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年度市场巡查工作计划(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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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年度市场巡查工作计划(五篇)
第一篇:工商所年度市场巡查工作计划
一、第一季度
(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巡查。
重点巡查农贸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二)加强对“元旦”、“春节”节日市场巡查。
重点巡查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维稳安全、节假日食品安全。
(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经营主体资格,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帐、产品销售台帐情况、种子经营户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制度情况,查处农资经营违规行为。
(四)生猪定点屠宰及肉类食品专项巡查。
重点查处违法销售注水猪肉、牛肉和家禽以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板肉”和家禽的行为。
(五)烟花爆竹专项巡查。
重点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和销售违禁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食品安全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宣传落实情况,《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
(七)粮食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粮食、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合法经营情况。
(八)鼠药市场和春季灭鼠工作巡查。
(九)结合验照、年检工作开展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专项巡查。
二、第二季度
(一)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导巡查,不松动、不反弹确保监管效果。
(二)成品油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成品油经营主体资格。
(三)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信息化建设巡查,重点巡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信息化建设推进落实情况。
(四)“五一”黄金周旅游市场及专业市场安全、经营秩序等情况巡查。
(五)煤炭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煤炭经营主体资格。
(六)危化品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危化品经营主体资格,打击违法经营、储存、运输危化品的行为。
(七)汽车市场专项巡查。
按照《汽车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重点巡查汽车经营主体资格、二手车交易行为,打击非法拆解旧车的行为。
(八)食品安全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饮料、奶制品、儿童食品等。
(九)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专项巡查。
(十一)液化气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液化气经营主体资格和液化气经营场所的安全。
(十二)开展校园周边环境和学校后勤服务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学校后勤服务经营主体资格和食品安全。
三、第三季度
(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农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建立产品销售台帐情况,以及农资经营网点的设置、前置手续等。
(二)粮食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粮食收购主体资格和粮食收购点的设置、前置手续等。
(三)食品安全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大米、面粉、食用油、中老年食品和中秋月饼生产经营单位。
(四)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主体资格准入和违规使用添加剂。
(五)“国庆”节前旅游市场巡查。
重点对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农家乐、专业市场安全经营情况巡查。
(六)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专项巡查。
(七)野生动物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餐饮行业、集贸市场违规收购销售野生动物行为,同时查处商贩非法贩销野生动物的行为。
(八)鼠药市场和秋季灭鼠工作巡查。
四、第四季度
(一)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巡查。
重点巡查市场业主第一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市场监管“三化”建设情况,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情况。
(二)“红盾护农行动”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服务“三农”工作措施的落实,对辖区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培训和监管情况。
(三)“元旦”、“春节”节前旅游市场、专业市场安全、经营情况巡查。
(四)食品安全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节前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等情况。
(五)市场秩序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划行归市、座商归店和市场卫生秩序,冒口经营。
(六)开展商标、广告、合同工作专项巡查。
(七)生猪产品市场监管及打击注水猪肉、“白板肉”专项巡查。
(八)建材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建材市场商品质量状况。
(九)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专项巡查。
(十)危化品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危化品产品质量和查处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化品的行为。
第二篇:工商所季度市场巡查工作计划
工商所季度市场巡查工作计划
一、第一季度
(一)加强对“元旦”、“春节”节日市场巡查。
重点巡查专业市场维稳安全、节假日食品安全。
(二)肉类食品专项巡查。
重点查处违法销售注水猪肉以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板肉”的行为。
(三)烟花爆竹专项巡查。
重点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和销售违禁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食品安全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宣传落实情况,《食
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
(五)结合验照、年检工作开展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专项巡查。
二、第二季度
(一)根据全市创卫工作要求,加强辖区环境综合整治督导巡查,不松动、不反弹确保监管效果。
(二)“五一”黄金周旅游市场及专业市场安全、经营秩序等情况巡查。
(三)危化品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危化品经营主体资格,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四)食品安全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饮料、奶制品、儿童食品等。
(五)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专项巡查。
(六)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学校周边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食品安全。
三、第三季度
(一)食品安全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食用油、中老年食品和中秋月饼市场。
(二)食品添加剂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以及其进销货台账。
(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专项巡查。
(四)对AB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普查,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五)开展夏季冷饮市场专项检查。
(六)对化妆品、文体用品经营者进行专项检查。
四、第四季度
(一)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巡查。
重点巡查市场业主第一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二)“元旦”、“春节”节前市场进行重点巡查。
(三)食品安全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节前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等情况。
(四)开展商标、广告、合同工作专项巡查。
(五)开展对生鲜肉市场监管及打击注水猪肉、“白板肉”专项
巡查。
(六)建材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建材市场商品质量状况。
(七)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专项巡查。
(八)危化品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危化品产品质量和查处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化品的行为。
二0一三年
第三篇: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全方位监管职能,规范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巡查原则
1、坚持依法巡查的原则;
2、坚持效率、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互相制约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廉洁原则;
