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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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电力设施建
设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扶持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小微企业、新建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推进新时代“双满意”工程服务“五福新城、全家福安”发展战略合作协议》议定事项,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10千伏永久用电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不含专线用户)的中小微企业(不含负面清单企业以及集团分公司)。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使用原则】
补助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宁德市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市场准入和建设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开工建设时限要求。

同时,遵循公开透明、突出
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章补助范围、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补助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述的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包括电源接入点至用户配电室进线柜所涉及的土建建设费用和电气部分(含电缆、电杆等电力设施设备)费用。

第五条【资金来源】
㈠IOO千伏安及以下容量的用户以及160千伏安及以下容量的小微企业全面实行低压接入,涉及同步实施公用配变和配电线路增容、改变等配套工程,由国网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㈡中小微企业10千伏永久用电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不含专线用户),由市政府全额补助,并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㈢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设施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并从土地收储专项资金列支。

㈣用电报装接入引起的分界开关、开闭所(站)、环网柜、变电站间隔扩建等公共电网新建或改变项目,由国网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第六条【补助标准】
㈠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小微企业10千伏永久用电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不含专线用户),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申请永久用电的,经财审后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给予全额补助。

㈡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设施接入工程建设费用,自纳入该地块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之日起执行。

第三章财政资金办理流程
第七条【项目实施】
㈠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小微企业10千伏永久用电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不含专线用户)和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设施接入工程建设项目,由国网供电公司负责受理,并分别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审批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开展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㈡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由国网供电公司根据国家、省、宁德市招投标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

第八条【资金结算】
国网供电公司定期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小微企业10千伏永久用电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不含
专线用户)和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设施接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财政局审核, 转报市政府审批后进行结算。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国网供电公司职责】
㈠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请受理、施工招投标、建设实施、工程质量验收、建设费用审核兑现等全流程管控制度。

㈡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牵头制定项目年度补助资金需求方案,并根据年度资金支出情况进行资金结算。

㈢加强账务和资金管理,设立独立财务科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归集、核算,保存项目原始资料及凭证,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

㈣认真履行项目业主职责,承担电力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责任和运行维护,科学提出电源接入点至企业用电项目红线的走向距离,并通过建设电力公共开关站等方式,合理增加电力公共接入点数量,减少企业电力外线接入距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㈠协助国网供电公司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并提供年度受益中小微企业清单,以便财政进行资金结算。

㈡牵头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职责】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提供当年度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计划及实施项目清单,及时将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以便财政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职责】
根据市政府审批事项进行资金结算。

同时,指导抽查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市发改局(营商办)职责】
对营商环境指标中由国网供电公司承担的“获得电力”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用电工程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情况、用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财政局、发改局(营商办)共同对国网供电公司使用项目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违法违规处理】
㈠项目施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由国网供电公
司取消施工单位项目建设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㈡经审计、巡察、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受理企业用电项目申请,或发生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实施方案与
上级出台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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