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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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关系
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都是随着税收的发展而出现的。
两者都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税收而存在的。
但从两者的概念来看:税收管理就是国家的财政、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为了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依据税收分配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对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而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税收管理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职能和目标。
它的主体是国家的财政、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客体即管理对象是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职能包括组织收入职能和调节经济职能,目标是更好的进行税收分配。
进行税收管理有以下几大作用:1,保证税收财政职能得以实现的作用。
2,保证税收调节职能得以实现的作用。
3,保证税收监督职能得以实现的作用。
纳税服务的一般含义,就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
纳税服务主体即纳税服务的供应者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
由于税收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的法律行为,其主体还应包括政府综合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中介服务机构。
纳税服务的客体又称纳税服务的对象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税中——为纳税人创造条件,方便、快捷、准确地依法纳税;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
纳税服务理念,突破了传统税收观的窠臼,它的作用和意义在于通过优化服务,确立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改善征纳关系,提高征纳双方依法履行义务和权力的自觉性,从而为增强税收遵从度,减少税收流失奠定基础。
从两者的发展角度来说:税收作为国家经济存在的经济基础,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均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
因此,要保证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使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并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就离不开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是伴随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就是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出现,国家的产生,税收从整个社会产品分配中分离并独立出来,税收管理就应运而生了。
因此税收管理自始至终存在于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之中。
同样的,纳税服务也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
为取得足够的税收,国家或政府必须将税法、税收制度、纳税程序等告知纳税人,并提供优质服务。
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税收政令不畅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地位极其低下,纳税服务被忽视。
而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纳税人的权力得到尊重,许多国家将纳税人的权力写进了宪法,甚至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款是如何使用的,所以,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逐步增多。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纳税服务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实施,纳税服务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其作用也逐步被人们肯定。
由此得知,纳税服务寓于税收管理之中,纳税服务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强化纳税服务不会弱化管理,通过服务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
可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的一种义务,也是税务机关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同样,加强税收管理,可以有效地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因此,税务部门要坚持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促进税收各项工作的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