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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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
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12.25
•【字号】闽价费〔2014〕407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
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4〕407号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4〕9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
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
(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监测。
(三)接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的抽样监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的
监测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必须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在有效期满之前2个月,由你厅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48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5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