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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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专家解读》要求,矿井为更好的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的更扎实,确实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一、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排查发现的隐患,矿井整改完毕后,书面报集团公司进行复查,复查整改合格后,由集团公司书面报煤炭主管部门(排查隐患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销号验收。
二、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日常下井排查发现的隐患,矿井整改完毕后由对口部门口头或电话告知,由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三、集团公司集中检查发现的隐患,矿井整改完毕后,由矿安全管理科书面或口头(电话)告知集团公司进行复查验收。
四、矿井各部门、队组、班组、岗位排查发现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应逐级上报。
五、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排查发现的隐患,视隐患的情节轻重,按照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六、矿井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七、上级煤炭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科室、区队整改不力,存在假整改、不整改、整改不彻底、搁置整改行为的,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八、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的,各分管领
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