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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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0.26
•【字号】乌海政办发〔2015〕50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5〕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6日
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公布,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市本级各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获取统一登记编号,待部门正式发布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程序报送备案,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拟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稿通过乌海市政务协同系统中规范性文件登记管理端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到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通知单,从规范性文件登记管理端口向制定机关反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并按主办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编号。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制定机关的编码(见附表);第二部分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全称,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第三部分为三
位阿拉伯数字的流水登记号,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

三个部分之间用短横线链接。

第八条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获得统一编号后,按照《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并通过乌海市政务协同系统中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端口报送备案,备案时应当填写统一编号。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电子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电子收文确认。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电子收文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报备材料完整性审查。

报备材料不符合《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正材料。

补正后符合规定的,进行电子备案确认登记;仍不符合规定或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备案。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经电子备案确认登记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实质审查。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确认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内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违反《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的,向制定机关下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确认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与制定机关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并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的,起草撤销该文件的请示,上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
查,经审查内容合法的,在各部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未经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乌海市门户网站上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中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设置网上检索工具,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的检索途径。

公布规范性文件时,要标注统一编号和时效。

第十七条各区政府是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自行安排。

各区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区属部门和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各区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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