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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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文明工地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责任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的工程预算包括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并单列,施工单位保证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合同中预约,费用结算执行国家计价规范或省计价规则。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施工。未采取得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体系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七条招标人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编制的标书必须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列为工程建设的一项保证条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九条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理,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促进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讦估报告。评估报告要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县、区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建设完成工地“生活区”,“施工区”的围墙、“六牌三图”、办公设施、场地硬化、临时用电工程等具备工程开工的基本条件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
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
任人,并负有本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部必须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并对其试行公司委派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
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其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保证工程结构或者作业人员的安全,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要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与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要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按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应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要真实、完整、齐全。
第二十一条施工区、生活区要有明显划分和隔离措施。
第三章施工区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一)围墙。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连续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2米的彩色冷轧钢板围档或厚度不小于0.24米的标准砌块围墙。建设小区由多个单位施工时,单位之间可用型钢制作栅栏隔离。围墙必须牢固,墙面抹灰刷天蓝色或白色,压顶、檐头颜色为紫红色。围墙表面
要有宣传行业规定或企业精神和文化的口号(白字或红字),也可绘制精美图画。
(二)大门。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宽度不得低于7.0米,门头高度不得小于4.2米的大门。门垛及门头要牢固,门扇为钢制双扇拆叠对开式或电动不锈钢推拉式。门头要书写企业名称,悬挂企业标志,两侧为弘扬企业精神的标语牌。标语牌为白底红字或蓝底白字。
(三)城区干道两侧施工现场的围墙、大门、工程效果图等必须采用射灯、软霓虹灯进行亮化。
(四)在建工程必须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表面要保持美观整洁、不破损、不污染,正立面要悬挂红底白字的安全、文明、质量管理等内容的横幅、竖幅。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六牌二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建筑工程效果图或立面图)施工标牌。
(一)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的框架应分别使用不锈钢制作,安装在大门内道路一侧,牌底高度为0.6米。单块牌的尺寸为1.22米X0.8米(高X宽),字迹公正、醒目,应使用蓝底白字或白底红字。
(二)工程效果图(工程立面图)及企业概况应用电脑喷绘制
作尺寸为2米X3.2米或2米X1.2米(高X宽)精美一体的大型展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