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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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改革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人发[2001]61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
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和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皖发[2001]8号)有关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称工作制度,促进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我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制度
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精神,从2001年起,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控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编制、工作任务、技术含量、人才结构等因素,按照“因事设岗、合理配置、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

岗位设置应有利于整体效能发挥,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二)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实施步骤
各事业单位应对过去已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认真
清理。

同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原则和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市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指导方案见附件),拟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后,原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同时废止。

结构比例原则上三年内不调整。

对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单位,应在三年内通过自然减员、人员流动、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等办法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对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逐年逐步到位。

少数单位确因事业发展等因素需要调整结构比例的,可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对取得博士学位来皖工作的人员和从省外、境外引进的我省急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骨干,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

二、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
积极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

凡具备条件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均可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47号文件有关规定,制订评聘分开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竞争上岗及低聘、缓聘、解聘办法,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评审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受
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由个人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向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可报送相应的评委会进行评审。

(二)按照岗位设置要求择优聘任职务
用人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要求,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聘期已满的人员,实行公开竞争上岗的办法,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约,确立聘任关系,明确聘期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履约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制度,探索多元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方式,我省将根据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特点,在继续开展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同时,开展考评结合、以考代评、资格认定、以聘代评等项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指导下的社会化评价机制。

(一)开展考评结合试点工作
为保证少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质量,从2001年起,在卫生、
医药、律师、公证系列(高级)和建筑、化工、技术监督、安全工程等专业(高、中级)逐步试行考评结合。

上述系列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需参加业务理论的笔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系列主管部门组织。

(二)开展以考代评试点工作
从2001年起,除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外,我省在律师、公证、档案、翻译、图书、卫生等系列逐步开展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试点。

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系列主管部门组织,考务工作可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三)开展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从2001年起,在艺术(群众文化、表演艺术)、文博、中小教、新闻等系列逐步开展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的试点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市、县或省直单位对照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部分专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申报认定。

(四)开展“以聘代评”试点工作
从2001年起,具备一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后,可以对从
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以聘代评”。

试行“以聘代评”的系列、专业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评审,由单位聘任委员会考核推荐,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准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其它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和省人事厅批准后,可在其主系列开展以聘代评的试点工作。

此类经批准开展的试点,专业技术人员所聘职务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在工作调动时承认其资格。

四、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示制度
职称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各单位在推荐、聘任等环节,一律实行公示制。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其他违反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的,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评审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一)公示对象和范围
公示的对象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公示的范围原则上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进行。

(二)公示的内容和方法
推荐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公布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及任职条件,公示拟申报人员名单及评审材料。

评审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人事厅统一印发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职称晋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情况、聘任情况及任期内的工作业绩等。

对公示无反映和虽有反映但经
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将公示结果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作为推荐晋升的必备材料之一。

对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对拟上岗人员名单应予以公示。

用人单位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是否聘任。

五、推进职称工作为基层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运用职称杠杆,努力稳定基层专业人才队伍,加大为基层服务的力度。

(一)制定有利于解决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问题的倾斜政策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各有关系列主管部门要结合基层的特点,加大工作力度,尽快修订和完善适合基层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方法和任职资格条件。

对长期在基层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把以学历、资历取向为主调整以能力、业绩取向为主。

适度放宽其学历、论文要求,重点考核其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以及接受新知识、运用新技术的创新能力。

特别是对农业科技人员,应着重考核其在农技推广、农技服务、领办和创办农业科技园(区),开展科技承包、科技示范等方面工作实绩,实事求是地解决基层人才的职称问题,鼓励人才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二)采取有利于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为基层服务的鼓励措施
市及以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业务特长,通过扶贫、支乡、支教、支农等多种渠道,与县、乡、村或企业建立长期支援服务关系。

鼓励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通过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文化教育等形式,到基层完成一定量的服务任务。

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订服务计划,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

对下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评审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六、加强评审组织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组建好各有关系列评审组织,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

(一)继续下放评审权
对具备条件的市、省直单位进一步下放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

凡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具备组建相应的高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市和省直单位,可按省人事厅有关高评会组建和工作的规定要求,建立高评会专家评委库,报省人事厅批准后开展工作。

(二)重新组建部分高评会
随着机构改革的实施,省直部分专业主管部门业已撤
销,原组建的有关专业高评会和中评会,由其归口部门省经贸委重新组建。

(三)加强对高评会的管理
各放权的高评会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并会同系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各放权的高评会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审批。

对违反程序或超专业范围评审及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高评会,省人事厅将视情责令其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方式等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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