 、扒 窃 的 ,处 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 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 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 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区 法 坛
・ 审判 实 务 ・
国鲺圃圆圜园圃圆圈囡画 园圃霞
口 钱 志勇 Y - -  ̄ , I 峰
内容摘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修 正案 ( 八) 》 施行后 ,基层法院审理 的盗窃类刑事案件激增,以三 亚市城郊人 民法院 2 0 1 3 年上半年一审刑事案件 受理情况为例 ,盗窃类刑事案件首超毒 品类刑事案件 ,占
2 0 1 3年第 1 2期 总第 1 4 9期, /一 3 7—
区 法 坛
・审判实务 ・


刊 法修正案 ( 八) 》 关于盗窃罪状的修改 ,使得我 国盗窃罪的定罪模式呈现多样化状态 。从罪状表述 上看 ,新分立 出来 的盗窃行为消除了数额 、次数等 定量 因素 的限制 ;并且每一个字本身表达的也都是 行为的 “ 质” ,没 有 释 放 行 为 的 “ 量” 。① 盗 窃 罪 “ 定 性 +定量”的双重定罪模式演变为兼具 “ 定性 不定量 ”和 “ 定性 + 定量”的混合型定罪模式 。 对 盗窃 定罪 模式 进行 解读 ,主 要 目的在 于解 决 “ 零 元 盗 窃 ”行 为罪 与非 罪 的 问题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我们会发现存在被告人人室盗窃 、扒窃 、携带 凶器 盗窃 ,但没有实际窃得财物即被捕获的情形 。如被 告人赵某窜到被害人罗某某房间里 ,将罗某放置在 床上 的钱包 ( 内装有 一张银行 卡和一把钥匙 等物 品)盗走 。被害人罗某发现后将被告人赵某抓获 , 并现场缴获被盗 的钱包。对被告人赵某盗窃行为的 评 价 ,如 果采 取 “ 定 性 +定量 ” 的定 罪模 式 ,则 赵 某某 的行为系盗窃行为 ,但不构成盗窃罪 ,即没有 达到 “ 量 ”的要求 ;而如果采取 “ 定性不定量”的 定罪模式 ,则可以依法认定为被告人赵某某构成盗 窃罪 ( 人室盗窃未遂) 。对于行为人实施 的入户盗 窃 、携带 凶器 盗窃 、扒 窃等 行 为 ,是否 可 以一概 认 定为盗窃罪呢? 目前理论上尚存争论 ,但司法实践 中多数认为 《 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盗窃罪状 的列

论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认定

论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认定

犯意, 而完 整地 实施 的一系列 连贯 的盗 窃动作 。 目前通说 的观 点 性质 不 同, 比如 一个行 为受过 行政 法的制 裁 , 而 该行 为又触 犯了 认 为成立 一次 盗窃 , 主要 是看行 为是否 在 同一 时间 、 同一地点 , 针 刑法 , 那么 仍应 受到刑 法的制 裁 , 这样 的情 形在 我国刑 法中 就有
但“ 多 次盗窃 ” 并不 算 新增 的要件 , 其适 用 问题 依然 存在 , 笔 者在 为人意志 外 的事 主因素而 非其盗 窃行为本 身 , 也许有 论者会 说两
此进 行相 关 的探 讨 。

者的法 益侵 害程度 不 同, 但此 与是 否作 “ 多 次盗窃” 评价 无关 , 不

“ 多次盗 窃” 的次数 如何 认定
对 同一对象 一次性 实施 , 是 的话 , 就是“ 一 次” , 否则, 就 不是 “ 一 明确 的例 证 , 如《 刑法》 第一 百五十 三条 第一 项规定 “ 一 年 内曾因 次” , 即是否 “ 多次 盗窃” , 只要 形式地 加 以判断 就可 以了 。 笔者 认 走私 被给 予二 次行政 处罚后 又走私 的 ” 可 构成 走私普 通货 物、 物 为, 通说 的观 点基 本是正 确的也 易于实 践中操作 , 但仍存 在不足 。 品罪 。尽 管双 重竞 合的双 重处 罚对 该行 为作 了两 次评 价或者说 举 例而言 , 一行为 人在一 个停车棚 内连 续盗窃三个 不同事 主的 自 是做 出 了两 次 处罚 , 但是 并非刑 法 的上 的多次 评价 , 实 质没有违
◆法律 经纬
j l I 制 l ▲ 会
2 0 1 4 ・l ( 上)
论盗窃 罪 中“ 多次盗窃” 的认定

