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司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规章制度:司法局服务承诺
规章制度:司法局服务承诺一、政务公开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维护和更新司法行政各类政府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确保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法律援助服务公开承诺〔一〕实行亮牌上岗,热情接待当事人;〔二〕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积极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三〕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当事人的法援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5日内应当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5日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缩短办事时限,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具体内容是:1、文明服务接待申请人或办事人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充分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2、首问负责对申请人或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者未能及时办结的,需要补充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有关具体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办事人。
3、一次性告知经办人员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告知其到相关的部门提取,并告知申请人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4、限时办结(1)本单位受理办事人来信咨询,应该在收到来信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律咨询案件意见反馈给当事人。
情况复杂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2)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受援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予受理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告之其相关的权利。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18〕5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18〕6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1989年11月6日发布。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01年1月21日发布。
)5.《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3月2日发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司法局依法行政公开承诺书
司法局依法行政公开承诺书
1.严格依法行政。
认真贯彻《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等现象。
2.优质文明服务。
做到热情周到,依法办事,礼貌待人,效率优先。
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3.完善政务公开。
规范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行为,公示人员职责和纪律,公开办事条件、程序、办事结果、收费依据和标准。
4.落实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
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人做到热情接待、引见到位、负责到底。
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因手续或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正的,经办人员将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
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经办人员将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
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经办人员将说明理由,呈报分管领导,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5.实行限时办结。
在提供材料齐全的前提和法定条件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将简化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在法定时限的下限内办结。
6.加强队伍建设。
严格执行五条禁令,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勤政,依法行政,文明
管理,高效服务。
7.上述承诺事项,如有举报、投诉,将在5日之内给予答复。
监督举报电话:。
司法局政务诚信承诺书
司法局政务诚信承诺书
为加快推进政府诚信建设,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依法履职、诚信高效、廉洁从政的政务服务环境,提升群众满意度,我单位郑重承诺:
1 .坚持依法行政,践行诚信守诺。
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县相关政策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推动政府工作,积极践行服务承诺,做到言行一致、敢于负责、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2 .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司法。
从群众需求出发,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向社会公开工作职能,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3 .勤政务实,提高行政效能。
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能办的事及时办理,不能办的事耐心解释,力争做到便民利民、高效服务。
4 .守信践诺,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5 .坚持廉洁奉公,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等问题,树立阳光、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
以上承诺,请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
监督电话:略。
行政许可审核承诺书
行政许可审核承诺书
尊敬的审批机关:
本人/本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为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此作出以下承诺:
1. 真实性承诺:承诺人保证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合法性承诺:承诺人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要求,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合规性承诺:承诺人保证在获得行政许可后,将严格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4. 信息更新承诺:如在审批过程中,承诺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将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5. 责任承担承诺:承诺人明白,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相应处罚。
6. 保密承诺:承诺人保证在申请过程中知悉的所有审批机关的保密信息,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 后续监管承诺:承诺人同意接受审批机关的后续监管,并配合审批机关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资料核查等工作。
8. 诚信经营承诺:承诺人承诺在获得行政许可后,将秉持诚信原则,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9. 持续改进承诺:承诺人将不断优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持续满足行政许可的要求。
10. 其他承诺:承诺人将遵守审批机关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并在必要时提供额外的说明或材料。
承诺人对以上承诺负有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因违反承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此致
敬礼!
