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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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基础知识
[法医物证学]
血型:以血液抗原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遗传性状。
狭义地讲,血型专指红细胞抗原在个体间的差异;但现已知道除红细胞外,在白细胞、血小板乃至某些血浆蛋白,个体间也存在着抗原差异。
因此,广义的血型应包括血液各成分的抗原在个体间出现的差异。
血型在人类学、遗传学、法医学、临床医学等学科都有广泛的实用价值,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901年K.兰德施泰纳首先发现了人类第一个血型—红细胞ABO血型,不仅奠定了临床输血和现代外科学基础,而且开创了免疫血液学及后来发展的免疫遗传学。
在他以后半个世纪中,陆续发现了红细胞有400多种血型抗原,分属20多个系统。
其中以ABO及Rh系统最重要。
⑴ABO 血型系统:ABO血型系统是安全输血的基础。
兰德施泰纳在1901年首先发现人类有三种不同血型。
1902年又发现第四种。
根据红细胞是否含有A或B抗原(凝集原)将血型分为:A、B、AB、O(不含有A及B抗原)四型。
其相应的抗体(凝集素)为抗A、抗B。
⑵Rh血型系统:1904年兰德施泰纳与A.S.魏纳将恒河猴(Rhesus-monkey)的红细胞注入兔与豚鼠,所得的血清除能凝集恒河猴红细胞外,尚可与85%的白种人的红细胞发生凝集作用。
从而认为这些人群与
恒河猴一样,其红细胞上有一种抗原,遂以Rhesus的字头取名称为Rh抗原,相应之抗体则称为Rh抗体。
凡红细胞上有该抗原者称Rh阳性,反之谓Rh阴性。
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鉴定。
DNA是人体遗传的基本载体,人类的染色体是由DNA构成的,每个人体细胞有23对(46条)成对的染色体,其分别来自父亲和母亲。
夫妻之间各自提供的23条染色体,在受精后相互配对,构成了23对(46条)孩子的染色体。
如此循环往复构成生命的延续。
由于人体约有30亿个核苷酸构成整个染色体系统,而且在生殖细胞形成前的互换和组合是随机的,所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30亿个核苷酸的组成序列,这就是人的遗传多态性。
尽管遗传多态性的存在,但每一个人的染色体必然也只能来自其父母,这就是DNA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
传统的血清方法能检测红细胞血型、白细胞血型、血清型和红细胞酶型等,这些遗传学标志为蛋白质(包括糖蛋白)或多肽,容易失活而导致检材得不到理想的检验结果。
此外,这些遗传标志均为基因编码的产物,多态信息含量(PIC)有限,不能反映DNA编码区的多态性,且这些遗传标志存在生理性、病理性变异(如A型、O型血的人受大肠杆菌感染后,B抗原可能呈阳性。
因此,其应用价值有限。
DNA检验可弥补血清学方法的不足,故受到了法医物证学工作者的高度关注,近几年来,人类基因组研究的进展日新月异,而分子生物学技术也不断完善,随着基因组研究向各学科的不断渗透,这些学科的进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法医学上,STR位点和单核苷酸(SNP)位点检测分别是第二代、第三代DNA分析技术的核心,是继RFLPs(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VNTRs(可变数量串联重复序列多态性)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检测技术。
作为最前沿的刑事生物技术,DNA分析为法医物证检验提供了科学、可靠和快捷的手段,使物证鉴定从个体排除过渡到了可以作同一认定的水平,DNA检验能直接认定犯罪、为凶杀案、强奸杀人案、碎尸案、强奸致孕案等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随着DNA技术的发展和应用,DNA标志系统的检测将成为破案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此方法作为亲子鉴定已经是非常成熟的,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最好的一种方法。
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准确的亲权鉴定方法,如果小孩的遗传位点和被测试男子的位点(至少1个)不一致,那么该男子便100%被排除血缘关系之外,即他绝对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
如果孩子与其父母亲的位点都吻合,我们就能得出亲权关系大于99.99%的可能性,即证明他们之间的血缘亲子关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生物工程技术的突飞猛进,亲子鉴定技术日臻完善和成熟。
另一方面,社会制度的变革,
人们思维观念、婚姻观念的嬗变,轻视非婚男女性关系,出现同居和婚外情的现象,加之财产制度的发达,通过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并由此派生的扶养、监护和继承等诉讼案件越来越多。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亲子法方面的规定既不全面,又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势必造成盲目依赖亲子鉴定的现状,亲子鉴定作为一项技术被"滥用",不仅不能为法律提供证据服务,而且造成亲子制度的混乱,家庭不睦,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本文通过分析亲子鉴定对亲子法的挑战,结合有关学者提出的我国亲子法立法设想,提出规范亲子鉴定的原则,使亲子鉴定更好地为法律服务。
