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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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维修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物业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式,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商议确定,并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明确、细致的方式告知业主,并通过公告、公示等途径向社区全体业主公示。
第六条 物业业主参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决策程序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交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建议;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执行。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
(二)维修费: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等费用。
(三)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大修、重建和更新改造等费用。
(四)其他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代缴公共事业费等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商议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和特点;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
(四)物业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式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按面积计费:按照物业单位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费用。
(二)按户数计费:根据每一个住户或者商铺的数量计算费用。
(三)按楼层计费:根据楼层高低确定不同的费用标准。
(四)按使用时间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时间长短计算费用。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程序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一)编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建议,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提交;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讨论并审议通过;
(三)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向社区全体业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业主收取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维权
第十一条 物业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权利进行监督并行使维权。
第十二条 物业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和维权:
(一)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进行合理性核查;
(二)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释和说明;(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四)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业主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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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及注释:
暂无涉及法律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