承诺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律师本市执业变更)〔年〕第号申请人(本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号)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省司法厅授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本人申请、债权债务、案源已结清;没有未办结的投诉;不在处分期;非合伙人、非派驻律师;原所合同已终止或结束。
、原所、新所及主管区司法同意并加盖印章。
、在正常执业期间且辽宁律师诚信平台已完成申请及相关程序。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市内调转行政许可登记表、律师省内调转审批表、律师调转机构保证书、律所出具的“三清”证明、非合伙人(派驻律师)证明、非处分期证明(可合并为一个证明)、原所新所合同(解除合同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辽宁律师诚信平台申请四、递交承诺书时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限内补充提交:□在年月日前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便于申请人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要求及行政机关的具体承诺事项,特制定本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事项(在这里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二、法定要求1. 申请人应提交的必要材料及格式要求;2. 申请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3. 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及方式;4. 申请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等。
三、行政机关的承诺事项(在这里填写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承诺事项)四、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1. 申请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许可,并在规定期限内得到办理结果;2.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负责申请过程中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 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4. 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要求行政机关出具有关承诺事项的证明。
五、申请人的权益保障1. 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不得违法限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 行政机关不得无故延长审批时限;3.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如果不符合应当告知不符合的原因和可以补正的期限;4. 行政机关在办理申请过程中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的解释和争议解决1. 对于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问题和疑义,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解释和答复;2. 对于因行政审批事项引起的争议,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在这里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八、附录(在这里可以附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以供申请人参考)以上内容为我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具体内容,请申请人务必遵守,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或有疑问,可与行政机关联系,进行解释和沟通。
特此告知!日期:(在这里填写日期)行政机关:(在这里填写行政机关名称)申请人:(在这里填写申请人名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7•【字号】大政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2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七日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司法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司法局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及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狱、劳教所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戒毒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织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市县、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财务工作。
行政审批承诺书
行政审批承诺书尊敬的审批部门:我,_____(申请人姓名),郑重地向贵部门提交这份行政审批承诺书,以表达我对所申请事项的真诚态度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决心。
我深知行政审批是一项严肃且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以及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我也明白,获得行政审批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在本次申请中,我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如有任何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将积极配合审批部门的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接受现场核查等相关工作安排。
对于审批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会虚心接受并认真整改,以确保申请事项符合审批要求。
在审批过程中,我将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和流程,不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不托关系、不走后门,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对待整个审批过程。
如果我的申请获得批准,我将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相关活动。
自觉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我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活动的自我监督和管理。
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我也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问题。
在开展活动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若在后续的经营或活动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我将及时调整自身的行为和管理措施,以符合新的要求。
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违反审批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愿意接受审批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消除不良影响。
再次郑重承诺,在整个行政审批过程以及后续的活动中,我将始终秉持诚信、守法、负责的态度,为社会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承诺人:_____(申请人姓名)日期:_____(申请日期)以上这份行政审批承诺书,旨在向审批部门表达申请人的诚信和决心。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1.申请人为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2.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二)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告知文书(一)证明事项名称:(二)设定证明的依据1.《》第条款项规定:。
2.《》第条款项规定:。
……(三)告知承诺适用对象(以下内容为二选一)□1.本证明事项为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2.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四)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
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五)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承诺文书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申请人签名/盖章:日期:年月日□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司法行政机关(公章):日期: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司法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前言告知承诺制是指政府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要求申请人承诺遵守并为此负责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轻政府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
本文介绍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旨在提供借鉴参考。
承诺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经办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三、企业/个人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3)注册地址:(4)联系电话:(5)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选填):四、申报项目(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项目建设规模:(4)项目建设内容:(5)申报部门及审核业务:五、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均属实,且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申报细则要求,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件(1)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2)项目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
结语上述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仅供参考使用,具体内容要求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我们必须要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严格遵守承诺内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点滴损失。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扎实推进告知承诺制制度化、规范化,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审批工作公开承诺书
审批工作公开承诺书审批工作公开承诺书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现就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作出如下承诺:一、严格按照市政府对外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目录开展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不进行变相审批或超范围审批。
二、严格按照市政府对外公布的时限办理,做到热情服务,不出现超时办理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和“四进中心”要求,保证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服务项目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四、对行政审批项目内容严格按照要求,逐项进行规范细化并对外公布,切实做到条件清晰,程序明了,办理高效。
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公开承诺书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旗委、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平台,是自治旗对外服务的窗口。
在全旗深入开展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活动之际,我代表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坚持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用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加强廉政建设。
自觉遵守廉政制度,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三、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政行为。
四、打造阳光政务,勤政廉政。
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制度,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
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五、高效优质服务。
对前来办事人员坚持“零距离”指导,“零关系”办事,“零利益”服务,做到服务态度热情,解释准确,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六、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对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乱收费、吃拿卡要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虚心接受群众举报投诉,有报必查,查必有果。
督查协调室专门负责接受举报和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5625958以上承诺,请全旗各级党政组织、广大干部群众严格监督。