[临床法医学]
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指具备临床法医学和和掌握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的人,受司法机关的指派、聘请来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
鉴定人是自然人,在诉讼过程中是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担任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有以下四种:⑴司法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法医技术部门的法医技术人员;⑵医学院校和政法院校的法医学教师;⑶担任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⑷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某些特殊问题聘请的临床专家。
原则上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人⑴应具备临床医学或法医学、法学的专门教育,取得响应学位和职称;
⑵对司法机关负责,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归于司法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不同于一般的鉴定,鉴定结论直接服务于司法实践,鉴定人为了作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掌握案情情况,详细占有对鉴定人的一切检查结果,全面分析写出鉴定文书。
避免依靠片面及单方面的鉴定材料做出的鉴定文书。
为此,在承担鉴定任务时应作到⑴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避免外界因素的干扰,维护司法权威,故意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⑵在鉴定文书提交司法机关以前对案情、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保密;避免在鉴定过程中非工作原因接触当事人;⑶有义务出庭作证,接受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询问质证;⑷有义务解答司法人员针对鉴定文书中有关问题的询问;⑸完善保管所有鉴定材料。
鉴定人的权利⑴有权了解全部案情材料及所有资料,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⑵有权要求明确鉴定目的和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⑶有权拒绝承担提供的资料不充分,又无法弥补将影响鉴定结论的鉴定;⑷有权在出庭中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询问;⑸鉴定结论由鉴定人负责,集体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⑹鉴定人与案件双方之一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参考资料:宋嗣荣主编临床法医学第二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年6月)
劳动能力丧失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原有劳动能力下降或完全丧失,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
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
实际生活中,劳动能力取决于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
它包括个体的年龄、体质特征、智力和体力的发育状况等生物学因素,并包括各种社会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如教育、职业、职务、工龄以及家庭状况等。
劳动能力丧失的分为:⑴依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分为完全劳动能力丧失和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⑵依据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指损伤或疾病期间伤者机体功能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痊愈后原有劳动能力可恢复,无后遗症。
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根据医疗单位医师签署的诊断证明确认。
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伤病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仍不能恢复,或经长久时期才能部分恢复,又称残疾。