盗窃罪定罪量刑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与建议

盗窃罪定罪量刑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与建议

盗窃罪定罪量刑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与建议【摘要】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最高刑为死刑,刑八修正案规定取消了对盗窃罪的死刑规定,至此最高刑期降为无期徒刑。

盗窃,是一种犯罪行为,各国法律都把盗窃罪这种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

自古以来,盗窃罪都是违背法律,至少是违背道德的行为,是为人们所厌恶的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

但通过对比盗窃罪与其他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在定罪与量刑的不同会发现,我国立法在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现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关键词】盗窃罪;现状;完善一、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后关于盗窃罪定罪与量刑的区别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法条盗窃罪的规定予以了修改,对盗窃罪的量刑情节规定为以盗窃数额为标准的同时,规定了不需要对具体盗窃数额即可认定其罪名成立的几种情形,即扒窃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等。

修正案的规定对于实践中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提供了更为细致的认定标准,且犯罪数额不再是认定其罪名成立的唯一因素,这样更便于审判人员、侦查人员对行为人罪名成立与否的认定。

下面就修八之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做简要分析:第一,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取消了对盗窃罪适用死刑刑罚的规定。

修八之前的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盗窃罪可以适用死刑,并规定了其死刑适用的条件。

我们都知道盗窃罪属于经济犯罪,行为人只是希望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并无其他目的,因此对单纯的经济犯罪行为规定最高刑为死刑的刑法规定,是罪与刑的不相符合。

因此修八取消了对其罪刑的死刑规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第二,之前的刑法条文对盗窃罪的罪状表述为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两种行为罪状,具有较大的笼统性,不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需要较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修八之后的刑法条文将盗窃罪的罪状具体化五种即: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此种修改使得司法应用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对不同的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同,可以使相应的工作人员对行为人的罪行认定具有更为细致、明确的标准,大大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刑法修正案(八)》立法评论与司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法修正立法——《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立法评论与司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法修正立法——《刑法修正案(八

1 加 强对 交通安 全 和生命 健康 的保 护 . 增加“ 险驾驶 罪” 第 1 3条 之一 )、 组 织 出 危 ( 3 “ 卖人 体 器官罪 ” 第 2 4条 之 一 ) 这 些都 是 对 原 ( 3 ①,
19 9 7年刑 法修 订 以来我 国刑 法体 例 变革 最 大的 一 次, 内容 涉及 刑 法理 念 、 罪体 系和 刑 罚 制度 等 多 犯 个 方 面 。它既是我 国 司法改 革成 果的 总结 , 是 对 也 学界 多年理 性 呼 吁 以及 对社 会 现 实要 求和 民众 诉
修 正 案 在 刑 罚 结 构 调 整 、 罚 执 行 制 度 完善 、 刑 适 用 限制 和 民 生权 益保 障 等 问题 上 , 分 贯 彻 了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 刑 刑 死 充 使
法 规 范 的科 学性 、 理 性 明 显 提 高 , 有 重 要 的 时代 意 义 。鉴 于 此 , 刊 特 邀 请 九 位 刑 法 学 者 对 《 法 修 正 案 ( ) 的 内容 合 具 本 刑 八 》
A ug 2 1 . 01
V o . 6 No 4 13 .
《 法修正 案( ) 立法评论 与司法适用 刑 八 》
编 者 按 :0 1年 2月 2 日, 华人 民 共 和 国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华人 民共 和 国 21 5 中 中 刑法修正案 ( ) , 2 1 八 》 自 0 1年 5月 1日起 实施 。本 次 刑 法 修 正 案 范 围之 广 、 内容 之 多 、 度 之 大 , 是 前 所 未 有 的 , 其 是 力 均 尤
2 1 年 8月 01 第3 6卷 第 4期
河 北大 学学 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J u n l f b i ies y( hls p ya dS c l c n e o r a o e Unv ri P i o h n o i i c ) He t o aS e

