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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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司发[2014]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湘司发[2014]5号 2015年12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决策质量和执行效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审查、决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四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省司法厅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湖南省司法行政网、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第二章决策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推动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出台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二)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审定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发展规划;
(三)讨论决定厅机关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以及厅机关年初预算中没有明确的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基建项目、成批设备采购项目等;
(四)审议省监狱局、省戒毒局重大对外投资,大宗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监所布局调整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宗国有资产处置;
(五)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
(六)重大疫情、监管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重大舆情事件处理等重大事项;
(七)行政机构和监所及其企业的设置、变更、撤销、搬迁等机构信息,职能设置、人员编制分配调剂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厅领导集体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厅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厅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厅长决定;分管厅领导协助厅长决策。
第七条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厅立即决策的,可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