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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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程(Guan整理)
1、依法治国: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依法治教: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教育事业,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使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制化。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教育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之间的关系: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教育不仅具有相对独立性,更重要的是它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具有强烈的关联性和反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的最深切的体现;依法治国需要千千万万各方面的人才,而这些人才的培养自然离不开现代化、法制化的教育,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教育现代化必须走依法治教的道路。(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
2、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救济有道。
教育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包括:(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等。
3、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教育法有下列基本涵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2)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依法治教的原则(要加强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为依法治教提供有利的保障,保证教育实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这也是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法规没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对于教育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可以做);(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对公民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实行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5)教育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教育不得有与公共利益相抵触的内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教育的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整体进步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层次的要求发展各级各类学校;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有利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的现代化工程的顺利实施)。
5、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有:(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4)教育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8)我国政府加入和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3)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
6、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其内部形成了(1)教育宪法性规范、(2)教育法律规范、(3)教育行政法规规范和军事法规规范、(4)教育行政规章规范、(5)地方性教育法规规范、(6)地方性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规范等组成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体系。从教育法内部的横向关系来看,教育法的结构系统主要包括:(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义务教育法;(5)学前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一致,它在法律系统中的地位是由教育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决定的。(2)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这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关系领域;在教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和方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和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2)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8、《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我国现行的学业证书有许多种。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可以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我国教育投入的体制:我国的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