浅议“入户盗窃”的法律适用

浅议“入户盗窃”的法律适用

概 念 的具 体 化 . 是 认 定 某 场 所 是 否 成其 为 “ 户” 的 原 则 性 标 准 其 三 .在 本 文看 来 .某 场 所 可被 认 定 为 “ 户” .还 要求 居 住 人对 于该 场 所 内 的居 住安 全 具 有 相 当程度 的信 赖感 判 断这 种 信赖 感 的有无 应 当参 照 居 住人 在该 场 所 的 居住 时间 的 长短 .其本 人 的生
闫 瑞
( 武汉 大学 , 湖北 武 汉 4 3 0 0 7 4 )
摘要 : 2 0 1 1年 5月 1日正 式 实施 的《 刑法修正案( 八) 》 第3 9务 规 定 了“ 入户盗窃罪” 。 此 罪应 在 厘 清 “ 户” 与“ 入 户” 含 义的基 础之 上进 行 具 体 认 定 “ 入 户” 的 非 法 性 具 有 客 观 行 为 的 非 法 性 与 主 观 目的 的 非 法性 2种 。入 户 盗 窃 型 盗 窃
者可 称 为物理 特 征或 形 式特 征 .后 者 可 称 为功 能 特
征 或 实 质特 征 这两 个 特征 是此 种 实 质性 的“ 户” 的
家 者 愈少 ,宾馆 、旅 馆 成 了人 们在 外 居住 的主 要场
所 基 于本 文对 于 “ 户” 所 体 现的法 益 的分 析 . 宾 馆房 间是 否为 “ 户” 。 不能 一 概而 论 。如 某 人有 家 不 回 . 而
“ 户” 。
墙、 有 顶棚 、 有 门窗 , 或设 有 防盗 、 警报 装 置等 。其二 , 从 功 能性 质 而言 .系供 人长 期 或短 暂 的饮 食 起 居 生
2 . 宾 馆房 间 。 现 代社 会 . 人 员流动 性较 大 . 长期 居
活. 其有 别 于经 营性 或 营业性 场 所与 办公 场所 等 前

关于盗窃罪

关于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表述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此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对盗窃罪的几个显著变化:一、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特别加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八)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

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是符合人权保护精神的。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不涉及人身身体健康等其他相关权利,刑罚的目的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者不可偏废,立法机关应寻求合理的制衡点。

如果仅仅因为侵犯财产权,不论侵犯程度多么严重,就动用刑法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权来惩罚和修复被破坏的财产关系,难免有本末倒置的嫌疑,违背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原则。

生命权和财产权相比,显然生命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财产权,即使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也不能和生命权划等号。

二、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行为方式现行刑法只列举了多次盗窃的行为方式,修正案草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方式,至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方式,与同是侵犯财产类型犯罪的抢劫罪、抢夺罪的行为方式相对应,完善了盗窃罪的立法体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浅析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摘要]修改后刑诉法对盗窃罪的入罪情形进行修改,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类型,一定程度上降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

笔者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及如何解决盗窃罪运用过程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高发性的侵财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行为必须达到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盗窃罪。

文章将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出发点,浅谈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入罪情行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997年刑法将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构罪的必要条件,而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情形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并列,增设三种不受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限制的入罪情形,削弱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对构罪的影响,扩大盗窃罪的打击范围。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盗窃罪的打击力度很大,如日本、加拿大等国家规定“凡秘密窃取财物的即成立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

二、“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户内。

“入户盗窃”行为发生在受害人住所,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

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独立的构罪情形,不受犯罪数额和次数的限制。

(一)“入户盗窃”犯意产生的时间限制对于“入户盗窃”犯意产生的时间,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是犯意必须产生于入户之前,另一种观点是入户之后临时起犯意而实施盗窃行为也应构成“入户盗窃”。

