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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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夫妻离婚后,不与⼦⼥共同⽣活的⼀⽅,有权探视⼦⼥,另⼀⽅不得阻⽌,应当予以配合。
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具有法律依据,那么,关于离婚后孩⼦的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后孩⼦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2001年4⽉28⽇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有探视⼦⼥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视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探视⼦⼥,若危及⼦⼥⾝⼼健康的,经⼈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情味。
离婚后,不与⼦⼥同居住的⽗亲或母亲,既有权利⼜有义务看望⼦⼥,⼦⼥也有与不同居住的⽗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
通过探视权的⾏使,⼦⼥与探视的⽗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的关爱,促进⼦⼥⾝⼼的健康发展。
同时使前去探视的⼀⽅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之间的感情,形成对⼦⼥未来发展的关⼼,从⽽更加主动、⾃觉地履⾏对⼦⼥的抚养义务。
因此探视权不仅是⽗母的权利,也是⼦⼥的权利。
探望权构成要件:
1、⽗母离婚后,⼦⼥由⼀⽅直接抚养;
2、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的⽗母⼀⽅。
注:关于第三⼈的探望问题
早在《民法典》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主张第三⼈探望权的问题。
其主要理由是:(1)当前的家庭⽣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母、外祖⽗母与孙⼦⼥、外孙⼦⼥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
据不完全调查,在农村有70%-80%的学龄前⼉童⽩天由祖⽗母照看;在城镇,⼤约50%的学龄前⼉童、低年龄⼩学⽣主要由祖⽗母负责接送上幼⼉园、⼩学。
(2)允许夫妻离婚后祖⽗母、外祖⽗母探望孙⼦⼥、外孙⼦⼥有利于孙⼦⼥、外孙⼦⼥的⾝⼼健康。
因此,除了⽗或母之外,不与孙⼦⼥、外孙⼦⼥共同⽣活的祖⽗母、外祖⽗母也应享有探望权。
民法典修改实施后,仍有⼈坚持这⼀主张,并认为我国《民法典》第⼀千零七⼗四条实际上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祖⽗母可以并且应当探望孙⼦⼥。
我们认为,民法典意义上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的⽗或母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法剥夺。
其理由在于,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直接抚养⼦⼥的⼀⽅与⼦⼥定期相聚以满⾜其精神上的需要。
有利于减轻家庭解体给⼦⼥带来的伤害,有利于⼦⼥的健康成长。
既然民法典规定了其权利主体只有⽗或母,则其他⼈就⽆权⾏使这项权利。
因此,探望权主体的扩⼤已不是司法解释所能够解决的。
注意:这⾥的⽗或母,既包括⽣⽗母,也包括养⽗母。
3、探望权的⾏使不会损害⼦⼥的⾝⼼健康。
如果⽗母⼀⽅存在暴⼒倾向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则不宜允许其享有探望权。
的法律规定。
我国2001年4⽉28⽇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有探视⼦⼥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视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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