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法理依据及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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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法理依据及完善思考
作者:刘雅琳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3年第12期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內容进行调整。

在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需明确其法理依据,立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推动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为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建设奠定法治基础。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涵及其关联
(一)内涵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针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衍生出来的,实现对劳动者群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推动其权利意识的优化,将劳动者的合法地位凸显出来,在维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社会保障法主要是针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进行调节的法律,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我国针对社会保障制度予以不断优化和完善,强化了保障体系和保障力度,使其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

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促进其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关联
一方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红利。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可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社会保障法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依据就是劳动法的相关内容,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法也可以对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有效弥补,二者存在十分密切的关联。

另一方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隶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劳动法以劳动者为服务对象,社会保障法以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

劳动法强调对劳动关系的维护,以及对劳动侵权行为的纠正;社会保障法中则包含了数量众多的关系主题,二者在实际应用环节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存在的不足
(一)需要进一步拓展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建立了基本完整的社保体系,但是并没有能够将所有的民众纳入社保体系中,导致部分民众缺乏相应的社保意识,参保率相对较低,社保的主要入口依然停留在企事业单位层面,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普及,需要进一步对社保体系的适用范围进行拓展。

(二)基金规范管理有待加强
现阶段,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规范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影响了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保基金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社保立法有待完善
首先,社保立法涵盖面相对有限,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内容划分欠缺规范性,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城市地区,村镇区域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其次,法律层级效率有待提高,多数劳动及社保法规停留在制度层面,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最后,立法协调不够深入。

受涵盖面有限、法律层级偏低等的影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的现象,一些需要强制执行的规定,如优抚安置、福利发放等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法理依据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主旨都是对公民社会权益的保护,因此两者的法理依据基本一致。

(一)客观反映人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都强调对人权的保护,能够将人权内容中的公正权、获取权客观体现出来。

对劳动关系进行分析,劳动者相比较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可以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和维护,很好地体现出了人权中的公正权。

社会保障法可以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辅助,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人权中获助权的体现。

(二)正义平等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对于社会公正的实现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如果一味采用自然分配的方式,容易引发两级分化的问题,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冲突。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能够借助法律所具备的强制力,实现对各种社会资源的二次分配,以此规避自然分配中存在的不足,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这是社会正义的客观要求。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建议
(一)增强法律强制力
相关部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快规章制度的固化,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强制力。

对已经存在的规章条例,在整合立法的过程中可以参考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思路,在规定立法原则及法律基础等内容的同时确定好相应的改革路径、优化目标以及发展阶段等,为后续的改革优化预留出一定的空间。

(二)优化参保自由度
各地的财政收入存在较大区别,政府部门对社保基金的投入也会有所不同。

从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角度,可以在现有的社保范围及参保类型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参保门槛,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大的自由度。

可降低最低参保额度,或者采用储蓄型参保的方式,吸收更多的社会资金,对社保基金不足的问题进行解决。

目前,社会保障领域最需要解决的是农民工群体的参保问题,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在进一步加大社保财政补贴力度的同时,落实好对于用工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相对较大,社保经办机构应该对其缴费手续进行简化,落实好跨地区社保账户管理工作。

(三)强调社会立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针对的均为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老人、残疾人、未成年群体等,弱势群体无法很好地保障自身的基本权益,需要相关法律提供支撑。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与大众的切身利益存在直接关联,在社会立法环节,相关部门需要推动理念的转化,将管理型社会法律转化为服务型社会法律,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立法理念。

(四)提高立法层次技术
一方面,适当提高立法层次。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为典型的问题就是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欠缺权威性,无法将自身的作用和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从维护法律权威性的角度,在立法环节应该提高立法层次,由原本的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逐步朝着人大立法、中央立法的层次转变。

另一方面,适当优化立法技术。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立法阶段应坚持多元性、专业性、科学性等基本原则。

不同社会主体的立场不同,诉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必须将群众现实需求放在首位,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能够将群众诉求在立法环节充分体现出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推动法律实施
完成立法工作后,需要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这样才能将其效果切实发挥出来。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法律制裁缺位的问题,导致社会法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能够取得理想的成效。

基于
此,有关部门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推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有效落实,推动社会立法宗旨与价值的顺利实现。

(六)做好资源整合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体系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含的子制度较多,而每一个子制度又可以细分为多个不同层次,涉及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

想要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功能有效发挥出来,需要落实好内部分工,强化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

从目前的发展情况分析,因为社会保障的类型较多,出现了机构重叠的情况,不仅增大了运行成本,也影响了行政效能。

对此,在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做好工作机构的整合,推动各项工作的统一协调,确保各组成部分能够实现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构建起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七)落實监督管理
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推动行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相互结合,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规避非法挪用社保基金的情况。

对劳动保障检查部门的作用进行强化,赋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自主监督权,确保其能够对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的履行情况及劳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社会保障体系涉及许多基本生活保障相关的内容,如养老金、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失业金等,其会直接影响弱势群体的生活。

对此,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的过程中,应将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以及保障对象的需求考虑在内,拓展司法救济途径,做好必要的监督管理,确保当事人能够通过最简单、最便捷的途径获取救济。

(八)健全司法机制
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包含健全的司法机制,其能够对法律纠纷问题进行解决,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实。

人民法院可以设置相应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庭,专门负责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审理社会保障方面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挪用、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需依法追究其责任。

总而言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能够保障劳动者以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但也存在个别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关部门需重视起来,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优化和完善,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为人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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