4、施行目标管理、属地管理、责任追究、普遍巡查原则;
5、坚持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
6、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市场巡查范围
工商所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
包括各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除外)、商品流通企业、各种服务行业;各类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商业活动集中区域;各类展销活动;适宜利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各类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场巡查内容
(一)检查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资格
1、是否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2、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3、使用的公章、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
4、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5、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
6、是否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是否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
8、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以及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注册文件的行为。
(二)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1、是否未取得专项审批而擅自从事该项经营;专项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2、是否超越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
4、抽查检验商品,看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数量不足,掺杂掺假商品的行为;
5、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三)检查经营者履行制度及义务的情况
1、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
2、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
3、农资、化学危险品、食品经营者是否索证索票存档备查,是否建立购销台帐;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发票等售货凭证;
4、个体工商户是否少交、漏交、未交工商管理费。
(四)检查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责任的情况
1、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农村集市的主办单位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履行所办市场内部安全、卫生及商品质量管理等相应制度的职责。
2、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职责落实情
况,是否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3、房屋和柜台租赁有关手续是否健全。
(五)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适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
第五条市场巡查方式
(一)工商所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本着整合执法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原则,实行“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巡查模式。
形成适合本所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跟踪监管相结合的市场巡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管。
(二)市场巡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进行。
由工商所长根据辖区内市场主体的数量,有形市场的多少和经济结构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形式、标准、次数及应达到的效果。
专项检查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情况进行。
(三)市场巡查应与管理和解决消费者申诉举报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受理时能够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受理3日内必须解决。
重大申投诉举报案件,要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巡查记录。
(四)对查验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报请所长同意后,可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
(五)对巡查中发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工商巡查人员应根据县工商局明确规定属工商所可以作出的具体行为,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对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警示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可以报请县局或移交其他有关执法单位处理。
第六条对市场巡查人员的要求
(一)市场巡查活动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完成。
市场巡查人员必须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市场巡查的职责。
(二)市场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负责地向经营主体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办理相关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帮助经营者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
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政指导,体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
(三)巡查人员要按规定着装。
除明查暗访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装。
(四)巡查中要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文明执法,不得简单粗暴、态度蛮横。
(五)及时填写市场巡查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认可,巡查人员当场签字。
(六)不得干扰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酒后上岗。
严禁巡查过程中在辖区市场内购物。
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严禁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
第七条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意见箱,在政务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执法人员姓名、职责,接受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责任追究
(一)工商所长要及时检查巡查人员是否脱岗,随时抽查巡查人员的市场巡查记录,防止市场巡查流于形式,克服坐而不巡、巡而不查、查而不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的现象,并将市场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依据。
(二)县局监察机构对在市场巡查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不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或
市场巡查不到位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工商所长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群众反映市场巡查人员问题的举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纠,认真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篇:XX工商所市场巡查报告文档
XXX工商所市场巡查报告
一、市场集中巡查行动以来市场巡查的基本情况
XX工商所设市场巡查组1个,巡查人员7人,担负着全辖区122户企业、505户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任务,维护着全辖区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自行动开展以来,已对辖区内122户企业,505个体工商户经营户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市场巡查,立案19起,结案19起,受理消费者投诉5起,上报信息10篇,规范无照经营31户,行政约谈45户,行政指导书26份,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5份查扣过期食品90包(袋、桶)、16件(箱),有效净化了市场经营环境。
二、市场巡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对市场巡查的认识还不够。
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市场巡查是工商机关由被动式管理向主动式管理模式的转变,由粗放化向精细化转变,不能把市场巡查作为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加以深刻理解,从而无法通过科学的监管方式实现职能到位。
(二)市场巡查记录流于形式。
由于对市场巡查的认识不够,导致市场巡查人员认为市场巡查记录只是简单针对有照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无照的进行查处,不能针对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巡查,同时由于个人素质等因素,造成市场巡查记录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地反映出本辖区市场主体的以及整个市场监管的正确信息,给上级对市场监管决策造成误区。