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者,应当进行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其外伤所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和生理功能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作为法庭判决或保险公司处理伤害事件的法律依据。
法医骨学是运用体质人类学、解剖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法律(法律制定、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人的(主要是骨骼)种族、性别、年龄、身高以及面貌特征的一门新兴的应用学科。
它既是现代法医学的一个分科,也是体质人类
学的一个分支,在法庭科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目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法医骨学都是十分活跃的领域。
其研究对象包括:骨骼(包括牙齿)、尸体(包括无名尸、碎尸)、活体(成年和未成年人、不同种族的人)、及相片、X光片等。
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公安侦查部门和法庭审判,主要任务是承担司法机关委托的个人识别、亲权鉴定、骨骼种类的确定和入土时间的鉴定。
其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骨骼的检验;牙齿的检验;活体测量;X光片检查;骨龄测定等。
鼓膜穿孔指由于外力或疾病等因素造成鼓膜的完整性的改变,使外耳道与中耳相通。
鼓膜是一个椭圆形半透明的薄膜,位于外耳道底,作为外耳与中耳的分界。
鼓膜的最长径约
1cm,最短径约0.5-0.9cm,厚约0.1cm.鼓膜由三层构成,外层为复层鳞状上皮,中层由胶原纤维和弹性纤维构成,此层使鼓膜具有特殊的功能;鼓膜松弛部无此层。
内层为粘膜,系扁平上皮,与中耳粘膜相连续。
鼓膜靠上方附着于颞骨鳞部的部分薄而松弛,称松弛部,略呈红色。
其余大部分附着于颞骨鼓部的鼓膜沟中,较坚实称为紧张部,呈灰白色。
造成鼓膜穿孔的原因有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二种。
前者可见于针、棒等戳伤及金属碎屑、化学药物损伤;后者多见于手掌,砖块及木板的平面拍击及爆炸等引起的气压剧变时。
鼓膜穿孔后,可突发耳痛、耳鸣、听力减退、外耳道少量出血和闷塞感。
爆破引起鼓膜损伤,有时可合并内耳迷路震荡,故可
出现眩晕、恶心和混合性耳聋。
检查时可见鼓膜有破裂、穿孔、间接暴力所致的鼓膜穿孔多呈裂隙状,边缘不整齐常有血迹附着。
直接暴力所致的鼓膜穿孔多位于后下方,而间接暴力所致穿孔多位于前下方。
如见水样液体渗出,示有颅底骨折所致脑脊液漏。
外伤性鼓膜穿孔若无继发性感染一般可在2-3周内自行愈合。
在检查外伤性鼓膜穿孔时,需与炎症性鼓膜穿孔相鉴别:炎症性穿孔有患耳反复流脓的病史,穿孔可发生在紧张部,也可发生在松弛部,穿孔可为一个或多个,穿孔,多呈圆形、椭圆形或肾形,穿孔边缘增厚,有脓性分泌物。
道路交通事故广义是指凡是车辆、人员在特定道路通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违反交通法则和一般通行原则,或依法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而造成的人、畜伤亡和车辆损失的交通事件。
狭义的是指人、车在城镇街道、公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的事故。
发生原因是多样的,一般因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造成,有的因驾驶员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不能预见(如突然发生的事故)的原因,不在上述范围的地方,如车站、码头、广场、海堤、工矿厂区、建筑工地、田间等处发生类似的事故,不能作道路交通事故论处。
其基本构成要件为:⑴车辆、人员:车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人员为参与交通的自然人;⑵在特定道路上:指事故发生的空间处在国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
(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住宅区内不具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道路不在此列;⑶通行过程中:至少有一方车辆与和交通事故有关的因素处于交通单元间相对运动状态;⑷具有违法性质: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违反交通法规规定的主观过错,也包括没有主观过错,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
⑸损害后果:要有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后果。
(资料来源—伤残鉴定与赔偿全书主编庄洪胜刘志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器官损害impairment器官损害是指损伤或疾病治疗终结后,受损伤器官未能完全恢复正常而遗留下来的相对稳定的病
理状态,如瘢痕形成导致局部结构改变和生理功能障碍。
外伤所致受伤器官解剖结构外貌异常和功能障碍。
原则是指人体器官水平的障碍或残疾。
