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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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关键技术和重要科研项目;
(三)注重绩效,强化经费使用效益评估;
(四)权责明晰,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军队单位科研部门是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决算;
(二)负责科研经费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报销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额度,特殊情况需超出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四)报销人应当对报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流程: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度和经费预算,提出经费使用计划;
(二)科研部门对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项目要求和经费使用规定;
第五章经费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军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作为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评价标准应客观、合理,能够反映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效果;
(二)公正性原则,评价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四)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情况。
第二十四条军队单位应定期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科研项目调整、后续资助和科研人员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军队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上级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军队单位应将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单位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军队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军队单位包括全军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全军科研管理部门。
第四章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审批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
(二)报销凭证应当齐全,包括原始发票、合同或协议、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全军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章经费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军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经费使用透明度,接受广大官兵监督。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当接受以下监督与检查:
(一)上级财务部门对下级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定期检查;
(二)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一)直接费用:包括科研材料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外协费、试验费等;
(二)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等;
(三)其他费用: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使用标准:
(一)直接费用:按照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
(二)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财务部门对经费使用计划进行财务审查,确认无误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四)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进行拨款。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流程:
(一)报销人填写经费报销单,附上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报销单及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签字;
(三)科研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后签字;
(三)其他费用:严格审批,确保合理合规。
第四章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八条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流程如下: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申请;
(二)科研部门审核经费使用申请的合理性、合规性;
(三)财务部门审批经费使用申请;
(四)单位领导审批。
第九条报销科研经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费报销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各级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包括国家级、军队级和单位级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军队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全军科研管理部门。如有未尽事宜,由全军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官兵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使用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项目计划;
(二)经费使用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存在浪费现象;
(三)经费报销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虚假报销、重复报销等问题;
(四)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存在效益低下等问题。
军队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军队单位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军队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各级单位使用科研经费的活动。
第三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确保经费使用符合国家及军队相关法律法规;
(三)动态性原则,应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调整管理措施;
(四)激励性原则,评价结果应与科研人员的奖励、晋升等挂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经济性;
(二)项目进度和目标完成情况;
(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全军科研管理部门。对于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全军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旨在加强军队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科研成果的产出。通过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使用范围与标准、审批与报销流程、监督与检查机制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建立了完善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全军各级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不断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为军队科研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经费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军队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军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审计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军队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合理性、合规性;
(二)负责科研经费的拨付、报销和核算;
(三)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配合科研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称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军队自筹、社会捐赠等用于科研项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全军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全军科研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全军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五章经费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军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经费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各级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previous regulations,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立即制止违规行为,并责成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二)依据军队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军纪处分;
(三)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规使用经费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军队单位应当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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