新盗窃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doc

新盗窃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doc

新盗窃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作者:邓学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7期本文案例启示:处于当事人正常、实际控制范围,且不与身体相隔太远的物品,可理解为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

在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判断盗窃数额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时,应主要从价格差是否影响盗窃罪的成立、量刑幅度,以及两者间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来进行衡量。

同时根据新解释,入户盗窃一般不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

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应合理认定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李某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29日共盗窃四次:3月21日在列车上。

李某趁被害人王某上厕所、外套临时放在座位上无人看管之机,从被害人衣服口袋内窃得Iphone5手机一部,赃物折价计人民币4100元。

3月27日凌晨,李某运用随身携带的三棱刮刀割破卷帘门进入一小区车库,窃得被害人陈某一辆电动自行车,后该电动自行车从李某的暂住地查获,被害人陈某提供的发票显示该车购入时间为2011年2月14日,购入价格为人民币2690元。

4月8日凌晨,李某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一小区住宅意欲行窃时,被主人发现并仓惶逃离。

4月29日下午,李某从一公司财务室窃得人民币20万元正欲离开时,被公司保安当场抓获。

2013年3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宣布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解释》”)同时废止。

办案实践中,对于新《解释》中的一些条款该如何理解,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结合案例,对若干争议问题给出初步分析。

一、如何理解“随身携带的财物”新《解释》首次对“扒窃”的行为特征作出了界定,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认定“扒窃”除了要符合场所要件外,还要符合对象要件。

实践中对于“随身携带的财物”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随身携带”要求财物必须在当事人身上,包括当事人的手中、脖子上、怀里、衣服口袋内等,不能脱离当事人的身体。

盗窃罪立法修正之证成及其司法认定

盗窃罪立法修正之证成及其司法认定

【法学与法制建设】盗窃罪立法修正之证成及其司法认定吴允锋(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上海201620)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既有罪状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同时,这种修正也带来了盗窃罪司法认定中一些新的问题。

在“入户盗窃”的认定上,应同时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和盗窃行为发生于“户”内;“携带凶器盗窃”仅指行为人携带但尚未使用凶器这一情形,“凶器”应当有所区分,且携带的凶器应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作为扒窃对象的“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也包括他人放置于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

关键词: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中图分类号:D92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2)10-0104-05收稿日期:2012-04-15项目基金:上海市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吴允锋(1976-),江西宜黄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

一、盗窃罪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性盗窃犯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发案率较高的一个罪种,在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均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依法打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尽管我国1979年《刑法》对盗窃罪作了规定,但是由于其将盗窃罪限定为数额犯,导致对社会上一些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但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盗窃行为无法处理,比较典型的就是主观恶性深、多次盗窃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1997年《刑法》修订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来只凭借数额作为认定盗窃罪罪与非罪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次盗窃”的规定,即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深、多次盗窃少量财物,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单凭一次盗窃数额难以定罪的行为,也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从而弥补了原来立法中的漏洞。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盗窃行为的表现形式各异,有些行为虽然没有达到盗窃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但是同样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宁权的法益保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当性问题。

对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仍然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关键词]入户盗窃;特殊形态;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盗窃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罪司法解释》),其中有关入户盗窃的规定:“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

”刑事司法处罚多次盗窃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多次产生犯意,并且反复付诸实施,虽然每次作案所盗取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足以显现行为人已经形成盗窃习性,因而也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

①入户盗窃的刑事处罚从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到处罚多次盗窃,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益保护没有改变。

至《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入户盗窃被单独列举出来,与其他三种盗窃行为一起作为盗窃罪的特殊形式加以规定,表现出刑事司法政策对盗窃罪严厉打击的一面。

一、入户盗窃罪增加了盗窃罪法益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次数的规定,这次修改的意义是重大的。

在盗窃罪占比高、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下,盗窃罪基本罪状的修改体现了刑法所保护法益的扩张,是将公民的住宅安宁乃至人身权、隐私权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保护。

