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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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6.17
•【字号】甬人社发[2013]254号
•【施行日期】2013.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3〕25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

为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衔接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有关政策,我们整理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人社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取得职业资格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按各地各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浙人专〔2007〕345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翻译资格聘
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任职规定。

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申报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级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四、翻译、出版、国际商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再进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对有关职业资格制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实施。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聘任职务规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7日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
附件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聘任职务规定
(摘自浙人专〔2007〕345号)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实际,对我省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以下专业工作或任职年限,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中专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见习期满)及以上毕业,取得初级及以上资格(水平)者,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其他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满1年,可聘任技术员职务。

(二)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4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或担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水平)者,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5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受聘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2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水平)者,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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