鄂伦春自治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两江分局行政审批工作便民服务承诺书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群众工作理念,针对群众在办理餐饮服务、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等许可及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认真梳理,进一步改进工作流程,强化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措施,特面向社会作出以下公开承诺:1、办理餐饮服务、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等许可及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备案不收取费用;2、我局主动精简合并审批环节,采取一次性告知、非关键项容缺当场受理、提前介入现场指导、办理进程网上追踪查询、下班延时服务等便民服务措施,使许可审批工作更加便捷、透明、顺畅;3、为适应两江新区开发开放和企业经营发展需求,我局对经审查符合开办条件的许可申请,承诺在许可申请受理后10天内,办结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年)第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告知书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二、申请条件(一)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省级权限即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二)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6.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大政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8〕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业经大连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9日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加快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审改办)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确定的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研究确定,经同级审批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复核、汇总,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大司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大司发〔2009〕76号)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市局制定了《大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大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的实施意见;(二)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三)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四)研究决定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研究制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六)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根据需要,也可由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条局长、副局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主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同意后,列入议题。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承办。
承办部门对拟提请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拟定决策备选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
第七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对备选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赵德海等93人于2017年10月实习期满,向我局提出执业申请(其中申请专职律师90名,申请兼职律师3名),经市律协考核合格,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申请,市局初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申报。
请予审批。
附:申请律师执业证人员名单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申请专职人员:(90人)赵德海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王国强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周孝锋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于思雨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苏千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余国凡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姜文捷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姜仁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谭永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黄炎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安慧中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吴凤丽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王枢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杨文旭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朴晶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荆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任昱佳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于也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李洋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王佳伟辽宁奎文律师事务所刘惠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王凌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王小溪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贾宁宁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柴青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滕立夫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吴金达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陈闻文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张小慧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张茜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刘天航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郭银龙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王健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高明翔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安顺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彭程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李建东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曹程富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杨斯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田洪菱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孙琦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那成基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林晓晨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张园园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张健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佟囡囝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祁琳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徐俊峰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王立伟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朱佩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张新雨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袁园辽宁添蠃律师事务所王奇全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张祎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周姝宏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于舒媛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周中山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欢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胡守鑫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曹丁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欧阳康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怡然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马金鹏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李欣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王欢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张莹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王穹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刘阳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祝子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徐伟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葛兵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王亚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范竹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李林育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吕传公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韩兵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臧祥真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金梦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杨小慧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XXX磊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董佳敏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曹英汇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任卉阳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孙晓雪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席旸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杨思凝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郭静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张艳娜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唐杰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邓泽金大连和轩律师事务所申请专职人员:(3人)王峻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曲晟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林俏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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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年〕第号申请人(本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2.省司法厅授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本人申请、债权债务、案源已结清;没有未办结的投诉;不在处分期;非合伙人、非派驻律师;原所合同已终止或结束。
2、原所、新所及主管区司法同意并加盖印章。
3、在正常执业期间且辽宁律师诚信平台已完成申请及相关程序。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内调转行政许可登记表
2、律师省内调转审批表
3、律师调转机构保证书
4、律所出具的“三清”证明、非合伙人(派驻律师)证明、非处分期证明(可合并为一个证明)
5、原所/新所合同(解除合同证明)
6、律师执业证原件
7、辽宁律师诚信平台申请
四、递交承诺书时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
第2项、第3项、第6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限内补充提交:
□在年月日前提交第1项、第4项、第5项、第7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本人):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