刑法中规定的“户”是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入户盗窃的案发大多会使用撬门破窗等手段,进入他人家庭居所,影响居民最基本的安全感,而且在住宅封闭的空间内,案犯被发现后往往会以暴力手段求得财物或逃脱,从而转化为抢劫罪。

扒窃犯罪的法律适用探讨

扒窃犯罪的法律适用探讨

共 场所 。 ”《 刑法修 正案 ( 八 )》出台 以前 ,我 国相 关 共 场所 ,对被害人来说是属于秘 密窃取 ,但 对其他 同睹
动 大 、往往多处作案 ,案件侦 破难度大 。很多情况下 ,
扒 窃人员被 当场抓获后 ,由于其盗窃数额没有达 到刑 法 过 于简单 ,没有对扒窃作 明确 的定义 ,扒窃 的相关理 所 规定的起刑点而得不 到刑法 的制裁 。当前社会上 出现 论研 究也处于刚刚起步 阶段 ,这使得 司法实践 中对于扒
马 晓 燕 ,文 韬 ,李 佶 励
( 上海市 闵行 区人 民检察 院 , 上 海 2 0 1 1 9 9 )

要: 《 刑法修 正案 ( 八 )》首次从法律 而非司法解释 的层 面将扒 窃 “ 入刑”, 加 大了对扒 窃这一 多
发性盗窃犯 罪的打击力度 ,拓 宽了对盗窃罪的打击范围。由于没有 出台相关细则,司法实践 中扒 窃罪的具体
对 盗窃罪进行 了修改 , “ 扒窃”正式入刑 ,修 改后 的条
按照刑法条文 的表述 ,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 、入户 文是 “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 的,或者多次 盗窃 、入 盗窃 、携带 凶器盗窃 、扒 窃似乎是并列关系 ,数额不再 户盗 窃 、携带 凶器 盗 窃 、扒窃 的 ,处 三年 以下 有期 徒 修 饰扒窃 。基于此 ,有观 点认 为扒窃就应 当一律人刑 ,
数 额较 大 ,仅 凭 其有 主观上 的故意 就认 定 其犯 有 盗 窃 多数 是体积微小 、杀伤力弱 ,扒窃 者一般也不会故意 向
D oI : 1 0 . 3 9 6 9 4 . i s s n . 1 0 0 8 — 5 7 5 0 . 2 0 1 3 . 0 2 . 0 1 5
“ 扒 窃 ”一词 ,原 本源 于 侦查 学和 犯罪 学 ,其 并 攻击 ,具 有较大的人身危 险性 ;其 次 ,扒窃一般在公共

浅论非数额型盗窃罪的有限适用

浅论非数额型盗窃罪的有限适用

浅论非数额型盗窃罪的有限适用论文提要:刑法修正案(八) 对盗窃罪作了重要修正,除保留原有数额较大的情形,又增加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四种入罪情形,这四种新的入罪情形即非数额型盗窃。

本文通过分析非数额型盗窃立法的缺陷和“充分适用说”的不合理性,提出在现行司法境况下,应严格界定非数额型盗窃的入罪情形,把握相关的定罪标准,做到有限适用。

一、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内涵和由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入罪情形从原来两种增加到五种,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

如果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称为普通盗窃犯罪,那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四种类型的盗窃犯罪可统称为非数额型盗窃犯罪。

从纵向上看,盗窃罪经历了纯正数额犯向不纯正数额犯的转变。

1979年刑法中盗窃罪在是纯正数额犯,入罪情形门仅存在“数额较大”的标准;及至1997年刑法修订,盗窃罪的罪状被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各自具备独立定罪的意义。

而刑法修正案(八) 对盗窃罪入罪情形再次扩充,多次盗窃有了新的含义,而带有特定情节的盗窃行为( 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 也具备独立成罪之意义,无需数额或者次数要件的辅助。

考虑到盗窃行为本身情节、性质的多样性和反复性等反映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数额仅是盗窃行为危害结果的一种评价,将其作为入罪的唯一门槛日益显现出不足之处,因而立法者使用选择性规定方法,使各入罪条件并列且独立发生作用。

