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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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2.19
•【字号】吉省价工函字[2003]10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函
(吉省价工函字[2003]10号2003年2月19日)
敦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关于建设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的请示》(敦政报[2003]4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实际情况及听证会意见,同意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覆盖区域)按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民用水每吨0.30元;公用水每吨0.50元;特业用水每吨0.70元。

二、城市统一供水部分的污水处理费计入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非城市统一供水的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资源费一并征收。

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专用票据。

收费收入上缴敦化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自2003年3月1日执行,即按3月1日之后用水量计征。

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收取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四、其他事宜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水利厅《关于部分城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房字[1999]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
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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