包括以下内容:⑴智力障碍:如智商低下、健忘、思维障碍等;⑵精神障碍:如意识障碍,情绪异常,行为异常等;⑶语言障碍;⑷听觉障碍;⑸视觉障碍;⑹内脏器官损害;⑺骨骼系统损害⑻容貌损毁;⑼其他。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80年发表的《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ICD)的补充分类,称为《国际伤残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ICIDH)。
这一分类体现了对伤残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
对伤残的后果应从整体功能来评价,包括器官组织解剖结构或生理功能的损害、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丧失和社会不利三方面因素,综合评估。
)
功能障碍是指损伤或疾病医疗终结后,受损伤器官、组织未能恢复正常而遗留下来的相对稳定的病理状态,影响原有的器官、组织正常的生理功能。
对器官、组织的功能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为依据,逐个确定。
常见的功能障碍包括:⑴智力障碍:如智商低下、健忘、思维障碍;⑵精神障碍:如意识障碍、情绪异常、行为异常等;⑶语言障碍;
⑷视觉障碍;⑸内脏器官障碍;⑹骨骼系统障碍;⑺容貌损毁;⑻其它;如性功能障碍等。
医疗依赖外伤致残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需要必要长期的医疗支持,进行辅助治疗及后续治疗。
对其的评定应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医疗水平、对疾病治疗的必要性等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医疗支持、辅助治疗。
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需要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包括下列五项:⑴进食;⑵翻身;⑶大小便;
⑷穿衣、洗漱;⑸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⑴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者;⑵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⑶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心理障碍在临床上,常采用“心理病理学”的概念,将范围广泛的心理异常或行为异常统称为“心理障碍”,或称为异常行为。
当然,这里的“行为”一词是广义的,泛指一切可观察的动作或活动,包含了人类功能的几乎所有方面。
其所以采用“可观察的”这种字眼,是为了使心理或行为的研究成为客观的科学研究。
通常所说的“心理障碍”有一个比较一般的定义,指没有能力按社会认为适宜的方式行动,以致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
这种“没有能力”可能是器质性损害或功能性损害的结果,或两者兼而有之。
通常认为,心理障碍是对刺激的反应的异常表现。
人们承认心理有正常和异常之分,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两者有着实质性的差异,不能不加区分。
坚信自己的行为、情感受到“最先进电子仪器控制”,断言“思想被窃听”的人不能被认为心理仍然正常。
因此,在心理正常和异常之间必然存在一种界限,这是确定无疑的。
但是,心理正常却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到处适用的绝对标准,心理正常和异常的界限随时代的变迁与社会文化的差异而变动,是不能绝对确定的。
换言之,这种界限是相对的,是相比较而言的。
要判断一个人的心理是否变态,只有把他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放到当时的客观环境、社会文化背景中加以考虑,通过和社会认可的行为常模比较,并和其本人一贯的心理状态和人格特征加以比较,才能判断他有无心理变态以及心理变态的程度如何。
如
果一个人能够按社会认为适宜的方式行动,其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能为常人所理解,即使他有时出现轻度情绪焦虑或抑郁现象,也不能认为他的心理已超出正常范围。
换言之,心理正常是一个常态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还允许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
心理异常的表现可以是严重的,也可以是轻微的。
据WHO的估计,在同一时刻里,几乎可有20%~30%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异常。
心理异常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目前,一般仍按下述系统对其进行分类。
(1)严重的心理异常:①精神分裂症;②躁狂抑郁性精神病;③偏执性精神病;
④反应性精神病;⑤病态人格和性变态。
(2)轻度的心理异常:神经官能症。
包括神经衰弱、癔病、焦虑症、强迫症、恐怖症、疑病症、抑郁症。
(3)心身障碍:①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包括肝、肺、心、肾、血液等内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胶原性疾病,代谢营养病,产后精神障碍和周期性精神病。
②各种心身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溃疡病、支气管哮喘等)所引起的心理异常。