(三)思路不清晰、措施不具体,导致执法领域狭窄。
虽然都明确了具体的巡查组、巡查人员、巡查区域,但由于巡查人员对本辖区的具体情况不是了然于胸,不是主动地了解本辖区具体状况和特点,普遍存在一定的“等、靠、缺”思想,热衷于各种专项性、临时性执法检查,巡查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目标和方向,导致对市场巡查目标责任不清,方向不明,不能把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食品安全、打假查劣、商标广告等各项工作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巡查处于被动地位,仅停留在催费、查照,查处无照经营的层面上,满足于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上来,不能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指导,没有真
正履行好监管职责。
三、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队伍素质,夯实基础。
根据队伍的现状和市场巡查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加大队伍法律法规培训力度。
采取以知识竞赛、参观学习、网上学习、网上考试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业务、比技能、提能力”活动,形成一月一考制度,每季度组织“岗位练兵、所区比武”,形成长效机制,努力培养一支讲政治、懂业务、高素质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二)抓住制度建设,提高工作的效能化。
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做到“三个结合”即经济户口管理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宣传工商法规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着力于提高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目标考核体系三个体系建设,以此提高市场巡查工作的效能化。
一是抓好市场巡查组织体系建设,将市场巡查进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市场巡查人员的责任,将工作责任、目标要求、巡查路段、达到效果细化到每个人,做到分工细致,责任明确。
同时扩大交流范围,将市场巡查置身于监管服务对象的监督之中,接受监督。
二是抓好市场巡查制度建设。
可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农资市场监管、打击传销、扫黄打非等具体工作的不同特点,对市场巡查记录表进行修改和完善,将原来的一个表细化为多个表,实行分类记录。
制定《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市场巡查督察细则》、《市场巡查考核细则》,《市场巡查记录填写规范》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市场巡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是抓好目标考核体系建设。
要在落实市场巡查办法和制度的基础上,将绩效管理引入目标考核体系,让市场巡查真正实现巡而必查,查而必纠,纠而必果,真正做到“四个统一”。
(三)加强督察管理、促进市场巡查效率化。
在落实市场巡查一系列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督察管理。
制定《市场巡查督察管理办法》,检验市场巡查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将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工作、是否在责任路段出现无照经营等等情况一一记录在案,每月将督察情况通报,提高市场巡查效率化。
(四)进一步拓宽领域,促进市场巡查工作向纵深发展。
要在确保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的基础上,广泛深入社区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行政指导建议书的作用,对一些小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不处不罚,做到刚性执法、柔性管理,使广大的人民群众理解并支持工商工作。
要更加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将市场巡查重点放在打击传销、打击黑网吧和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食品等违法行为上,做到严防、严管、严打,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延伸进社区、进村寨、进工厂、进学校、进农村,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共同筑牢食品安全监管的铜墙铁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工商所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规范
工商所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商所农资市场监管行为,充分履行农资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系统内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商所在县工商局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所应将农资作为重要商品纳入网格化监管,做到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分片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的AB岗制度。
工商所应当设臵辖区农资经营分布图、监管人员责任分工示意图。
工商所应当与辖区农资经营者签订农资商品诚信经营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第三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局委托,依法办理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对农资经营者开展验照和年检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对农资经营者进行监管,并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三)指导、监督农资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农资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县局委托,依法查处辖区内农资经营违法行为;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农资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农资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四条依法检查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亮照经营;
(二)名称、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等执照核准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是否依法进行年检或验照。
第五条依法检查农资商品质量:
(一)检查农资商品标签,看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是否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否标明商品主要成分和含量及执行的质量标准,是否有中文标识、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及说明;
(二)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产品合格证,看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是否真实,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名称与核准登记的是否一致,是否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三)检查产品批号,看是否伪造生产日期、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产品是否失效、变质。
(四)对涉嫌假劣农资或群众举报的假劣农资商品,提请市场规范管理局进行质量检测。
第六条依法检查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一)检查农资广告和其它宣传资料(包括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二)检查农资商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农资经营是否存在其它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依法检查农资经营者自律制度落实情况:
(一)进货查验。
1、进货查验总的要求是:
(1)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主体资格等项证明材料(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
①营业执照;
②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2)产品资质质量证明
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③产品登记证;
④同种农资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进口商品只需提供以下产品资质质量证明:
①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
②进口商检证明。
(3)销售凭证
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
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①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②有销售时间、联系人及电话;
③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
④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
⑤数量。
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其负责人签名。
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商品,可由总部对统一配送的农资商品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进行统一索验、保管,可由总部统一出具已索取相关票证的销售、配送商品票据。
但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经营者自行采购的农资商品,仍应当按照上述种类索取相关票证并妥善保管备查。
2、具体的分类要求是:农资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