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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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其他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招标单位、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招投标活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标单位的选择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能力,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清晰的项目需求和明确的建设目标,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明确各项技术、质量、合同和经济条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投标范围、内容和价格确定招标方式,并同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投标人的报名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具备相关工程经验和人员技术能力,具备供应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能力。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书及相关资料,确保投标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所需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检验,确保投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认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二条评审小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分标准公正合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
第十三条评审小组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投标价、技术方案、施工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的中标结果。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单位及时签订合同,并保证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明确工程范围、工期和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合同的签订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八条如发现投标人存在虚假资料、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等行为,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如发现中标人存在合同履行不到位、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招标单位有权终止合同,追究相关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存在矛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