至此,盗窃罪入罪门槛的一元化——数额标准被彻底打破,数额因素之外的多种因素亦成为盗窃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评价因素,这一立法突破值得肯定。

二、现行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立法缺陷与困惑一是条文语言不够规范,影响盗窃罪立法的严谨性。

法律用语的规范性,可说是刑法规范合理性最起码的保障,是刑法理性的最低要求。

[1],往往以用语严谨而著称。

对《刑法修正案(八)》扒窃行为适用的理解

对《刑法修正案(八)》扒窃行为适用的理解
娱 乐场所 、 共交通场所 、 公 游览场所和商 品交易 市场 四种类
பைடு நூலகம்
根据原案例作者 的观点 。 其对公共 场所 的实质理解 。 以
是否对民众造 成不安全感作 为判断标准 。比如夜深人静时 的公园 ,由于没有危及公众 的安全感 ,就不能视为公共场
所。 因此该作者认为上述行 为不构成扒窃 。 笔者认为上述 但
室 , 共 交 通 工具 。 ” 公
静处而有所改变 。即使是 在黑夜很少有人进 出公 园的情况
下 ,也不会有 人认为此时 的公 园就是私人场所而不是公共
场所。因此 , 回到本 案 。 虽然案 例中 当事人选择公 园里的僻
根据上述规定 , 合现实情况 。 结 我们可 以总结 出公共场
所 具有 如下几方面 的特点 :. 1 公共场 所具有开放性 。 活动 内
度与决 心。

征明显 。 认定 比较容 易 , 但对公 园 、 单位 、 办公室 的公共场所 性质的看法颇有争议 。以下分别进行介绍 :
() 1公园

扒窃行为的特征
“ 扒窃 ” 词本 非规 范的刑法 用语 以往 主要是 在公安 一
[ 案例 ] ( ) 邓某 女 在公 园遇到张 某( ) 方谈好以 l 男 , 双 O 元的价格进行 色情 按摩 交易。 二人 同行至某僻静处 . 张某半
脱下裤子 , 坐在邓某大腿上 。 邓某为其“ 按摩” 过程 中发现张
民警一线的反扒实务工作中使用 ,而 法律 法规或 司法解释
并未对何为“ 扒窃” 出过权威 的定 义。 做 一般认为 。 扒窃是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公 共场所窃取他人 随身携带财物 的
某裤袋中的手机 和钱包 外露 , 遂趁 张某不备将其窃取。 交易 结束后张某离开公园 。 后发现财物 丢失 , 遂返 回将邓某扭送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有关规定分析论文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有关规定分析论文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有关规定的分析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本文就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该修正案能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运用。

关键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扒窃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盗窃罪修改前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本文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一、多次盗窃多次应该指的是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所谓的“次”,应该在排除单独构成盗窃罪标准的情况下而有盗窃既得价值为标准,而不是指任意的一次盗窃行为。

按照日常生活中的理解,三次以上即可理解为多次。

需要限定在一年以内,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的政策。

二、入户盗窃第一,“户”的范围是指“住所”,须符合“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

第二,“户”可以类推适用抢劫罪中的“户”的规定。

入户盗窃单独列为盗窃罪的定罪情形,主要就是为了保护户里人员的个人利益。

笔者认为入户抢劫和入户盗窃保护的法益应该是相同的,所以入户盗窃中的户可以类推适用入户抢劫中的户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司法实践中,不难判断这个户是同一层次含义的,也符合司法实践原理。

第三,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为目的,对其他原因进入户内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扩充的盗窃罪犯罪构成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扩充的盗窃罪犯罪构成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

