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833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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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83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83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悰人,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邱悰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9金刑初字第97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邱悰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护宪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悰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邱悰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以下简称闵行中华联保公司的杨慧敏口头达成代理销售保险单的协议,之后,邱悰人采用给下家史敏、缪柳俊、顾振康等人高于或等于其从闵行中华联保公司应得扣率的方法进行抛售,共计销售保单价值人民币56,59078元,在仅上交闵行中华联保公司26,24089元后逃匿。
2、2019年9月初,被告人邱悰人冒用已办理歇业登记的上海鑫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永公司名义,使用伪造的该公司业务专用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太保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邱悰人在代理销售金山太保公司保险单的过程中,采用给下家史敏、缪柳俊、刘宇飞等人高于或等于其从金山太保公司应得扣率的方法进行销售,共计销售保单计人民币268,9069元,在仅上交金山太保公司人民币44,313元后逃匿。
确认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单位金山太保公司、闵行中华联保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副本、情况说明、保险业务清单、缴款通知单存根等书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