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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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现就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认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决策,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扩大就业最活跃、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本。创业是劳动者通过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币场就业的重要形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就是要在发展中解决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问题,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市、区人民政府应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抓实抓好,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扶持生存型、发展型和资本型创业,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等着手,逐步建立和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新格局,实现就业工作的重点从“输血型”的扶持就业向“造血型”的扩大就业、带动就业转变。

(三)目标任务。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具有特色的创业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使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大幅增加,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明显增强。积极开展创建创业社区、街道和城区等活动,树立一批成功创业典型,创建一批创业园区和创业基地,创建一批创业示范点,力争用至年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加强创业引导。采取积极的创业引导政策,结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引导创业资本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发展配套经济,开展创业和带动就业。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产业园区、产业主体功能区、商贸物流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优势产业集聚地和开发区;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节水、节能、节材、节地等政府鼓励类产业,以及高新技术、金融、文化、物流等支柱产业;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中心商务区、专业大市场、特色一条街和社区;引导和鼓励创业资本进入大企业和政府采购项目。重点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国留学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开展创业和带动就业。

(五)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等条件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应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适当放宽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居失业人员等创业的注册登记条件。具体办法由市工商部门牵头制定。

(六)落实税费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减免。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完善小额担保货款政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扩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提高代偿能力。建立绩效考核和奖励机制,加强贷后跟踪服务和管理,提高贷款回收率。完善贷款担保模式和审批流程,鼓励降低反担保门槛,提高贷款效率。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财政和市劳动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八)拓宽融资渠道。拓宽小企业、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外来资本以及民间投资机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基金,实现担保基金构成多元化。建立社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微型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鼓励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九)加快培育创业载体。大力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在电子、服装、珠宝、皮具等专业化市场,或在高新技术园区、大学园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地,按创业者规模、失业人员创业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创业典型的特色和影响力等条件,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认定为创业示范基地。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多方投资”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类园区和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微小型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的创业孵化园,在园区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跟踪管理等多功能、一体化和专业化服务。对经过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实行挂牌运营,并享受公共设施补贴、创业者场租补贴、创业代理服务补贴等优惠政策。创业人员进入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园区后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及服务的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按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给予场租补贴,场租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探索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办法,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留学生创业园和留学生产业园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十)加强创业人员社会保障。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后可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金,一次性领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残疾人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支付。对因创业失败而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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