金袁匆忙出逃遥此时农夫的行为应否定义为携带凶器抢夺呢钥笔者认为
答案是否定的袁此处李大奎的行为在客观上看是运用了随身携带的器
具进行了盗窃袁但是我们更应该考虑他事先并没有盗窃的故意袁案例
中明确表明他是属于临时起意袁根据主客观统一的观点袁农夫李大奎
不符合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袁那么李大奎的行为时属于无罪吗钥 当然
对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投入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袁对养老机构进 行定位且实行按需收费袁对于低收入人群政府应该给与补助袁以满足 所有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遥 现在社会的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袁养老的形势 也越发严峻袁 以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是我国养老模式的必然选 择遥 要适应这种趋势,重点是应继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和建立养 老的社会化服务支持体系,逐步提高养老社会化水平遥
Science &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
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扩充的盗窃罪犯罪 构成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
王秋苏 渊渤海大学 文理学院文法系袁辽宁 锦州 121000冤
揖摘 要铱在当今社会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袁社会的进步袁人们创造力的提高袁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变袁通常一个犯罪分子为 了实现其犯罪目的往往会不择手段袁大多数不会按照刑法条文规定的情节进行犯罪袁给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活动带来诸多不便袁盗窃罪作为我们 生活中的常见罪名袁更是如此袁像扒窃袁入户盗窃等常见情节的认定袁等等遥 本文将以盗窃罪为切入点袁通过司法实践中案例分析的方式袁浅析盗 窃罪中情节的认定袁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遥
2 盗窃罪多次盗窃犯罪过程中野多次冶的认定
. All 叶R刑i修g八h曳t规s定了R多e次s盗er窃v袁何e为d多.次钥 如何计算钥 是应当累计计 算袁还是应当按年份计算袁这引起了司法界广泛讨论袁针对此种情况袁 1997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叶关于审理盗窃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曳其中第 4 条规定对于 1 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 所扒窃 3 次以上的袁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袁而且还在第 5 条第渊十二冤 项中规定院多次盗窃构成犯罪袁依法应当追诉的袁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 成犯罪的袁前一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算其盗窃数额遥 以 此来对多次盗窃的计算进行解释与说明遥 但是随之而来的又一个新问题袁野多次盗窃冶中何为一次钥 野次冶应 如何做解释说明钥 野一次冶何时才算作既遂钥 第一种观点认为野一次冶 应以野同时同地冶为计算标准袁即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袁在固定的范围 内袁进行连续多次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野一次冶遥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 盗窃罪中的野一次冶必须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完整地实施一系列的 盗窃行为袁不得中断遥 此处本人认同第二种观点袁即对于盗窃罪中次的 评价要符合主客观同一理论袁不能只进行形式判断袁还应进行实质判 断袁即是否为一次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袁看他是否在相对确定的 时间袁地点实施内心想要实施盗窃的次数遥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很多⼈在问最近新出台的《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怎么理解?现在就由店铺⼩编来为⼤家普及⼀下《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直居⾸位。

据统计,2011年、2012年⼈民法院⼀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为,保障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13年3⽉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最⾼⼈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2届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

下⾯,我就《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解释》出台的背景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法律,最⾼⼈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法律适⽤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盗窃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发挥了重要作⽤。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2009年,最⾼⼈民法院即着⼿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修改,将盗窃罪的定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经过⼀段时间司法经验的积累,各⽅认识也不断深化且逐渐趋于⼀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摘要盗窃罪一直是我国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较为多发和频发的犯罪类型。

对此,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作出详尽的规定。

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修改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变化,在法律适用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出的新规定和相应的修改进行简要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刑事案件作者简介:沈燕琴、杨丽斌,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4-02一、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入户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户”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也应参照这一定义,强调“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相结合。

在因其他原因进入“户”内,而后又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中,应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其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对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和认定。

在进入“户”内后,产生了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那么就应认定为盗窃行为,并且是“入户盗窃”,而不论其盗窃的主观故意是何时产生。

而在一些抱持着盗窃的主观故意进入“户”内后,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其主观原因而未窃得财物的案件中,不应以其最终未窃得财物而将其犯罪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否则就有以客观定罪之嫌。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该罪并不存在盗窃的主观故意,而是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故而,其与以盗窃的主观故意入户后,未窃得财物的行为存在着极大区别,故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而不是“非法侵入住宅”。

二、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对此,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故,“携带凶器”中的“凶器”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但鉴于该意见对于“凶器”的界定使用的是列举式的界定,故在实践办案中,认定“携带凶器”时,不应仅限于上述意见中的列举。