(4)大脑疾患和躯体缺陷时的心理异常:a.中毒性精神病;b.感染性精神病;c.脑器质性精神病;d.颅内感染所伴发的精神障碍;e.颅内肿瘤所伴发的精神障碍;f.脑血管病伴发的精神障碍;g.颅脑损伤伴发的精神障碍;h.癫痫伴发的精神障碍;i.锥体外系统疾病和脱髓鞘疾病的精神障碍;j.老年性精神病;k.精神发育不全;l.聋、哑、盲、跛等躯体缺陷时的心理异常。
(5)特殊条件下的心理
异常:①某些药物、致幻剂引起的心理异常;②特殊环境(航天、航海、潜水、高山等)下引起的心理异常;③催眠状态或某些特殊意识状态下的心理异常。
人类精神活动是有机的、协调的、统一的。
从接受外界刺激,一直到做出反应,是一系列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活动。
精神活动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注意、意志、智能、人格、意识等,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变化均可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即精神活动的各个方面互不协调或精神活动与环境不协调,均可表现为精神异常。
最常见的精神活动障碍为焦虑、恐怖、幻觉、妄想、兴奋、抑郁、智力低下,品行障碍及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等。
除了精神障碍,常见的心理障碍还有感知障碍、情感障碍、思维障碍、行为障碍、记忆障碍、智能障碍、睡眠障碍等。
形成心理障碍的生物因素包括人体疾病、遗传素质、生化改变和药物影响等。
大量的科学证据表明,脑病变与神经生理过程失调可引起精神障碍,发生变态行为。
感染、中毒、代谢障碍能导致脑代谢障碍,也是心理异常发生的重要原因。
采用家系调查、双生子研究、寄养子研究和染色体研究等方法,揭示了遗传因素在不同精神疾病中的作用。
体内生化改变可以伴发心理和行为变化。
形成心理障碍的社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教育、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生态环境和家庭、人际关系等诸多方面。
科学发达、工业发展、
人口密集的都市,各种噪声、空气和水源污染,生活节奏加快,交通拥塞,竞争激烈,住房困难,人际关系矛盾增多,所有这一切均易令人焦虑、紧张,成为心理障碍的重要根源。
临床上常见精神障碍的症状:人类精神活动是有机的、协调的、统一的。
从接受外界刺激,一直到做出反应,是一系列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活动。
精神活动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注意、意志、智能、人格、意识等,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变化均可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即精神活动的各个方面互不协调或精神活动与环境不协调,均可表现为精神异常。
最常见的精神活动障碍为焦虑、恐怖、幻觉、妄想、兴奋、抑郁、智力低下,品行障碍及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等。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法(Glasgow coma scale;GCS) 由Tcasdale和Jennett于1974年提出,现已成为国际公认的评判脑外伤严重程度的准绳。
此法根据睁眼、言语和运动三方面的反应进行计分,以计分的多少来判定伤情的轻重。
轻型:13~15分,伤后昏迷在20分钟以内。
中型:9~12分,伤后昏迷时间为20分钟~6小时。
重型:3~8分,伤后昏迷在6小时以上。
具体计分方法见表1
表1 格拉斯哥昏迷计分法
睁眼反应记分言语反应记分运动反应记分
正常睁眼4回答正确5按吩咐动作 6
呼唤睁眼3回答错乱4刺痛时能定位 5 刺激睁眼2语句不清3刺痛时躲避 4 无反应 1 只能发音2刺痛时肢体屈曲3
无反应 1 刺痛时肢体过伸2
无反应 1
临床表现症状复杂多样,但以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和癔症样症状为主。
最常见为头痛,多系胀痛或搏动性疼痛,可因脑力或体力劳动、嗅到异味气体或闻到噪声而加重。
其次为头昏、头晕,甚至眩晕等。
可有耳鸣、多汗、失眠、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和性功能改变等。
癔症样症状有情绪波动、失眠、耳聋、失眠、痉挛性发作,甚至瘫痪(癔症性瘫痪)。
法医学鉴定⑴明确诊断:临床上对脑损伤后综合征的诊断比较放纵,并且诊断名词混乱,不少医生仅根据病人主诉,不管有无脑损伤,甚至在颅脑损伤的恢复期即下此诊断。
此种做法不但给法医学鉴定带来困难,而且对病人也是一种不良暗示,甚至可能是病人自觉症状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因此,近来临床上也有人主张对下诊断必须持慎重态度。
法医学鉴定时必须严格掌握诊断标准,脑损伤(包括功能性和轻微器质性脑损伤)的存在是诊断本综合征的前提,此外须具备:①脑损伤后有一系列自觉症状,并超过三个月;②神经系统检查无阳性体征。
⑵损伤程度评定:现行轻、重伤鉴定标准中对脑损伤后综合征的损伤程度均无具体规定,由于脑损伤后综合征是以脑损伤作为诊断的前提条件,并在脑损伤恢复期后有一系列自觉症状,就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应评定为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