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管理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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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印鉴卡》,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对药剂科的要求
◆ 做到“五专”管理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 审核、调配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审核处方格式、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 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用药适宜性等. ◆ 建立各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专用帐册并进行登记。 包括入库验收登记本、药品进出库登记本、药库药房专用台帐、处方 登记本和空安瓿及废贴回收及销毁登记本等。
处方管理
◇ 关于处方开具 ●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的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 处方标准、处方格式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前记中,除一般项目外,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等 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处方正文不能更改(写错应重开) ● 单张处方最大限量见下表:
常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麻醉药品:吗啡、哌替啶、美沙酮、可待因 、双氢可待因 、复方樟脑酊 、二氢埃托啡 、芬太尼 、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福尔可定 、布桂嗪 等。 2、第一类精神药品:丁丙诺啡 、氯胺酮 、安钠咖 、喷他佐辛 、戊巴比妥 、阿普唑仑、司可巴比妥 、三唑仑、马吲哚 、去氧麻黄碱 等。 3、第二类精神药品:异戊巴比妥 、咖啡因 、巴比妥 、地西泮 、γ-羟丁酸 、咪达唑仑 、苯巴比妥 、麦角胺咖啡因 等。
处方管理
◇ 关于药师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资格应在药学部门备案。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要有留样。 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
◇关于医师 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房应保存有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的签名留样册。 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配套文件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单张处方最大限量
剂量 类别
注射剂
控缓释制剂
其他剂型
门(急诊患者)
一次常用量
七日常用量
三日常用量
门(急)诊癌症 疼痛患者、中重度 慢性疼痛患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进出库登记本
日期
凭证号
领用部门
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数量
批号
有效期
生产单位
发药人
复核人
领用人
药品调配
◇ 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 ◇ 由专人负责药品调配。 ◇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概 念
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性的药品。药品具两重性:强镇痛,至依赖。 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品具两重性:强镇静,至依赖。 麻醉药物—指可逆地抑制神经传导(或)引起意识消失,消除或减轻手术等伤害性刺激引起地感受、反应,以利于手术进行的药物。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家庭病床)。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印鉴卡》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具体工作环节
◆ 药品采购 ◆ 入库验收 ◆ 储存管理 ◆ 药品调配 ◆ 处方管理 ◆空安瓿及废贴管理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11.1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2007.05.1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药品采购
◇根据本单医疗需要,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保持合理库存。 ◇ 购买药品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入库验收
◇ 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 ◇ 填写入库验收登记本,做到双人签字。 ◇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
麻醉药品包括: 1.阿片类 2.可卡因类 3.大麻类 4.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形成瘾癖的药品、药用植物及其制剂。 2005年9月27日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列入121种药品。 2007年10月11日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入123种。 在这个目录中,就有我们比较熟悉的麻醉药品如海洛因、吗啡、鸦片、大麻、可卡因、美沙酮、二氢埃托啡、哌替啶等。
概 念
毒品—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酒和部分化学溶剂等 躯体依赖性—指长期用阿片类药物后对药物产生一定的耐受性,表现用药量递增,用药间隔缩短,降低剂量或拮抗后产生不适症状。 精神依赖性—指人们常说的“成瘾性” 。使用药者产生心理上或生理上,或兼而有之的对药品的依赖状态,追求用药,导致 非医疗目的地反复、大量地使用这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物。以获取‘欣快感’为满足。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入库验收登记本
日期
凭证号
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数量
批号
有效期
生产单位
供货单位
质量情况
验收结论
验收人员
保管人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储存管理
◇ 专人负责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 专库(柜)加锁。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 对进出专库(柜)的药品要逐笔、及时记录, 填写 进出库登记本,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要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 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并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进行管理。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
精神药品包括: 镇静剂—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 兴奋剂—咖啡因、苯丙胺等 致幻剂—麦角衍生物、苯环胺类等 根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两类。 2005年9月27日公布《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入第一类47种,第二类72种。 2007年10月11日公布《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入第一类53种,第二类80种。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