而应以国家禁止个人携带为标准,以足以威胁人身安全为标准来进行认定。

“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的认定也可参照上述意见来认定,以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为标准。

“携带凶器盗窃”中,“携带”包含了使用之意,“使用”是“携带”行为的延伸。

但是此处的“使用”应做限缩解释,即限于使用所携带的凶器实施盗窃,其使用行为仅是为方便其盗窃行为的顺利实施。

若盗窃过程中,演变成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以所携带的凶器相威胁或者直接以凶器来达成前述目的的,那么应以抢劫罪来对其定罪量刑。

故而,《刑修八》对盗窃罪规定的“携带凶器盗窃”中的使用应限于为达成盗窃目的而进行的使用而已。

三、关于“扒窃”的认定“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刑修八对其作出相应规定后,便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才以“多次盗窃”,认定其盗窃罪的成立。

而是与“入户盗窃”处于相同的位置,即一旦在公共场所扒窃,便成立盗窃罪,而不应以盗窃数额或盗窃次数作为附加条件来加以认定。

并且,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应居于并列的位置,即扒窃也不要求携带凶器实施。

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来加以规定,也有助于对我国现有的扒窃高发的态势的遏制,也有利地保障了公民在公共场所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四、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多次”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但是,此意见对“多次”的解释是针对“多次抢劫”而言的,而多次抢劫则是抢劫罪在定罪量刑时的一个加重情节,而“多次盗窃”则是盗窃罪构成的一种表现形式,故而“多次盗窃”中“多次”的理解不应直接套用上述意见对于多次的解释。

而是以发生盗窃行为即为1次,不要求单次的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而是仅要求发生了盗窃行为即构成1次。

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行为。

在时间,次数,场所有明确的限制。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把“入户盗窃”和“扒窃”单独列为可以独立成罪的盗窃行为,修正后的“多次盗窃”显然不再包含上述两种行为。

从字面解释只有普通盗窃行为可以成为多次盗窃的规制对象,但又以多次盗窃数额不到“数额较大”标准为限度。

对于次数,还是以上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众所载明的3次为宜,时间限定于一年内,即一年内发生3次盗窃行为即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作此认定,一方面可以有利地打击盗窃,及时地对“小偷小摸”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和打击,以防更严重的盗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将时间限定于1年内,则可以体现打击盗窃行为的实时性,也起到教育与惩罚并举的作用。

刑修八规定的上述三种新类型盗窃犯罪,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日渐频发之势,故而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如何体现惩罚和教育并举,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又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实践操作中,对此类型案件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三类新型盗窃犯罪案件的处理中,进一步贯彻该项刑事司法政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一方面注重教育感化,尽可能多地挽救失足人员,让其更好更快地回归社会。

如在办理“扒窃”类案件时,如果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那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类案件,其携带凶器的行为本身极有可能产生对公民的人身危害,对其决不能放纵。

并且,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应慎重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此外,还可参照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嘉兴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累计盗窃数额虽已到3000元,但未到6000元,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能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二)未成年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且数额不超过8000元,又能如实供述真诚悔过的;(三)未成年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受害人要求不予追究的。

盗窃罪修改后,如何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此,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犯罪规定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均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并且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由于刑修八对原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构罪标准作出了一定修改,但是对于量刑和达到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内容未予修改,故而,仍应沿用上述解释对该二种情节的加以认定。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在办理一系列的盗窃案件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争议的问题。

如“多次盗窃”中的盗窃在行为形态上是否具有特殊要求,即该行为是否一定要达到既遂的程度,实践当中也有不同看法。

“入户盗窃”是否需要区分既未遂,在其量刑时对得逞和未得逞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分。

“扒窃”原是公安术语,将其作为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后,那么对“扒窃”的犯罪形态有无特殊要求,犯罪数额多少有无规定等等均是实践办案中争议的一些问题。

笔者认为刑修八对盗窃罪作出了新类型的规定,那么在实践之初,必定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需要我们在之后的办案过程和理论调研过程中对该罪名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认定进行进一步完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